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
者年检注册公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新计价费[2003]914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6.09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自治区发展改
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基层法律服务所和
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公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
(新计价费[2003]914号二00三年六月九日)
自治区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取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年检注册公告费标准的函》(新
司函(2003)16号)收悉。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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