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4-11-07 22:49:1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5日发
(作者:什么叫钓鱼执法)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两个部门法之间是互相区别又互相关联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到

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的法律保障,而民商法是市场调节的

法律保障,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以下是以《消费者协议保护法》为例,分析民商

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和联系。

一、联系

1、在调整对象方面,经济法与民商法调整关系交叉,它们各自都有特定的调整对

象,都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

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

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例如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

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

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

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已任,必然会采用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的形式来体现这种倾

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

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

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

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跳进啊下可

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

二、区别

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

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纪人”,而经济法对其所规范

的市场主体的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根据《消费者协

议保护法》第二、三条规定,权益受本法保护的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

受服务的消费者。而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

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对市场主体的保护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且,一般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它强调的是对所有市场主体

都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要保护

的只是,作为个人的消费者建立在生存权基础上的各项基本权利,维持的是作为不平等主

体的个人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它需要一方面突出消费者的权

利,另一方面加重生产者、销售者的义务和责任。

3、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干预不同

民商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和

干预;国家如果参加民事活动,也只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以平等主体的身份承担

义务享受权利。民事义务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或侵权责任也具有一定强制性,但当事人

可以并且在多数情况下是自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而经济法是需

要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规范,具有社会性。就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

整的是不平等主体间不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它需要国家直接介入并行使公权力,

以扶持经济上弱者的消费者,对经济上强者的生产者、销售者加以必要的限制。《消费者

协议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

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

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

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4、法律责任不同

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者兼有。《消费者协议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分别规

定了刑事和行政方面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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