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 法律逻辑论文

更新时间:2024-11-07 13:28: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4日发
(作者:瓦帮)

天津师范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学号:********

*名:***

专业:法学

年级:2010级2班

学院:法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4月14日

指导教师:**

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摘要: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所研究的核心问题。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

适用的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

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用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待决案件的裁决、

判处结论,并论证其结论可靠、正当和合理的理性思维活动。法律推理在法律适

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

要手段和工具,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而且贯穿于整个侦查、

审判、裁判文书写作全过程,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予以重视并正确运用的逻

辑思维过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逻辑推理不严密,经验主义泛滥,导致冤

假错案时有发生;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不严密,是当事人对法律文

书的信服力不强现象频现。本文将围绕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法律推理的宏观

作用,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四个主

要问题进行论述。力求引起法律界对于司法推理的重视和正确应用,以更好地实

现法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法律推理,法律适用,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司法实践

AnalysisofecessaryofAnalogyofLawinJudicialPractice

Abstract:yoflawrefersto

rationalthinkingactivitythatconfirmthecasefactsusingevidence,selectand

analysislegalnorms,fitthecasefactstoaccordinglegalnorms,exportsentence

conclusion,yoflawplays

tonlytheimportanttoolofstickingto

theruleoflaw,andofbuildingsocialismcountryundertheruleoflaw,butalsoit

more,itexistsinthewholeprocedure

ofinvestigation,trial,stpayvital

w,

injudicialpractice,thewronglyuseofanalogyoflaw,thesuperstitiontoexperiences

he

writingofsentenceprofiles,thelackofanalogyoflawmakesitunacceptableforthe

icleaimstodiscussfourmainquestions:

ceptandclassificationofanalogyoflaw.

roscopiceffectofanalogyoflaw.

rocosmiceffectofanalogyoflaw.

ivefullplaytotheeffectofanalogyoflawinjudicialpractice.

Finally,thearticleisaimingtogiverisetotheattentionandcorrectusingofanalogy

oflaw,andimplementthesocialvalueoflaw.

Keywords:analogyoflaw,applicationoflaw,sticktotheruleoflaw,judicialreform,

judicialpractice.

目录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

(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1

(二)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1

(三)形式推理的必要性……………………………………………………1

(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2

二、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

(一)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2

(二)法律推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3

(三)法律推理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作用……………………………3

三、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

(一)在侦查过程中应用法律推理的必要性………………………………4

(二)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4

(三)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5

(四)在审判以及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5

四、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推理………………………………6

(二)如何推进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7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分类

(一)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

什么是法律推理,在历史上经过长期的讨论之后,人们远远没有达成

共识,或许我们永远无法对此达成一个共识。然而,大多数法学家还是趋向

于认为,法律推理就是法律适用的推理,法律推理总体上概括上说来还是符

合形式逻辑的演绎法的,其主要表现形式是三段论推理。当法律规则的含义

模糊不清的时候,或者是事实的真伪不甚明晰的时候,单纯地运用形式逻辑

演绎法就不容易对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合乎正义性加以确保了。在这样的

情况之下,进行法律推理就不能仅仅单纯地运用形式逻辑的演绎法,即三段

论式,而需要同时进一步进行实质性法律推理。特别是在一些在疑难案件中,

司法人员常常运用的就是实质法律推理。法律之间的推理也属于法律推理的

范畴。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普遍运用的一种逻辑思维

方法。它不仅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重要环节,而且也是依法治国、建设法

治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二)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问题是法律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问题,也就是人们经常提及的法律逻辑问题,其研

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法律推理。1正像是一些法学家所说的,“研究法律推理可

以有不同的角度和层次”,这些角度和层次包括法律逻辑学,诉讼法学还有

法哲学角度,所研究的角度不同,其研究目的以及具体的研究任务也就不尽

相同了。但是,把“法律逻辑学的任务”看作是“以法律推理活动的外在形

式如公理、定理或符号系统等为对象的研究”却并非十分得当的。2因为这样

的法律逻辑,是运用现代的逻辑方法来进行研究的纯形式的逻辑,其研究的

角度没有超越形式逻辑的界限。司法实践无数次地证明了,如果对法律逻辑

的研究只是局限在形式逻辑这一单一的角度,只是从逻辑学已经具备的原理

出发并且用固有的模式去套用、去解说司法实例,或者是运用纯形式符号的

运算构造出一个完美的法律逻辑系统,这样的一套法律逻辑模式却不是司法

工作者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所需要的逻辑。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否定上述的逻辑

思维形式的实践意义,但是,它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效力确实是裨益不大的。

(三)形式推理的必要性

首先,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形式推理的必要性:第一,对于那些法律

进行了明确地规定,事实清楚明了,证据真实可靠的案件,法官运用形式推理所

做出的判决具有规范性。从逻辑思维的角度看,法官适用法律对具体案件做出

判决其实是在进行逻辑论证活动,这种逻辑论证活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推理

形式来完成从而确保论证的严密性,并且使得论证具有较强的说服力。除去一

些特殊情况,法官在进行一系列论证活动的过程中,其所使用的推理形式,必

须遵守相关推理规则,使得推理的形式是有效的;同时,法官进行一系列论证活

动的过程,还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则或规定,保证推理的大前提是正确的。满足

了上述两个条件所做出的判决结论应该就是正当的、合理的,从而达到使当事

人确信法官的判决是正确的目的。第二,形式推理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形式

1

2

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22页

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4页

推理按照一定的推理形式和规则,能够得出一个十分确定的、确切的结论,而

这一特性恰巧符合法官进行裁判、判决活动的目的。从诉讼的视角看,法官所

做出的判决必须是确定的。例如:刑事判决不是有罪判决就是无罪判决,不是

定罪科刑判决就是定罪免刑判决等,不能含糊不清、模凌两可。法官根据法庭

认定的事实以及法律的规定,运用一定推理形式所得出的确切判决结论,从而

划清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达到刑事判决的目的。3

(四)实质推理的必要性

实质推理在适用法律处理疑难或者复杂的案件时候是十分必要的,也

是必须的。无论是法律条文的疑难,还是案件事实本身的疑难,特别是前者,

法官都要依据法律的价值理由对法律规定的或者案件事实本身的实质性内

容进行评价并做出判决。以上所述的这个实质性推理过程,虽然没有推理的固

定的模式、形式,但实质推理的推理内容同样具备前提以及结论,它们之间仍

然存在“因为……所以……”这样的推导关系。与形式推理有所区别的是,

实质推理的前提和结论并不是通过一定的结构形式联结起来的,而是为思维

内容即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的、内在的、一定的逻辑推理关系所

联结的,如此行事,就能使法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疑难案件或者复杂案件

所做出的判决是合乎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价值,与立法者的意图相一致的。

二、法律推理的宏观作用

(一)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的作用

1.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法律推理是一个基于逻辑形式而为的评价,此乃是一种论证,即以必

要充分的理由构成去支持其所做成法律上的判断。法学上的论证是一种规范

的论证,不在于证明真理的存在,而在于证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妥当与正

4由上述论述我们可以得知,确。……论证系对某种判断加以正当化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法律适用过程中一个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贯穿了法律适用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

因此,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中占有着十分显著的地位,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

用。5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由确认的、确定的相同的案件事实并且援用了同一

法律条款却得出截然不同甚至是互相对立的裁决、判处结论的案例是十分常

见的。因此,为了使已经经过确认的案件事实和确定适用的法律条款实现真

正意义上的真正联结,从而得出裁决、判处结论,就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的判

断。因而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头脑中的逻辑思维活动,并且必须熟练运用法律

推理。况且,在确认案件事实过程中、在确认案件事实所应当适用的法律条

款的过程中,也必须借助于司法工作人员头脑中的理性思维的法律推理。所

以说,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6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不借助法律推理,那么,任何裁

决、判处结论都可能被看作是司法人员的主观臆断,或者随意简单做出的主

观断定,这样的主观臆断或者是简单断定不是理性思维的结果的而是通过直

觉和经验得出的结论,即使通过这样的直觉和经验的出的结论是完全正确、

3雍琦主编《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4王泽鉴:《法学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5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6沈宗灵:“法律推理与法律适用”,载《法学》1988年第5期

恰当的,也无法体现出它所应必须具备的正当性、合法性或者强制性。因此,

这样所得出的结论是缺乏正当的说服力的,这就让人们不得不怀疑其正当性、

合法性以及有效性了。

在法律适用的全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借助法律推理来论证、证明其所

得裁决、判处结论的正当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并且,在运用法律

推理的过程中还必须要符合如下所述的要求:首先,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

须是可靠的,用于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确实的、充分的,而且,对确

认的案件事实进行的司法归类必须是恰当的、准确的;其次,分析、选择、

援用的法律条款必须是准确的,合乎法律目的、法律精神以及立法者的立法

意图;再次,通过这两者的联结,要必须能够合乎逻辑的(必然地)推导出

所应得出的适用结论,并使所得结论符合正义、法律以及理性的标准。在这

整个过程中,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了问题,尽管司法工作人员运用了法律

推理,也证明不了所得结论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正当性。然而,如果不运

用法律推理,以上所述三点更高层次的要求便更加是无从谈起的了。所以说,

法律推理在整个法律适用过程中,起一个基础性、奠基性的作用。7

(二)法律推理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法律推理是我国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手段和工

“依法治国”又被称为“法治国”或者是“法治”。“法治”是作为“人

治”的对立物而提出的,其既具有时代性阶级性,同时还具有人类社会共同

需要的一般特征。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

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8依法治国的要

义是法律至上,这就要求法律对于人民众而言必须要具有极大的权威性。

依法治国关键和重点是依法治权,也就是说,国家、政府在行使权力的时候

必须要受到法律规则的制约和约束。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是保障公民的权利。

其核心问题是司法法制化,即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对法律的正确选择与适用,

并且也是体现公平与正义的根本保障。如果要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法律的正

义价值,就必须在法律适用中运用法律推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能够理性

地,而不是经验地、直觉地去适用法律。“法律秩序(即法治)依赖于三个

9因此,台柱——一个自治的法律制度、普遍的规则和适用法律的推理过程”

我们也可以说,没有法律推理,就不可能有真正现代意义的法治。即没有了

法律推理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那么,法律推理对于依法治国的

重要作用就可想而知了。

(三)法律推理在推进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作用

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审判活动尊重、并且遵循司法的内在规律,以司法的本

来逻辑指导、建构审判活动。法律推理是法官审理案件,从而得出裁判结果

的基本思维方法,同时,法律推理也是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以及

有效性的重要手段,法律推理的过程就是对裁判结果正当性的论证过程。法律

推理,作为一种理性思维工具,可以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司法的目的和方法,澄

清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思维误区,从而达到推进司法改革这一作用。10其

7

8

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33页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9页

9(美)安.塞德曼、罗伯特.B.塞德曼:《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版,第162页

10郭春明:《通过法律推理推进司法改革》,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主要表现有一下五个方面:

1.通过法律推理增强司法权威

2.通过法律推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3.通过法律推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审判

4.通过法律推理推进裁判文书改革

5.法律推理是保证裁判结果具有正当性的手段

三、法律推理的微观作用

(一)在侦查过程中法律推理的应用的必要性

法律推理不仅仅是形式推理的简单列举,而是在司法实践中在综合考

量社会伦理道德、政治经济政策、法律基本原则精神等等的基础之上将法律

逻辑正确运用于案件解决的过程。是形式逻辑推理与实质逻辑推理相互交融

和予以运用的产物。在司法实践中,侦查过程中的推理更不可能仅仅是形式

逻辑的简单运用。公安机关在侦破种种复杂而无头绪的案件过程中,往往需

要从蛛丝马迹中发现线索,从得出的线索中有时甚至需要办案人员开动脑筋

提出大胆的假设。比如:通过失踪人员在失踪之后银行卡账户被陌生人员通

过手机进行过查询,可以初步得出假设犯罪嫌疑人可能是冲着受害人的钱财

而去,进而在侦查工作中进一步地对受害人社会关系进行调查的过程中,要

重点留意受害人社会关系圈中的经济关系这一层面,从而能更快更好地侦破

案件。所以说在侦查过程中的法律推理,并不是传统意义上僵硬死板的法律

推理,而是需要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灵活应变,提出大胆假设猜测,

进而在求证猜测中到真相的过程。侦查活动中所运用的侦查推理,是对已

经发生的、时过境迁的犯罪事实的逆向(回溯性)探索,其目的就在于探求

未知的案件事实,确定犯罪事实是否发生,并借助于事实真相查明犯罪人,

为起诉和审判做准备。11

以下述侦查推理为例来看:某储蓄所保险柜里存放的7000多元现金被

盗。侦查人员通过勘查后得出这样一个判断,这个保险柜门、锁、四周无任

何撬圧痕迹。据此推知,这个保险柜不是用工具撬开的。上述结论依据的背

景知识就是,如果保险柜是用工具撬开的,那么这个保险柜上就必然有撬圧

痕迹。既然通过现场勘查得知,这个保险柜上没有撬圧痕迹,运用充分条件

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就可以合乎逻辑地推知,这个保险柜不是用工具撬开

的。那么,保险柜又是怎样打开的呢?根据这样的背景知识,保险柜只能或

者用工具撬开或者用钥匙打开,既然已知,这个保险柜不是用工具撬开的,

运用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自然便可推出,这个保险柜是钥匙打开的。再

次基础上进一步往下推论,便可得知作案人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人。

(二)在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司法人员凭借着什么从纷繁复杂的案件证据中拨开重重迷雾,解开疑

惑,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答案就是,以证据材料作为依据通过逻辑推理来不

断推进认识,证据事实是可以为人所感知的材料,案件事实是为人所未感知

的客观情况,要运用证据来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对事实进行正确陈述,就必

须历经由已知推得未知的思维过程,即法律逻辑推理过程。

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一般来说,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的

联系较为明显,通常并不需要运用法律逻辑推理这一中间环节便可以直截了

11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43页

当地反应出案件的事实情况。比如说,证人陈述他亲眼目睹了被告人的行窃

行为,只要这一陈述真实可靠,我们就可以直接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这一

案件事实,在此就不需要运用逻辑推理。而间接证据则不同于直接证据,间

接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并不那么明显,并且,每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

反映案件事实的某一个片段或者某一个侧面,不能反映出案件事实的全貌。

所以,想要通过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就必须借助于法律逻辑推理这一中

介。12只有经过逻辑推理,才能充分认识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

之间的联系,才能将案件事实的各个片段之间联结起来,从而从已知的证据

事实之中,推得未知的案件事实。

直接证据虽然可以十分直接地反应出案件事实,表面上看,其似乎与法

律逻辑推理并无太大关系,然而,其实直接证据也是司法人员掌握了间接证

据之后,对案件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基础认识之后才得出的;并且,直接证据

的可靠性,也同样需要通过间接证据来进行证明。从这个意义上说,运用直

接证据也离不开法律逻辑推理。

那么,司法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是怎样通过推理来认识案件事实的呢?以

前述案件为例:某储蓄所保险柜里面存放的7000多元现金被盗。经过现场

勘查发现,保险柜的门锁、四周均无撬圧痕迹。上述是司法人员直接感知到

的证据事实,即痕迹物证。但是,仅凭这一证据事实自身,并不能直接说明

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妄谈反应出本案的作案人了。然而,稍具办案经验的司

法人员只要经过一番分析与思考,都能由关于这一证据事实的陈述得出这样

的案件事实的判断:“本案的作案人是用钥匙打开了保险柜。”在此基础上便

又可推知:“本案的作案人是具有掌握钥匙或者有接触钥匙条件的人。”

(三)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及其对司法归类活动的指导意义

法律概念之间的层序关系是指,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在内涵和外延方

面的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也就是说属概念与种概念之间的关系。从内涵角

度看,罪名概念之间的层序关系在于,具体罪名概念的内涵,同时包含了它

的罪名概念的内涵,还包含了总的“犯罪行为”概念内涵。13我们从罪名内

涵方面的层序关系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进行司法归类活动时,必须经历的

一个思维过程就是,在确认某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某个罪名概念外延指称的对

象时,第一步应当考虑的问题,是该行为是否符合总的“犯罪行为”内涵方

面的构成性质;第二步应当考虑的是,该人的该行为是否符合拟归属的那个

具体罪名概念隶属的类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只有在前两个条件完

全相符的情况下,才可能进一步地去思考该人的该行为是否符合某个具体罪

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要防止仅仅根据某人行为的表面现象轻率地直

接地以具体罪名概念内涵进行的对照归类行为。例如,因为A的行为导致B

死亡,对此,如果仅仅根据这一现象就直接定位归属为“故意杀人罪”、“故

意伤害罪”或者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就过于草率了。依据概念间内涵方

面的层序关系,如果我们要思考A的行为是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首先

要思考的是,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总的“犯罪行为”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因

为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由于“故意杀人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

罪”的一种,所以我们还要必须思考的是,A的行为是否符合“侵害公民人

身权利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一步地思考A的行为是否

12

13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第87页

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23页

符合了“故意杀人罪”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只有思考了A的行为是否一一

符合上述罪名概念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后,才能最后确认该行为是否归属于

“故意杀人罪”。

(四)在审判以及在裁判文书写作过程中法律推理应用的必要性

14它是在确认案审判推理是在诉讼活动中审判阶段所运用的法律推理。

件事实基础之上所进行的司法归类活动,其目的在于适用法律,并且正确履

行立法者所给予的制裁命令。所以,我们就必须通过法律逻辑推理,把法律

条款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传递给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结论。从而实现由一般

性规范向个别性规范的过渡,使得具体案件的裁决、判处也具有合法性和强

制性,从而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以及认定案件事实基础

之上所得出的判决结论,都不得是检察官或者法官个人意志的体现,也不得

是律师个人意志的体现,而它只能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而要达到这一目的,

其裁决、判处结论就必须是从法律规范判断中必然推出的,推理的前提与结

论之间必须具有必然性,至少是不存在合理疑点的。法官进行法律适用,对

具体案件做出裁决、判处结论时,必须针对诉称事实以及整个案件事实,并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学原理,充分说明采纳和反驳的理由,清楚、全面、

彻底、充分地表述对法律问题的见解,这是法官的基本义务之一,也是近代

以来对所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因为“陈述判决理由是公平之精髓。在现

代民主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为,收到判决结果的当事人有权利知道

判决是如何做出的。”正因为如此,国内有的学者针对我国法律适用现状,

呼吁“我们是到了法律推论引起足够重视的时候了”。就连也

不得不说,我国目前的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理由部分没理由,

只引用法条,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因此,说服力也就不大。”“司法判决

之所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执行和尊重,不仅仅是因为它是握有司法权法官作

出的,更在于其中的法律推理与原理的阐述具有不可抗拒的说服力。”15

四、如何充分发挥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

理相结合16

根据法律推理是否涉及法律的价值理由,我们把法律推理分为实质法律

推理与形式法律推理这两类。

形式法律推理的基本特点是,在法律推理的时候依据了同样的前提就应

当得出同样的结论。比如说,在相同的犯罪事实、相同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假

定条件的情况之下,就理应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援用相同的法律条款,并

得出相同的裁决结论。在实际运用形式法律推理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允许

掺杂或介入其他任何的法律之外的因素,不对不同人就实行区别的对待。正

因为如此,严格、准确地运用形式法律推理既可以充分地体现“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和“依法审判”的原则,也可以保证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

见性,对维护司法的统一和一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达到法治所

必需的条件。

所谓实质法律推理,就是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在某些特定的场合,比如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时候,或者是有法律漏洞出现的时候,再或者是法律虽

14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第231页

15贺卫方:“对抗制与中国法官”,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4期

16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2页。

然有了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本身过于的抽象和概括;或者是法律规定本身互

相交叉,法律规定本身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或者依法律规定,运用形式法

律推理去适用法律会明显地违背法律精神,从而无法实现法的价值,或者违

背了立法者的真实意图等情形。而“一定的价值理由”常常指的是法律规范

之外的根据、依据以及理由。比如说有,适用者需要考虑立法者的意图、法

律的精神、法的一般原则、法理、国家的政策、当前的政治、经济形式、社

会公共道德和秩序等伦理道德或社会方面的因素,即波斯纳所说的“法律外

部的世界”17

由于实质法律推理不以,或者说实质法律推理不仅仅以确定的某一法律

条款作为知道整个推理过程进行的依据,它的推导还必须以一定的价值理由

作为前提。18因此,实质法律推理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推理的结构、形式方面

的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实质法律推理不涉及,或者说没有结构形式,

而是涉及以对法律规定,或者案件事实本身实质内容的分析、评价作为基础

而进行的一种价值判断。所以我们说,实质法律推理实际上是一种涉及实质

内容和一定价值理由的非形式的推理,是一种推理结构更加复杂、层次更高

的推理,而非仅仅通过简单地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就能完成的推理。因此,

对实质法律推理的研究就不仅要采用形式逻辑和形式化的方法,更要而且主

要是采用各种其他形式的非形式化的方法。

我们把法律推理分为实质法律推理和形式法律推理并不意味着两种推理

是相互排斥的。19事实上,在法律适用过程的推理活动当中,这两种推理经常

是交叉使用、互相渗透、它们是密不可分的。只不过在不同法律制度和法律

传统的国家(或地区),或者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不同的法律

适用领域如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适用里,对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

的运用有所偏重而已。通常,在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大陆法系国家中,

法律适用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以实质法律推理为辅;而在以判例为主要法

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质法律推理的运用就相对广泛了。20在刑事法律适

用中,由于实行“罪刑法定”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法制原则,因此,

一般以形式法律推理为主要的推理形式,基本上没有单纯运用实质法律推理

的情形;而在民事法律适用、经济法律适用(尤其是仲裁适用)中,运用实

质法律推理的机会就要多得多。

形式法律推理与实质法律推理相结合,不仅有利于发挥形式法律推理的规范

性,权威性功效,而且综合考虑了“法律外部的世界”,如此形式地运用法律

推理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审判的公平、权威,从而真正实现法的社会作用和

效果,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实现法的目的价值——公平正义。

(二)如何推进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应用

1.提高入职门槛,严卡入职门槛

如果把司法机关比作一台精密的仪器的话,那么,司法机关的每一个

工作人员都是这台精密仪器的重要零部件。每一个零部件的制作精细,做工

精良,严丝合缝,都是保障这台精密仪器正常运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

司法机关比作人的身体,工作人员就是身体中每个分子细胞,一旦有一个细

17

18

(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朱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页

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30页

19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

20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67页

胞癌变,都会对整个人的健康造成影响。所以说,司法机关中,每一个人员

的理论、实践、道德素养都关乎着整个司法机构能否正常运转,能否正确地

将理论实际相结合,从而实现法的社会价值。法律推理是建立在有着扎实法

律功底,严密思维逻辑,理性分析的头脑基础上的逻辑,能否将法律推理正

确运用到案件中,给案件的当事人,给社会交出一份满意答卷,关乎司法尊

严,关乎社会稳定,所以我们必须提高相关司法机关的入职门槛,严卡入职

门槛,杜绝权钱交易,人情庇佑,让那些真正知法、懂法、用法、道德品质

过硬的人才进入司法机关工作。这样,才能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整体素质,

保证法律推理能在案件解决中得到很好的运用。而那些通过人情进入司法机

关工作的人员,理论功底不够扎实,往往容易凭感觉凭经验做事,从而影响

法律推理的正确运用,影响司法公正,对案件的正确解决起到消极作用。

2.加强在职教育,规范办案观念。

对一些老一辈工作者,以及新入职人员加强在职教育,强化规范的办

案观念。

老一辈的工作者要端正工作态度,切勿迷信经验,依然要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推理为手段。

对于老一辈的司法工作者,由于长期的办案经验积累,在遇到同以前

相似的案件情况,或者表面看起来较为简单的案件的情况之下,就容易陷入

经验主义的思维套路。由于我国法理学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

的法律推理理论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官不知道法律推理是何物,判案

往往依靠的是司法经验和直觉。21在审案判案的过程当中,如果缺乏了法律

推理,就如同做题缺乏解题思路,不能对症下药。那么司法公正又从何保障

呢?所以,即便是对老一辈的工作者来说,不断地学习教育有关法律推理的

理论以及实践,不断使其在头脑中强化运用法律推理的观念是十分必要而且

迫切的。新入职的人员,在我们司法领域入职门槛不断提高的今天,其理论

素养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如何讲形式推理与实

质推理相结合,就需要其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摸索,新一辈老一辈的同志相互

交流才能不断提高受理案件的水品和质量。

3.发挥监督职能,保证信服力强。

监督机构发挥职能,在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之前认真审核,保证文书

的写作证据充分,推理明确,信服力强。

在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法官的判决书一般写得比较简易和随意,大多判

决文书都是先简要地说明了原被告陈述,再认定案件事实,再根据并对照法律

条文便做出了判决结论,这样的裁判文书写得过于简单,很少见把法律条文和

案件事实加以结合与分析,十分缺乏法律理由的说明和列举,缺乏充分的判决

论证。并且这些现象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更为严重的问题。在判决之中,

法官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才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中寻论证的路径,自

上而下的法律推理由此变成了自下而上。有人因此便称之为“倒置的法律推

理”。以致有的学者认为,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物,而摇

身一变成为了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指南。而至于这个判决又是如何被确定的,

我们却不得而知了。但是,它也有别于法官对案件的直觉判断,直觉判断依赖

的是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上的,是经过理性、逻辑、辩证、缜密的思维过程的。

而法律推理倒置过程产生的结果并非来源于审判经验,而是基于法官的个人

21雍琦:《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33页

的主观臆断做出的一种先入为主的裁判上的缺陷。对于现实中存在的这个问

题,我认为并不能仅仅有赖于法官自行觉悟其写作习惯上的缺陷。一方面,

如前所述,要加强对人员的在职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监督。在文书送

达当事人之前,法官所撰写的法律文书应当再次通过监督和审核,在法院检

察院我们可以设立相关法律文书在审核机构,在法律文书到达当事人之手之

前对法律文书的逻辑严谨性进行审核,修改,增补,问题严重的可退回给法

官要求重做。运用权力的制衡来保障文书的质量,从而达到法律文书具有更

强信服力和更强执行力的效果。

4.发挥公民监督,维护自身权益。

在裁判文书不明确不细致,缺乏推理严密度,信服力低的情况下,

当事人可以要求司法机关对文书的写作做出解释说明,如有必要,可要求司

法机关重做法律文书。

在下发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件当中,法律推理欠缺的情况在实

践中比比皆是,也导致了当事人对法律文书的信服力不强,心有怨念,从而

导致法律文书的执行力削减的状况。针对这一问题,除了司法机关内部的监

督之外,公民对法律文书有疑问的地方可以要求司法机关进行解答,并且在

情况严重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司法机关重做法律文书。但这一提议实际在实践

中并不切实可行。因为我亲眼目睹我爷爷因为家里的官司不断地申诉、上访,

控诉法院没有依法办案,但是老人家总是被相关机构放鸽子。司法机关出现

的重大疏漏尚可以如此视而不见,更不用说司法文书中的纰漏要改正了。所

以适时地应当增加总理接待日这类的普通民众能更加直接接触到上层领导

以及监督机关的机会,让司法更加规范,人民众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因为比起司法机关工作繁重,人民众的事虽多,虽杂,但人民众的事无

小事,这才是司法机关应该贯彻好的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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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琦金承光姚荣茂:《法律适用中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雍琦:《法律逻辑学》,法律出版社

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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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期刊文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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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郝建设:《论法律推理》,载《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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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桂林:《法律推理的实践性原则》,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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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胡桂哲:《浅谈法律推理的有效性》,载《学术探讨》,2010年第4期。

【7】石现明:《为何需要实质法律推理》,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4期(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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