民事类案裁判规则008:相邻关系
1、认定光污染损害应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否干扰
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学习,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合认定
裁判要旨:
由于光污染对人身的伤害具有潜在性、隐蔽性和个体差异性等特点,
人民法院认定光污染损害,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是
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是否超出公众可容忍度等进行综
合认定。对于公众可容忍度,可以根据周边居民的反应情况、现场的实际
感受及专家意见等判断。
案例文号:(2018)渝0116民初6093号
2、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噪声、光及类似污染物,超出正常忍受限度
的,邻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裁判要旨:
不动产权利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噪声、光及类似污染物,超出正
常忍受限度的,邻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案例文号:(2018)渝0116民初7608号
3、土地利用的先后顺序、加害行为是否经过行政许可均不能成为判断
是否对相邻方构成妨碍的关键因素,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相邻污染侵害时,
应当做好利益衡量
裁判要旨:
(1)土地利用的先后顺序、加害行为是否经过行政许可均不能成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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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是否对相邻方构成妨碍的关键因素,不影响受害人在相邻关系民事纠纷
中主张权利。
(2)在确定利益基本位阶秩序后仍无法在多重价值中进行取舍的,应
考虑以下三点:
一是选择最大利益与最小弊害加以分析取舍;
二是被舍弃的价值有无依理性的其他替代方式获取的可能;
三是在互相冲突的利益无法兼顾的情况下应考虑对舍弃的利益适当
予以补偿衡平。
案例文号:(2017)京03民终5642号
4、户外LED显示屏强光扰民的,应当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针对
不同季节对LED显示屏运行时间和亮度进行限制
裁判要旨: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
动中产生的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城市商圈附近的户外LED显示屏
每日晚上不间断地播放广告,干扰光进入居室影响附近居民日常生活的,
应当立即停止光污染侵害,并针对不同季节对LED显示屏运行时间和亮度
进行限制。
5、未经相邻住户同意将房屋住改商给邻里带来噪声污染的,应当承担
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居民未经相邻住户同意,擅自改变其房屋使用性质,将住宅房屋出租
他人用于商业经营,噪声较大,因此给邻里工作、生活带来影响,应当承
担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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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村委会投建的厕所与村民家相邻,其使用会对周边及地下水环境形
成污染的,应当遵循相邻关系处理原则停止侵权——闫凤树、承德县上谷
镇闫杖子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
裁判要旨:
村委会投建的厕所与某村民家相邻,且距其家水源地较近,待厕所建
成使用后,其排泄物势必对周边及地下水环境形成污染,危及村民的合法
权益,有违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村民以此为由请求判令村委会停止侵权的,
法院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20)冀08民终434号
7、排放土壤污染物
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人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
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
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土壤污染物是能使土壤遭受污染的物
质,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多为重金属元素,
如汞、镉、铬等。有机污染物较多的是有机农药,如滴滴涕等。在相邻关
系领域,相邻权人排放土壤污染物较为常见的是排放污水、污泥、畜禽粪
便等。无论是弃置固体废物,还是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都有可能使
土壤受到污染,从而妨害邻人对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
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
染依法承担责任。”该法第19条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
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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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法履
行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排放土壤污染物妨
碍相邻权人对相邻不动产的正常使用。
8、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侵权的关系
《环境侵权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第2款规定“: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受污染损害发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由此,实
践中需要正确理解和区分本条(《民法典》第294条)规定和环境污染侵权
的关系。因环境污染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是否违法被明确排
除在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外。而本条(《民法典》第294条)规定的排
放行为构成相邻污染妨害需要“违反国家规定”,将违法性要件作为相邻不
动产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基于此,正确区分本条(《民法典》第294
条)和环境污染侵权,对于受害人能否获得救济意义重大。参考域外立法
并从最大限度保护人民众生命健康的考虑出发,我们倾向于本条(《民法
典》第294条)规定的情形应当限于因相邻不动产的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排
放污染物,在此情形下,是否合规排放应系认定污染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的构成要件之一。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之外的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实施的环
境侵权行为,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以及自然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
染物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适用《民
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相关规定,即是否合规排放并非
认定污染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概言之,
司法实践中区分相邻污染侵害和环境侵权应主要以污染来源是生活污染
还是生产污染为标准,同时还应结合相邻权人排污的目的是为了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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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还是侧重于生产经营,所侵害的是邻人生活环境还是更广泛意义上
的生态环境,其行为是单纯的不动产利用民事行为还是需要接受国家环境
行政监管的行为,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进而正确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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