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诉讼中鉴定结论的若干问题
作者:封朝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
摘要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
要从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鉴定结论在诉讼中正确运用所面临的问题,以期能够进
一步完善民事诉讼中的鉴定制度,正确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关键词鉴定结论民事诉讼法定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69-01
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定证据,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鉴定结
论的科学和公正,是诉讼的正义价值追求,目前我国关于鉴定结论的运用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问题。
一、鉴定人资格、鉴定条件和鉴定能力的审查
要确保鉴定结论的正确性,鉴定人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经验,鉴定机构也要有必要
的检验设备及检验场所,因此各国法律对鉴定人资格的规定较为严格。首先,是要从立法上规范
专业鉴定机构的从事鉴定业务的资格。目前我国相关法规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关于民事诉
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等。但诉讼中涉及专门知识的问题很多,有些专门性问题没有相应的鉴
定机构,只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就可以成为该问题的鉴定人并对该问题作出鉴定结论。这种没
有法定资格要求,不是由专门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常常容易遭到当事人的置疑。其次,要从鉴定人
专业教育水平、从事鉴定的年限、经历以及专业技术职务和有关的科研成果等方面来考察其是
否有鉴定资格。再次,审查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检验、试验的程序规范或者检验方法是否符合
有关法定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医疗事故的鉴定、产品质量的鉴定等。
二、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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