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道德与法治小论文800
道德与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
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
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依赖。道德与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
上层建筑,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都可以成为指
引、评价人们行为的尺度,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法律侧重对人们的外部行为进
行调整,道德则更多地规范人们的内心世界,二者从不同角度作为人们社会行为
的调节者,维持社会的公秩良序,使之和谐、文明、健康地发展。
道德与法律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法律是人们共同生活下所必需的社会秩序
保障系统,是调整当今社会经济、文化、道德、思想等各种社会关系的巨大整合
器,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是法律功能是有限的,它不可能完全覆盖所有生活
空间,一般说,违反法律的行为也违反了社会道德,但违反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
违反法律,法律作为一种成文的规范,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频繁变动,因此法
律对于社会具有滞后性,单纯依靠法律是不充分的,道德在此时的作用就显而易
见。
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之治国模式提
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我试图通过对礼与法关系之历史考察,寻求道德与
法律协调之合理内核,进而就当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道德与法律之间的矛盾略陈
解决之管见。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
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治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
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
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
即法律与道德左右开弓、“综合治理”。
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
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度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
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
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
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
本文发布于:2022-08-04 20:47: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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