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综合(6篇)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3: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拉萨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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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备考指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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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法律责任的种类,即法律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比如,以责任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以责任的程度为标准,可以

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以责任的人数不同为标准,可以分为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以行

为人有无过错为标准,可以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下面,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

准,将法律责任划分为:

1.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

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

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它与民事责任由违法者向被害人承担

责任有明显区别,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刑事责任是一

种惩罚性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第四,刑事责任基本上是一种个人责任。

一般来说,只有实施犯罪行为者本人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刑事责任也包括集体责任,

有些国家称为

法人犯罪

的刑事责任,在我国称为

单位犯罪

的刑事责任。不管是惩处个人,

还是惩处单位,都是为了惩罚犯罪者,救济被侵害的权利,预防犯罪的再发生。第五,刑事

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惟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

2.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第一,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民事责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济当

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补偿当事人的损失。当然,民事责任也执行惩罚的功能,具有惩罚的内

容。如违约金本身就含有惩罚的意思。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

任主要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多数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根据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将民事责任分为:由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他义务)产

生的违约责任;由民事违法行为,即侵权行为产生的一般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产生的特殊

侵权责任。

3.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的特点

是:第一,承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第二,产生行政责任的原因是行

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第三,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的方法。在

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第四,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多样化。

4.

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法规、规章,或者有关国家机关、

社会组织或公民从事的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虽然广而言之,所有违

法行为都是违宪行为,但是,构成违宪责任的违宪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还是有所区别的。因

为宪法规范不仅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据,而且它还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国家机关

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广大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对违反这类宪法规范的行为,是不能

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来预防和制止的。在我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属

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利与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因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法侵害行

为。第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第三,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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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两部分。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造成

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在刑事

诉讼中,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

专业综合备考指导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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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受具体国情的

影响,世界各国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各不相同的特点。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

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1.

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

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

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

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

的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

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

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

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一

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2.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

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

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

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

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

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

的作用。

人民众的直接监督。人民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

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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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备考指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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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部宪法

1.1954

年《宪法》

1954

9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

的方式通过了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由此正式

诞生,该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

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

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

1954

年《宪法》是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2.1975

年《宪法》

这部宪法诞生于

文化大革命

后期,是在

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

四个存在

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

基本路线

以及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

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

3.1978

年《宪法》

这部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

——“

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

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

这部宪法比

1975

年宪法有了重大变化,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它肯定了

文化大革命

的成

果和

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

的理论。

4.1982

年《宪法》

第四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

1954

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

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

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

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

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

1982

年《宪法》也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现行宪

法的四次修改就是对

1982

年《宪法》的四次修改。

专业综合备考指导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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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法律行为是私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等私主体作出的行为,与政府机关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

国家行为、法院依审判权作出的裁判行为相区别。民事法律行为是由自然人、法人依意思作

出的变动民事关系的行为,而不是利用公权力作出的行为。

2.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所谓合法,就是说它所追求的效果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说明自由是有边

界的,任何人的行为不得以损害他人的权利或破坏公共秩序为代价。这也是法律行为与违法

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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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民事法律行为是表示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是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想要实现一定效果的内心

意思对外表示。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具备意思表示这一要素,不具备意思表示,就不称

其为民事法律行为。

4.

民事法律行为是由意思决定效果的行为

民法的基本理念是意思自治,它主张人们在民事生活中自己做主,自己负责。只要意思

表示中所要实现的效果是合法的,法律就听任其依照内容发生法律效果,设定权利,负担义

务,或使权利义务变更、终止。

专业综合备考指导五

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四、合同

的履行。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

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

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从现有

的法律规定来看,都没有对合同有效规定统一的条件。但是我们从现有法律的一些规定还是

可以归纳出作为一个有效合同所应具有共同特征。

根据《民法通则》第

55

条对

民事法律行为

所规定的条件来看,主要应具有以下条件:

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意思表示真实;(

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

共利益。

2.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

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

)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

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

利的条款无效。

3.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

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

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

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

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拘束力;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

追认,合同无效。

4.

可撤销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是出于重

大误解从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予以撤销的合同。一般认为,可撤销合

同的内容主要有:

1.

适用于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这其中包括重大误解、显失

公平、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

2.

合同是否撤销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提出

主张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才能予以撤销,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是不能依职权主动来

予以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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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综合备考指导六

数罪并罚

1.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

应当执行的刑罚。

2.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

69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

仍须执行。据此,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1

)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

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

3

年,拘役最高不

能超过

1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

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

刑并科的原则。

3.

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均已被发

现时,根据刑法第

69

条规定的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予以并罚。

2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刑法第

70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

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

先并后减

3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刑法第

71

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

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

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种方法称为

先减后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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