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道路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创建平安、和谐**,化解道路交通事故矛盾纠纷,
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我县辖区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新机制,切
实搞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现就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
庭、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巡回法庭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
委员会,依法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增加人民
众的维权渠道,减轻事故办案民警的压力,使交通事故案卷质
量明显提高,信访上访案件逐年减少,密切党政关系,增强
人民众对党和政府信任感和凝聚力。
二、工作时间
6月初开展试点工作,6月中旬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程序
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
处理程序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取证及检验鉴定,并依法作出交通
事故认定。对当事各方自愿申请调解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
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调解;对交警调解有异议或不愿申请交警
部门调解、且又不愿意进入诉讼程序的,但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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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的由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当事人各方争议大、
涉及面广、影响大、非民事判决不能解决,可能引起社会矛盾和
引发诉讼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公安交警部门办案民警做好前
期摸底工作,将案件情况及时迅速地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联系沟
通,邀请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判人员提前介入交通事故的调查取
证工作,并适时召开部门联席会,认真分析相关证据、责任认定、
当事人赔偿分歧意见,共同把握尺度,统一政策,解决好“同命
不同价”等难点、焦点问题。同时,对交通事故与民事赔偿的处
理、调解和审判实行“一站式”服务,使当事人不再往返于职能
部门之间,足不出户就能办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民事赔偿纠纷
调解、民事案件立案、财产保全、审理、执行等事宜,既方便广
大人民众,又有利于纠纷的及时、公正处理。要进一步简化程
序,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主张权利的,应当立即审查并核
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及时立案。对当事人确因特殊原因
不能前往县人民法院立案的,可实行电话立案,并在电话立案后
一周内完善立案手续。推行代交、缓交诉讼费制度。方便当事人
及委托代理人立案,经当事人同意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交纳诉讼费
用。对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暂不能预交诉讼费的,经当事人申请,
由法院工作人员全程办理缓交手续,为当事人提供便利。适当放
宽条件,依法、及时实施保全和先予执行,使重伤者和死者家属
得到及时救治和帮助。
四、工作模式及职责
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县公安局与县人民法院、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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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局联合制定下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新机制的相关制度。基
本工作模式: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县
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在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分别设立道路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专门人员配合交警大
队受案、调案、审案。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交通事故
大调解新格局。民政、保险公司、医院应积极参与,共同建立全
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大调解工作模式,确保交通事故案件快
抢救、快调、快审、快结、快赔,减少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众
切身利益。
公安行政调解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
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申请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调解。
司法调解县人民法院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设立巡回法庭,
依法开展案件受理、调解和法律咨询,同时接受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由县人民法院一名庭长、一名审判员、
一名书记员构成,县交警大队确定一名联络员。交通事故巡回法
庭与交警大队各自独立履行职责,办案中相互配合。交通事故巡
回法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依法审查、受理道路交通事故人
身、财产损害纠纷;二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依法行使
审判职能;三是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
纷;四是依法确认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
调解协议。对确因当事各方争议大、非民事判决不能解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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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民警须做好前期摸底工作,将情况及时、迅速地与交通事故
巡回法庭反馈沟通,重大、疑难的案件,邀请交通事故巡回法庭
的法官参与事故分析研判,提前介入,以便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有
充足的时间做好相应工作。
人民调解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双方或一
方提出的申请,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
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
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司法局共同协商,选聘各乡镇、社区以
及政法系统退休的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也可以聘任1
至2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大学生志愿者担任调委会的专职联
络员。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交警大队各自独立履行职责,
办案中互相配合。调委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是对事实或成因
有争议的,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且没有人员致伤住院的交通事
故,即按照交通事故通常划分标准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民
事赔偿调解;二是对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并有
人员致伤住院的交通事故进行民事赔偿调解;三是参与交通重大
事故和特大事故中造成伤人、死亡当事人双方之间关于死亡丧葬
费、医药费垫付的纠纷协调,并做好住院产生的费用等具备
民事赔偿条件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工作,若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调解无效,调委会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通知书,由双方当
事人向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提起诉讼;四是在调解过程中做好相关
法律法规的宣传;五是对交通事故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当事人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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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提供法律援助。
医疗卫生部门开辟“绿救治通道”县卫生局要督促、指
导全县医院、卫生院简化入院手续,为伤员救治赢得时机。在遇
到交通事故当事人无力支付医疗抢救费用的情况下,医院及时向
公安交警部门通报情况并先行,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在接
到医院通知后,及时向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下发垫付通知,
保险公司不得以公安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而拒绝垫付。
对于没有参保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按照《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办法》规定,从社会救助基金中支付抢救费进行救助,确保
伤员得到及时有效,避免救治不及时而引发纠纷和上访。县
公安交警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开展联动对接,建立尸体快速处理机
制和民政救助机制。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项工作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牵
头,县委政法委具体指导,县公安局分别与县人民法院、县司法
局联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主办科室和工作人员,
集中精力抓好此项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联勤联动机制。由县公安局、人民法院、司法局、
卫生局、医院、保险公司共同探索、研讨,联合制定联勤联动机
制相关制度,从制度上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明确交警大队、交通
事故巡回法庭、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医院、保险公司的各
自职责;设立专职联络员确保工作有效衔接,使交通事故案件处
理联动机制迅速在全县铺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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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争取专项资金,确保工作经费。建立交通事故巡回法
庭和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等经费先由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解决,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向县政府专题报告申
请核销,2011年争取列入县财政预算,从经费上确保交通事故
“大调解”工作深入推进。
(四)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公安交警、法院、司法、卫生、
医院、保险部门要紧密配合,共同研究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处理联
勤联动协作机制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并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和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
的意见、建议。同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
在日常工作中相互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化解矛盾和纠纷,妥善
处理各类交通事故,维护众权益,协调各方利益,进一步提高
全县交通事故案件结案率和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拓宽交通法律
法规的宣传渠道和宣传力度。
(五)强化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分析研判。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要定期邀请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
的工作人员,召开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分析研判会,分析研判辖区
事故处理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疑难、特殊案件,要适时
进行分析研判,寻解决途径,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最基层、化解
在本部门、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不发生重大体性事件。
(六)严格考核,奖惩分明。对公安交警事故处理部门实行
专项目标考核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严格落实化解事故处理善后矛
盾纠纷“一把手”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加强对事故处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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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领导干部化解矛盾纠纷情况的考核,作为晋职晋级、评先受奖
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特别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表彰。对交
通事故调解委员会人员实行补贴制度,调解成功一起补贴一起,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实行承包制。对在调解过程中因交警过错造成
影响的案件,追究交警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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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5 00:08: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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