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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法学研究 2002年第2期(总第47期)
谈 德 法律的主雩
王耀虎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山西 太原030012)
摘 要 法律的存在与实现与民族精神文化中的伦理道德有着最直接的关系;古今中外任何一部优良的法典
都 须内涵与当时社会历史阶段相适应的道德观念.都必须与同时期道德要求的价值造向相一致。现代法制所体
现的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平等公开、善良真实等原则既是道德对法律的要求.也是道德对法律的主导。同时,法治
的实现.需要与时共进的全社会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法律调整是以道德调整为前提的。
关键词 以德治国;德主刑辅;德支配法
崇尚法治,维护法律的权威,贯穿在社会生活的
权力的滥用、对国家财产的巧取豪夺、蛊惑人心
形成反社会的文化、人性的扭曲变态、行政与司法腐
败沆瀣一气……这些事实的发生说明,在一个道德
滑坡的社会,法律价值的存在发生严重的危机,法律
的作用也处于崩溃的边缘。江总书记在纪念党的8O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在谈到发展先进文化的时候
提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重要关系,启示我们有
必要从发展先进文化的高度认识和研究“德”“法”之
间的关系。为什么“依法治国”还要“以德治国”,如何
认识“德治”的重要意义?笔者仅从历史分析的角度
对道德是法律的主导提出自己的意见。
方方面面。依法办事,依法治国是我们现阶段的重要
使命。对法律的深入理解和实施,使我们越来越体会
到法律不能单纯和独立地产生和存在,也不能依靠
自身来实现其社会目的。既然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
它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影响和制约也是必然的。从法
的作用来看,法律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规范来实现它
的社会作用的;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法律要维护国
家安全、公民的权利,体现公平、正义,追求平等、统
一
。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并且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法的作用、法的目的、法的价值都是以“人”为焦点出
现和实现的。人也是社会的,而且是社会关系中的复
杂机制。人不可能植物性生存和机械性接受指令。他
对于道德是法律的主导,历史的经验值得重视。
中国历史上氏族社会在形态上崩溃以后,氏族成员
之间共同劳动、共同生产、婚姻家庭、言行视听、是非
对任何事物都会有感觉、认知和思考的理性活动,也
会有好恶、取舍、选择的价值判断。与其说法律对人
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倒不如说人们是否具有相应的
道德品质对法的价值的存在和法的作用的发生起决
定性的作用。在青藏高原人迹罕至的地域射杀一只
善恶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习俗大量留存积淀下来。进
入奴隶社会以后,虽有损益,仍然得到较好的传承。
到西周时,周公从“明德慎罚”的思想出发制礼,使氏
族社会的伦理道德得以整饬,以“礼”的形式实现了
藏羚羊、夜半三更往江河湖泊里倾注污水、在原始森
林深处砍伐林木、用高科技手段贩运、制造……
这些事实的存在说明,对于一个道德滑坡的社会,抗
拒法律、违反法律是太简单、太容易了。兽性的渲泄、
道德和法律的溶合,成为“德主刑辅”、“道德主治”统
治模式并被后世所仿效。孔子对这一历史过程曾作
过说明,并预言后代效仿的可能性。“殷因于复礼,所
损益,可智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 “其
成继周者,虽百世也可知也。”圆周礼的“德”本思想
收稿日期:2001—1O—O9
为后世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和接受,验证了孔子预言
的可能性。春秋战国时期虽然“礼崩乐坏”,而周礼的
德本精神被孔子大加推崇宣扬。他说“导之以政,齐
一
作者简介:王耀虎,男.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律师系
副教授。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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