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考研笔记

更新时间:2024-11-07 10:36:4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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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中国古代典籍,有“民法”之名,但是无个人本位的民法之实。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由分立到合一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词,源自于日本

《民法通则》第2条:对象

本书:对象+方法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方法+对象

形式民法:名称

实质民法包括形式民法

狭义民法:民法,不包括商法

广义民法:私法=狭义民法+商法

立法政策不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范围不同。

1、区别:

性质:民法,法律部门——民法学,研究民法的法学学科

表现形式:立法、司法解释——学问、知识

强制力: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概说

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意义:确定——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制度构建——的依据

3、内容: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

4、传统民法理论:公、私法的划分——

主体说

性质说

——权利义务说: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关系

——统治关系说:统治关系=不平等关系

——生活关系说:生活关系=私生活关系

5、我国理论

《民法通则》以前:前苏联——“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的界定不准确——“平等关系”不过是“私人关系”的表现

本书:私人之间、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生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及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概念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

2、联系:相互促进

1

财产:人身之外、经济价值、为人所用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部过程

——不以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为限

(二)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特征

——主体平等

——自主自愿

——以私利为目的

财产关系分类

——财产归属关系:静态、支配——义务人:不妨害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交易——义务人:配合履行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及人身关系

人身=人格+身份

——人格:人的要素

——身份:家庭、团体等特殊社会关系中人的地位、名分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权利——义务

——身份关系:身份——承认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取决于调整对象的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私人性——平等性——自愿性——权利义务性

——民法的调整方法:与之相适应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一,确立平等地位

第二,尊重意志自由——以意思自治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三,以民事权利为本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四,设立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制度:

责任的必要性:义务的违反——权利的侵害——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目的性:救济民事权利——恢复权利应有状态——补偿性

责任的私法性:私人之间的追究和承担——可协商性

第五,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民法的逻辑范式(法理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假定(前提)——处理(规范)——制裁(责任)

(二)民法的逻辑结构:

1、与“法律规范”部分相对应:民法部门论

2、与“假定”部分相对应:民事法律事实论

3、与“处理”部分相对性:民事法律关系论

4、与“制裁”部分相对性:民事法律责任

(三)运行机制

2

1、以民法的私法性质,确定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以法律事实,触发法律关系——(以事实为依据)

3、以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关系的模式——(以法律为准绳)

4、以民事责任,对出轨法律关系予以矫正——(违法必究)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自罗马法起,民法即被界定为私法——公法、私法的界定标准

私法性质,源自于私人生活性质——私人生活:市民社会领域——与政治国家领域向区分

民法的调整方法,体现了民法私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内容上,也体现了民法私法的性质——私法=私人利益法=民事权利法——权利贯穿了民法

的始终(权利宣言)

民法总则: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

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产生、变动的事实

民法分论:直接以权利为主线——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

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的重要意义

公法、私法的划分理论——不同领域的生活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法

重要意义

私人关系,应由民法调整——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

私人关系,不应由公法调整——不应适用命令与强制的调整方法

私人关系,强调私法自治,减少行政干预

民法是私法——保护私权的法

民法制度——私权构建体系与私权保护制度

民法并非统治工具,而是权利保护的屏障

民事领域,适用民法

公法介入民事领域,需要具备的条件:(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2)当事人邀请

由此理顺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产生背景

——民法:自由资本主义

——经济法:国家对自由经济的限制、取缔

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自由经济的调控、干预——上世纪30年代——“二战”后,限制逐步取消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强调经济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市场经济——民法主要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两者关系

民法: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平等关系

经济法:确保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弥补市场失灵——国

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联系: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同一的,只是出发点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有助于将私人关系,纳入民法调整,选择正确的调整部门

——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

——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平等、自愿、权利

经济法:对平等、自愿、权利的干预

民法:个人利益本位

经济法:公共利益本位

历史背景

劳动关系——雇用合同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最初由民法调整——自治自愿

资本主义发展——贫富分立、强弱分立——劳动者保护——强制规范增加——与民法分立

区别

民法:平等私人关系

劳动法: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外,还包括一系列公法强制关系

民法:自愿

劳动法:强制

历史背景

——法律本位不同

二、民法和劳动法

——对象不同

——方法不同

三、民法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从民法中分立

——本质: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保障社会弱势体的基本生存条件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意义: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判例能否作为渊源?

——英美法与大陆法

区别:

民法:一般个体的个人利益

社会保障法:特殊个体(弱势体)的个人利益

民法:自治

社会保障法:强制(参加社会保障体系)

民法:等价有偿

社会保障法:单向无偿支付

民法:民法上主体的财产利益,有向异性

社会保障法:同一标准,统一对待

民法:自然人、法人,平等

社会保障法:法人——提供保障;(弱势的)自然人,接受保障

——对象不同:

——方法不同

——社会关系内容不同

——差别性不同

——平等性不同

4

——我国的两种观点分歧

——本书观点

立法权问题

素质问题

判例可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转化为渊源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

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民事特别法(商事法+行政管理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总则

民法分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亲属权、继承权、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见前)

四、民法学体系

民法总论——法律部门论、法律关系论、法律事实论、法律责任论

民法分论——每一部分均包括:法律部门论、法律关系论、法律事实论、法律责任论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顺序

一、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

含义:生效与时效

生效:规定生效时间、颁布时生效

失效:规定失效时间、新法生效时规定旧法失效、新法生效时旧法自动失效

溯及力:

——原则:无溯及力

——例外:特殊规定——新法生效时,案件未审结

二、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

颁布者管辖领域——中央、地方——国际法上属于我国的领域

民法规定的管辖领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我国立法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

——例外:民法另有规定;国际法另有规定;我国公民在(原则:法;例外:依国际法)

四、民法的适用顺序

上位法>下位法

新法>旧法

特别法>普通法

强行法>任意法

例外规定>一般规定

具体规定>一般规定

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是民法演进的基础

十二表法(第一个成文民法)

国法大全(最高民法法典化成就)——体系:人法、物法、诉讼法,深远影响

5

二、《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三、20世纪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

(二)《瑞士民法典》

(三)《日本民法典》

(四)《苏俄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以《民法通则》为核心,若干单行法并存

——正在制定《民法典》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体现民法精神;贯穿民事立法、私法始终;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根本准则

特征:

——抽象原则,而非具体规范

——指导性,而非模式性

——贯穿、统领性(立法、司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立法指导功能——立法基础

行为准则功能——行为价值取向

司法准则功能——法律适用指导——成文法局限(法律冲突、法律漏洞)之克服

法律规范有规定的,适用规范,而不能适用原则

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可以适用原则——成文法局限(法律冲突、法律漏洞)之克服

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私人社会关系的根本反应

人格平等

平等原则并不排斥法律对不同民事主体的区别对待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案件?

——自然人、法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强者、弱者

二、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反对强制、反对违背意愿

存在限制

——依据:公共利益

——表现:物权法定(交易安全);合同自由的约束(弱者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的结果,应当公平

以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干预

例证:

——物权法上:相邻关系

6

——合同法上:显失公平可撤销、违约金调整制度

——侵权法上:公平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引述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法律关系——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两个层次

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规定——未与主体结合

具有抽象性

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塑造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法律对具体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关系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结合

模式与模式运用的结果

以法律责任为保障

两者之间,以法律事实为中介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规范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遵约守信、人我兼顾、不得加害他人

帝王条款——适用范围广泛:确立民事道德观念;法律适用准则

例证: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权利滥用之禁止

民事活动应当守法

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合法

强制性规范,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

民事活动,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而且要求公序良俗负责——否则无效

五、守法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规范属性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法律事实——现实的法律关系

——规范属性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现实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实际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自由空间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模式——结果

——合法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人格平等

权利义务内容

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创设

7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1.

2.

3.

4.

5.

6.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概念:法律强制力保护;实现利益;行动自由;法律手段

本质:客观说(利益说);主观说(自由);法力说(法律强制力保护)

法益、权限、权能

参加人

两方以上

一方多人的,内部有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权利、义务效力所及者,为客体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权利、义务——区分标准(非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

对民事法律法律规范的意义——以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体系

——总则: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分则:以客体为分类依据,以权利形式展开——蕴含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整合民法学理论的各个部分

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将民法上的问题纳入法律关系理论,可以得到清晰认识

对民事司法的意义——界定法律关系、分辨权利、义务,可正确适用法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大于权利

——权限:为他人利益;自主决定空间

——权能:实现权利的方式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

一些权利具有综合性——对具体权利内容作进一步区分

支配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直接支配;无需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目的;排他性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请求权:

抗辩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实现权利目的;相对性

——对抗他人请求权——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以他人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

他人没有请求行为,或没有请求权,不存在抗辩

主张对方没有请求权,不是抗辩,而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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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单方意思;单方决定;自己参与的法律关系是否变动

——特征:

决定权——法律关系是否变动

单方决定权——无需对方同意

既可源自于法定,又可源自于约定

绝对权:

3、绝对权、相对权

——可对任何人主张——义务人不特定

——消极义务——无需义务人积极协助

相对权:

——可对特定义务人主张——义务人特定

——需要义务人协助

4、主权利、从权利

相互联系中,能否独立存在

主从联系表现:

——产生、变更、消灭

——转让

5、专属权、非专属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行使的目的:取得利益

行使的方式:根据权能

行使的自由性

行使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有限度

——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判断方式:

主观标准:以加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利益衡量: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得的利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

自我保护

是否专属于特定主体——能否与特定主体分离——能否转让、继承

既得权:已经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取得目的性权利(A)的权利(B)——期待权也是一种既得权

基础权利:以满足正常生活利益为目的的权利

救济权: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基础权利人享有的、救济基础权利的权利

6、既得权、期待权

7、基础权利与救济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情况紧急,强制人身、财产

国家保护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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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来源:法定、约定

内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目的:以权利的满足

性质:受法律拘束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直接以权利人利益实现为目的的义务——固有、必备

——附随义务: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法律关系:模式——权利、义务内容——义务违反:社会关系出轨、权利受损——需要矫正、救济—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救济权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的作用:潜在性——通过责任的强制,约束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内容:根据诚信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的义务

目的:A、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B、避免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违反义务的后果

特征:

——以违反义务为依据

——补偿权利损害为目的

——允许协商自治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

民事制裁:国家对严重民事违法者的强制性惩罚

相同点:以民事违法行为(违反义务)为前提

不同点:

——国家——对方当事人

——强制性——允许协商

——训诫、具结悔过、收缴财产——赔偿损失

(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刑事)的区别【略】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否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人数

双方责任(存在过失相抵问题)与单方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四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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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不同于公民

不同于生物人

概念

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义务资格

——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人格

——民法的核心问题——利益归属问题

特征

——平等性——权利能力平等(人格平等)

——抽象性——与具体的权利无关——抽象的主体资格

——完整性——享有各项权利义务的资格——人格完整

——专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资格——结果

不能与主体相分离——可以与主体相分离

主体要素——法律关系要素

包括义务能力——不包括义务能力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沿革)——从不平等到平等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

——出与生

——胎儿利益保护

A、保护模式:

总括保护模式——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全面加以保护

个别保护模式——在个别事项上,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部分加以保护

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仅在个别事项上加以保护

终于死亡

B、保护方式:遗产利益保护(我国有)、受赠或遗赠(我国没有)、侵权法保护(我国没有)——需完善

——死亡概念: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己行为,取得权利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资格,非结果——需要法律事实——主要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需要意思能力

(生物能力)——经法律确认,即为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无精神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意义:可为所有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义:

11

只能。。。不能。。。;

代理、追认;

纯获收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无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义:

不能。。。;

代理;

纯获收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自然下落不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引起财产代管、债务清偿

意义:法律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停滞——宣告失踪,确定代管人

下落不明——2年——起算:音信消失、意外发生、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身份利害关系;财产利害关系

法院受理、公告、宣告——公告期3个月;宣告日为失踪人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三、对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略】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机关

——代管人怠于行使职责,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

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代管人代为履行义务——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后果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自然下落不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引起死亡后果

意义:法律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停滞——宣告死亡——通过死亡后果,解决问题

与宣告失踪的比较

——宗旨不同:是否引起主体资格的丧失;是否彻底解决问题

——条件、程序、后果不同

——没有前置程序关系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下落不明——4年、2年、0年——起算:音信消失、意外发生、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身份利害关系;财产利害关系——顺序性(P114)

法院受理、公告、宣告——公告期1年、3个月;宣告日或宣告确定日,为死亡日

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事实与宣告不相符,以事实为准

原因

后果——财产、婚姻、子女、侵权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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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概念

对象:A+B

目的:监+护+代理

(二)监护制度的目的——需要。。。所以。。。

(三)监护的性质

不是权利,而是职责

不同于亲权,包括了亲权(父母监护)

监+护+代理

监护人责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三、监护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

概念:依法律直接规定而。。。

包括:

——未成年人:父母——祖。。。成年兄——其他亲友——有关机关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友

(二)指定监护

争议——单位、委员会指定——法院指定

四、监护的开始、变更和终止【略】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意义:权利义务——确定行使地点——相对稳定的标志——住所

立法模式:

二、住所确定的标准

A、确定模式

——久住意思+久住事实=住所

——久住事实=住所

B、数量模式——多元住所;单一住所

我国立法: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观+客观1年)

三、住所的种类

意定住所:要求“久住意思”——主观+客观

法定住所:法律直接规定——排除当事人意思

拟制住所:法律推定的住所——我国民法上的“经常居住地”

第六节自然人人格权【略】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会组织

四、住所的法律效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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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社会组织:组织要素(名称、宗旨、财产、机构、制度、场所。。。)

——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能够享有权利、义务;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

独立性:独立于法人的出资人、管理人、员工

稳定性:出资人、管理人、员工变更,不影响法人的同一性

法人拟制所(萨维尼)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人格源自于法律的拟制——本不是人,当做人看

——个人主义思想

法人否认说

——没有法人存在

——法人是什么?

无主财产说

受益人主体说

管理者主体说

法人实在说(基尔克)

——不适应社会现实,不足取

——法人是客观存在

——怎样的存在?

有机体说

组织提说

罗马法的团体理论,为近代法人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法人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社会地位作用

——合伙制度:集资效果,但要求共同经营(不便)

——团体独立性思想:团体与其成员相互独立(船、军团)

近代法人制度,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基础

——合伙制度,集资效果——不足:集资能力差、无限责任(风险大)、共同管理不便

——公司制度的产生:集资能力强,有限责任,资本与经营分离

法律制度上的沿革

——罗马法上没有法人概念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创造了法人概念

——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法人概念——反封建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权利能力”概念的基础上,规定了法人的概念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标准:是否服务于公权力的行使或公共管理职能

——意义:诉讼制度不同;赔偿制度不同——公法人涉足民事领域,适用民法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标准:人的集合,财产的集合

——意义: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成员——目的多样性,可变更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成员——目的单一性(公益),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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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标准:目的性

——意义:

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种类【略】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权利能力概念

(二)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有无行为能力?

性质限制——本书观点:权利能力是抽象概念,只有“有无”问题——事实问题,没有利益要求,没

有意义

法律规范限制——本书观点:是对具体行为的限制,而非是权利能力的限制

目的限制

——学说:

权利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

代表权限制说

内部责任说

因为,法律规定:超越代表权,合同有效,除非第三人知情

所以,限制的是代表权

享有时间不同:出生与设立——本书观点:“存在时”,没有区别

享有范围不同:自然人的一些权利,法人不能享有——本书观点:权利能力是抽象概念,只有“有无”

问题——事实问题,没有利益要求,没有意义

平等性与差异性不同:自然人平等,法人差异——本书观点:人格平等要求权利能力平等;法人目的

范围的相异性,所限制的是代表权,而非权利能力

设立依据不同:特别法——特别法+民法

设立程序不同:是否需要有关机关许可

行为方式不同:能否将盈利用于分配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略】

——本书观点:

(三)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通说与本书)

——法人拟制说:法人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理人

——法人实在说: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行为能力的承担着——代表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与权利能力同始同终——与自然人不同

由法人机关行使(代表)——与自然人不同(自己、代理人)

行为能力受权利能力的限制——本书又不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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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承担责任的资格

法人有无责任能力?

——法人拟制说:没有意思能力,没有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有意思能力,有责任能力

我国立法:——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代表、代理行为,法人负责;

——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法人承担责任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依法律、章程,对内。。。,对外。。。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法人机关独立于法人之外——代理人

法人实在说: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一部分——代表人

代表与代理的区别

——同一人格,部分与整体,还是两个人格

——同一意思,代表行为即法人行为,还是两个意思

——权利来源:法律、章程,还是委托授权

——越权代表与越权代理的后果不同:第三人善意时,有效——无权代理问题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略】

第六章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概述【略】

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多人,共同*4,无限连带

特征:多人;无独立人格;基于协议建立、运作;共同*4

有无权利能力——是否与成员独立

基于章程,还是合伙协议建立、运作

财产归属于团体,还是成员

管理人:法人机关,还是合伙人

责任: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三)合伙与非法人社团(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区别与联系【略】

二、合伙的种类【略】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在我国有两种合伙类型:合伙型合伙(见上述)和

企业型合伙(见上述)。

三、合伙协议【略】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略】

五、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略】

六、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略】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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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略】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略】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身之外、满足需要、可以支配、客观存在

特征:

——人身之外——人身:死亡、脱离——可以是物

——满足需要——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可以支配——支配对象

——客观存在——有体物——水电汽暖

二、物的法律意义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不动产

动产:移动、价值或用途

不动产:移动、价值或用途

准不动产:动产+价值较大+准用不动产交易规则

区分意义:

最重要的客体——生存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专属物、流通物

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消耗物。。。

决定法律程序、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动产、不动产

——地上附着物:永久性、牢固性——独立性

——立法政策不同

——物权变动不同

——物权类型不同

——租赁权性质不同——优先购买权

——诉讼管辖、法律适用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概念

区分意义

特定物:特定性、不能替代——原因:固有属性+特定化行为

种类物:共同特征、可以替代

区分意义:

(三)特定物、种类物

——物权客体:特定物——债权客体: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交易、交付前。。。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概念:实物分割,是否有损价值、用途

区分意义:可否实物分割

概念:使用即消灭——多次使用不消灭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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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意义:

——消耗物——转移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标的

——种类物——转移所有权、使用权法律关系的标的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概念

——单一物:自成物体,不能再拆解

——合成物:若干单一物结合而成,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物

——集合物:若干单一物、合成物组成,法律观念上视为一个物

区分意义:

——单一物、结合物,直接视为一个物,成为物权客体、交易标的

——集合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一个物,成为物权的客体、交易的标的——浮动抵押、

企业转让

第三节智力成果【略】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略】

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八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概念:不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

范围:自然事件、人为事件

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行为性质)

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概念: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逻辑地位:法律规定——法律事实——人(法律关系)

客观事实——外部性、生活事实

法律规定的事实——规定方式:直接规定;规定允许当事人自治选择

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效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若干事实结合——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二、行为——概念: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表示行为:通过表示内在意愿,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无需表示内在意愿而实施的行为(事实行为)

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事实:假定(法律关系:处理;民事责任:制裁)——引起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责任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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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上的作用

——民法规范:界定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

——需要落实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转换成具体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秩序才能实现

——转换的枢纽:法律事实

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通过法律事实,界定法律关系

——通过法律关系,界定权利、义务

——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法律权利

第九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

德国民法理论创立

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

能够变动法律关系,合法行为

强调合法性

认识差异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的联系

——传统民法: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不以目的实现为前提——中性概念

——我国民法:以“目的能够实现”作为要素——要求合法性——合法概念

概念体系差异

——传统民法:“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无效法律行为”说法不成立——使用“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概念

——比较:

我国民法:民事行为=传统民法: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法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传统民法:合法的法律行为

中国特评价:

——传统法律行为之于意思自治的意义,我国民法中没有被彰显

——以“能否到达自治目的”作为界定手段,忽略了意思表示效力的复杂性——比如“可撤销”

——割裂了我国民法与传统民法之间的联系,不利于交流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目的:主动追求法律效果

联系:意思表示的内容,即法律效果的内容

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相同点:

——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准法律行为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规则

不同点: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即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

——准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变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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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相同点:都是行为

不同点: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内容,决定法律关系内容——行为目的,即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后果——行为目的,与法律效果无关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一个意思表示,无需合意

双方:若干意思表示,需要合意;权利义务相对

多方:若干意思表示,需要合意;权利义务平行

诺成:合意后,无需标的物的交付,即可成立法律行为

实践:合意后,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法律行为

有偿:从对方取得利益,要支付对价——义务人(付出利益一方)的注意义务较重

无偿:从对方获得利益,无需支付对价——义务人(付出利益一方)的注意义务较轻(故意、重大过

失)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的概念——存在,与合法性无关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根据法定、约定——采取特别形式——履行行为,可以弥补形式缺陷

不要式:法律、约定未对形式采取特别要求

主:可以单独存在

从:依赖于主行为——成立上、变更上。消灭上

独立:有独立实质内容——创设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辅助:没有独立实质内容——意思表示的内容:对(效力待定的)独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可

有因:原因成立、有效——法律行为有效

无因:原因是否成立、有效——法律行为均有效(票据行为、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

财产:以财产法律关系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以身份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婚姻、收养——不得代理

处分:以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财产权利转移——要求处分权

负担:以债权债务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不要求处分权——构成处分行为的原因

生前:不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死因: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七、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八、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九、财产处分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法律行为

十、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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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

意思,即法效意思。

法效意思的内容: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系关系

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要式行为(形式要件);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事主体——法效意思——表达于外——使人知晓

主观要件——意思——以法效为内容

客观要件——表示——使意思、脱离主观性,获得外在性

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推定:行为

——沉默:法律规定

(四)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无相对人(抛弃、遗嘱)——有无对象

对特定相对人、对不特定相对人(标价陈列、悬赏广告)——对象是否具体明确

对话、非对话

含义:意思表示对行为人的约束力——到达生效

辨别:与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意思表示的效力

——联系:意思表示有效,法律行为有效

——区别:意思表示效力,对自己产生约束力;法律行为效力:意思表示的目的在法律上实现

(六)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

1、意思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真意保留)

——含义:无法效意思,而为表达

——效力:相对人知道的,无效;相对人不知的,有效(行为人应收约束)

伪装意思表示

——含义:双方同谋,无法效意思,虚假表示

——效力:第三人不知情的,对第三人以表示意思为准

隐藏意思表示

——含义:法效意思为A,表示为B

——效力:当事人之间,以A为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以B为准

2、意思表示无意的不一致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一、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概念及其与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区别

错误——认识错误;表示错误——可撤销

误传——第三人表示错误——可撤销

3、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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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概念

概念

——有效:具备欲求的法律效果的法定条件,内含了法律效果(合法)

——生效:法律效果开始运转——权利行使、义务履行

关系

——逻辑关系: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时间关系:

同时发生——成立、有效、生效

先有效而后生效——成立、有效、未生效

联系——构成(成立),是有效、生效的事实基础和逻辑前提

区别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与法律行为构成和成立的联系与区别

——判断取向不同: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判断标准不同: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发生时间不同:成立——有效——生效

——效力不同: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引申:行为能力原理

(二)意思表示真实——引申:意思表示不真实原理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引申:意思自治的限制

(四)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确定——具体明确

可能——有可能实现——不可能的情形:

不成立、未生效:缔约过失责任

生效未履行:违约责任

——客观不能、主观不能:换人行不?

——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何时不能的?

——全部不能、部分不能

——永远不能、一时不能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前提:

——“成立、有效、生效”时,有效要件=生效要件

——“成立、有效、不生效”时——独立的生效要件——包括: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

(一)意义

死因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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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主动追求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关系的需要——未来的不确定性

意义:立足现在、把握未来

效力限制

意定性

(二)性质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意定条件、效力限制

(二)条件的特点

不确定性——尚未发生、可能发生、难以肯定

合法性

意定性

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三)条件的分类

——延缓条件:合同成立,有效、未生效——条件成就:生效

——解除条件:合同成立,有效、生效——条件成就,效力消灭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略】

不正当、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推定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成立

有效——不得擅自解除

效力限制

(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

(五)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期待权产生——不得恶意作用于条件

——条件成就:期待权实现;条件不成就:期待权消灭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略】

第六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概述

概念:法律行为,能否引起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人所愿)的情形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

含义:成立时有效,成立时生效

逻辑: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人未对生效要件作出特别要求

含义:成立时有效,成立时未生效

逻辑:法律、行为人对生效要件作出特别要求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未生效

——附延缓条件、附始期

——需要审批、登记

——死因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无效

(四)法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

(六)法律行为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二、法律行为的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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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已经成立、不具备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引起法律效果

类型:

——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引申:行为能力的分类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引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涉及国家利益的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引申:自治自由应受限制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

三、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含义:成立、有效,未生效(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

类型

——死因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

——附始期

——须经批准或登记

——须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实践行为)

效力

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拘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效力未发动、运作——具备生效要件,发生法律效果。

四、法律行为的可变更、可撤销

含义: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可撤销、可变更

特点:

——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效力:行为人享有撤销权

——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类型——注意各类型的概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变更或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性质:形成权

——方式:起诉或仲裁

——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

概念:成立后,效力不明,第三人决定

类型

合同法:合同效力待定

传统理论:处分行为(交付、登记)效力待定,负担行为(债权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的合同履行不能,承担违约责任——采纳了传统理论的观点

——无权处分行为

24

——无权代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行为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追认与拒绝

——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

——向相对人为之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催告权: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是否追认——一个月内未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权:相对人,撤销行为效力——条件:相对人不知效力待定事由;第三人未追认

六、法律行为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之间的区别:

事由不同

事由的性质不同——是否为根本性有效要件

效力状态不同

主张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受时间限制不同

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

七、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确定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被拒绝

后果

——双方返还财产

——单方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用返还,收缴以弥补受损人损失

第十章时效和期间、期日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权请求权不行使+一定期间=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

特征——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概念区别:除斥期间——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对象不同:债权请求权——形成权

——法律效果不同:债权效力限制(胜诉权消灭,或对方抗辩权产生)——形成权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起算点不同:可以是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客观标准

——法律适用不同:被动适用——主动适用

——当事人对利益的处置不同:债务人可以放弃期限利益——权利对象不得放弃权利利益

——目的不同:维护新的法律关系——维护旧的法律关系

二、适用范围

1.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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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于侵害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7)基于投资关系发生的参与企业管理的请求权或投资者利益请求权

(8)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对其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完成效力(四种观点、法例)

(一)学说

实体权消灭说——债权消灭——自愿履行,不当得利

诉权消灭说——不得起诉——自愿履行,可以

抗辩权发生说——债务人有权抗辩,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自愿履行,可以

胜诉权消灭说——债务人有权抗辩,法官可以主动适用——自愿履行,可以

债权人有权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债务人有权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

债务人自愿履行,或同意履行,不得反悔

普通诉讼时效:法律未特别规定时、2年、主观标准、可变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同于2年、主观标准、可变期间

最长保护期间:20年、客观标准、不变期间

(二)我国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略】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因权利行使障碍,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继续计算

事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

要件:中止事由+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

概念:因权利行使,已经历的诉讼时效无效,重新计算

事由:起诉、请求、同意

事由不同

事由的时间要求不同——是否要求“最后6个月”

效力不同——已经过的是否无效

期间计算不同——接着算,还是重新算

第四节期日和期间【略】

第十一章代理概述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法律制度

法律关系——代理权关系、代理后果关系

代理行为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二、代理的特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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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略】

第二节代理的产生、发展、意义【略】

第三节代理的适用范围【略】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一、代理的分类

第十二章代理法律关系

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代理权关系——代理行为——后果归属关系

(二)特征:

主体:三方关系

内容:

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

代理人数一人还是数人——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代理权是否收到限制——(1)概括代理(2)限定代理

代理人选任和产生不同(1)本代理(2)复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由立法确定的代理的基本类型)

——代理权关系——代理权

——后果归属关系——要求、债务

客体:代理行为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注意:不同于“代理权法律关系”——是“代理权

法律关系”的基础(依据)

法定代理的基础关系——监护关系

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双方合同(委托、雇佣、劳动)

——单方授权

(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即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注意:不同于“代理后果归属法

律关系”——是“代理后果承受法律关系”的结果

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略】

第三节代理权【略】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行使【略】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禁止滥用代理权原则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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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禁止违法代理原则

(三)禁止越权代理原则

(四)不得擅自转委托原则

三、代理行为【略】

第十三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

(1)效力: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拒绝权;相对人:催告、撤销权)

(2)相对人心态:不知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1)效力:有效(被代理人:无追认、拒绝权;相对人:无催告权,有撤销权)

(2)相对人心态:相信有权代理(依据:表见事由)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特征、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

支配权——特定物——排他性——种类、内容的法定性

二、物权的特征

(一)以特定物为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法律赋予、物权保障、强制力

(一)排他效力

一物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

一物不能并存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不能并存两个留置权

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可以并存于一物,但是有先后顺位——排他性的表现

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物权优先于物权——一物之上并存若干担保物权

物(不同于债权、知识产权客体)

独立性(不同于物的部分)

特定物(种类物上没有物权)

直接支配性(无需他人协助)——与债权不同

支配的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排斥他人干涉——与债权不同(相容性、平等性)

内容冲突的物权不能并存与一物

物权请求权保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侵权法保护(赔偿损失)

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与债权不同

消极义务(不侵害)——与债权不同

(二)支配权

(三)排他性

(四)绝对权、对世权

(二)优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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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及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种类【略】

第三节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物权法的概念——民法的方法+调整对象(物之归属关系、物之支配关系)

(一)物的归属关系

含义:物归属于谁

意义:物的利用关系的前提

确定方式:法律事实

含义:谁有权利用——利用使用价值(用益物权)、利用但报价值(担保物权)

意义:生存、发展

确定方式:

物权人可以直接从无权占有人处,取回标的物

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前提:物权的支配圆满状态受到妨碍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物权请求权效力

(二)物的利用关系

——根据归属

——根据所有权人意愿

——根据法律的规定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多为强行法——物权法定主义

(二)多为固有法——与国情、特联系

三、物权法的作用

(一)明确归属——定分息争

(二)物尽其用——用益物权问题

(三)交易安全——公示问题

第四节物权法的渊源和体系【略】

第五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政治原则——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联系

(一)维护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原则:所有制(经济基础)——所有权(上层建筑)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原则:市场经济——多元独立主体——享有独立物权

(三)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原则——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平等保护

二、法理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依据:

——物权本质要求:对世权——义务人为社会公众

——物尽其用、所有权自由——减少对所有权的负担

——交易迅捷、安全——标准化交易

——维护国家利益——禁止外国物权类型的适用

(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含义:根据合同,变动物权,需要公开方式,否则:物权不变动,或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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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降低交易成本(无需调查),保护交易安全(免受不可知的物权的损害)

效力:公信效力——信赖公示,实施交易,法律保护

合法原则

(三)合法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取得合法

——客体合法(公有制)

——种类内容合法(物权法定原则)

不得滥用原则

——公共利益限制(征收、征用)

——特定义务限制(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限制(所有权扩张与限制)

第二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概念——产生、变更、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一)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不依前手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继受取得:依据前手意愿,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创设他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转让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变更:主体、客体、内容

狭义变更:客体、内容

相对消灭:物权的转让

绝对消灭:物权不复存在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大陆法系国家

(一)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含义:合同=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

特征:

(三)物权的消灭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

——物权债权不加区分

——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是唯一依据——买卖合同无效,物权不变动

——公示,对抗要件

(二)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含义:债权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特征:

——物权、债权的效力、法律事实,明确区分

——物权变动,依据是物权合同——债权合同无效,物权变动不受影响

(三)债权形式主义(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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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合同=债权效力;公示=物权变动

特征:

——债权产生、物权变动,均依赖于合同,不加区分

——合同无效,物权不变动

二、我国立法

一般原则:债权形式主义

例外:

——动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抵押

——承包权变动

——地役权设立

三、观念交付

第四节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概述【略】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保护方式和途径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

前提:权属争议+权益受损

方式:确认归属、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本质:通过民事责任,保护物权

目的:恢复物权人的支配:支配权;有权支配;受到妨害;支配不能;需要保护;保护目的

手段:以物权的消极权能,恢复其积极权能:消极权能:受损时,可救济;积极权能:支配

对象:全面保护:确认——恢复支配(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

意义:不仅事关个人利益,而且事关公共利益(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变动

继承、受遗赠——继承开始时,物权变动

合法建房、拆房——行为完成时,物权变动

简易交付:已经转移动产之占有,通过物权变动合意,变动物权

指示交付:动产为第三人占有,出让人向受让人转移返还请求权,变动物权

占有改定:出让人保留动产的占有,通过物权变动的合意,变动物权

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

二、物权保护的特征

三、保护方式、途径

(一)请求确认物权——确认归属、确认内容

(二)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条件:

——原物存在

——被他人无权占有

排除妨害请求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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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未丧失,但受到妨害

——超出合理限度

消除危险请求权——条件:

——危险存在

——尚未发生

(三)补救请求权

前提:标的物毁损

方式: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四)赔偿损失请求权

含义:标的毁损,无法通过“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予以弥补

方式:用金钱弥补

(五)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章所有权概论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

(一)所有权的概念【略】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所有权概念【略】

(三)所有权的本质

资产阶级学说:神授说、先占说、法定说、自然权利说、劳动说等

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经济基础)——所有权(上层建筑)

全面性、整体性

二、所有权的特征

——全面性:权能全面——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整体性:“统一的支配力”——抽象的“归属”观念

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

——绝对性:义务人不特定——原则上无限制——现代民法:受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限制

——排他性:排斥他人干预

——永久性:无期限物权

弹力性、回归力

——弹力性:权能分离,不影响所有权的归属

——回归力:导致权能分离的原因消除,权能自动回归

三、所有权的权能

含义: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即支配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

——具体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不同,权能不同

——抽象性:“支配”

内容:

——积极全能:支配——占有。。。

——消极权能:排除法人不法侵害的权能——物权保护问题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略】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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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

业主三权——(1)建筑物专有部分:独立的所有权;(2)建筑物、物业小区共同部分:共有权;(3)

建筑物、物业小区:共同管理权

二、特征

(一)客体: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物、物业小区共同部分

(二)内容:复合性、不可分性

复合性:三权

不可分性:以独立所有权为核心,三权不可分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

共担共同部分费用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

遵守业主团体决议的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诉请

法院撤销

第二节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部分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所有权概念【略】

(二)专有部分的条件

物理构造上的独立性

使用和功能上的独立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通过公示而取得

不得损害建筑物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相邻关系

住宅房改为经营房,需要遵法守约、并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对专有部分的处分,不能与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分离

(三)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

(三)专有部分使用的限制

二、业主共有权

(一)业主共有权的概念【略】

(二)业主共有权的特征

附属于专有权

具有义务内容

权利行使方式特殊

——共同部分,平等使用

——共同部分的损益,按份负担

——维护共同部分原有功能

(三)共同部分类型

法定的共同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道路除外

——维修资金——双三分之二

——占有业主共同部分的车位

约定共同部分——规划的车位、车库——另行约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三、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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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共同管理权的概念【略】

(二)业主共同管理权的特征

业主的权利——从属于专有权

对共同部分的管理权

负有义务——服从业主团体决议;缴纳物业费

行使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

权利内容:

(三)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制定业主大会规则

——制定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

——选任解聘物业服务人

表决规则:双二分之一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改建重建

表决规则:双三分之二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概念

不动产相邻——不动产使用中——适度扩张与适度限制

相邻权,不是独立物权——自己不动产上支配权的适度扩张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不是他物权,隶属于所有权制度,是所有权的适度扩张和限制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所有权——他物权

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法定——约定

满足基本需要——满足高级需要

无偿——有偿

无公示方法——有公示方法

不动产邻人之间

确定性、多样性

四、相邻关系的特征

——确定性:法律明确规定

——多样性:内容复杂、形式多样

在法定类型之外,允许意思自治,加以补充、变通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目标:生产、生活兼顾

团结互助——过程:善意诚信

公平合理——结果:双方接受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略】

第八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五、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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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分享——一物之一权

(二)共有的特征

所有权量的分割——非质的分割

——主体多数

——共同支配(权能相同、物之全部)

——对外:共有权聚合为一个单独所有权

体现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沿革——从按份共有到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中人格从不平等到平

等)

能够共有的权利多样——不以所有权为限

第二节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基本理论

一、按份共有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多个共有人——按照份额——分享一物的所有权

(二)特征

有份额的共有

对份额有支配权

二、共有的类型【略】

——按照份额,支配共有物

——对份额本身,有权支配——单独转让、优先购买

共有人之间没有沟通关系——按份共有依约定或其他原因产生

份额可以约定

二、共同共有的含义、性质、特征

(一)共同共有的含义:多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

(二)共同共有的性质:【略】

(三)共同共有的特征

基于共同关系

不分份额

第三节共有法律关系的内容【略】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无权处分——信赖占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占有、登记后——原始取得相关物

(二)善意取得的起源——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信赖无权处分人的占有、登记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

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所有权、他物权

动产善意取得,物上负担消灭——取得人知道的除外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四、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盗赃物

(一)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要件

拾得人不能善意取得——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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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处分给第三人时:

——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一般条件

——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通过拍卖或从有经营资格的处分人处取得时,失主应偿付费用

——2年期满,失主返还请求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刑事司法制度——绝对追赃

(三)货币、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所有

第二节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其他特别规定

添附: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为新物、事实

——附合:不同所有人之物、凝结在一起(物理上之力)、事实

——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识别、事实

——加工:他人原材料、自己的加工行为(劳务)、加工为新物、事实

第十章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权能【略】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四、用益物权的特征

他物权

独立物权

限制物权

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完善物权结构——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用益

物权

合理配置资源——所有权人用不上——用益物权——他人可以用

公有制实现框架——我国用益物权客体:国家、集体所有之物,他人利用——实现公有制

第二节用益物权的体系【略】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区别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地下、空间),建设建筑物(含附属设施),

——概念

基础不同:公有制——私有制

权利内容不同:农业生产(包括植树造林)——耕作畜牧(不包括植树造林)

是否支付租金:可以无偿——必然有偿

承包经营权:承包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

永佃权:永佃权人,他人所有的土地,耕作畜牧——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类型

——概念

五、用益物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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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地上权: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种植林木,取得所有权的权利——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类型

——区别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略】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概念

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

为支配自己土地(需役地)之便利、提高利用价值;

通过地役权合同;

利用他人(供役地)土地

客体:他人土地——供役地

内容:对供役地的支配——约束供役地人的支配——需役地人不占有供役地

目的:为需役地支配之便利——瞭望、通行等

性质:不可分性、从属性

需役地共有时,地役权不分割——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完整的地役权——擅自弃权,无效

供役地共有时,地役权义务不分割——每个共有人均承担完整的地役权义务

不得保留需役地权,单独转让地役权

不得保留地役权,单独转让需役地权

不得将两者单独转让

联系:目的相似——满足不动产支配的需要

区别:

基础不同:承担土地市场流转的职能——不承担土地市场流转的职能

客体性质不同: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出让——合同、遗嘱

权利内容不同:不包含种植林木——包含种植林木

利益范围不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二、地役权的特征

——不可分性:不因供役地、需役地的分割,而分割——存在于两地的全部——表现:

——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人的需役地权——表现: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前提不同:不以相邻为条件——以相邻为条件

——权利性质不同:他物权——所有权的适度扩张

——取得方式不同:合同——法定

——对对方不动产支配的限制不同:限制较大——限制较小——(高级需求——基本需求)

——存续期限、是否有偿不同:有期(可)有偿——无期无偿

——权利义务配置不同:单向——双向

第二节地役权的内容【略】

第三节地役权的发生和消灭【略】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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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概念:债权受偿前,所有担保物的价值,担保所有未清偿的债权

——表现:

担保物部分价值灭失,剩余价值仍然担保全部债权

债权部分实现,剩余债权仍然受担保物全部价值的担保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含义: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可作为担保物的代位物。

——表现:担保权人可就该“三金”优先受偿

第十六章抵押权

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权效力)

——概念:抵押物价值因侵害受损时,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内容:

优先受偿权

——含义:抵押权实行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表现:

共同抵押权:两个或以上财产,担保一个主债权人的债权的抵押

——连带共同抵押与按份共同抵押: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

——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追偿问题:有外有内(连带共同抵押)、有外无内(按份共同抵押)

浮动抵押:抵押人以现有或将有的全部动产,为担保一个主债权而为的抵押

——客体为动产,合同成立、登记对抗

——浮动性:抵押设立后,实行前,抵押人正常经营,抵押财产范围不确定,浮动状态

第十七章质权

营业质权、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营业质权:当铺营业人出借款项,借款人以动产出质,担保债务履行的质权

——占有质权:质权人仅能占有、不能用益的质权

——收益质权:质权人不仅能占有,而且能就质物收益(以收益冲抵主债权)的质权

——归属质权:主债务不履行,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的质权——流质约款,大多数国家禁止之。

最高额抵押: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在担保期限内,对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抵押

一般情况下,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抵押人破产时,优先于破产债权人

一物多押时,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另行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

流抵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抵押(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到期不履行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即取

得担保物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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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留置权

第十九章占有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否有本权基础)

——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否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否应知自己是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是否和平取得、维持)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否以所有权人的心态)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否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占有标的物)

——直接占有:自己占有、辅助占有(是否通过辅助占有人,占有标的物)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占有人的数量)

——共同占有:单纯的共同占有、共同的共同占有(一个占有人,能否独立实施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概念:无反证时,占有人在占有物上主张的权利,推定其有此权利

——效力

占有人免于本权证明义务

第三人也可援用占有的本权推定效力——如债权人请求查封债务人占有之物

也包括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推定——税务问题

留置权的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以动产为限

占有与债权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债务到期未履行

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得留置——生活必需品

与债权人所负义务相冲突的,不得留置

——积极要件

——消极要件

——意义

保护本权——本权难以证明

维护社会秩序——禁止抢夺

促进交易安全——免于调查

占有的保护

占有防御权——占有之侵害正在发生,占有尚未失去,通过防御,阻止占有的侵害

占有取回权——占有物刚被侵夺,占有人有权追击,取回占有物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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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债权概述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债的标的是否可分——由不同人各自履行债务)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任意之债

——简单之债:一种标的

——选择之债:数种标的,并列关系,任意选择

——任意之债:数种标的,先后关系

第二十一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保全概述

——概念: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代为或撤销的权利

——性质: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代位权

——概念:债务人怠于主张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想次债务人

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构成要件:

撤销权:

——概念: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处分给第三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

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

保证的类型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顺序——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单独保证、共同保证(一个债权,保证人人数)(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定期保证、不定期保证(保证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将来债务保证、既存债务保证(保证设立时主债务是否发生)(将来债务保证:最高额保证)

定金的种类

——违约定金、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立约定金(以担保正式订立主合同为目的)

——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条件)

——证约定金(作为主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第二十二章合同法概论

合同的分类

客观要件:债权人的债权期限内——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财产——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有损债权

主观要件:有偿处分——要求第三人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处分行为,有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否则不受保护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否则没有代位可能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未起诉、仲裁,即为怠于

债务人已经限于履行迟延——否则没有代位必要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性债权——否则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不能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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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单务——区分依据:是否双方互负义务——区分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强制缔约、弱者保护)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合法原则

——维护合同效力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扩大自治空间

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根据合同债务(主要约定,也可法定,具有确定性),直接实现债权人债权利益的义务——

违反之,可以单独主张履行,也可主张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为避免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损害,或维护其人身安

全,当事人需要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违反之,不能单独主张履行,只能主张赔偿损

失。

务。

——从给付义务:根据法定或约定,不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只具有辅助性的、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

现的义务。

必要条款、非必要条款——缺少之,合同是否不能成立、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

给附义务:主给附义务、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根据合同性质、内容,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决定合同类型、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的义

立法上(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增加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压缩无效合同的范围)、

实践中(当事人要尊重合同效力,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司法上(积极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尽量使认定合同有效)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才存在风险问题

单务合同:合同解除后单方返还财产

有偿合同,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偿合同,不要求行为能力

无名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依然有效

法律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合同法总则——债法总则——民法总则

概念:预约(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本约(预约约定所要订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本约未订立,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不订立合同,无需同意——但是享有债权,债务人要向第三人履行

——有偿、无偿——区分依据:取得利益一方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区分意义:

——有名、无名——区分依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区分意义:

——预约(预备合同)、本约(本合同)

——为自己利益、为第三人利益——区分标准:为谁的利益订立合同——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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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要件:

——缔约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相相对人作出(多数情况下,相对人特定;少数情况下,相对人不特定——自动售货机、标价陈列)

——表明缔约意思,愿受约束

——内容明确、具体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含义不同:缔约建议,还是邀请对方提出建议

——内容不同:是否明确具体

——对外效力不同:对方的意思表示,是承诺、还是要约

——对内效力不同:行为人是否愿受约束

——对象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向特定人作出,还是向不特定人作出

要约的失效原因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撤销

——承诺期间届满,未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要件

——受要约人作出

——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修改:新要约;非实质性修改:明示反对外,有效承诺

——在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迟发迟到:新要约;早发迟到:明示反对外,有效承诺

——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则:通知承诺;根据要约或交易习惯,可以履约承诺

履行成立——通过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合同成立

——履约承诺

——要式行为中,形式要件未具备时,若有履行行为,可视为合同成立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效力【略】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含义: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

与实际履行原则的关系——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要求实际履行全面——包括了实际履行原则的内

——全面履行原则

交叉要约——双方,非对话方式,相互作出,订立同一合同,内容相对应的要约。

赋责条款、免责条款——通过合同约定,赋予责任、还是免除责任

实体条款、程序条款——规定合同权利义务,还是规定履行程序或争议解决方式

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能否反复使用、制定一方能否允许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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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性

——三种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目的不同:配合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义务;担保债权实现

——性质不同:抗辩权;他物权

——依据不同:不交付自己之物;留置他人之动产

——内容不同:拒绝履行;留置、变卖、优先受偿

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种类

——内容解释:对当事人的约定进,通过解释予以明确

——补充解释: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内容,通过解释进行补充

——修正解释:对当事人不当约定,通过解释进行修正

合同解释的原则——意思表示解释

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略】

第二十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抵销: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依法依约、相互冲抵、债务消灭

——法定抵销的条件

提存:财物债务到期,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债务消灭

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为清偿——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所欠之债务。

优点:意思自治原则——个人自由主义法学价值

缺点:主观性,难以察知

优点:具有外部性,容易察知

缺点:可能忽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意思主义表现:目的解释、习惯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规定

表示主义表现:文义解释、可撤销制度(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规定

——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以此作为合同解释的准据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合格,他方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后履行,先履行一方到期,有理由相信对方将来不履行,有权中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先后履行,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后到期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含义:遵约守信、待人以善

表现:给付义务中,积极履行、相互配合;附随义务中,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

——表示主义:将当事人所做的表示,作为合同解释的准据

——我国合同解释的原则——两者兼容

43

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有效合同、效力瑕疵合同

——发生原因不同:法定(不可抗力、债务人违约)、约定;法定(意思表示不真实)

——发生效力不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九章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依诚信原则所生,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致对方信

赖利益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征(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第三十章各种合同【略】

第三十一章不当得利之债【略】

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务

——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不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物

误信管理:误信他人事物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

不法管理:明知他人事务,却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预期违约:合同到期前,一方明示、默示,将不履行。(英美法系制度)

发生时间不同:缔约时;合同生效后

违反义务不同:先合同义务;合同债务

救济权益不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

主观要件不同:以过错为条件;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混同:基于某种法律事实(法人合并、继承等),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形。

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

种类相同

主动债权到期

互负债务不具有专属性

主动债权人单方通知

抵销发生时间:抵销权成立时

——适法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有利于本人,且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意思(依据:本人明示或者推定)进行

管理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或未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

一般无因管理和特殊无因管理

——一般无因管理: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

——特殊无因管理:管理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

第三编(第33-36章)继承法【略】

第四编(第37-39章)人身权法【略】

44

第四十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依法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特征:

——行为性质:违法行为

——侵害对象:绝对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主观要素:主要基于过错而发生

——后果:同时产生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责任目的不同:填平个人利益损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要件不同:需要损害的实际造成;不需要损害的实际造成(中止、未遂)

——危害程度不同:个人利益损害,危害较轻;公共利益损害,危害较重

——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违法性不同:违法法定义务;违反约定义务

——侵害客体不同:绝对权、法益;相对权

——责任范围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

——产生前提不同:不以合同为条件;以合同为条件

三、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民事责任

传统民法中,侵权之债,位于债法——因此,侵权责任独立(民通专章、侵权责任法),我国民法的

独创——有必要区分两者关系

侵权责任:违反绝对性义务(不侵害绝对权、法益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总称——包括:赔偿损失、返

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中,具有债务性质的责任类型——包括:赔偿损失

结论:

——侵权行为,既是侵权责任发生的依据,也是侵权之债发生的依据

——侵权责任的范围,广于侵权之债

——不能相互取代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

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保护范围的扩大化(债权保护、法益保护)

——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失标准的客观化(合理人、善良家父)

——责任方式多样化(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损失分担社会化(公平责任、商业保险、社会保障)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填补功能

——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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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教育功能

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第四十三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略】

第四十四章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概念:多人侵权,致人损害,连带责任

——特征:复数主体;行为关联(一个原因整体);责任连带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多人;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多人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不能查明;连带责任

——视为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

——主体复数

——主观共同过错或客观行为结合——“共同”的标准:

✓主观说:意思联络;共同过错

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帮助者责任。

每个行为均可导致损害发生时(直接结合),连带责任

部分行为为另一部分行为致人损害创造条件时(间接结合),按份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体系——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体系——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不是归

责原则;严格责任才是一种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本书观点: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公平责任原则(责任分配)

——学说

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障制度

侵权责任法:过错——自己财产——全面赔偿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不问过错)——投保人财产——部分赔偿

社会保障:保障范围(不问过错)——参加者财产——部分赔偿

冲击:过错责任、制裁功能、预防教育功能

弥补:强化填补功能、发展无过错责任、补充侵权法不能保护的部分(无侵害人的受损情况)

——机制的区别

——与侵权法的关系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多个主体,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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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特征、免责事由

——概念:多人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不能查明;连带责任

——特征(构成要件):

第四十五章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略】

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例外:个别情况下,依法限制赔偿额

——损益相抵原则:受损时,获利的,损益相抵确定赔偿额

——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也有过错,减、免加害人责任

——衡平原则(利益权衡原则):考虑各方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赔偿额确定后的进一步

衡平;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经济能力等);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过错程度

——行为情节轻重

——后果严重程度

——侵权人获利程度——有获利的,不得低于获利额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复数主体

均实施危险行为

无主观通谋——没有侵害的意思联络

部分行为导致损害,且因果关系不能查明——择一的因果关系

证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我国立法观点

证明别人存在因果关系

客观说:行为结合,因果关系

折中说:均需考虑——我国主张

——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均由共同侵权行为引起(非分别引起)

——免责事由——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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