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更新时间:2024-11-05 13:32:5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房屋租赁合同英文版)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处罚)

填报单位:××市司法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市司法局

【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但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1)超

越业务范围的;(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

职权依据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wei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

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

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

违纪行为的;(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超越业务范围的;

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违法违规行

处罚种类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法情节较轻

1.违法情形:初次发生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小,且没有

违法所得的。

2.处罚标准: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警告。

二、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多次发生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2.处罚标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细化量化自

由裁量权标

职权运行流

第1页共3页

1.立案阶段责任:对发现的、接到举报、投诉或下级部门转报的基层服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的相关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并制作笔录。案

件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回避原则,严格遵循程序,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

说明处罚依据,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违法案件形成的合议意见,撰写《基

层法律服务所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

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

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责任事项4.告知阶段责任:承办人依法在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其查明的违法行为事实、处罚的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口头告知的,应当制作笔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依

法申请听证。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

途径和期限等内容(对符合听证条件且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会)。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对于公民投诉

或者反映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后告知投诉人;对立案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办结后将处罚决定告知投诉人。

对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立案处理。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

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

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3.《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

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

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

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

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

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

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

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

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

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

三加处;(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三)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8.《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

责任事项依

第2页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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