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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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合肥市环保局)

小额贷款业务法律法规汇编

目录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3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3

2、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

137号).........................................................................................................................................................9

3、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13

4、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82号)..............14

5、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268号).........16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19

7、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6号)........................23

8、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银发〔2016〕113号).........................................................................................................27

9、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33

10、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35

1/117

11、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

办函[2017]56号)....................................................................................................................................40

12、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48

13、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52

14、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号)..........60

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63

1、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09]5号).....................................63

2、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67

3、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1]59号)..............................83

4、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粤金〔2012〕6号)...86

5、关于印发《广州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金融〔2013〕28号)

.........................................................................................................................................................................89

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未分配利润发放贷款的试行办法(粤金〔2014〕71号).....95

7、关于印发《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解散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金

贷监〔2016〕1号)................................................................................................................................97

8、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粤金贷监〔2016〕261

号).............................................................................................................................................................101

9、关于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粤金贷监〔2016〕5号)..............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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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政策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50号)

......................................................................................................................................................................109

11、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实施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细则(穗金融规〔2018〕5号)..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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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

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

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

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

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

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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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

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

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

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

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

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

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

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

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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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

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

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

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

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

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

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

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

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

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

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

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

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

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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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

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

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从事活动的,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活动的处置,需要由

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协调

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

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

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

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

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

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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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

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

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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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

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08〕13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

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005年以来,部分省市的县及县以下地区试点设立了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

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机构(以下统称四类机构),这对于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培

育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保证四类机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

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存款准备金管理

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暂不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行应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交存存款准备金,村镇银

行的存款准备金率比照当地农村信用社执行。经批准开办代理国库业务和代理国债业务的村

镇银行,除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以外,还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缴存财政存款。

村镇银行存款准备金和财政存款的交纳范围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

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会计部门核定。

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营业部门在“21129其他商业银行存款”科目下为

村镇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核算村镇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221金融机

构划来财政存款”科目下开立账户,核算村镇银行划来的财政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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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贷款利率管理

经批准吸收存款的机构,其存款利率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四类机构的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四类机构应建立健全利率定价机制,按照贷款定价

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并且符合司法部门的相关要求。四类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

报备政策的要求,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

三、支付清算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申请

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和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

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村

镇银行的支付系统行别代码为“320”,行别类型为“其他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需要使用人民币

票据凭证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统一制版、印制。票据凭证由村镇银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组织订货和管理,结算凭证由村镇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的格式自行印制和管理。村镇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需要使用汇票专用章的,应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汇票专用章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06〕[2006]54号)的相关规

定,确定汇票专用章式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支付结算管理部门备案。刻制汇

票专用章时,应选择经公安机关批准、具有承制公章资格的印章经营单位刻制。本票专用章

的格式、内容和刻制按照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规定办理。贷款公司、农村

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使用的票据凭证和汇票专用章比照村镇银行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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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

[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

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

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

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

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

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

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

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

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

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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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

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

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

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

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

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

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

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

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

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

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

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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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

(财金[2008]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各类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

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财金[2008]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三、各地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

稳健经营和发展。

财政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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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2号)

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2009年4月以来,银监会陆续收到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借国际金融危机违法经营

和发放的众来信。刘明康主席对此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政

策规定,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

监发〔2008〕23号)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

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河北省政府据此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5号),明确“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

款公司试点的审批、监管工作”和“设区市和县(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日常监管工作”。按照上述规定,河北银监局在收到批转的众来信后,立即将举报信函

告河北省金融办,商定由河北省金融办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函告河北银监局。同时,河

北银监局联系并告知举报人,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的职责和权

力,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核查,请举报人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的有权部门进行反映。

目前,河北省金融办已对举报唐山裕丰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处理。针对近期

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为确保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有效

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现就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要加强与省级金融办公室或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关注

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存在的暴力催债、非法吸收存款和等行为,一旦发现苗头性问

题,及时函告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对收到的各类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举报信函,及时转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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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各银监局要提请省级政府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的非审慎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根

据辖内经济发展需要和实际管理能力,科学规划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数量,严格执行向银行业

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条件,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有序规范发展,并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

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和风险责任,及时查处各种违法

违规问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和审慎经营,防范可能引发的各类金融风险。

三、各银监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及其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政策宣传,切实把握好

舆论宣传导向,积极引导主流媒体开展正面宣传,理性看待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及其改制为村

镇银行的政策,强调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目的和初衷是引导民间资本支持“三农”和中小

企业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建成专业性的贷款组织,而不是转制成村镇银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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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

(2009年8月27日银发[2009]268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对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

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决定建立《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

融统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机构

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

[2007]6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银监发[2008]23号)有关规定成立的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

二、报送内容

(一)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

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等基本信息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1)。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总量及结构

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2和附件3,指标校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报送自年初至报告期的人民币、外币和本外币汇总损益情况及年度

审计后本外币利润情况,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成果和盈利结构情况(具体指标详见附件4和附

件5,指标说明详见附件6,指标检验关系按现行金融统计制度执行)。

(四)专项统计指标,从贷款对象、贷款用途、信用形式、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等多角度全面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情况(详细内容见附件7)。

三、报送频度和时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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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报送频度为年度,于年后31日18:00

前报送上年末情况,首次报送于2009年9月18日18:00前报送2009年8月末情况。

(二)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情况,报送频度为月度,于月后4日18:00前报送上月末数

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8日18:00前报送2009年9月末数据。

(三)本外币利润情况,季度损益表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20日18:00前报送上季末

数据,首次报送为2009年10月20日18:00前报送2009年第三季度末数据;年度利润表

报送频度为年度,于次年5月12日前报送上年末审计后的法人本外币数据,首次报送为2010

年5月12日前报送2009年末审计后数据。

(四)专项统计指标,报送频度为季度,于季后20日18:00前报送上季末数据,首次报

送为2009年10月20日18:00前报送2009年第三季度末数据。

四、报送方式

(一)人民币和外市资产负债情况、本外币利润情况和专项统计指标通过金融统计数据集中

系统报送(具体报送内容要求见附件8)。

(二)企业基本信息情况以excel电子表格形式逐级报送。

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报送至法人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文件命名为:“××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汇总后通过OTES报送至$统计司统计数据@PBC,文件命名为:“××

省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内设两个表单,分别命名为“××省贷款公

司”“××省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报送本省辖区内所有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单个法人基本信

息情况。

五、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方面要做好与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工

作,另一方面要做好辖区内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落实和数据报送工作(贷款

公司机构类编码为j010,小额贷款公司机构编码类为j020),同时要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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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了解,加强数据质量监控和统计分析工作。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

至辖区内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附件:1.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2.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人民币)

3.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外汇)

4.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季报表

5.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年报表

6.金融机构本外币利润统计指标说明

7.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专项统计指标

8.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具体报送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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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

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

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

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民银行省级分支

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

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

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

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

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

备案。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配合,做

好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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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流程管理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应根据“先建立制度、再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

的原则和人民银行已发布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接入

征信系统的申请流程及具体管理规范,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向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提出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正式

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载明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申请接入征信

系统的方式等;

(二)公司章程;

(三)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正式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履历及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七)营业场所、技术设施、信息档案管理、保密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文件、资料。

(八)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接入征信系统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一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

(三)有健全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技术设施。

非间接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保证本端网络接入、系统的安全性。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申请机构是否可接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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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系统的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审查意见上报总行征信管理局。总行征信管理局对申请

资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申请机构能否接入征信系统给予批复。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科技部门根据已报备的网络接入方案具体组织网络工程实施,并

对已批准接入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网络安全方面进行相关指导和检查。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中心根据总行批复的接入方案和批准的小额

贷款公司名单,按相关规定组织数据报送及用户开通等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模式

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模式有以下4种:

(一)集中组织、一口接入。由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组织辖内小额贷款公司

建立数据统一报送平台,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集中统一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统

一报送平台设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中心。

(二)直接接入。在人民银行网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网间互联平台直

接接入征信系统上报数据。

(三)依托商业银行接入。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和与其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协商,通过商业

银行网络接入征信系统。

(四)间接接入。在网络接入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人民银行征信中

心分中心报送和查询信息。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科技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上模式研究拟订

接入方案。

四、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后的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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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在数据报送、信息查

询和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

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相应职责,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完整、准确,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信贷业务,除已发放的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之外,经被查询人的书

面授权,可以向征信系统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信贷业务终止后,不得再查询信息主体

的信用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与征信系统相连接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与互联网和其他任何网络连接。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认为其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时,可以通过注册地人民

银行征信中心分中心或直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解散、破产等终止事项时,应当退出征信系统,并在人民银行省级分

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和注册地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下销毁其收集的信用信息,或采取人民银

行同意的其他方式妥善处理。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

关责任人责任、暂停提供信息查询等措施:

(一)未执行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二)未能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信息的;

(三)越权查询征信系统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外目的的;

(五)泄露从征信系统获得的信用信息的;

(六)违反人民银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的;

(七)有其他危害征信系统安全、稳健运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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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小贷”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发〔2011〕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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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

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

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发〔201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

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维稳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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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4日

附件

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

务(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另有规定)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

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

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

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

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实质穿透,明确职责分工。结合从业机构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

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

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经营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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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全面覆盖,实施分层整治。依据法律法规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

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

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

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坚持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于确无法律和监管要

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

管真空。

二、整治重点

(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

下问题:一是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

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二是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

三是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

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四是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五是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一是持牌

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二是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

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三是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互联网金融活动(不

含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资产管理业务)。

(三)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

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

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是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由牌照主管部门进行整治。二是不持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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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业务牌照,但明显具备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的,

按照相关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整治。三是不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也不明确具备P2P

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业务特征,或者不以P2P网络借贷、股权众

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为主营业务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采取“穿透式”监管

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

责任。

省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各类企业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专项整治

情况,督促省金融办(局)与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共同承担牵头整治责任,并督

促当地工商、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省金融办(局)利用各类举报信息或建立

举报信息平台,汇总各方面关于互联网资产管理等跨界金融活动的信息;组织相关部门对涉

嫌违法违规的信息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界定的业务性质由相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省金

融办(局)牵头对本地区的各类交易场所、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租赁公司开

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积极配合省金融办(局)开展信息摸查

和业务定性等相关工作,对于业务嵌套关系复杂、职责难以界定的,要承担牵头责任,会同

当地有关部门联合整治。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

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牵头进行整治。证监会省级派

出机构负责对界定为证券、基金、期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牵头进行

整治。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要负责对界定为从事互联网保险等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省工商局

负责对相关机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整治,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提供给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

理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开展对以投资理财名义开展金融活动的整治。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相

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

术支持工作。省公安厅(局)负责查处涉嫌犯罪案件,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损工作,

配合做好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省宣传部门和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负责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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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其他部门要与金融管理部门共同对

本行业的企业跨界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摸查取证、业务定性、督促整改,做好整治工作。

本方案不改变、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现行处置机制安排,认定为、非法

证券期货活动的互联网金融活动,仍按现行工作机制进行处置。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

(一)信息排查。省工商局与整治工作的相关牵头部门实现工商登记信息的互联互通,

牵头对本地区企业注册名称中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

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等字样的企业进行筛选。省通信

管理局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挖掘可疑的企业信息。省金融办(局)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传真、

邮箱等信息,汇总各方面举报信息,以及信息排查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对于跨区

域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注册所在地和经营所在地的省金融办(局)和金融管理部门当地

派驻机构要加强合作,互通汇总摸查情况。对于房地产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办的互联网金融平

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摸查信息。摸查过程中,要积极做好客户资金保护工作。

此项工作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职责界定。对于信息排查阶段获得的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名册,省金融办(局)

组织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进行业务性质界定,按照本方案的分工安排,分别由相

关部门牵头进行整治。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应高度重视业务性质界定工作,积极配合

省金融办(局)落实整治责任,不留监管空白。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企业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并向违法违规从

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督促其限期整

改,整改完成前不得开展新业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开展金融活动的,

由牵头出具意见的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办金融业务,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通信主

管部门根据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从业机构的网站及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公安机关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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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整改意见依法查处相关从业机构及责任人。

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各自负责领域的整治情况进行自查,将工作进展、疑难问题等情况

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落实整治方案领导小组要加

强对相关工作的督导,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对于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推广;对于整

治工作落实不力、整治一批、又出一批的,应查问题、及时纠偏,并建立问责和惩处机制。

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四)验收总结。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企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组织起草各类企业

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领域整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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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财务局:

为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在“三农”、小微企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发

展,现将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

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

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具体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执行。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

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

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

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

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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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五、2017年1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

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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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6月9日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

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整治办函[2017]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

联合工作办公室:

近期,具有无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无客户体限定、无抵押等特征的“现金贷”业务

快速发展,在满足部分体正常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过度借贷、重复授信、

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

患。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

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规范整顿“现

金贷”业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

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

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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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

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

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

“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

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

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

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

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

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

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

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

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

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

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或吸收公众存款。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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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

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

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

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

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

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

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

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

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

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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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

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

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

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

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

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

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

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和取缔;对于借机逸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

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

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涉嫌、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

分别按照处置、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

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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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

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

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

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

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

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

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

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

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

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代章)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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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近年来,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在提高金融服务普

惠性、改善金融服务质效和降低金融服务成本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资质审批不

严、越权审批、高利放贷、暴力催收、非法经营等问题,潜藏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

患。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根据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

号),《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关于促进互联网金

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

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

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和《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

[2017]141号,以下简称《现金贷通知》),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

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严格网络小额贷款资质审批,规范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行为,严厉打

击和取缔非法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规则

和监管机制,实现监管全面覆盖和风险有效防控。

(二)工作原则

借鉴经验,措施稳妥。充分借鉴前期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注重与现有监

管政策的衔接,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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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本兼治,着眼长远。既要立足当前,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

隐患;又要着眼长远,及时总结提炼长效监管建议。

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

制,加强内外协调和上下联动,强化跨部门和跨区域协作配合,切实落实整治责任。

做好预案,守住底线。统筹考虑各种突发风险,做好风险应急预案和舆情预案,防止借款人

借机逃废债,防范产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风险底线。

二、排查和整治重点

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

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等

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用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主要形式包含全国范围

内纯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

的小额贷款公司。

本次专项整治主要排查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打击

无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甚至无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的机构。在排查和整治时,重

点突出以下方面:

(一)严格管理审批权限。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

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已由计划单列市批设的相关机构,由省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部门和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协商核查业务资质。

(二)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

根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特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当地现行有关制度规定(当地无

相关监管制度的应尽快补齐),主要审查发起股东资质、借款人来源、互联网场景、内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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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基础和数字化风控技术等方面的经营资质要求是否严格合理,核查获批经营贤质的机构是

否符合相关条件。

(三)股权管理。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

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运用穿透式监管手段,排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

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权。

(四)表内融资。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主要以自有资金从事放贷业务。是否进行、吸收或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排查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

金是否为股东自有资金。

(五)资产证券化等融资。

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的,排查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备案)

手续是否齐备,是否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

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穿透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是合格投资者,其用于交易的基础资产是否

是合法合规的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

(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资金的比例按照《现

金贷通知》有关要求执行。

(六)综合实际利率。

将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为综合实

际剩率,并折算为年化形式。排查综合实际利率是否符合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

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或设定高额逾期利息、

滞纳金、罚息等行为。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逾期处理等关键

信息是否在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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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贷款管理和催收行为。

排查是否建立较为完善的网络小额贷款风险控制体系,即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

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从借款人身份识别到贷款本息收回的全流程

风控体系。是否充分评估和持续关注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

综合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过自

身可负担能力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是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

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八)贷款范围。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是否发放

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和“多

头借贷”等行为。是否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是否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九)业务合作。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驭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

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

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是否将授信审查、

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否通过“抽屉协议”等方式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

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十)信息安全。

排查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保护客户隐私。是否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十一)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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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的机构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或者以其他各

种名义支付款项但实质是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充分利用举报平台等渠道,及时发现非法

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有关线索,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工作职责和分工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制定专项整治实

施方案,组织研究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适时赴各地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

在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落实整治方案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审批、

谁监管、谁担责”的要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次

专项整治工作,按进度推进摸底排查、分类处置等各项工作,按时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汇

报,提出长效机制建设建议。

四、工作步骤和方式

(一)摸底排查

对本地区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于2018年1月底前将摸底排查情况报

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摸底排查情况包含按编写说明(附

件1)编写的摸底排查情况报告,《本地区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

各机构填写的《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附件3)。

(二)分类处置

以摸底排查结果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为依据,根据违法违规性质、情节

轻重、风险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各类机构实施分类处置。此项工作于2018年3月底

前完成。具体分类处置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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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类机构。

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的机构,按专项整治要求重新审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

资质,对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的纳入合规类机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

促其规范经营。

整改类机构。

一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发现不符合经营资质要求的,撤销

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严禁此类机构在其批设部门所辖行政区域外开展贷款业务,由机构

提出整改计划,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二是对于已获得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重新审查后确认符合资质要求,但在股权管理、

融入资金、综合实际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催收、贷款范围、业务合作、信息安全等方面不

符合专项整治要求和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后验收合格的,继续实施有效监管,督促其规范经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

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撤销网络小额贷款经营资质,并且依法予以处置,违法违规情节

严重的坚决取缔,涉嫌的按照处置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取缔类机构。

对于未经批准或不具备放贷资质却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

取缔,责令其停止开办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

(三)总结报告

形成本地区的整治总结情况(含长效监管建议)报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

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报送的整治总结情况包含按编写说明(附

件4)编写的整治总结报告,长效监管建议,《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附件5).合

规类机构及验收合格的机构填写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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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长效监管建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

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

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

等)、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

建议。针对按《现金贷通知》要求,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逐一提

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附件:

1.《XX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摸底排查情况报告》

编写说明

2.《本地区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汇总表》

3.《排查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

4.《XX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整治总结情况报告》

编写说明

5.《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

6.《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经营情况表》

(附件以电子文档形式另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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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工作的通知

(建房[2017]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

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

来炒的”定位,规范购房融资行为,加强房地产领域反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

(一)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提供购房首付融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他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

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

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

(二)严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购房融资产品或服

务。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线上、线下或其他任何形式为购房人提供首

付融资或相关服务。

(三)严禁违规提供房地产场外配资。房地产中介机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

款公司不得为卖房人或购房人提供“过桥贷”“尾款贷”“赎楼贷”等场外配资金融产品。

(四)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

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要严格对个人

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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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资金挪用于购

房。

二、加强信息互通和部门间协作

(五)畅通信息查询渠道。各地应建立信息互通查询机制,房产管理部门向相关银行业

金融机构提供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网签备案合同及住房套数等信息的实时查询服务,有效防

范交易欺诈、骗取贷款等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

理部门备案的网签合同和住房套数查询结果作为审核依据,并以网签备案合同价款和房屋评

估价的最低值作为计算基数确定贷款额度。

(六)强化抵押合同等备案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办理新建商品房按揭贷款、二手房

买卖抵押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时,要以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抵押合同作

为放款依据之一。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撤销房屋买卖、抵押合同备案业务时,对于有贷款的,

应在贷款结清后,方可撤销有关备案。

三、加大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七)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行为。房产管理部门对提供“首付

贷”等违规融资、进行虚假评估、出具虚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将其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共享给银行业协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

业,要在开发资质审查中进行重点审核,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对上述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

业人员,要依法给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罚。对上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

机构,在房产管理部门未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增加新的

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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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规行为。地方金融监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重点监测,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

行为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要将其列入重点对象进行整治;对违规提供购房融资行为的小

额贷款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将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违

规提供融资行为依法录入征信系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应推动行业自

律,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引导其严格遵守相关禁止性规定。

(九)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各级派出机构

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

务的监督和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类违规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自查和相关

制度建设,对发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违规用于购房的,要

依法依规严肃问责相关责任人员,妥善管理相关风险,并依法将借款人失信违约情况录入征

信系统。

四、加强房地产交易反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积极履行反义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要在销售房屋、提供经

纪等相关服务时履行反义务,建立健全反内控制度体系,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

的风险管控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

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并留存复印件;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

料和交易记录,且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资金或资产为犯罪收益或

与恐怖融资有关的,应立即向中国反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十一)规范购房款交付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

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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