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
根据损害后果的程度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6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
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根据公安部《关于
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将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1)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机动车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
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
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
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上述分类中的财产损失,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价。直接损失不包括现
场抢救、抢险及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轻伤: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执行。
重伤:按《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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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指事故发生后7d内死亡的为限,事故处理时不受此限制。
此外,根据我国《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
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特别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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