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罗马法的复兴
作者:郝晓丽 文章来源: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点击数:206 更新时间:2009-12-8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 ,以其深邃的法律思想、深刻的法学理论、科学的结构体系和合理的法律分类 ,征服了整个世界 ,是人类法制史上最珍贵的历史遗产,罗马法的复兴是对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为代表的罗马法的大规模的研究和继受。对西欧大陆各国特别是德、法两国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深刻影响 ,并为世界法律文明做出巨大贡献。
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时至今日罗马法所蕴涵的基本精神仍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罗马法产生如此深远的影响,除了其自身固有的生命力外,其复兴和广为继受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罗马法的复兴和继受不仅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大的借鉴作用。
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
所谓罗马法,是罗马共和国及罗马帝国时期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罗马法的历史开始于东罗马帝国时期,于东罗马帝国皇帝 查士丁尼一世时期达到鼎盛。罗马法的起源是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49年)。在此之后,罗马法取得了很大的发展,经过几个世纪,其形成了今天许多国家的法律的基石。
法律是公认的行为规则,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它的出现完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恩格斯曾对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很深刻的解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这句话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实质。一般来说,历史上的法律都取决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它随着社会条件的出现而出现,同时又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所谓法律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作为它的反映物的法律发展变化的历史。罗马法的形成和演变正是罗马社会不断发展和变化的结果。
当罗马国家的版图只包括意大利本土的时候,奴隶主统治集团利用贵族共和制的形式维持自己的统治。公元前1世纪末,随着罗马疆域的扩大和社会内部矛盾的尖锐化,奴隶主统治阶级便抛弃了贵族共和制,而采用军事官僚的君主制。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发展的同时,罗马法也形成并不断发展变化,它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亚非国家和希腊诸国的法律,经过几个世纪的演变,最终成了奴隶制社会最
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各国剥削阶级的法律产生了极大影响。
当然,罗马法的不朽与伟大与当时的政治上的辉煌是分不开的,但更重要的是它与当时的经济状况更加联系密切。早在罗马帝国时期,伦巴地肥沃的平原和意大利北部的诸多城市——比萨、米兰、伦巴那、威尼斯、热那亚、佛罗伦萨、帕尔玛、巴都阿、莫德纳以及其他城市商业和贸易已经相当地发达。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一样:“所谓法律的历史就是与一定时间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作为它的反映物的法律发展、变化的历史。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生活,这种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
《国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确定了统一的无限私有制概念,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是有关罗马帝国政府的法律,私法是有关个人利益的法律。” 私法基本上分人、物、对人权(即债券、契约等)、对物权以及民事诉法等五个部分,体现了私有制和商品交换本质的法律关系问题。它奠定了后世西方大陆法系的基石,它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渊源繁多,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罗马私法发达,形成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结构体例,罗马公法中也有一些颇具特的制度。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做出了杰出的贡献。经由12至16 世纪的“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对后世,特别是近现代西方法律和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然而罗马法也曾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自西罗马帝国灭亡之后,罗马法作为整体,作为一个统一国家的法律制度来说已经中断。但这并不等于它在西欧社会生活中完全消失。从5世纪中期到11世纪末期,也就是从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以前这一段时期,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基础同时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但在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各王国中,罗马法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仍保持着效力。
二、罗马法复兴的概念及其原因
罗马法复兴,在西方法律史上是指公元12至16世纪,欧洲各国和自治城市,所开展的研究罗马法的典籍,并将其基本原则和概念适用到法律实践中去的学术运动。它与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一起构成中世纪西欧三次大的改革运动。
罗马法复兴不是一件孤立的法律革新运动,而是适应中世纪末期社会经济生活的急剧变迁,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
的产物。中世纪复兴罗马法的原因:
西欧在12世纪发生复兴罗马法运动,当然不像某些著作所断言的那样,是因为查士丁尼法律汇编原稿的重新发现,从而引起了各国法学家们研究罗马法的兴趣,其原稿的发现至多不过是引起这次运动的直接原因,只是一次偶然事件,产生这次运动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的客观需要。
在经过长期衰退之后,到10至11世纪西欧商品货币经济开始逐渐恢复,手工业和农业重新分离,在商人和手工业者聚居的地方形成了城市,随之而来的是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土地是财产主要形成的状况开始改变,动产的主要性不断提高,尽管各地区发展不平衡,但从自给自足的封闭式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这一趋势已见端倪,从而产生了许多新的关系需要调整,而当时西欧各国现有的法律,包括习惯法、商法、城市法、教会法和王室立法都不能适应这种客观需要,其中商法虽然是专门调整商业关系的,但它只调整商人之间,以及商人与非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关系。商业法院也只设在城市,并不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商人的案件。对双方当事人都不是商人的一般动产和契约关系,商法同样无能为力。王室立法同样无力担当此任,因为这时的西欧还处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只能在自己管辖领地上行使权力,还不存在全国性立法和司法机关(英国是个例外),自然也就不能指望国王政府制定的法令来满足经济条件变化产生的要求了。
在这种情况下,从整体来看已经中断了五六个世纪的罗马法成了社会所需要的现成法律。因为罗马法是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这种法律能够满足这时西欧各国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的需要而有余。正如恩格斯指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地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而且罗马法在西欧各国,特别是在意大利和法国南部的某些地区和领域,一直没有停止适用。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接受,从而促使人们加强对它的研究和适用。
所以罗马法在西欧的复兴不是偶然的,而是西欧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要求,也是罗马法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
三、罗马法的复兴
罗马法“复兴”不是在它已完全不存在的条件下来恢复,而是在它长期衰落之后的振兴。罗马法复兴自12世纪开始,延续数百年,相继出现了波伦亚、巴黎、伦敦等研究中心,在研习罗马法的热潮中,学者以法律院校为基地翻译注释,研究罗马法文献,按先后形成的三个学派对罗马法研究的进程,大致可以划分
为三个历史阶段:注释法学派时期(1100年-1250年),评论法学派时期(1250年-1400年),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1400年-1600年)。
(一)注释法学派时期
注释法学派时期是罗马法“复兴”的开端,它是以经院哲学为理论基础,运用逻辑方法,在罗马法的典籍旁或行间进行注释,因此而得名。注释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对法律名词进行解释,一是对法律的条文和原则进行阐释。最先采用注释方法的原因是:印刷术尚未发明,边白注释最为经济简便。由于只能对宗教典籍进行注释,不得删改,因此这种由文法学校发展而来的基本技能,对弄清罗马法中的词意和概念,发挥了巨大作用。注释法学派的目的,就是先对罗马法做出确切的解释,为国王和司法部门提供咨询。注释工作具有较强的实践性,深受各地法庭的重视。
注释法学派的创始人是西方法学界公认的被誉为“法律之光”的伊纳留,主要学术成就是对伦巴德法和《查士丁尼法典》及《法学阶梯》进行注释,留有《法典概要》一书。被誉为“法学大师”的阿佐是注释法学派承先启后的杰出人物。主要学术成就是依照《国法大全》编辑了《阿佐概述》。这部著作超过了前者的成就。最杰出的注释法学家要数阿库修斯。他对以往的各家注释进行了艰苦的整理、鉴别和综合工作,历时40年,完成传世巨著《通用注释》。他的注释在法庭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在法学界被认为是最严肃的科学著作。
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功绩是最先预见到罗马法的可适用性,把《国法大全》作为优于粗俗的习惯和法庭实践的成文理性法,作为维持现存社会秩序的一种规范来研究,对原文进行了甄别和整理,并做了初步探讨,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但是在研究方法上,他们以机械的规则取代了科学的推理,以权威性注释取代了罗马法典,常常以讹传讹,背离其本意,其结果使该派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根基。
(二)评论法学派时期
评论法学派时期是罗马法复兴的高潮,经过注释法学派的努力,研究和传播罗马法的任务到13世纪中期已经完成,为了运用罗马法,使罗马法同中世纪西欧的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于是评论法学派应运而生。评论法学派形成于注释法学派之后,并与之相对立,又称后期注释法学派。研究方法主要是辩证推理、逻辑推理、讨论、分类、评注、三段论法和二难推理等,其工作的重要意义在于使罗马法与城市法、封建习惯法、日耳曼法和教会法的原则相互联结和适应。
评论法学派非常重视社会的现实需要,并不停留在只把《国法大全》视为普通法上,不仅将
其引入立法和司法活动中去,而且还表现在解决各种法律体系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上,他们的法律冲突理论迄今仍有参考价值。
评论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14世纪意大利法学家巴尔多鲁。他的成就主要是,将几个世纪以来的罗马法学尤其是对《学说汇纂》的研究成果转换为当时可以适用的法律,对后世法学尤其是德国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有人甚至认为他的理论是德国现代法学的直接来源之一。评论法学派在研究方法上突破了注释法学派只对原文注释,固守罗马法条文的局限性,它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实践的结合,根据时代需要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适用于改革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有了新的突破。
(三)人文主义法学派时期
人文主义法学派,以人文主义为指导思想,着重于研究罗马法的本意和历史沿革关系。人文主义之所以渗入法学研究,是因为法律不仅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而且也存在于人们的思想王国中,同时,法律研究人文化对于最终建立资本主义化的法制,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是阿西亚特。他虽是意大利人,但对法学的贡献却属于全欧洲。他的罗马法研究涉及范围很广,除对《学说汇纂》进行评论外,他提出的“法律意见”约有800条之多,涉及各种实际法律问题。该派代表人物还有德国的查修斯,法国的居亚斯。
人文法学派对罗马法复兴有着巨大的贡献,其历史功绩是:恢复了罗马法的全貌,不仅对《国法大全》进行历史性考察,而且还对400多份罗马法残篇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回到罗马法原文”的口号,以求准确探求罗马法原意和适用性;试图综合和归纳真正的罗马法,并为其注入人文主义的精髓,建立起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完整性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以外的传播。罗马法复兴在意大利兴起后,很快扩展到欧陆各国,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其中按影响程度的大小,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
1.受影响最深的是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的巴西、阿根廷、秘鲁、智利、哥伦比亚等拉丁语系国家,南非和苏格兰也采用罗马法。
2.受影响较深的为法、德、意、瑞士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曾是它们的殖民地的国家,如埃及、土耳其、泰国、墨西哥、美国的路易安那州(原法国殖民地),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居民为法国人)等。
3.受影响较弱的是俄国和瑞典、挪威等北欧诸国。
4.受影响最弱的是英国和美国等,但其衡平法采用的是罗马法原
则,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信托和遗嘱等,也来源于罗马法。
四、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罗马法复兴在当时来说是非常具有影响力的伟大事件,它对当时的法律、政治、经济都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因此,它有着重要的意义。我认为其主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在西欧中世纪,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是资本主义经济和市民等级进一步成长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封建割据尚存的历史条件下,要建立民族统一国家,只有通过加强王权,建立国王政府和市民等级的联盟来实现,罗马法关于君主权力不受限制的原则,为加强王权,消除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武器;经过各大学的培养,西欧逐渐形成了一个世俗的法学家阶层,他们被吸收到各国政府中担任行政和司法职务,取代了过去教会僧侣的地位;他们积极支持国王扩大权力,反对大贵族各自为政,成了运用罗马法这一武器的中坚力量。同时,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得到比较顺利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不断加强,而这时的市民等级是支持国王的。可见,罗马法“复兴”促进了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促进了法学的发展,为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5世纪以后,法学在西欧长期衰落,这时法学掌握在基督教僧侣手中,和其他科学一样,成立神学的分支,主要研究教会法,世俗法从未受到重视,经过罗马法复兴,以研究《国法大全》为突破口和中心,世俗法蓬勃发展起来,形成了先后支配西欧法学研究领域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和法国的法学大师,造就了众多的法学人才,产生了许多法学著作。这就为把罗马法运用于实践准备了条件,从而为正在成长中的资本主义提供了现成的法律形式,而且经过法学家几个世纪的研究和实际运用,罗马法本身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同各国的社会实际结合起来,成了意大利法,法国法或德国法,这就为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创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提供了条件。同时,也由于英国和大陆各国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具有明显的区别,后来才形成了西方两大法系(日耳曼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划分。
3.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反封建斗争提供了思想武器,为了证明推翻封建统治,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17、18世纪新兴资产阶级创立了近代自然法学说;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他们还明确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学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则是从
罗马法中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的平等原则发展而来。尽管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上的平等原则,在阶级本质和具体内容上都不相同,但它们之间的继承关系却明显可见。在这种继承关系中,罗马法“复兴”起了中介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的复兴不仅对西欧中世纪后期的历史发展起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这种作用超出了中世纪,也超出了欧洲。
五、罗马法复兴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复兴对近代法律的发展也有很深远的影响。许多法学经典著作都对罗马法给予了很高的评价。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它是我们所知道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正因为罗马法对私有制和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简单商品所有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以致后来的立法不能对它做出任何实质性的修改,著名的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律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所以,罗马法至今仍旧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力,具有重要价值。
现在我们的法律的一般理论,法律分类和实施方式都应归功于罗马,如果没有罗马法理学家几个世纪以来持之以恒的潜心于罗马法形成的一般原理和特殊规则的研究,那么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会是什么模样,是难以想像的。野蛮人推翻罗马帝国之后,那些征服者什么模样,是难以想像的。实施罗马法也不懂其实施的条件,文明之光从此暗淡下来,直到罗马法复兴之后,才缓慢地消除了对法律的野蛮实施。作为成文法的罗马法重新回到欧洲,为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和德国奠定了习惯法的基础。罗马的古老神庙和公共建筑成为后来建筑的材料储藏室,如此类似,现代欧洲法,其实质以及推理方法都是利用罗马法的材料建造而成的。现在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即使是主观上并未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必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具体影响表现在:
1.罗马私法体系。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的五编制,其他
资产阶级国家如丹麦、意大利、希腊、瑞士等国的民法典,也都仿效法、德两国私法体系,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因此,罗马法对资产阶级统一法制具有重大的贡献。
2.罗马法的原则。罗马私法的三原则私人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演变为后来资产阶级民法的基本原则,如今也是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还有罗马法中固有的原则——“特别法优与普通法”这也是我国当代法理学中的重要原则。司法的终局性也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上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一原则随后被世界各国所继承和适用。一些具体的原则,如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原则也为后世所承袭。
3.罗马法的许多具体制度。如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一夫一妻制度、特留份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等,对资产阶级立法也有巨大影响。
4.罗马法中概念、术语。如法律行为、民事责任、代理、占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债等等,也为后世资产阶级立法所继承。罗马法也提出了占有(一种事实状态:某人拥有某种物体)与所有权(一种权利:某人可以对物体做任何行为)的区别。还有,现代的契约概念就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合意规定。至今,其中的很多概念还被我们现在通用。
5.罗马法学家的思想学说及罗马法学发展的成果,也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学说汇纂》的著述,成为19世纪世界发达之德国法学的历史渊源。罗马法分为本国国民所适用的“市民法 ”以及适用于外国人的“万民法”,后者就是现在的国际私法的起源。
结论
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一项是《圣经》,另一项是罗马法。在我们的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既是古代社会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古代的罗马国力之强盛,幅员之广大,人口之众多,经济之发达,早已成了悠悠往事。然而,罗马法律的基本精神,罗马法律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他所著的《罗马法精神》一书中所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基督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之而消灭,宗教随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孕育它成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
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遗产。在提倡和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学习和借鉴罗马法的优秀成果,对于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还具有重要的作用。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郝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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