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中国古代典籍,有“民法”之名,但是无个人本位的民法之实。
民法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由分立到合一
我国近现代“民法”一词,源自于日本
《民法通则》第2条:对象
本书:对象+方法
三、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方法+对象
形式民法:名称
实质民法包括形式民法
狭义民法:民法,不包括商法
广义民法:私法=狭义民法+商法
立法政策不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的范围不同。
1、区别:
性质:民法,法律部门——民法学,研究民法的法学学科
表现形式:立法、司法解释——学问、知识
强制力: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概说
1、概念: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2、意义:确定——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制度构建——的依据
3、内容:古罗马法学家认为民法属于私法
4、传统民法理论:公、私法的划分——
主体说
性质说
——权利义务说:权利义务关系=平等关系
——统治关系说:统治关系=不平等关系
——生活关系说:生活关系=私生活关系
5、我国理论
《民法通则》以前:前苏联——“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的界定不准确——“平等关系”不过是“私人关系”的表现
本书:私人之间、基于私人地位发生的、以私人利益为内容的生活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及财产关系
二、民法的概念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
2、联系:相互促进
1
财产:人身之外、经济价值、为人所用
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全部过程
——不以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为限
(二)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特征
——主体平等
——自主自愿
——以私利为目的
财产关系分类
——财产归属关系:静态、支配——义务人:不妨害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交易——义务人:配合履行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
人身及人身关系
人身=人格+身份
——人格:人的要素
——身份:家庭、团体等特殊社会关系中人的地位、名分
人身关系
——人格关系:权利——义务
——身份关系:身份——承认
(二)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
以实现主体私人人身利益为目的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取决于调整对象的性质
——民法的调整对象:私人性——平等性——自愿性——权利义务性
——民法的调整方法:与之相适应
民法的调整方法
第一,确立平等地位
第二,尊重意志自由——以意思自治为民事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
第三,以民事权利为本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四,设立补偿性和可协商性的民事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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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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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必要性:义务的违反——权利的侵害——责任的产生
责任的目的性:救济民事权利——恢复权利应有状态——补偿性
责任的私法性:私人之间的追究和承担——可协商性
第五,以民事行为模式和民事责任救济手段调整民事社会关系——民法的逻辑范式(法理逻辑结构)。
(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假定(前提)——处理(规范)——制裁(责任)
(二)民法的逻辑结构:
1、与“法律规范”部分相对应:民法部门论
2、与“假定”部分相对应:民事法律事实论
3、与“处理”部分相对性:民事法律关系论
4、与“制裁”部分相对性:民事法律责任论
(三)运行机制
2
1、以民法的私法性质,确定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以法律事实,触发法律关系——(以事实为依据)
3、以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关系的模式——(以法律为准绳)
4、以民事责任,对出轨法律关系予以矫正——(违法必究)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自罗马法起,民法即被界定为私法——公法、私法的界定标准
私法性质,源自于私人生活性质——私人生活:市民社会领域——与政治国家领域向区分
民法的调整方法,体现了民法私法的性质——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内容上,也体现了民法私法的性质——私法=私人利益法=民事权利法——权利贯穿了民法
的始终(权利宣言)
民法总则: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关系)——要素: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
法律事实:引起权利产生、变动的事实
民法分论:直接以权利为主线——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权、继承权
二、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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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的划分理论——不同领域的生活关系,采取不同的调整方法
重要意义
私人关系,应由民法调整——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
私人关系,不应由公法调整——不应适用命令与强制的调整方法
私人关系,强调私法自治,减少行政干预
民法是私法——保护私权的法
民法制度——私权构建体系与私权保护制度
民法并非统治工具,而是权利保护的屏障
民事领域,适用民法
公法介入民事领域,需要具备的条件:(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2)当事人邀请
由此理顺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产生背景
——民法:自由资本主义
——经济法:国家对自由经济的限制、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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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对自由经济的调控、干预——上世纪30年代——“二战”后,限制逐步取消
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强调经济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市场经济——民法主要调整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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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关系
民法: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平等关系
经济法:确保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弥补市场失灵——国
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
联系: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同一的,只是出发点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有助于将私人关系,纳入民法调整,选择正确的调整部门
——有助于强化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功能
——有助于明确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3
——调整方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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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平等、自愿、权利
经济法:对平等、自愿、权利的干预
民法:个人利益本位
经济法:公共利益本位
历史背景
劳动关系——雇用合同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最初由民法调整——自治自愿
资本主义发展——贫富分立、强弱分立——劳动者保护——强制规范增加——与民法分立
区别
民法:平等私人关系
劳动法:劳动关系——合同关系外,还包括一系列公法强制关系
民法:自愿
劳动法:强制
历史背景
——法律本位不同
二、民法和劳动法
——对象不同
——方法不同
三、民法与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从民法中分立
——本质: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力量,保障社会弱势体的基本生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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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的意义:民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民法渊源的具体种类
判例能否作为渊源?
——英美法与大陆法
区别:
民法:一般个体的个人利益
社会保障法:特殊个体(弱势体)的个人利益
民法:自治
社会保障法:强制(参加社会保障体系)
民法:等价有偿
社会保障法:单向无偿支付
民法:民法上主体的财产利益,有向异性
社会保障法:同一标准,统一对待
民法:自然人、法人,平等
社会保障法:法人——提供保障;(弱势的)自然人,接受保障
——对象不同:
——方法不同
——社会关系内容不同
——差别性不同
——平等性不同
4
——我国的两种观点分歧
——本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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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问题
素质问题
判例可通过司法解释形式转化为渊源
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
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
民法通则
民事单行法
民事特别法(商事法+行政管理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法总则
民法分则——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亲属权、继承权、民事责任
二、民法的内容体系
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见前)
四、民法学体系
民法总论——法律部门论、法律关系论、法律事实论、法律责任论
民法分论——每一部分均包括:法律部门论、法律关系论、法律事实论、法律责任论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顺序
一、民法适用的时间效力范围
含义:生效与时效
生效:规定生效时间、颁布时生效
失效:规定失效时间、新法生效时规定旧法失效、新法生效时旧法自动失效
溯及力:
——原则:无溯及力
——例外:特殊规定——新法生效时,案件未审结
二、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范围
颁布者管辖领域——中央、地方——国际法上属于我国的领域
民法规定的管辖领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
我国立法
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原则:属地
——例外:民法另有规定;国际法另有规定;我国公民在(原则:法;例外:依国际法)
四、民法的适用顺序
上位法>下位法
新法>旧法
特别法>普通法
强行法>任意法
例外规定>一般规定
具体规定>一般规定
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
一、罗马法是民法演进的基础
十二表法(第一个成文民法)
国法大全(最高民法法典化成就)——体系:人法、物法、诉讼法,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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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国民法典》是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
三、20世纪各国民法典的制定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发展
(一)《德国民法典》
(二)《瑞士民法典》
(三)《日本民法典》
(四)《苏俄民法典》和《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以《民法通则》为核心,若干单行法并存
——正在制定《民法典》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体现民法精神;贯穿民事立法、私法始终;具有统领作用的——指导思想、根本准则
特征:
——抽象原则,而非具体规范
——指导性,而非模式性
——贯穿、统领性(立法、司法)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立法指导功能——立法基础
行为准则功能——行为价值取向
司法准则功能——法律适用指导——成文法局限(法律冲突、法律漏洞)之克服
法律规范有规定的,适用规范,而不能适用原则
法律规范未规定的,可以适用原则——成文法局限(法律冲突、法律漏洞)之克服
第二节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私人社会关系的根本反应
人格平等
平等原则并不排斥法律对不同民事主体的区别对待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否能够直接适用于案件?
——自然人、法人
——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
——强者、弱者
二、自愿原则
平等——自愿——意思自治——合同自由
反对强制、反对违背意愿
存在限制
——依据:公共利益
——表现:物权法定(交易安全);合同自由的约束(弱者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的结果,应当公平
以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干预
例证:
——物权法上:相邻关系
6
——合同法上:显失公平可撤销、违约金调整制度
——侵权法上:公平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编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意义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引述
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法律关系——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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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层次
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规定——未与主体结合
具有抽象性
通过权利、义务的规定,塑造社会关系的法律模式
法律对具体社会生活的调整——法律关系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结合
模式与模式运用的结果
以法律责任为保障
两者之间,以法律事实为中介
法律关系的核心是权利和义务
——规范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
遵约守信、人我兼顾、不得加害他人
帝王条款——适用范围广泛:确立民事道德观念;法律适用准则
例证: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权利滥用之禁止
民事活动应当守法
任意性规范,适用私法自治——法无禁止即合法
强制性规范,不得违反
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
民事活动,不仅要对法律负责,而且要求公序良俗负责——否则无效
五、守法原则
六、公序良俗原则
——现实的民事法律关系
——规范属性的法律关系(法律规定)——法律事实——现实的法律关系
——规范属性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现实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实际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
——法律为当事人提供的自由空间
法律关系是合法的社会关系
——模式——结果
——合法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人格平等
权利义务内容
原则上以当事人意思自治而创设
7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1.
2.
3.
4.
5.
6.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概念:法律强制力保护;实现利益;行动自由;法律手段
本质:客观说(利益说);主观说(自由);法力说(法律强制力保护)
法益、权限、权能
参加人
两方以上
一方多人的,内部有法律关系
权利、义务指向对象
权利、义务效力所及者,为客体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
权利、义务——区分标准(非法律关系、非民事法律关系)
对民事法律法律规范的意义——以法律关系理论构建民法体系
——总则:规定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分则:以客体为分类依据,以权利形式展开——蕴含法律关系、法律事实
对民法学学科的意义——以法律关系理论为核心整合民法学理论的各个部分
对民法学研习的意义——将民法上的问题纳入法律关系理论,可以得到清晰认识
对民事司法的意义——界定法律关系、分辨权利、义务,可正确适用法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大于权利
——权限:为他人利益;自主决定空间
——权能:实现权利的方式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人身权
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
一些权利具有综合性——对具体权利内容作进一步区分
支配权: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单方意思直接支配;无需协助即可实现权利目的;排他性
——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
请求权:
抗辩权:
——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实现权利目的;相对性
——对抗他人请求权——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
——以他人的请求权存在为前提
✓
✓
他人没有请求行为,或没有请求权,不存在抗辩
主张对方没有请求权,不是抗辩,而是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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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
——单方意思;单方决定;自己参与的法律关系是否变动
——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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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决定权——法律关系是否变动
单方决定权——无需对方同意
既可源自于法定,又可源自于约定
绝对权:
3、绝对权、相对权
——可对任何人主张——义务人不特定
——消极义务——无需义务人积极协助
相对权:
——可对特定义务人主张——义务人特定
——需要义务人协助
4、主权利、从权利
相互联系中,能否独立存在
主从联系表现:
——产生、变更、消灭
——转让
5、专属权、非专属权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行使的目的:取得利益
行使的方式:根据权能
行使的自由性
行使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有限度
——禁止权利滥用
——权利滥用的判断方式:
✓
✓
主观标准:以加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
利益衡量:权利人行使权利获得的利益,大于所造成的损害
自我保护
是否专属于特定主体——能否与特定主体分离——能否转让、继承
既得权:已经取得的权利
期待权:取得目的性权利(A)的权利(B)——期待权也是一种既得权
基础权利:以满足正常生活利益为目的的权利
救济权:基础权利受到侵害,基础权利人享有的、救济基础权利的权利
6、既得权、期待权
7、基础权利与救济权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情况紧急,强制人身、财产
国家保护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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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义务
(一)民事义务的概念
来源:法定、约定
内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目的:以权利的满足
性质:受法律拘束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积极义务、消极义务
基本义务、附随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分类
——基本义务:直接以权利人利益实现为目的的义务——固有、必备
——附随义务:
✓
✓
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责任的联系
法律关系:模式——权利、义务内容——义务违反:社会关系出轨、权利受损——需要矫正、救济—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也是一种法律关系——救济权法律关系
民事责任的作用:潜在性——通过责任的强制,约束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
内容:根据诚信原则、附随于基本义务的义务
目的:A、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实现;B、避免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违反义务的后果
特征:
——以违反义务为依据
——补偿权利损害为目的
——允许协商自治
(二)民事责任与民事制裁的区别
民事制裁:国家对严重民事违法者的强制性惩罚
相同点:以民事违法行为(违反义务)为前提
不同点:
——国家——对方当事人
——强制性——允许协商
——训诫、具结悔过、收缴财产——赔偿损失
(三)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行政、刑事)的区别【略】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
无限责任、有限责任——是否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人数
双方责任(存在过失相抵问题)与单方责任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第四章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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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的概念
不同于公民
不同于生物人
概念
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义务资格
——成为法律主体的资格——人格
——民法的核心问题——利益归属问题
特征
——平等性——权利能力平等(人格平等)
——抽象性——与具体的权利无关——抽象的主体资格
——完整性——享有各项权利义务的资格——人格完整
——专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
资格——结果
不能与主体相分离——可以与主体相分离
主体要素——法律关系要素
包括义务能力——不包括义务能力
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特点(沿革)——从不平等到平等
五、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始于出生
——出与生
——胎儿利益保护
A、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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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括保护模式——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全面加以保护
个别保护模式——在个别事项上,承认胎儿的权利能力——部分加以保护
不承认胎儿权利能力,仅在个别事项上加以保护
终于死亡
B、保护方式:遗产利益保护(我国有)、受赠或遗赠(我国没有)、侵权法保护(我国没有)——需完善
——死亡概念: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己行为,取得权利义务的能力
权利能力——资格,非结果——需要法律事实——主要是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需要意思能力
(生物能力)——经法律确认,即为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完全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无精神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意义:可为所有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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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不能。。。;
代理、追认;
纯获收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无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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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
代理;
纯获收益的行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第三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自然下落不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失踪;引起财产代管、债务清偿
意义:法律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停滞——宣告失踪,确定代管人
下落不明——2年——起算:音信消失、意外发生、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身份利害关系;财产利害关系
法院受理、公告、宣告——公告期3个月;宣告日为失踪人
失踪人财产的管理
三、对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略】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近亲属、其他亲友;有关机关
——代管人怠于行使职责,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变更
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代管人代为履行义务——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条件——后果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自然下落不一定期限;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死亡;引起死亡后果
意义:法律关系不稳定——权利义务停滞——宣告死亡——通过死亡后果,解决问题
与宣告失踪的比较
——宗旨不同:是否引起主体资格的丧失;是否彻底解决问题
——条件、程序、后果不同
——没有前置程序关系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下落不明——4年、2年、0年——起算:音信消失、意外发生、战争结束
利害关系人申请——身份利害关系;财产利害关系——顺序性(P114)
法院受理、公告、宣告——公告期1年、3个月;宣告日或宣告确定日,为死亡日
婚姻终止、继承开始
事实与宣告不相符,以事实为准
原因
后果——财产、婚姻、子女、侵权
(三)宣告死亡的后果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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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与监护的目的和性质
(一)监护的概念
对象:A+B
目的:监+护+代理
(二)监护制度的目的——需要。。。所以。。。
(三)监护的性质
不是权利,而是职责
不同于亲权,包括了亲权(父母监护)
监+护+代理
监护人责任
二、监护人的职责
三、监护的设立
(一)法定监护
概念:依法律直接规定而。。。
包括:
——未成年人:父母——祖。。。成年兄——其他亲友——有关机关
——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友
(二)指定监护
争议——单位、委员会指定——法院指定
四、监护的开始、变更和终止【略】
第五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即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意义:权利义务——确定行使地点——相对稳定的标志——住所
立法模式:
二、住所确定的标准
A、确定模式
——久住意思+久住事实=住所
——久住事实=住所
B、数量模式——多元住所;单一住所
我国立法:
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迁入前,原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观+客观1年)
三、住所的种类
意定住所:要求“久住意思”——主观+客观
法定住所:法律直接规定——排除当事人意思
拟制住所:法律推定的住所——我国民法上的“经常居住地”
第六节自然人人格权【略】
第五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会组织
四、住所的法律效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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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社会组织:组织要素(名称、宗旨、财产、机构、制度、场所。。。)
——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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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享有权利、义务;并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
独立性:独立于法人的出资人、管理人、员工
稳定性:出资人、管理人、员工变更,不影响法人的同一性
法人拟制所(萨维尼)
二、法人的本质
——法人人格源自于法律的拟制——本不是人,当做人看
——个人主义思想
法人否认说
——没有法人存在
——法人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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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财产说
受益人主体说
管理者主体说
法人实在说(基尔克)
——不适应社会现实,不足取
——法人是客观存在
——怎样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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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机体说
组织提说
罗马法的团体理论,为近代法人制度奠定了基础
三、法人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社会地位作用
——合伙制度:集资效果,但要求共同经营(不便)
——团体独立性思想:团体与其成员相互独立(船、军团)
近代法人制度,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为基础
——合伙制度,集资效果——不足:集资能力差、无限责任(风险大)、共同管理不便
——公司制度的产生:集资能力强,有限责任,资本与经营分离
法律制度上的沿革
——罗马法上没有法人概念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创造了法人概念
——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法人概念——反封建的需要
——德国民法典,规定了在“权利能力”概念的基础上,规定了法人的概念
第二节法人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关于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私法人
——标准:是否服务于公权力的行使或公共管理职能
——意义:诉讼制度不同;赔偿制度不同——公法人涉足民事领域,适用民法
社团法人、财团法人
——标准:人的集合,财产的集合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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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成员——目的多样性,可变更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成员——目的单一性(公益),不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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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标准:目的性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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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种类【略】
第三节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法人+权利能力概念
(二)关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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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法人+行为能力
法人有无行为能力?
性质限制——本书观点:权利能力是抽象概念,只有“有无”问题——事实问题,没有利益要求,没
有意义
法律规范限制——本书观点:是对具体行为的限制,而非是权利能力的限制
目的限制
——学说:
权利能力限制说
行为能力限制说
代表权限制说
内部责任说
因为,法律规定:超越代表权,合同有效,除非第三人知情
所以,限制的是代表权
享有时间不同:出生与设立——本书观点:“存在时”,没有区别
享有范围不同:自然人的一些权利,法人不能享有——本书观点:权利能力是抽象概念,只有“有无”
问题——事实问题,没有利益要求,没有意义
平等性与差异性不同:自然人平等,法人差异——本书观点:人格平等要求权利能力平等;法人目的
范围的相异性,所限制的是代表权,而非权利能力
设立依据不同:特别法——特别法+民法
设立程序不同:是否需要有关机关许可
行为方式不同:能否将盈利用于分配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略】
——本书观点:
(三)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通说与本书)
——法人拟制说:法人没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代理人
——法人实在说:法人有行为能力,法人机关是法人行为能力的承担着——代表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与权利能力同始同终——与自然人不同
由法人机关行使(代表)——与自然人不同(自己、代理人)
行为能力受权利能力的限制——本书又不同观点
15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概念:承担责任的资格
法人有无责任能力?
——法人拟制说:没有意思能力,没有责任能力
——法人实在说:有意思能力,有责任能力
我国立法:——承认法人的责任能力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代表、代理行为,法人负责;
——法人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之人损害,法人承担责任
第四节法人的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依法律、章程,对内。。。,对外。。。的个人或集体
二、法人机关的构成——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拟制说:法人机关独立于法人之外——代理人
法人实在说:法人机关是法人的一部分——代表人
代表与代理的区别
——同一人格,部分与整体,还是两个人格
——同一意思,代表行为即法人行为,还是两个意思
——权利来源:法律、章程,还是委托授权
——越权代表与越权代理的后果不同:第三人善意时,有效——无权代理问题
第五节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略】
第六章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
第一节与民事主体有关的其他组织概述【略】
第二节合伙
一、合伙概述
(一)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多人,共同*4,无限连带
特征:多人;无独立人格;基于协议建立、运作;共同*4
有无权利能力——是否与成员独立
基于章程,还是合伙协议建立、运作
财产归属于团体,还是成员
管理人:法人机关,还是合伙人
责任: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三)合伙与非法人社团(无权利能力社团)的区别与联系【略】
二、合伙的种类【略】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目前在我国有两种合伙类型:合伙型合伙(见上述)和
企业型合伙(见上述)。
三、合伙协议【略】
四、合伙事务的执行【略】
五、合伙财产与合伙债务承担【略】
六、入伙、退伙、合伙的解散【略】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6
第三节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略】
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略】
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人身之外、满足需要、可以支配、客观存在
特征:
——人身之外——人身:死亡、脱离——可以是物
——满足需要——物质需要、精神需要
——可以支配——支配对象
——客观存在——有体物——水电汽暖
二、物的法律意义
三、物的分类
(一)动产、不动产
动产:移动、价值或用途
不动产:移动、价值或用途
准不动产:动产+价值较大+准用不动产交易规则
区分意义:
最重要的客体——生存发展最重要的物质基础
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专属物、流通物
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消耗物。。。
决定法律程序、诉讼管辖、法律适用——动产、不动产
——地上附着物:永久性、牢固性——独立性
——立法政策不同
——物权变动不同
——物权类型不同
——租赁权性质不同——优先购买权
——诉讼管辖、法律适用
(二)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概念
区分意义
特定物:特定性、不能替代——原因:固有属性+特定化行为
种类物:共同特征、可以替代
区分意义:
(三)特定物、种类物
——物权客体:特定物——债权客体:特定物+种类物
——特定物交易、交付前。。。
(四)可分物、不可分物
概念:实物分割,是否有损价值、用途
区分意义:可否实物分割
概念:使用即消灭——多次使用不消灭
(五)消耗物、非消耗物
17
区分意义:
——消耗物——转移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标的
——种类物——转移所有权、使用权法律关系的标的
(六)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概念
——单一物:自成物体,不能再拆解
——合成物:若干单一物结合而成,社会观念上视为一个物
——集合物:若干单一物、合成物组成,法律观念上视为一个物
区分意义:
——单一物、结合物,直接视为一个物,成为物权客体、交易标的
——集合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视为一个物,成为物权的客体、交易的标的——浮动抵押、
企业转让
第三节智力成果【略】
第四节货币和有价证券【略】
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八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概念:不包含人的意志的法律事实
范围:自然事件、人为事件
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行为性质)
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
概念:引起法律关系。。。的客观事实
逻辑地位:法律规定——法律事实——人(法律关系)
客观事实——外部性、生活事实
法律规定的事实——规定方式:直接规定;规定允许当事人自治选择
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效果——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概念:若干事实结合——引起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事实构成
二、行为——概念: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动
——表示行为:通过表示内在意愿,而实施的行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无需表示内在意愿而实施的行为(事实行为)
合法行为、非法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
——法律事实:假定(法律关系:处理;民事责任:制裁)——引起法律关系、适用法律责任的前提
18
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上的作用
——民法规范:界定社会关系的应然状态
——需要落实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转换成具体人的权利义务,法律秩序才能实现
——转换的枢纽:法律事实
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通过法律事实,界定法律关系
——通过法律关系,界定权利、义务
——通过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保护法律权利
第九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
(一)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
德国民法理论创立
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
能够变动法律关系,合法行为
强调合法性
认识差异
(二)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
(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与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的联系
——传统民法: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追求法律效果——不以目的实现为前提——中性概念
——我国民法:以“目的能够实现”作为要素——要求合法性——合法概念
概念体系差异
——传统民法:“有效法律行为”“无效法律行为”、“可撤销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无效法律行为”说法不成立——使用“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概念
——比较:
✓
✓
我国民法:民事行为=传统民法: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法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传统民法:合法的法律行为
中国特评价:
——传统法律行为之于意思自治的意义,我国民法中没有被彰显
——以“能否到达自治目的”作为界定手段,忽略了意思表示效力的复杂性——比如“可撤销”
——割裂了我国民法与传统民法之间的联系,不利于交流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
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目的:主动追求法律效果
联系:意思表示的内容,即法律效果的内容
三、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相同点:
——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准法律行为可以准用法律行为的规则
不同点:
——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内容,即法律关系变动的内容
——准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变动,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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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
相同点:都是行为
不同点: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内容,决定法律关系内容——行为目的,即法律效果
——事实行为:法律直接规定行为的后果——行为目的,与法律效果无关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单方:一个意思表示,无需合意
双方:若干意思表示,需要合意;权利义务相对
多方:若干意思表示,需要合意;权利义务平行
诺成:合意后,无需标的物的交付,即可成立法律行为
实践:合意后,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法律行为
有偿:从对方取得利益,要支付对价——义务人(付出利益一方)的注意义务较重
无偿:从对方获得利益,无需支付对价——义务人(付出利益一方)的注意义务较轻(故意、重大过
失)
四、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
一、法律行为的构成与成立的概念——存在,与合法性无关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要式:根据法定、约定——采取特别形式——履行行为,可以弥补形式缺陷
不要式:法律、约定未对形式采取特别要求
主:可以单独存在
从:依赖于主行为——成立上、变更上。消灭上
独立:有独立实质内容——创设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
辅助:没有独立实质内容——意思表示的内容:对(效力待定的)独立法律行为效力的认可
有因:原因成立、有效——法律行为有效
无因:原因是否成立、有效——法律行为均有效(票据行为、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
财产:以财产法律关系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身份:以身份法律关系的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婚姻、收养——不得代理
处分:以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法律行为——物权变动、财产权利转移——要求处分权
负担:以债权债务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不要求处分权——构成处分行为的原因
生前:不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死因:以行为人死亡为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
二、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三、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六、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七、有因法律行为和无因法律行为
八、财产法律行为和身份法律行为
九、财产处分法律行为和财产负担法律行为
十、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因法律行为
20
意思表示
意思,即法效意思。
法效意思的内容: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系关系
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要式行为(形式要件);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
三、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民事主体——法效意思——表达于外——使人知晓
主观要件——意思——以法效为内容
客观要件——表示——使意思、脱离主观性,获得外在性
明示(口头、书面)
默示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三)意思表示的形式
——推定:行为
——沉默:法律规定
(四)意思表示的类型
有相对人、无相对人(抛弃、遗嘱)——有无对象
对特定相对人、对不特定相对人(标价陈列、悬赏广告)——对象是否具体明确
对话、非对话
含义:意思表示对行为人的约束力——到达生效
辨别:与法律行为的效力
(五)意思表示的效力
——联系:意思表示有效,法律行为有效
——区别:意思表示效力,对自己产生约束力;法律行为效力:意思表示的目的在法律上实现
(六)不健全的意思表示及其效力
1、意思表示故意的不一致
虚假意思表示(真意保留)
——含义:无法效意思,而为表达
——效力:相对人知道的,无效;相对人不知的,有效(行为人应收约束)
伪装意思表示
——含义:双方同谋,无法效意思,虚假表示
——效力:第三人不知情的,对第三人以表示意思为准
隐藏意思表示
——含义:法效意思为A,表示为B
——效力:当事人之间,以A为准。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以B为准
2、意思表示无意的不一致
第四节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
一、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概念及其与法律行为构成与成立的区别
错误——认识错误;表示错误——可撤销
误传——第三人表示错误——可撤销
3、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21
(一)法律行为有效和生效的概念
概念
——有效:具备欲求的法律效果的法定条件,内含了法律效果(合法)
——生效:法律效果开始运转——权利行使、义务履行
关系
——逻辑关系:有效是生效的前提
——时间关系:
✓
✓
同时发生——成立、有效、生效
先有效而后生效——成立、有效、未生效
联系——构成(成立),是有效、生效的事实基础和逻辑前提
区别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和生效与法律行为构成和成立的联系与区别
——判断取向不同:事实判断、价值判断
——判断标准不同: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发生时间不同:成立——有效——生效
——效力不同:
✓
✓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引申:行为能力原理
(二)意思表示真实——引申:意思表示不真实原理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引申:意思自治的限制
(四)标的的确定和可能
确定——具体明确
可能——有可能实现——不可能的情形:
不成立、未生效:缔约过失责任
生效未履行:违约责任
——客观不能、主观不能:换人行不?
——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何时不能的?
——全部不能、部分不能
——永远不能、一时不能
三、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前提:
——“成立、有效、生效”时,有效要件=生效要件
——“成立、有效、不生效”时——独立的生效要件——包括:
✓
✓
✓
✓
✓
第五节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
一、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意义和性质
(一)意义
死因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22
法律行为——主动追求法律关系的变动
法律关系的需要——未来的不确定性
意义:立足现在、把握未来
效力限制
意定性
(二)性质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概念:意定条件、效力限制
(二)条件的特点
不确定性——尚未发生、可能发生、难以肯定
合法性
意定性
延缓条件、解除条件
(三)条件的分类
——延缓条件:合同成立,有效、未生效——条件成就:生效
——解除条件:合同成立,有效、生效——条件成就,效力消灭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略】
不正当、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推定条件不成就(或成就)
成立
有效——不得擅自解除
效力限制
(四)条件成就与不成就
(五)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效力
——期待权产生——不得恶意作用于条件
——条件成就:期待权实现;条件不成就:期待权消灭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略】
第六节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概述
概念:法律行为,能否引起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人所愿)的情形
(一)法律行为的(有效)生效
含义:成立时有效,成立时生效
逻辑:大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人未对生效要件作出特别要求
含义:成立时有效,成立时未生效
逻辑:法律、行为人对生效要件作出特别要求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未生效
——附延缓条件、附始期
——需要审批、登记
——死因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无效
(四)法律行为的可变更和可撤销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
(六)法律行为的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二、法律行为的确定无效
23
含义:已经成立、不具备有效条件、根本不能引起法律效果
类型:
——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引申:行为能力的分类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引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涉及国家利益的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引申:自治自由应受限制
——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
三、法律行为的未生效
含义:成立、有效,未生效(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
类型
——死因法律行为
——附延缓条件
——附始期
——须经批准或登记
——须以标的物的交付而生效(实践行为)
效力
合法有效——对当事人有拘束力——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效力未发动、运作——具备生效要件,发生法律效果。
四、法律行为的可变更、可撤销
含义: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可撤销、可变更
特点:
——原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效力:行为人享有撤销权
——未被撤销前,有约束力
类型——注意各类型的概念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变更或撤销权的行使
——法律性质:形成权
——方式:起诉或仲裁
——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年
——后果: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未定
✓
✓
✓
概念:成立后,效力不明,第三人决定
类型
合同法:合同效力待定
传统理论:处分行为(交付、登记)效力待定,负担行为(债权合同)有效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的合同履行不能,承担违约责任——采纳了传统理论的观点
——无权处分行为
24
——无权代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法律行为
——债务承担行为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追认与拒绝
——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
——向相对人为之
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催告权:相对人,催告追认权人,是否追认——一个月内未表示,视为拒绝
——撤销权:相对人,撤销行为效力——条件:相对人不知效力待定事由;第三人未追认
六、法律行为的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未定之间的区别:
事由不同
事由的性质不同——是否为根本性有效要件
效力状态不同
主张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受时间限制不同
民事行为无效的原因:
七、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确定无效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被拒绝
后果
——双方返还财产
——单方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追缴财产——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不用返还,收缴以弥补受损人损失
第十章时效和期间、期日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债权请求权不行使+一定期间=债权丧失强制执行力
特征——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概念区别:除斥期间——形成权的存续期间
——对象不同:债权请求权——形成权
——法律效果不同:债权效力限制(胜诉权消灭,或对方抗辩权产生)——形成权消灭
——期间性质不同:可变期间——不变期间
——起算点不同:可以是主观标准、客观标准——客观标准
——法律适用不同:被动适用——主动适用
——当事人对利益的处置不同:债务人可以放弃期限利益——权利对象不得放弃权利利益
——目的不同:维护新的法律关系——维护旧的法律关系
二、适用范围
1.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
25
(2)基于侵害人格权的侵害行为产生的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影响请求权等)
(3)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关系发生的请求权
(7)基于投资关系发生的参与企业管理的请求权或投资者利益请求权
(8)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对其保护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三、诉讼时效的完成效力(四种观点、法例)
(一)学说
实体权消灭说——债权消灭——自愿履行,不当得利
诉权消灭说——不得起诉——自愿履行,可以
抗辩权发生说——债务人有权抗辩,法官不得主动适用——自愿履行,可以
胜诉权消灭说——债务人有权抗辩,法官可以主动适用——自愿履行,可以
债权人有权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债务人有权抗辩,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
债务人自愿履行,或同意履行,不得反悔
普通诉讼时效:法律未特别规定时、2年、主观标准、可变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同于2年、主观标准、可变期间
最长保护期间:20年、客观标准、不变期间
(二)我国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略】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概念:因权利行使障碍,诉讼时效暂停计算,待中止事由消除,继续计算
事由:不可抗力、其他事由
要件:中止事由+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
概念:因权利行使,已经历的诉讼时效无效,重新计算
事由:起诉、请求、同意
事由不同
事由的时间要求不同——是否要求“最后6个月”
效力不同——已经过的是否无效
期间计算不同——接着算,还是重新算
第四节期日和期间【略】
第十一章代理概述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法律制度
法律关系——代理权关系、代理后果关系
代理行为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
二、代理的特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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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略】
第二节代理的产生、发展、意义【略】
第三节代理的适用范围【略】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和种类
一、代理的分类
第十二章代理法律关系
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代理权关系——代理行为——后果归属关系
(二)特征:
主体:三方关系
内容:
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1)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
代理人数一人还是数人——单独代理、共同代理
代理权是否收到限制——(1)概括代理(2)限定代理
代理人选任和产生不同(1)本代理(2)复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法定代理——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发生代理权的代理。
二、代理的种类(由立法确定的代理的基本类型)
——代理权关系——代理权
——后果归属关系——要求、债务
客体:代理行为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一)代理的基础关系(代理权产生的基础关系)——注意:不同于“代理权法律关系”——是“代理权
法律关系”的基础(依据)
法定代理的基础关系——监护关系
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
——双方合同(委托、雇佣、劳动)
——单方授权
(二)代理后果法律关系(即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注意:不同于“代理后果归属法
律关系”——是“代理后果承受法律关系”的结果
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略】
第三节代理权【略】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行使【略】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一)禁止滥用代理权原则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恶意串通的代理
27
(二)禁止违法代理原则
(三)禁止越权代理原则
(四)不得擅自转委托原则
三、代理行为【略】
第十三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
(1)效力:效力待定(被代理人:追认、拒绝权;相对人:催告、撤销权)
(2)相对人心态:不知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1)效力:有效(被代理人:无追认、拒绝权;相对人:无催告权,有撤销权)
(2)相对人心态:相信有权代理(依据:表见事由)
第二部分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特征、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
支配权——特定物——排他性——种类、内容的法定性
二、物权的特征
(一)以特定物为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法律赋予、物权保障、强制力
(一)排他效力
一物不能并存两个所有权
一物不能并存两个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一物不能并存两个留置权
内容不冲突的物权可以并存于一物,但是有先后顺位——排他性的表现
物权优先于债权——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物权优先于物权——一物之上并存若干担保物权
物(不同于债权、知识产权客体)
独立性(不同于物的部分)
特定物(种类物上没有物权)
直接支配性(无需他人协助)——与债权不同
支配的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排斥他人干涉——与债权不同(相容性、平等性)
内容冲突的物权不能并存与一物
物权请求权保护(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侵权法保护(赔偿损失)
义务人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与债权不同
消极义务(不侵害)——与债权不同
(二)支配权
(三)排他性
(四)绝对权、对世权
(二)优先效力
28
(三)追及效力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和种类【略】
第三节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
一、物权法的概念——民法的方法+调整对象(物之归属关系、物之支配关系)
(一)物的归属关系
含义:物归属于谁
意义:物的利用关系的前提
确定方式:法律事实
含义:谁有权利用——利用使用价值(用益物权)、利用但报价值(担保物权)
意义:生存、发展
确定方式:
物权人可以直接从无权占有人处,取回标的物
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前提:物权的支配圆满状态受到妨碍
内容: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四)物权请求权效力
(二)物的利用关系
——根据归属
——根据所有权人意愿
——根据法律的规定
二、物权法的特征
(一)多为强行法——物权法定主义
(二)多为固有法——与国情、特联系
三、物权法的作用
(一)明确归属——定分息争
(二)物尽其用——用益物权问题
(三)交易安全——公示问题
第四节物权法的渊源和体系【略】
第五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政治原则——与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制度联系
(一)维护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原则:所有制(经济基础)——所有权(上层建筑)
(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原则:市场经济——多元独立主体——享有独立物权
(三)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原则——国家、集体、个人所有权,平等保护
二、法理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含义: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依据:
——物权本质要求:对世权——义务人为社会公众
——物尽其用、所有权自由——减少对所有权的负担
——交易迅捷、安全——标准化交易
——维护国家利益——禁止外国物权类型的适用
(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
含义:根据合同,变动物权,需要公开方式,否则:物权不变动,或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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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降低交易成本(无需调查),保护交易安全(免受不可知的物权的损害)
效力:公信效力——信赖公示,实施交易,法律保护
合法原则
(三)合法与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取得合法
——客体合法(公有制)
——种类内容合法(物权法定原则)
不得滥用原则
——公共利益限制(征收、征用)
——特定义务限制(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限制(所有权扩张与限制)
第二章物权变动
第一节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概念——产生、变更、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一)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不依前手意愿,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继受取得:依据前手意愿,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创设他物权
——移转的继受取得:转让物权
(二)物权的变更
广义变更:主体、客体、内容
狭义变更:客体、内容
相对消灭:物权的转让
绝对消灭:物权不复存在
第二节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第三节基于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要件
一、大陆法系国家
(一)债权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含义:合同=物权变动;公示=对抗第三人
特征:
(三)物权的消灭
三、物权变动的原因: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事件
——物权债权不加区分
——意思表示(买卖合同)是唯一依据——买卖合同无效,物权不变动
——公示,对抗要件
(二)物权形式主义(德国)
含义:债权合同=债权效力;物权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特征:
——物权、债权的效力、法律事实,明确区分
——物权变动,依据是物权合同——债权合同无效,物权变动不受影响
(三)债权形式主义(瑞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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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合同=债权效力;公示=物权变动
特征:
——债权产生、物权变动,均依赖于合同,不加区分
——合同无效,物权不变动
二、我国立法
一般原则:债权形式主义
例外:
——动产(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抵押
——承包权变动
——地役权设立
三、观念交付
第四节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物权变动
一、概述【略】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第三章物权保护
第一节物权保护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保护方式和途径
一、物权保护的概念
前提:权属争议+权益受损
方式:确认归属、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
本质:通过民事责任,保护物权
目的:恢复物权人的支配:支配权;有权支配;受到妨害;支配不能;需要保护;保护目的
手段:以物权的消极权能,恢复其积极权能:消极权能:受损时,可救济;积极权能:支配
对象:全面保护:确认——恢复支配(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
意义:不仅事关个人利益,而且事关公共利益(国家、集体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变动
继承、受遗赠——继承开始时,物权变动
合法建房、拆房——行为完成时,物权变动
简易交付:已经转移动产之占有,通过物权变动合意,变动物权
指示交付:动产为第三人占有,出让人向受让人转移返还请求权,变动物权
占有改定:出让人保留动产的占有,通过物权变动的合意,变动物权
三、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引起的动产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
二、物权保护的特征
三、保护方式、途径
(一)请求确认物权——确认归属、确认内容
(二)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条件:
——原物存在
——被他人无权占有
排除妨害请求权——条件:
31
——占有未丧失,但受到妨害
——超出合理限度
消除危险请求权——条件:
——危险存在
——尚未发生
(三)补救请求权
前提:标的物毁损
方式: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
(四)赔偿损失请求权
含义:标的毁损,无法通过“修理、重做、更换、恢复原状”予以弥补
方式:用金钱弥补
(五)公法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四章所有权概论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本质
(一)所有权的概念【略】
(二)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所有权概念【略】
(三)所有权的本质
资产阶级学说:神授说、先占说、法定说、自然权利说、劳动说等
马克思主义观点:所有制(经济基础)——所有权(上层建筑)
全面性、整体性
二、所有权的特征
——全面性:权能全面——交换价值、使用价值
——整体性:“统一的支配力”——抽象的“归属”观念
绝对性、排他性、永久性
——绝对性:义务人不特定——原则上无限制——现代民法:受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限制
——排他性:排斥他人干预
——永久性:无期限物权
弹力性、回归力
——弹力性:权能分离,不影响所有权的归属
——回归力:导致权能分离的原因消除,权能自动回归
三、所有权的权能
含义:所有权行使的方式,即支配方式——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特征:
——具体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物权不同,权能不同
——抽象性:“支配”
内容:
——积极全能:支配——占有。。。
——消极权能:排除法人不法侵害的权能——物权保护问题
第二节所有权的限制【略】
第五章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略】
32
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
一、概念
业主三权——(1)建筑物专有部分:独立的所有权;(2)建筑物、物业小区共同部分:共有权;(3)
建筑物、物业小区:共同管理权
二、特征
(一)客体:建筑物专有部分;建筑物、物业小区共同部分
(二)内容:复合性、不可分性
复合性:三权
不可分性:以独立所有权为核心,三权不可分
相邻关系中的义务
共担共同部分费用的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承担义务
遵守业主团体决议的义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决议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可诉请
法院撤销
第二节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一、专有部分所有权
(一)专有部分所有权概念【略】
(二)专有部分的条件
物理构造上的独立性
使用和功能上的独立性
法律上的独立性——通过公示而取得
不得损害建筑物安全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权益
相邻关系
住宅房改为经营房,需要遵法守约、并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对专有部分的处分,不能与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相分离
(三)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
(三)专有部分使用的限制
二、业主共有权
(一)业主共有权的概念【略】
(二)业主共有权的特征
附属于专有权
具有义务内容
权利行使方式特殊
——共同部分,平等使用
——共同部分的损益,按份负担
——维护共同部分原有功能
(三)共同部分类型
法定的共同部分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城镇道路除外
——维修资金——双三分之二
——占有业主共同部分的车位
约定共同部分——规划的车位、车库——另行约定——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三、业主的共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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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主共同管理权的概念【略】
(二)业主共同管理权的特征
业主的权利——从属于专有权
对共同部分的管理权
负有义务——服从业主团体决议;缴纳物业费
行使方式:自行管理、委托管理
权利内容:
(三)业主共同管理权的行使
——制定业主大会规则
——制定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
——选任解聘物业服务人
表决规则:双二分之一
——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
——改建重建
表决规则:双三分之二
第七章相邻关系
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
一、相邻关系概念
不动产相邻——不动产使用中——适度扩张与适度限制
相邻权,不是独立物权——自己不动产上支配权的适度扩张
二、相邻关系的性质——不是他物权,隶属于所有权制度,是所有权的适度扩张和限制
三、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所有权——他物权
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不以不动产相邻为条件
法定——约定
满足基本需要——满足高级需要
无偿——有偿
无公示方法——有公示方法
不动产邻人之间
确定性、多样性
四、相邻关系的特征
——确定性:法律明确规定
——多样性:内容复杂、形式多样
在法定类型之外,允许意思自治,加以补充、变通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目标:生产、生活兼顾
团结互助——过程:善意诚信
公平合理——结果:双方接受
第二节相邻关系的具体类型【略】
第八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概述
一、共有的概念和特征
(一)共有的概念
五、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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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分享——一物之一权
(二)共有的特征
所有权量的分割——非质的分割
——主体多数
——共同支配(权能相同、物之全部)
——对外:共有权聚合为一个单独所有权
体现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沿革——从按份共有到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中人格从不平等到平
等)
能够共有的权利多样——不以所有权为限
第二节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基本理论
一、按份共有的含义和特征
(一)含义:多个共有人——按照份额——分享一物的所有权
(二)特征
有份额的共有
对份额有支配权
二、共有的类型【略】
——按照份额,支配共有物
——对份额本身,有权支配——单独转让、优先购买
共有人之间没有沟通关系——按份共有依约定或其他原因产生
份额可以约定
二、共同共有的含义、性质、特征
(一)共同共有的含义:多人——基于共同关系——不分份额
(二)共同共有的性质:【略】
(三)共同共有的特征
基于共同关系
不分份额
第三节共有法律关系的内容【略】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概述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无权处分——信赖占有、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支付合理对价——占有、登记后——原始取得相关物
权
(二)善意取得的起源——日耳曼法“以手护手”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受让人善意——不知情、信赖无权处分人的占有、登记
受让人支付了合理对价
受让人获得占有、登记
善意受让人取得物权——所有权、他物权
动产善意取得,物上负担消灭——取得人知道的除外
三、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四、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遗失物、盗赃物
(一)遗失物善意取得的要件
拾得人不能善意取得——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权利,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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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处分给第三人时:
——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一般条件
——失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可以要求返还
——第三人通过拍卖或从有经营资格的处分人处取得时,失主应偿付费用
——2年期满,失主返还请求权消灭——第三人善意取得
(二)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刑事司法制度——绝对追赃
(三)货币、有价证券,不适用善意取得——占有=所有
第二节动产所有权取得的其他特别规定
添附: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为新物、事实
——附合:不同所有人之物、凝结在一起(物理上之力)、事实
——混合:不同所有人之物,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分识别、事实
——加工:他人原材料、自己的加工行为(劳务)、加工为新物、事实
第十章用益物权概述
第一节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对他人之物、占有使用收益、排他性、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权能【略】
三、用益物权的客体——动产、不动产
四、用益物权的特征
他物权
独立物权
限制物权
支配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
完善物权结构——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用益
物权
合理配置资源——所有权人用不上——用益物权——他人可以用
公有制实现框架——我国用益物权客体:国家、集体所有之物,他人利用——实现公有制
第二节用益物权的体系【略】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永佃权
✓
✓
——区别
✓
✓
✓
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地下、空间),建设建筑物(含附属设施),
——概念
基础不同:公有制——私有制
权利内容不同:农业生产(包括植树造林)——耕作畜牧(不包括植树造林)
是否支付租金:可以无偿——必然有偿
承包经营权:承包人,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
永佃权:永佃权人,他人所有的土地,耕作畜牧——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类型
——概念
五、用益物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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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有权的权利
✓地上权: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设建筑、种植林木,取得所有权的权利——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
类型
——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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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略】
第十四章地役权
第一节地役权概述
一、地役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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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土地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
为支配自己土地(需役地)之便利、提高利用价值;
通过地役权合同;
利用他人(供役地)土地
客体:他人土地——供役地
内容:对供役地的支配——约束供役地人的支配——需役地人不占有供役地
目的:为需役地支配之便利——瞭望、通行等
性质:不可分性、从属性
需役地共有时,地役权不分割——每个共有人均享有完整的地役权——擅自弃权,无效
供役地共有时,地役权义务不分割——每个共有人均承担完整的地役权义务
不得保留需役地权,单独转让地役权
不得保留地役权,单独转让需役地权
不得将两者单独转让
联系:目的相似——满足不动产支配的需要
区别:
基础不同:承担土地市场流转的职能——不承担土地市场流转的职能
客体性质不同:公有土地——私有土地
取得方式不同:划拨、出让——合同、遗嘱
权利内容不同:不包含种植林木——包含种植林木
利益范围不同:私人利益、公共利益——私人利益
二、地役权的特征
——不可分性:不因供役地、需役地的分割,而分割——存在于两地的全部——表现:
——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人的需役地权——表现:
三、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前提不同:不以相邻为条件——以相邻为条件
——权利性质不同:他物权——所有权的适度扩张
——取得方式不同:合同——法定
——对对方不动产支配的限制不同:限制较大——限制较小——(高级需求——基本需求)
——存续期限、是否有偿不同:有期(可)有偿——无期无偿
——权利义务配置不同:单向——双向
第二节地役权的内容【略】
第三节地役权的发生和消灭【略】
第十五章担保物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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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
——概念:债权受偿前,所有担保物的价值,担保所有未清偿的债权
——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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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物部分价值灭失,剩余价值仍然担保全部债权
债权部分实现,剩余债权仍然受担保物全部价值的担保
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
——含义: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可作为担保物的代位物。
——表现:担保权人可就该“三金”优先受偿
第十六章抵押权
保全抵押权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权效力)
——概念:抵押物价值因侵害受损时,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保全抵押物价值的权利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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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受偿权
——含义:抵押权实行时,抵押权人以抵押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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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抵押权:两个或以上财产,担保一个主债权人的债权的抵押
——连带共同抵押与按份共同抵押:根据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约定
——第三人提供抵押物:追偿问题:有外有内(连带共同抵押)、有外无内(按份共同抵押)
浮动抵押:抵押人以现有或将有的全部动产,为担保一个主债权而为的抵押
——客体为动产,合同成立、登记对抗
——浮动性:抵押设立后,实行前,抵押人正常经营,抵押财产范围不确定,浮动状态
第十七章质权
营业质权、占有质权、收益质权、归属质权
——营业质权:当铺营业人出借款项,借款人以动产出质,担保债务履行的质权
——占有质权:质权人仅能占有、不能用益的质权
——收益质权:质权人不仅能占有,而且能就质物收益(以收益冲抵主债权)的质权
——归属质权:主债务不履行,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的质权——流质约款,大多数国家禁止之。
最高额抵押: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内,在担保期限内,对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的抵押
一般情况下,优先于一般债权人
抵押人破产时,优先于破产债权人
一物多押时,登记>未登记;先登记>后登记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
另行提供相当担保请求权
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
流抵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抵押(质押)合同约定,债务到期不履行时,抵押权人(质权人)即取
得担保物所有权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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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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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占有
占有的分类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是否有本权基础)
——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否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
——善意占有:无过失占有、有过失占有(是否应知自己是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无瑕疵占有、有瑕疵占有(是否和平取得、维持)
——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是否以所有权人的心态)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是否通过占有媒介关系,占有标的物)
——直接占有:自己占有、辅助占有(是否通过辅助占有人,占有标的物)
——单独占有、共同占有(占有人的数量)
——共同占有:单纯的共同占有、共同的共同占有(一个占有人,能否独立实施占有)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概念:无反证时,占有人在占有物上主张的权利,推定其有此权利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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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人免于本权证明义务
第三人也可援用占有的本权推定效力——如债权人请求查封债务人占有之物
也包括对占有人不利益的推定——税务问题
留置权的要件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以动产为限
占有与债权之间具有牵连关系
债务到期未履行
约定不得留置的,不得留置
违反公序良俗的,不得留置——生活必需品
与债权人所负义务相冲突的,不得留置
——积极要件
——消极要件
——意义
保护本权——本权难以证明
维护社会秩序——禁止抢夺
促进交易安全——免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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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的保护
占有防御权——占有之侵害正在发生,占有尚未失去,通过防御,阻止占有的侵害
占有取回权——占有物刚被侵夺,占有人有权追击,取回占有物
占有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
——自力救济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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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债权概述
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债的标的是否可分——由不同人各自履行债务)
简单之债、选择之债、任意之债
——简单之债:一种标的
——选择之债:数种标的,并列关系,任意选择
——任意之债:数种标的,先后关系
第二十一章债的保全与担保
债的保全概述
——概念: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的实现,法律允许债权人对第三人代为或撤销的权利
——性质: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代位权
——概念:债务人怠于主张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想次债务人
主张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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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
——概念: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或者低价处分给第三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
债权人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的权利
——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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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类型
——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保证人的责任顺序——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单独保证、共同保证(一个债权,保证人人数)(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
——定期保证、不定期保证(保证合同是否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将来债务保证、既存债务保证(保证设立时主债务是否发生)(将来债务保证:最高额保证)
定金的种类
——违约定金、解约定金(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
——立约定金(以担保正式订立主合同为目的)
——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条件)
——证约定金(作为主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
第二十二章合同法概论
合同的分类
客观要件:债权人的债权期限内——债务人向第三人处分财产——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有损债权
主观要件:有偿处分——要求第三人恶意(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处分行为,有损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否则不受保护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否则没有代位可能
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有损于债权的实现——未起诉、仲裁,即为怠于
债务人已经限于履行迟延——否则没有代位必要
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性债权——否则必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不能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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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单务——区分依据:是否双方互负义务——区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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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现代民法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强制缔约、弱者保护)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合法原则
——维护合同效力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自治,扩大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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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
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根据合同债务(主要约定,也可法定,具有确定性),直接实现债权人债权利益的义务——
违反之,可以单独主张履行,也可主张赔偿损失。
——附随义务:根据诚信原则(在合同成立时并不确定),为避免当事人财产利益的损害,或维护其人身安
全,当事人需要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义务——违反之,不能单独主张履行,只能主张赔偿损
失。
务。
——从给付义务:根据法定或约定,不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只具有辅助性的、以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
现的义务。
必要条款、非必要条款——缺少之,合同是否不能成立、合同目的是否不能实现
给附义务:主给附义务、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根据合同性质、内容,固有的、必备的,直接决定合同类型、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的义
立法上(扩大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增加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压缩无效合同的范围)、
实践中(当事人要尊重合同效力,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司法上(积极依法维护合同效力,尽量使认定合同有效)
双务合同抗辩权
双务合同才存在风险问题
单务合同:合同解除后单方返还财产
有偿合同,可准用买卖合同的规定
无偿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偿合同,不要求行为能力
无名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依然有效
法律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合同法总则——债法总则——民法总则
概念:预约(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本约(预约约定所要订立的合同)
区分意义:本约未订立,预约上的违约责任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不订立合同,无需同意——但是享有债权,债务人要向第三人履行
——有偿、无偿——区分依据:取得利益一方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区分意义:
——有名、无名——区分依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区分意义:
——预约(预备合同)、本约(本合同)
——为自己利益、为第三人利益——区分标准:为谁的利益订立合同——区分意义:
41
要约的要件:
——缔约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相相对人作出(多数情况下,相对人特定;少数情况下,相对人不特定——自动售货机、标价陈列)
——表明缔约意思,愿受约束
——内容明确、具体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含义不同:缔约建议,还是邀请对方提出建议
——内容不同:是否明确具体
——对外效力不同:对方的意思表示,是承诺、还是要约
——对内效力不同:行为人是否愿受约束
——对象不同:(大多数情况下)向特定人作出,还是向不特定人作出
要约的失效原因
——要约被拒绝
——要约被撤销
——承诺期间届满,未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要件
——受要约人作出
——与要约内容一致——实质性修改:新要约;非实质性修改:明示反对外,有效承诺
——在承诺期间到达要约人——迟发迟到:新要约;早发迟到:明示反对外,有效承诺
——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则:通知承诺;根据要约或交易习惯,可以履约承诺
履行成立——通过履行合同义务,使得合同成立
——履约承诺
——要式行为中,形式要件未具备时,若有履行行为,可视为合同成立
第二十四章合同的效力【略】
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履行
✓
✓
合同履行的原则
含义:按照合同内容,全面履行合同
与实际履行原则的关系——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要求实际履行全面——包括了实际履行原则的内
容
——全面履行原则
交叉要约——双方,非对话方式,相互作出,订立同一合同,内容相对应的要约。
赋责条款、免责条款——通过合同约定,赋予责任、还是免除责任
实体条款、程序条款——规定合同权利义务,还是规定履行程序或争议解决方式
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能否反复使用、制定一方能否允许对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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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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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性
——三种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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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目的不同:配合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义务;担保债权实现
——性质不同:抗辩权;他物权
——依据不同:不交付自己之物;留置他人之动产
——内容不同:拒绝履行;留置、变卖、优先受偿
第二十六章合同的解释
合同解释的种类
——内容解释:对当事人的约定进,通过解释予以明确
——补充解释: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内容,通过解释进行补充
——修正解释:对当事人不当约定,通过解释进行修正
合同解释的原则——意思表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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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略】
第二十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抵销: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依法依约、相互冲抵、债务消灭
——法定抵销的条件
提存:财物债务到期,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向提存机关交付标的物,债务消灭
代物清偿——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代为清偿——第三人以自己名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所欠之债务。
优点:意思自治原则——个人自由主义法学价值
缺点:主观性,难以察知
优点:具有外部性,容易察知
缺点:可能忽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意思主义表现:目的解释、习惯解释、非格式条款优先的规定
表示主义表现:文义解释、可撤销制度(意思表示不真实,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规定
——意思主义:探究当事人缔约时的意思,以此作为合同解释的准据
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合格,他方拒绝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先后履行,先履行一方到期,有理由相信对方将来不履行,有权中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先后履行,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或履行不合格,后到期一方有权拒绝履行
含义:遵约守信、待人以善
表现:给付义务中,积极履行、相互配合;附随义务中,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
——表示主义:将当事人所做的表示,作为合同解释的准据
——我国合同解释的原则——两者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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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合同撤销的区别
——适用范围不同:有效合同、效力瑕疵合同
——发生原因不同:法定(不可抗力、债务人违约)、约定;法定(意思表示不真实)
——发生效力不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九章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概念: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依诚信原则所生,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致对方信
赖利益损害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特征(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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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各种合同【略】
第三十一章不当得利之债【略】
第三十二章无因管理之债
真正无因管理与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务
——不真正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不具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而管理他人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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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信管理:误信他人事物为自己事务,而加以管理
不法管理:明知他人事务,却作为自己事务而管理
适法无因管理与不适法无因管理
预期违约:合同到期前,一方明示、默示,将不履行。(英美法系制度)
发生时间不同:缔约时;合同生效后
违反义务不同:先合同义务;合同债务
救济权益不同:信赖利益;履行利益
主观要件不同:以过错为条件;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混同:基于某种法律事实(法人合并、继承等),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形。
两个法律关系、互负债务
种类相同
主动债权到期
互负债务不具有专属性
主动债权人单方通知
抵销发生时间:抵销权成立时
——适法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有利于本人,且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意思(依据:本人明示或者推定)进行
管理
——不适法的无因管理:管理的事务不利于本人,或未按照有利于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
一般无因管理和特殊无因管理
——一般无因管理:管理人不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
——特殊无因管理:管理人享有报酬请求权的无因管理
第三编(第33-36章)继承法【略】
第四编(第37-39章)人身权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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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章侵权责任法概述
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依法对所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特征:
——行为性质:违法行为
——侵害对象:绝对权+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主观要素:主要基于过错而发生
——后果:同时产生侵权之债和侵权责任
二、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违约行为的区别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区别
——责任目的不同:填平个人利益损害;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构成要件不同:需要损害的实际造成;不需要损害的实际造成(中止、未遂)
——危害程度不同:个人利益损害,危害较轻;公共利益损害,危害较重
——法律后果不同: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
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区别
——违法性不同:违法法定义务;违反约定义务
——侵害客体不同:绝对权、法益;相对权
——责任范围不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
——产生前提不同:不以合同为条件;以合同为条件
三、侵权行为之债与侵权民事责任
传统民法中,侵权之债,位于债法——因此,侵权责任独立(民通专章、侵权责任法),我国民法的
独创——有必要区分两者关系
侵权责任:违反绝对性义务(不侵害绝对权、法益义务)的法律后果的总称——包括:赔偿损失、返
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侵权之债:侵权责任中,具有债务性质的责任类型——包括:赔偿损失
结论:
——侵权行为,既是侵权责任发生的依据,也是侵权之债发生的依据
——侵权责任的范围,广于侵权之债
——不能相互取代
第二节侵权责任法概述
当代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保护范围的扩大化(债权保护、法益保护)
——归责原则的多元化(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过失标准的客观化(合理人、善良家父)
——责任方式多样化(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
——损失分担社会化(公平责任、商业保险、社会保障)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填补功能
——制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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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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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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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章一般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构成要件【略】
第四十三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略】
第四十四章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
——概念:多人侵权,致人损害,连带责任
——特征:复数主体;行为关联(一个原因整体);责任连带
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
——狭义共同侵权行为:多人;意思联络;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多人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不能查明;连带责任
——视为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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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
——主体复数
——主观共同过错或客观行为结合——“共同”的标准:
✓主观说:意思联络;共同过错
教唆、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
教唆、帮助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侵权,教唆帮助者责任。
每个行为均可导致损害发生时(直接结合),连带责任
部分行为为另一部分行为致人损害创造条件时(间接结合),按份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
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系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体系——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体系——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不是归
责原则;严格责任才是一种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体系——公平责任不宜确立为归责原则——过错
推定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本书观点:过错责任原则(一般侵权)、无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公平责任原则(责任分配)
——学说
侵权责任法与社会保障制度
侵权责任法:过错——自己财产——全面赔偿
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不问过错)——投保人财产——部分赔偿
社会保障:保障范围(不问过错)——参加者财产——部分赔偿
冲击:过错责任、制裁功能、预防教育功能
弥补:强化填补功能、发展无过错责任、补充侵权法不能保护的部分(无侵害人的受损情况)
——机制的区别
——与侵权法的关系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多个主体,无意思联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一个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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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特征、免责事由
——概念:多人实施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因果关系不能查明;连带责任
——特征(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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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章各种特殊侵权行为【略】
第四十六章侵权责任的承担
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例外:个别情况下,依法限制赔偿额
——损益相抵原则:受损时,获利的,损益相抵确定赔偿额
——过失相抵原则:受害人也有过错,减、免加害人责任
——衡平原则(利益权衡原则):考虑各方实际情况,确定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赔偿额确定后的进一步
衡平;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经济能力等);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确定标准
——过错程度
——行为情节轻重
——后果严重程度
——侵权人获利程度——有获利的,不得低于获利额
——侵权人的经济状况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复数主体
均实施危险行为
无主观通谋——没有侵害的意思联络
部分行为导致损害,且因果关系不能查明——择一的因果关系
证明自己没有因果关系——我国立法观点
证明别人存在因果关系
客观说:行为结合,因果关系
折中说:均需考虑——我国主张
——损害结果的统一性:均由共同侵权行为引起(非分别引起)
——免责事由——两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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