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沙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6.16
•【字号】长县政发〔2016〕40号
•【施行日期】2016.06.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县政发〔2016〕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已经
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6日
长沙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和界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
责分工,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事故预防控制,有效防
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安委
〔2015〕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规定>的通知》(湘政办〔2013〕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政发〔2015〕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适应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负全面责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部
门、本行业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
责”、“谁审批、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
(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县安监局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
县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
产形势,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
协调、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镇街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年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3、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
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
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依法查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
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4、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
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承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
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
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
行为。
6、负责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
织职责范围内的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
实情况,参与、协助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7、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健全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
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卫
生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9、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产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培训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
安全评价工作。
11、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12、承担县安委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
项。
(二)县监察局
1、负责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2、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
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3、检查督促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镇街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
与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
检查的限制措施。
4、依法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查处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
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发改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与县安监部门联合发布实施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
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执法装备、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
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指导、监督有关部
门组织实施。
2、负责在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
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
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3、指导、监督业主、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手续,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立项、核准、备案)时,指导、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5、承担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工作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油气输送
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牵头组
织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协调解决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6、参与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突发事件、供气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
作,负责监测分析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预警和信息发布。
7、负责全县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县经信局
1、指导全县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等方面统筹
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淘汰落后工艺
和产能。指导、监督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
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会同有
关部门推动安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2、负责职责范围内电力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3、指导、监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含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工作。
4、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工
作。
5、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
全产业、应急产业发展。
(五)县教育局
1、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安排部署全县学校的安全检查督查,
对县直管学校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指导中小学学校和幼儿园制定安全管理制
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
识,指导学校加强实训实习期间和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负责学校新生入
学安全生产第一课制度的实施。
3、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
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4、牵头开展无证幼儿园、无证培训学校的专项整治行动。
5、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各学校落实校舍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六)县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全县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
织实施。
2、负责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
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3、指导县属各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社会力
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七)县规划建设局
1、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并与安全生产规划相衔接。负责做好城市
规划管理中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布局,将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纳入商业步行街、会
展中心、大型商场(超市)的规划布局和体系建设中。
2、负责采矿、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
地的规划选址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
理、市政工程、拆除工程、轨道交通建设等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
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以及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等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规
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
为。
4、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统筹
管理和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
查。
5、指导、监督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6、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
7、履行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职能,指导、监督有关部门、房屋所有权人和各镇
(街道)落实房屋安全管理措施。
8、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
工验收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9、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县建筑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登记工作。
10、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单位落实抗震设防措
施,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八)县公安局
1、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
交通秩序。负责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管理,包括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
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包括跨厂区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
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
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运输、燃放
烟花爆竹的行为。负责易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
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爆破环节的违法
犯罪行为。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4、负责大型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依法对公共场所及相关大型
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并监督其安全技术培训工
作。
6、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重大灾害事故及其他抢救人员生
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
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7、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
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会同安监、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
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九)县民政局
1、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光荣院、
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民办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福彩发行机构、殡葬服
务机构、婚姻登记机构、救助管理站、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点)、慈善雷锋超市、
中福在线销售厅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
(十)县司法局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承担全县安全生产领域人民调解工作
和法律援助工作职责。
(十一)县财政局
1、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的支持。指导各镇(街道)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
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2、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配合
县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工作。
3、配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和
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4、会同县安监、人社部门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工伤待遇政策。
(十二)县人社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技
工学校和再就业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
工作。
2、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用人单位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工
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
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
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4、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
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5、负责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
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工作。会同县安监部
门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
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6、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学校、职
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
措施。
(十三)县国土局
1、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监管、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无证勘
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业
开采秩序。
2、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将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纳
入矿产资源规划,组织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对地质勘
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3、在审查办理《采矿许可证》新立、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时,按规定征求县
安监部门意见;对县安监部门移送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
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
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的严格把关。
6、负责测绘与地理信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在开展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以及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料审查。
7、负责违法用地上违法建筑的清理认定工作,及时函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县交通局
1、负责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
监督管理,承担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职责。
2、负责对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相关
许可工作,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
全生产制度关。督促检查、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汽
车租赁、道路运输企业的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交通安保工程。
负责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机动车维修、营
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的监督管
理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经营许可和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5、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打击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
(十五)县水务局
1、指导、监督全县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制定有关水务安全政策、
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
管理,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责所属水库内的旅游船舶安全监管。
3、负责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务行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4、负责职责范围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采砂影响防洪
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会同县交通、国土、执法等部门共同负责河道采
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及非法采砂行为的查处。
5、组织指导编制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对山洪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十六)县农林局
1、指导、监督全县农林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县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职
责,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
牌证管理以及事故处理、农机驾驶及操作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3、负责职责范围内畜牧水产养殖单位、渔业船舶、渔业船员的安全监督管
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农药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职
责,对全县高毒、剧毒农药和杀鼠剂经营、使用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单位
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高危企业的防火隔离带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林产品加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直
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处理工作。
8、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落实免疫
工作,发生人畜共患病接到报告后,按规定报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果断措施
扑灭染疫动物。
(十七)县商务局
1、指导、监督全县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
卖、典当、租赁、再生资源回收(汽车报废、旧货流通)等和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
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业、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大型商务活
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品流通和商贸服务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
2、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初审工
作,组织协调全县成品油供应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3、监督检查大型商场(超市)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十八)县文广局
1、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其设施设备安全
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拟订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文
化市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应急广播建设,加强应急管理。
2、会同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
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文化艺术经营
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3、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县文博、艺术、图书馆、文化馆(站)、影剧院、
出版发行、复制印刷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
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排查和
消除事故隐患。
4、指导、监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宣传职责,
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5、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全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安全运行、体育行业相关机
构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体育行业应急救援工作。
6、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监督高危体育经营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
育发行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县卫计局
1、负责卫生计生系统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
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
2、做好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废物、放射物品的安全处置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
内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
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
3、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职责分
工,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县城管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户外广告、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督管
理。
2、根据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条件要求的违法建筑物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进行强制拆除,对违法建筑拆除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3、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市政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的安全监督管
理。
4、负责职责范围内渣土消纳场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渣土运输企业、渣土
运输车辆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所管辖公园(广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一)县执法局
1、负责县发改、教育、规划建设、人社、国土、交通、水务、农林、商务、
文广、卫计、城管、环保、旅游、人防、住保、公路等17个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含相应的行政监督
检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仅包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负责对依法委托给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
处罚权(含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仅包含实施行政强
制措施)的行使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十二)县环保局
1、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
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安全
监督管理,负责做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规划管理中的安全防范和安全生产布
局。
2、负责对企业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
处置活动中的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
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
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
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
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
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5、制定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生态破坏事件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立
案处理。牵头协调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开展相
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二十三)县市场监管局
1、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对申请从事危险化学
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市场主体,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2、对申请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特种设备生产经营(除民用航空器外)、交通
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市场
主体,规范经营范围书写,对相关部门进行及时推送告知。
3、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
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配合许
可审批部门进行查处。对县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登记或登记注销。对有关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依
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
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
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
为。
5、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
6、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
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矿山井下使用的
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和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查处取缔非法
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列入国务院《特种设备目录》的特种设备
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及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负责
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
7、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
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证后监管,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管理。
8、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
强安全管理。
9、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县人防办
承担全县公用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全县其他人防工程
及设施设备安全进行指导、监督。
(二十五)县住保局
1、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的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职责范围内物业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六)县旅游局
1、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旅游安全实行综合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旅行
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
条件。
2、负责全县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旅游突发事故的应
急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指导
旅行社企业处理旅游团队的安全责任事故及救援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景区、旅游星级饭店、星级餐馆、星级
乡村旅游点实施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客运、特种旅游项目实施安全
监督管理。
(二十七)县粮食局
负责职责范围内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安全监
督管理。
(二十八)县重点工程局
指导、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授权或委托重点工程局代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工
作。
(二十九)县国资管理中心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或者
组织开展所出资企业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所出资
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防治和隐患治理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
作。
2、建立健全所出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
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
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3、参与所出资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
规定。
(三十)县法制办
1、负责对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县政
府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实施“三统一”。提请县人民政府撤销有
关部门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
的文件。
2、督促指导全县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指导督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
为。
3、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具体承办县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
议机关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三十一)县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
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情况进行监督。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
身利益的全县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和制度的拟订工作。
3、督促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民主监督、民主管
理,督促企业依法加强保护工作措施,指导基层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
和教育工作。
4、组织开展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众性安全生产监
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防治。
5、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参评劳模及
模范集体的个人或单位严格把关并向县安监部门征求意见。
(三十二)县公路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危桥加固改造、安保设施建设等项
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非公路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查并监督实施。
3、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公路、危险点段、危桥整治的
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三)星沙产业基地
1、指导入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发展规划、政策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
生产,严格准入管理。
2、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入园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四)松雅湖管理局
1、指导所管辖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发展规划、政策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
安全生产,严格准入管理。
2、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对所管辖企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五)县公安消防大队
1、负责全县消防监督、执勤灭火工作。
2、组织拟订消防建设规划,改善公共消防设施条件。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县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
患。
4、负责职责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和大型众活
动举办前消防安全检查,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监督
检查特殊岗位(含消防自动操作系统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情况。
5、组织或者配合火灾原因调查,处理火灾事故,负责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和技
术指导工作。
6、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和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
业务建设。
7、参与安全事故及其他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十六)县气象局
1、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根据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及防灾
减灾工作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等信息。
2、依法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
措施并监督实施,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负责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
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工作。
3、负责查处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
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4、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
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5、会同有关部门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七)县海事处
1、承担全县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水上交通管制、
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救助打捞等工作。
2、负责全县内河通航水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
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
处置工作。
3、负责船舶登记和检验发证以及船舶船员的考试、发证工作,负责查处船舶
超载、违规航行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4、设立、完善和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上助航标志,维护航道、港口和通
航桥梁水域安全,确保航道安全畅通。
5、负责对在内河通航水域、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审
批和监督检查。
(三十八)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县供电分公司
1、参与对电力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安全生产
“三同时”制度的落实。
2、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处罚决定,对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
行为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供电措施。
3、参与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以及社会应急救援的供电保障工
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除依法履行各自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
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根据职责分工对有关产业规划、结构调整以及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
和新能源提出意见;深入开展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安全生产应
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等基础工作。
(三)按规定制订年度安全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本部门监
管、主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
的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隐患整改、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
(四)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班子成员的
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
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按规定开展领导干部带队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大
检查督查工作。
(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
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
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
措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四项制度”和激励约
束“三项机制”,积极搭建平台,督促本行业(领域)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确保“五落实五到位”。
(七)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行业内的应
急救援演练,积极参与全县性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有关事故信息报送和统计分析工
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职责范围内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对本行业(领域)
有关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积极配合县安委会(办)的工作,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检
查、联动执法行动等;承办县人民政府、县安委会(办)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安
全生产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七条县安委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部门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述职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每
半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与领导
干部评先评优、提职晋级联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和领导干部履职情况的结果运
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
部门和领导班子绩效考评。根据职责规定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并组
织实施,考评结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县,同时报送县纪检、组织部门。对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
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形成
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格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
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
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
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
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情况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制
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
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
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部门或行业(领域)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实行
挂牌督办。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县委宣传部、共青团县委、县妇联等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
产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其他负有安全工作职责的部门及其
管理的单位,按照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和《安全生产法》及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
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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