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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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号)..............................................1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2号)...........................................15
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420号.............................................21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2〕35号..............................................23
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2〕170号.............................................25
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368号.............................................28
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329号.............................................32
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通知
办资源〔2009〕289号.............................................34
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宣传工作的通知
办宣〔2012〕64号................................................38
关于印发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水汛〔2009〕488号...............................................40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功能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资源〔2003〕233号.............................................48
关于开展全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的通知
水资源〔2011〕329号.............................................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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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管字〔2009〕201号.............................................56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部令第22号..................................................60
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发〔2011〕21号................................................65
中共临汾市委临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临发〔2011〕11号................................................74
山西省水利厅、环保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表水功能区划》的通知
晋水资〔2006〕283号.............................................81
关于开展山西省取水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
晋水资〔2009〕238号.............................................97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保护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0〕110号...........................................99
关于下发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水资办〔2008〕3号............................................102
关于促进节约用水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晋价商字〔2008〕406号..........................................109
关于明确水资源费分成及缴库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财综〔2008〕89号.............................................112
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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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
(中发〔2011〕1号)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
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夺取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新胜利,必须下决心加快水利发展,切实增强水利支撑保障能力,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
用。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的严重水旱灾害,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暴露出农田水利等基础设
施十分薄弱,必须大力加强水利建设。现就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形势下水利的战略地位
(一)水利面临的新形势。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
视水利工作,领导人民开展了气壮山河的水利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为经济社会
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必须看到,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
基本国情水情。洪涝灾害频繁仍然是中华民族的心腹大患,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仍然是可持续
发展的主要瓶颈,农田水利建设滞后仍然是影响农业稳定发展和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水
利设施薄弱仍然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
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
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加快扭转农业主要“靠天吃饭”局面任务越来越艰巨。2010年西南地区
发生特大干旱、多数省区市遭受洪涝灾害、部分地方突发严重山洪泥石流,再次警示我们加快
水利建设刻不容缓。
(二)新形势下水利的地位和作用。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
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
性、战略性。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不仅事关农业农村发展,而且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不仅
关系到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粮食安全,而且关系到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国家安全。要把水
利工作摆上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推动水利实现跨越式
发展。
二、水利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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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注重科学治水、依法治水,突出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
水利,不断深化水利改革,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利可持续发展,努力走出一条中国特
水利现代化道路。
(四)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
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重点城市和防洪保护区防洪能力明显提高,抗旱能力显
著增强,“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包括大江大河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
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基本建
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全国年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
保证率显著提高,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
量明显降低,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十二五”期间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
积4000万亩;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体系,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
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地下水超采基本遏制;基本
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
机制进一步完善,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基本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机制基本形成。
(五)基本原则。一要坚持民生优先。着力解决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利问题,推
动民生水利新发展。二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兴利除害结合、防灾减灾并重、治标治本兼顾,
促进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东中西部地区水利协调发展。三要坚持人水和谐。顺应自然规
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合理开发、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水资源。四要坚持政府主导。
发挥公共财政对水利发展的保障作用,形成政府社会协同治水兴水合力。五要坚持改革创新。
加快水利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攻坚,破解制约水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三、突出加强农田水利等薄弱环节建设
(六)大兴农田水利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
改造任务。结合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实施,在水土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新建一
批灌区,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实施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加强重点涝区治理,完
善灌排体系。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大幅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
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
县建设,优先安排产粮大县,加强灌区末级渠系建设和田间工程配套,促进旱涝保收高标准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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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设。因地制宜兴建中小型水利设施,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
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大力发
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
极发展旱作农业,采用地膜覆盖、深松深耕、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稳步发展牧区水利,建设节
水高效灌溉饲草料地。
(七)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要优先安排洪涝灾害易发、
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河流及河段,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
家防洪标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
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推进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山洪地
质灾害防治要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抓紧完善专结合的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实
施防灾避让和重点治理。
(八)抓紧解决工程性缺水问题。加快推进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坚
持蓄引提与合理开采地下水相结合,以县域为单元,尽快建设一批中小型水库、引提水和连通
工程,支持农民兴建小微型水利设施,显著提高雨洪资源利用和供水保障能力,基本解决缺水
城镇、人口较集中乡村的供水问题。
(九)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健全防汛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
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加大投入,整合资源,
提高雨情汛情旱情预报水平。建立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着力推进县乡
两级防汛抗旱服务组织建设,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一批规模合理、
标准适度的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立应对特大干旱和突发水安全事件的水源储备制度。加强人
工增雨(雪)作业示范区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十)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到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
期间基本解决新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的饮水问题。积极推进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提高农村自
来水普及率。有条件的地方延伸集中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制定支持农村
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用地政策,确保土地供应,对建设、运行给予税收优惠,供水用电执行居
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
四、全面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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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继续实施大江大河治理。进一步治理淮河,搞好黄河下游治理和长江中下游河势
控制,继续推进主要江河河道整治和堤防建设,加强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综合治理,全面加
快蓄滞洪区建设,合理安排居民迁建。搞好黄河下游滩区安全建设。“十二五”期间抓紧建设
一批流域防洪控制性水利枢纽工程,不断提高调蓄洪水能力。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
高城市排涝标准。推进海堤建设和跨界河流整治。
(十二)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完善优化水资源战略配置格局,在保护生态前提下,
尽快建设一批骨干水源工程和河湖水系连通工程,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平和供水保障能力。加快
推进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及配套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适时开展南水北调西线工程前
期研究。积极推进一批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建设。着力解决西北等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大
力推进污水处理回用,积极开展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高度重视雨水、微咸水利用。
(十三)搞好水土保持和水生态保护。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采取小流域综合治理、
淤地坝建设、坡耕地整治、造林绿化、生态修复等措施,有效防治水土流失。进一步加强长江
上中游、黄河上中游、西南石漠化地区、东北黑土区等重点区域及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水土
流失防治。继续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快污染严重江河湖泊水环境治理。加
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湿地的保护。实施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大力开
展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建设项
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等补偿制度。
(十四)合理开发水能资源。在保护生态和农民利益前提下,加快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统
筹兼顾防洪、灌溉、供水、发电、航运等功能,科学制定规划,积极发展水电,加强水能资源
管理,规范开发许可,强化水电安全监管。大力发展农村水电,积极开展水电新农村电气化县
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建设,搞好农村水电配套电网改造工程建设。
(十五)强化水文气象和水利科技支撑。加强水文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扩大覆盖范围,优
化站网布局,着力增强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地下水超采区水文测报能力,加快应急机动监测
能力建设,实现资料共享,全面提高服务水平。健全水利科技创新体系,强化基础条件平台建
设,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获
得一批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加大技术引进和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水利技术装备水平。
建立健全水利行业技术标准。推进水利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金水工程”,加快建设国家防
汛抗旱指挥系统和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水资源调控、水利管理和工程运行的信息化水平,
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加强水利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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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
投入比2010年高出一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
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进一步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国家固定
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中央和地方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
于农田水利建设,充分发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土地整治资金的综合效益。进一步
完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延长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
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征收、使用和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
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要从城市建设维护税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城市防洪排涝和水源工程建
设。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十七)加强对水利建设的金融支持。综合运用财政和货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水利
信贷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根据不同水利工程的建设特点和项目性质,确定财政贴息的规模、期
限和贴息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
务。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
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水利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
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鼓励和支持发展洪
水保险。提高水利利用外资的规模和质量。
(十八)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
间接融资方式,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
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
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政策。完
善水利工程耕地占用税政策。积极稳妥推进经营性水利项目进行市场融资。
六、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
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
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
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
尽快核定并公布禁采和限采范围,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实现采补平衡。强化水资源统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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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协调好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建
立和完善国家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
(二十)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
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众生产生活全过程。加快制定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
标体系,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对取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用水户实行重点监控。严格限制
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快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全面加强企业节水管理,建设节水示范工程,普
及农业高效节水技术。抓紧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尽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
和产品。
(二十一)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
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
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
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完善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制度。加强
水源地保护,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二)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
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
门,作为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
化监督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七、不断创新水利发展体制机制
(二十三)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
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完善流域管理
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事权清晰、分工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的水资
源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
(二十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区分水利工程性质,分类推进改革,健全
良性运行机制。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好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基本支出
和维修养护经费。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给予补助。妥善
解决水管单位分流人员社会保障问题。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和使用权,
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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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水利工
程建设和运行中的作用,引导经营性水利工程积极走向市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
(二十五)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职能明确、布局合理、队伍精干、服务到位
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以乡镇或小流域为单元,健全基层水利服
务机构,强化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按规定核
定人员编制,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二十六)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大力促进节
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要逐步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拉开高耗水行业与
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稳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按照促进
节约用水、降低农民水费支出、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
灌排工程运行管理费用由财政适当补助,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用水
累进加价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切实加强
水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水利改革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实行防汛抗旱、饮水安全保障、水资源
管理、水库安全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水利改革发展各项措施,确
保取得实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水利改革发展各
项任务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尽快制定完善各项配套措施和办法,
形成推动水利改革发展合力。把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农村基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
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农民众加快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水。建立健全水法规体系,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防汛
抗旱、农村水利、水土保持、流域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全面推进水利综合执法,严格执行
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加强
河湖管理,严禁建设项目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加强国家防汛抗旱督察工作制度化建设。健全预
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深化水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改
革。科学编制水利规划,完善全国、流域、区域水利规划体系,加快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强化水利规划对涉水活动的管理和约束作用。做好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落实后期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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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加强水利队伍建设。适应水利改革发展新要求,全面提升水利系统干部职工队
伍素质,切实增强水利勘测设计、建设管理和依法行政能力。支持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水
利类专业建设。大力引进、培养、选拔各类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完善人才
评价、流动、激励机制。鼓励广大科技人员服务于水利改革发展第一线,加大基层水利职工在
职教育和继续培训力度,解决基层水利职工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广大水利干部职工要弘扬
“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更加贴近民生,更多服务基层,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
展全局。
(三十)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支持水利工作。加大力度宣传国情水情,提高全民水患意识、
节水意识、水资源保护意识,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水利建设。把水情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
育体系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水利纳入
公益性宣传范围,为水利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中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加快水利改革发展,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
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奋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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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和水情。当前我国水资源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恶化等
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为贯彻落实好中央水利工作会议
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的要求,现就实行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强化用
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保障经济社会长期
平稳较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处
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
生产和生态用水,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表水和地下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
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坚持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制度实
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确立
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
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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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
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6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5以上;重
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规划管理和水资源论证。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的要求,按照
流域和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和综合效益。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
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
意见。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
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严格执行建设
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
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加快制定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覆盖
流域和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
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积极培育水市场,鼓励开
展水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
(六)严格实施取水许可。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
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
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
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
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10/120
(七)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严格水资源费
征收、使用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抓紧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依法查处挤占
挪用水资源费的行为。
(八)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
控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尽快核定并公布地下水禁采和限采范围。在地下水超
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
补平衡。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依法规范机井建设审批管理,
限期关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抓紧编制并实施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
规划以及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地下水压采方案,逐步削减开采量。
(九)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
法制订和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水资
源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水力发电、供水、航运等调度应当服从流域水资源统一
调度。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一经批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等必须
服从。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十)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
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
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各项引水、调水、取水、供用水工程建设必须首先考虑节水要求。水资源
短缺、生态脆弱地区要严格控制城市规模过度扩张,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
发展,遏制农业粗放用水。
(十一)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加快制定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定额国家标准。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确定的目标,及时组织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各行
业用水定额。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
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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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
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十二)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制定节水强制性标准,逐步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
管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完善和落实节水灌
溉的产业支持、技术服务、财政补贴等政策措施,大力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
灌溉。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充分考虑不同工业行业和工业企业的
用水状况和节水潜力,合理确定节水目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并公布落后的、耗水量高的用
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名录。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逐步淘汰公
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
漏损率。鼓励并积极发展污水处理回用、雨水和微咸水开发利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等非常
规水源开发利用。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网建设,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比例。非常规
水源开发利用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
(十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
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水功能区布局要服从和服务于所在区域的主体功
能定位,符合主体功能区的发展方向和开发原则。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
污总量。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
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改善
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防治江河湖库富营养化。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重要江河湖泊的省界水质
水量监测。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
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
(十四)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开展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
已设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完善饮用水水源
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加快实施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
障规划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加强水土流失治理,防治面源污染,禁止破坏水源涵养林。
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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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开发利用水资源应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
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充分考虑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河湖健康生态。编制全国水生态系
统保护与修复规划,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和湿地的保护,开展内源
污染整治,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研究建立生态用水及河流生态评价指标体系,
定期组织开展全国重要河湖健康评估,建立健全水生态补偿机制。
五、保障措施
(十六)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
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
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水
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
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办法由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
理,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
(十七)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抓紧制定水资源监测、用水计量与统计等管理办法,健全
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省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的水质水量监测能力建设。
流域管理机构对省界水量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的依据之
一,对省界水质的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
划实施情况的依据之一。加强取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
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
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及时发布水资源公报等信息。
(十八)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
体制,切实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强化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对
城乡供水、水资源综合利用、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实行统筹规划、协调实施,促进水资源
优化配置。
(十九)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拓宽投资渠道,建立长效、稳定的水
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对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节水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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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推广与应用、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等给予重点支持。中央财政加大对
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的支持力度。
(二十)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抓紧完善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的政策法规体系。广泛深入开展基本水情宣传教育,强化社会舆论监督,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
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大力推进水资源管理
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一步提高决策透
明度。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国务院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14/120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
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
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
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
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
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
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15/120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
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
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
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
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
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
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
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
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
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
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
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
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
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
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
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
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16/1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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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全国
2015年
40.00
27.50
217.80
76.40
199.00
158.00
141.55
353.00
122.07
508.00
229.49
273.45
215.00
250.00
250.60
260.00
315.51
344.00
457.61
304.00
49.40
94.06
273.14
117.35
184.88
35.79
102.00
124.80
37.00
73.00
515.60
6350.00
2020年
46.58
38.00
221.00
93.00
211.57
160.60
165.49
353.34
129.35
524.15
244.40
270.84
223.00
260.00
276.59
282.15
365.91
359.75
456.04
309.00
50.30
97.13
321.64
134.39
214.63
36.89
112.92
114.15
37.95
73.27
515.97
6700.00
2030年
51.56
42.20
246.00
99.00
236.25
164.58
178.35
370.05
133.52
527.68
254.67
276.75
233.00
264.63
301.84
302.78
368.91
359.77
450.18
314.00
56.00
105.58
339.43
143.33
226.82
39.77
125.51
125.63
47.54
87.93
526.74
7000.00
18/120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2015年
地区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全国
25%
25%
27%
27%
27%
27%
30%
35%
30%
30%
27%
35%
35%
35%
25%
35%
35%
35%
30%
33%
35%
33%
33%
35%
30%
30%
25%
30%
25%
27%
25%
30%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710
0.664
0.667
0.524
0.501
0.587
0.550
0.588
0.734
0.580
0.581
0.515
0.530
0.477
0.630
0.600
0.496
0.490
0.474
0.450
0.562
0.478
0.450
0.446
0.445
0.414
0.550
0.540
0.489
0.480
0.520
0.530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
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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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全国
2015年
50%
27%
55%
53%
52%
50%
41%
38%
53%
62%
62%
71%
81%
88%
59%
56%
78%
85%
68%
86%
89%
78%
77%
77%
75%
90%
69%
65%
74%
62%
85%
60%
2020年
77%
61%
75%
73%
71%
78%
69%
70%
78%
82%
78%
80%
86%
91%
78%
75%
85%
91%
83%
90%
95%
85%
83%
85%
87%
95%
82%
82%
88%
79%
90%
80%
2030年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95%
20/120
关于认真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42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
利工作会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水利部启动了2015年、2020年和2030年
全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制定工作。目前,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指标分解与协调工作已取得阶段
性进展。为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确立了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利改革发展的总体部
署,提出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这是党中央从我国水情和国情出发,为加快经济发展
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要战略举措。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是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依法加强水资源管理的迫切需要,对于确保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流域
机构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怍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确保
措施到位,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主要任务全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以
“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为依据多,按照流域与行政区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自上而下、逐级
分解的方式制定。
1、定流域和省级行政区2015年、2020年和2030年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分水源和分行
业控制指标。
2、制定2015年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业谨溉
用水有效利用系数两类指标。
3、制定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各流域和省级行政区水功能区达标率控制指标。
三、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
l、各流域机构、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快完成2015年、2020年和2030
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于11月20日前由各流域机构将分解确认成果连同由省
21/120
级人民致府或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确认文件一并报
送水利部。
2、各流域机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挂帅,开展深入细致的工作,做好与流域内各省
区的沟通协调。
3、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工作,顾全大局,积极
配合流域机构完成成果协调和确认工作。
4、各省级行政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应遵循水资源的流域属性,由国家按流域统一制定。
根据国务院批复《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各省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指标
应与《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确立的控制指标相一致;凡不一致的,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
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全国水资源规划》成果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0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22/1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2〕3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2012年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号,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水资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
制“三条红线”,并明确了2015年、2020年阶段管理目标。2012年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上,
陈雷部长明确提出要抓紧确立“三条红线”,严格执行“四项制度”,着力抓好指标分解确认。
2011年,我部安排部署了2015年、2020年、2030年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解确认工作。
经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落实、通力协调后,目前指标分
解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但仍有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指标分解确认工作明显滞后,为贯
彻落实《意见》和全国水利厅局长会议精神,加快建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指标体系,现
将指标分解确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管理控制
指标事关区域资源持续利用、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安全,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的关键环节。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立足
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协调,科学制定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
二、各流域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根据指标分解确认进展情况,各
流域机构主要负责人要积极组织技术及管理人员,结合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结
构变化、经济增长、城镇化等因素,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反馈的意见,亲自
带队到有关省区,抓紧对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标统筹协调。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狠抓落实,明确责任,按照国
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认真分析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结合省内经济发展与人
口增长趋势,分析需水变化,科学预测未来水资源供需态势,全力做好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的
确认工作。
四、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将严格水资源管理深入
到各项水利工作中,结合国家确立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
纳污红线和我部正在组织分解确认的流域、区域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统筹好流域与区域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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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配置,做到红线目标与阶段管理指标相结合。对于已制定指标方案的地区,要依据《全国水
资源综合规划》,做好与国家分解指标的衔接,并按有关要求统一修正。同时,要严格具体项
目的水资源论证审批,对已接近或达到红线指标或阶段管理目标的地区,要限制或暂停审批建
设项目新增取水。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快推进指标分解确
认工作。各流域机构务必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最新协调结果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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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2〕170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
关单位:
2011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
号,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决定》明确要求“加强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为强化监督考核
提供技术支撑”。2012年《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要求“加强取
水、排水、入河湖排污口计量监控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逐步建立中央、
流域和地方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加快应急机动监测能力建设,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
力”。
为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精神,经商财政部同意,主要通过水资源费开展水资源监
控能力建设。中央分成水资源费用于中央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流域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以
及省级水资源监控管理平台和国控监测点建设补助。我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审查
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2012-2014年)》,计划利用3到5年时间,建设
中央、流域、省三级共40个水资源监控平台,对取用水、水功能区、省界断面三类共1.4万个
国控监测点开展监测,初步形成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水资源监控能力,为实
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奠定基础。水利部已对7个流域和32个省级(含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组织了技术审查,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
办公室和项目办公室,各流域和省区成立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目前2012年部直属单位项目建
设预算已下达,省级项目建设预算控制数将于近期下达,项目建设工作已全面启动。为加快国
家水资源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支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把项目建设作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抓手。国家水资源监控
能力建设是落实“三条红线”管理,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关键措施,任务艰巨,
责任重大,时间紧迫。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建设,把项目作为近期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
重,逐项细化任务,逐级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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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将把监控能力项目建设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价体系,对省级系统建设成
效进行考核。已确定的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地区要率先建成取用水、水功能区、
行政边界断面监控体系和省级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并作为试点验收的重要评估指标。
二、规范程序,按照信息化要求梳理水资源管理各项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信
息化要求对水资源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围绕水资源管理系统的要求梳理、规范水资源管理
相关业务流程。加快取水许可台账管理等基础工作步伐,为信息化条件下水资源管理工作做好
准备。项目实施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
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的要求督促用水户装计量监测设备,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
新增取用水户必须按照国家、行业和本项目标准和要求安装用水计量和传输设备,确保取水信
息传至省级平台。
三、完善机制,尽快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目前,水利部已依托部水文局(水利信息中
心)成立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以下简称“部项目办”),在国家水资源管理
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具体负责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设
管理工作;对项目技术工作和中央级、流域级和省级等三级系统间集成负总责;负责项目的质
量控制、进度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为更好地完成流域和省级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的建
设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的要求,请各流域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组建流域、省级水资
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办公室,在同级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下,负责水资源监
控能力建设项目具体建设管理工作,并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组建工作。
四、整合资源,确保各级系统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要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整合现有业务系统,按照“统一技术标准、统一运行环境、统一安全保障、
统一数据中心和统一门户”的目标,确保实现中央、流域、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之间的资源共
享和互联互通。同时,要整合防汛指挥、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水量调度等各项信息化基础设
施,扩展信息源,避免重复建设。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实施方案是按照国家级水资源管理
需求及对省级行政区进行考核的目标编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我部
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和建设内容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编
制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省级实施方案(2012-2014年),作为项目建设和申报年度预算的依据。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各自编制的省级水资源管理系统建设实施方案,在国家
监控能力省级项目外自筹资金开展地市、县级信息管理平台和省控监测点的建设,逐步满足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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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水资源管理的需求。已开展城市水资源实时监控与管理系统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率
先把试点城市的监测信息和业务数据接入省级平台。
五、强化监管,严格执行各项建管和财务制度。本项目建设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
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实施方案中地方自筹额度安排经费,
切实落实地方建设预算。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制度,严禁挤占、滞留、挪用财政资金,
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各单位要加建设管理工作,完善管理制度,对项目前期工作、政府
采购、理、资金使用等进行全方位监督指导,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项目建设进
度、质量、效益和安全。要积极展专项检查和稽察,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时
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切实抓检查、年度考核、竣工验收等环节。
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纪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组织制定本单位的项目绩效评价办
法,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为尽快形成最严格水理制度支撑能力创造条件。
请于2012年4月底前将项目建设管理机构落实情况()报我部水资源司及部项目
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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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水量分配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36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落实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系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水量分配工作,
组织制订了《水量分配工作方案》(附件1)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技术大纲》(附件2)。现
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水情,受水资源自然禀赋、全球气候变
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影响,我国水资源形势严峻,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与水资源过度开发并存,
部分行政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因过度开发和低效利用水资源,不仅造成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
问题,还导致上下游、左右岸、区域间水事矛盾频发。《水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
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水量分配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
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确立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抓紧制定主要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开展水量分
配工作,明确各省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是落实《水法》
和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加强水资源宏观调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的客观需要,是健全国家水权制度、避免和消除水事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措施,是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根据《水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要求,以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强化用水需求管理、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改善和保护
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2010-2030年)》(以下简称《水资
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和主要依据,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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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的关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以水资源的
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各流域和各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状况、
水资源条件和供用水现状、未来发展的供水能力和用水需求,妥善处理上下游、左右岸的用水
关系,做到公平公正。合理确定流域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科学制定水量分配方案,促进
和谐发展。
坚持保护生态,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严
格控制流域和区域取用水总量,科学安排河道内与河道外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保障河湖湿
地和地下水系统的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坚持优化配置,促进节约的原则。按照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的要求,根据《全国水资源综
合规划》明确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合理确定强化节水条件下水量分配涉及的各相关地区取用水
水量份额,促进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抑制经济社会用水过快增长。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流域和区域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
差异性,因地制宜、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统筹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综合平衡各地区
对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协调发展。
坚持民主协商,行政裁决的原则。建立科学论证、民主协商、行政决策的水量分配工作机
制,充分进行方案比选和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民主协商,为科学行政决策提供坚实保障。
三、工作目标与主要任务
(一)工作目标
以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和节约保护水资源为目标,按照实行最严格的
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明晰我国今后一个时期各水资源区和各省级行政区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制订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
制红线,推动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奠定基础,促进水资源
可持续利用。
(二)主要任务
本次水量分配工作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为基础和主要依据,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基本任务:
1、确定2015、2020、2030三个规划水平年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相应
的水资源消耗量指标,作为不同阶段各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的管理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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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流域为单元,制订我国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其中,2012年前重点开展水
资源管理要求迫切的25条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工作(见附件1附表)。
(三)进度要求
水量分配工作总体分三个阶段:
1、2011年底前,完成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制定工作,其中2015年用水总量控
制指标分解工作要尽量提前;
2、2012年底前,完成第一批25条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配方案的制订工作;
3、2012年启动新一批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并完成水量分配技术方案
制订,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完成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的制订工作。
四、组织形式
为加强水量分配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本次水量分配工作采取以下
组织形式:
1、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水利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主要江
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水量分配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水利部水量
分配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部水资源司牵头,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水量
分配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水规总院为本次水量分配工作的技术总负责单位,负责水量分配国家
层面的技术工作和全国技术工作的指导,组织《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细化分解,会同流域机
构提出省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和水资源消耗量指标;负责全国层面的技术工作协调、流域基础工
作与阶段成果审核,水量分配方案技术审查等工作。
2、各流域水量分配工作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流域范围内各省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
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订与协调工作,并承担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有关工
作。
3、各省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相关基础资料,配合参与相关技术工作,
参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承担部水量分配工作领导小组
安排的有关工作。
五、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质量
1、精心组织安排,落实目标责任。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流域机构和各省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水量分配工作作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制度的重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目标责任。水量分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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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工作机制,确定分阶段的控制节点和目标,建立工作督导制度。各流域机构于每月月初向
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作进展与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跟踪与检查。
各流域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定水量分配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和技术承担单位,按照
《水量分配工作方案》和《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技术大纲》要求,抓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各省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参与配合相关工作。
2、统一技术基础,充分技术论证。以《水资源综合规划》作为水量分配技术工作的统一技
术基础,充分吸收已有的水量分配先进经验,统筹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和江河流域水量分配
工作,保障水量分配工作技术基础的同一性和有效性。建立技术交流工作机制,要定期或不定
期召开技术交流与协调会议,及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论证水量分配方案的科学合理性。
3、强化行政协调,推进多方沟通。建立多方参与的工作机制和民主协商的决策机制。各流
域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本流域范围内各省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主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的制
订和行政协调工作,统筹不同层级、相关利益方的诉求,加强行政层面协调力度,在各方对方
案意见达成基本一致后上报水利部。
4、注重因地制宜,完善配套措施。完善水量分配工作的配套措施和支撑体系建设,强化断
面监测和取用水计量体系、国家和省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快水量调度方案的制定
和计划用水制度建设等,确保水量分配方案有效实施。
附件:1、水量分配工作方案(略)
2、水量分配方案制订技术大纲(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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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的通知
办资源〔2011〕32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对建设项目取水、用水、退水的各项要
求,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经研究,决定对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并建成、运
行的建设项目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后评估主要内容
1、评估建设项目业主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和审批文件的落实情况及其
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影响。
2、分析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取退水影响分析是否合理,取退水方案是否可行,水资源
节约、保护措施是否有效,进而对报告书的科学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后评估要重点分析建设项目实际运行情况与报告书提出的取用水量、退水量、退水水质及
取、退水口的设置等是否相符,差别较大的,应当分析说明原因。
二、后评估工作程序
1、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建设项目业主对已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批,
并已建成、运行的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有
管辖权的流域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
2、流域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社会信誉好、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水资源论证资质单
位,在资质单位、建设项目业主自查的基础上,对照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提出的具体要求,进
行现场查验,开展后评估。
后评估报告完成后,应当组织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家进行评审。
3、对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流域机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
建设项目业主、资质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并进行整改,提交整改报告;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
按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处罚或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关规定对资
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收缴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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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要求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管辖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工作。
2、2011年,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从近期建成、运行的取用水大户中选择不
少于2个开展后评估工作,于12月31日前将年度后评估工作总结及处理意见报送我部水资源
司。所需经费可在水资源费中列支。
2012年起,要不断扩大后评估规模、范围和深度,并探索建立后评估相关技术规程规范、
制度体系和管理措施。
3、各流域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后评估工作认真总结,查报告书编制、审查、
审批及取水许可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切实加强水资源论证及取水
许可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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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的通知
办资源〔2009〕289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是缓解城市水资源紧缺、实现区域水资源循环利用、促进水资源节约与
保护、建设节水型社会的重要手段,对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意义重大。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8〕75号,以下简称水利部“三定”规定)要求,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
促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重要性
(一)由于城市排水量的持续增长,城市水环境问题十分严峻,对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构成了严重威胁。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在替代清洁水源的同时减少了污水排放量,降低了城市
排污负荷,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反映了广大人民众的迫切愿望,代表了
人民众的根本利益,是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对城市供水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目前在656个城市中,
400多个城市缺水,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城市化发展的制约因素。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具有水量稳定、
输水距离短、制水成本低等特点,可以提供安全可靠地城市替代水源,是解决城市缺水问题的
战略选择,是推进城市化建设的客观需要,对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意义重大。
(三)国家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水法》要求“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
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水利部“三定”规定明确赋予水
利部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职责。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起步较晚,
现状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不足8%,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发展潜力巨大,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
用是落实《水法》和水利部“三定”规定的必然要求。
二、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
(一)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水功能区水质要求,原则上应就近排入
河道,保持河流生态流量,维持流域水体自然循环。再生水是在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过程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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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出水、集纳雨水、工业排水以回用为目的进行适度处理,达到水利行业标准《再生
水水质标准》(SL368—2006,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可以被再次利用的水,是重要的非饮
用水源。
(二)再生水应与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共同纳入区域水资源统一配置,在地下水回灌、
工业用水、农林牧业用水、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领域加大再生水使用比例,控制、
减少新水用量。综合考虑排水体制、再生水设施、管网布局、用户分布等因素,统筹城乡再生
水生产与供应,实现区域范围内水资源循环利用。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规划应
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供水规划、城
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等相衔接。
(四)所有市、县城区都应根据水资源紧缺程度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确定不同水平
年污水处理回用指标。到2010年,北方缺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应达到污水处理量的20%以上,
南方缺水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应达到污水处理量的10%以上。到2015年,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
用率在2010年基础上大幅度提高。
(五)各地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紧缺程度,因地制宜,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
污水处理与再生利用衔接、城市利用与农业灌溉统筹的原则,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
与管网系统。新、改、扩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与管网。
新建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的居民小区,应就近
接入市政再生水管线;没有条件接入市政再生水管线的,可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其出
水水质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
三、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理
(一)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进行水资源论证时,
应优先考虑再生水源,统筹地表水、地下水、外调水、再生水开发利用。在进行建设项目水资
源论证时,对再生水水量水质满足建设项目用水需求的,优先使用再生水,严格控制取用新水。
再生水利用应纳入用水计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下达再生水使用计划,对按计划应使
用再生水而未使用的或再生水使用率不达标的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核减下一年度计划用
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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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生水应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用水、农林牧业用水、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
水等用途,其水质必须符合《标准》的规定。再生水水质应由持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水质
监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再生水水质监督管理制度。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应急预案,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回
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再生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因突发事件、事故造成关
键设备停机,可能影响供水安全的,再生水生产销售企业应按应急预案要求组织抢修,尽快恢
复正常运行,并将突发事件和应急处置措施报送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生突发性涉水公共
卫生安全事件时,应严格限制再生水使用,保障居民身体健康。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统计工作,将其纳入《水务管理年报》
统计体系,按年度统计上报,并建立检查评估制度。我部将定期组织全国或重点地区城市污水
处理回用工作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察,限期整改;对成绩突出的地方和单位
给予表彰。
四、建立健全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运行机制
(一)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投融资模式,
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筹资、市场运行、企业开发的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城
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中的作用。通过税费减免、优惠电价、财政贴息、以奖代
补等多种手段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鼓励的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开展再生水销售企业认定与免征
增值税工作。申请免征增值税的再生水销售企业应委托持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的水质监测机
构,按照《标准》对再生水厂出厂水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作为认定再生水销售企业
的依据。未通过再生水销售企业认定的,不得对外销售再生水。
(三)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
据再生水企业的投资构成、供水规模和供水水质,结合再生水生产成本、自来水水价和政府财
政状况,制定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再生水价格应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综合考虑
本地区水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和经济状况,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因素,与自来水价格保持
适当差价,按低于自来水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对再生水价格暂时无法满足污水处理回用设施
建设和运营需要的再生水企业,政府应给予一定补助,确保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设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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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住地方政府机构
改革的机遇,参照水利部“三定”规定,积极落实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管理职责。已落实管理职
责的地区,要尽快开展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
立地方性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法规体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逐步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纳入
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二)鼓励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推动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关键技术研究
与成果应用推广、技术设备集成和示范工程建设,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
完善并实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技术标准与规范体系。
(三)加强监管,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回用
设施,尤其是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配套污水处理回用设施的监管,加强对再生水水质监测与监
督,健全再生水水质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再生水使用安全。
(四)采取各种形式,大力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自觉使用、
科学使用、安全使用再生水的意识,推进污水资源化,实现水资源循环使用,促进水资源节约
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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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宣传工作的通知
办宣〔2012〕64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以下简称《意见》)
已于近期发布,经部领导批准,现就做好《意见》宣传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意见》宣传工作
《意见》是国务院针对我国基本国情水情和严峻的水资源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指
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水资源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水利系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意见》宣
传工作,抓住《意见》出台的大好机遇,大规模、多角度、深层次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内容,把《意见》宣传作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精心策划,
统筹部署,将《意见》宣传工作(具体安排详见附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广泛持久深入地宣
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理念深入人心。
二、准确把握《意见》内容,针对性开展宣传
《意见》是继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以来,对实行该制度作出的全面部署和具体安排。《意见》明确划定了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确定了未来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的阶
段性目标,提出要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
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湖
排污总量。要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
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内容,针对性地开展各项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我国的基
本国情和水情,大力宣传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提高全社会对实行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认识;要结合“三条红线”的具体内容,大力宣传水资源工作的目标任
务和保障措施,增强水利行业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理解和把握;要结合实行最严格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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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管理制度的考核要求,大力宣传全社会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支持
和参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结合各地区贯彻落实《意见》的举措和成效,大力宣传实行最严
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先进做法和典型经验,为水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宣传实效
要把《意见》宣传作为2012年水利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拓宽宣传渠道,突出宣传节
点,增强宣传效果。要加强与中央宣传主管部门和主流媒体的沟通协作,推动建立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宣传长效机制。水利报社、部网站等行业媒体,要研究制定关于《意见》的宣传报
道方案和阶段安排,开辟专题、专栏和专刊,配发社论、系列评论文章。要积极发挥各级各类
媒体作用,形成宣传声势。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图书、音像、展览、手机等多种
形式,综合采用消息、通讯、特写、言论、综述等多种体裁,广泛宣传《意见》的内容;系统
报道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意见》的进展和成效;及时发现事迹突出、社会认可的典型线索,
抓好先进典型宣传,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要注重把握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时间节点开展宣传。全面做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新
闻发布工作,结合新闻发布会,组织中央主流媒体,进行全面宣传报道。通过专题采访、专家
访谈、网上访谈等解读类报道,深入解读《意见》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在全国水资源工作
会议期间,要结合会议精神,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参与和支持水资源工作,形
成共同推动水资源工作的强大合力。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
期间,大规模宣传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分布不均的国情水情,积极营造珍惜水、节约水、保
护水的舆论环境。
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联系,把水利列为当地宣传工作的一个重点领域,把最
严格水资源管理纳入当地宣传的重要内容,将《意见》的重大部署与当地水资源工作实际情况
紧密结合起来,将水资源工作的发展目标与社会公众的关注问题紧密结合起来,对宣传《意见》
做出安排部署。要加强与地方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组织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
深入宣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附件:《意见》宣传活动安排(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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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部应对
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水汛〔2009〕488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
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提高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我部组织编
制了《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水利部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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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提高应对和处置重大突发水
污染事件的能力,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
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
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跨界。跨省(区、市)河流(湖泊)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点突
发水污染事件。
具体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干流、太湖及其他跨界、跨省(区、市)
河流、湖泊、水库发生的大范围突发水污染。
县城或县级以上城市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供水安全。
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的水污染事件。
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因水污染适当地经济、社会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众1万人以上的。
可能导致跨国界影响的水污染事件。
其他影响重大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效率和能力。
以人为本,减轻危害。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事件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及
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影响和损失,保
障公共健康和人民众的饮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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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为主,积极配合。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
水利部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工作由部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工
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应对
和处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建立预警和处理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发现、
报告、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2组织体系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领导小组长和副组长由部领导担任,成员由部办公厅、规划计划司、政策法规司、水资源
司、财务司,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以下简称国家防总办公室)、水文局等司局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国家防总办公室水资源
司和水文局联合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国家防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副主任由国家防
总办公室、水资源司、水文局的司局级领导担任。办公室成员有以上三个司局有关处室负责同
志组成。
2.2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指导、监督工
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组
织、协调。
成员单位职责:办公厅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负责重大突发是我认识就新
闻发布工作。
规划计划司负责组织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能力建设等规划的编制、项目计划安排,
并指导和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省际间因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导致的重大谁是纠纷的
调处工作。
水资源司负责处理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核实判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负责省界
水量、水质的监督管理,知道应急水质监测。
财务司负责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央级预算申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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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负责跨界河流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涉外事务。
建设与管理司负责指导相关应急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农村水利司负责指导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期间的农村饮用水和灌溉用水安全工作。
国家防总办公司负责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库水量应急调度方案制定和监督实施;
负责指导城市应急供水方案制定与实施。
水文局负责组织实施水量、水质应急监测,负责突发水污染事件污染扩散预测分析,负责
编写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水文情况报告或通报。
3报告与受理
3.1报告
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按照水利部印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水资源[2008]104
号)执行。
3.2报告受理
水利部总值班室负责接收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水资源司负责分析处理突发水污染
事件报告和信息。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行动
4.1.1事件认定。水资源司接到办公厅批转的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和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
析,核定是否属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如不属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则由水资源司按正常程序
处置;如核定属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且需要水利部门采取措施配合处理的,水资源司立即编
写《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快报》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有关成员单位报告,
同时提出是否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1.2应急启动。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可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应急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置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必要时,由领导小组组长
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分析事件的污染程度及可能造成的影响,预测发展趋势,研究应
对方案和处置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职责分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4.1.3应急监测。确定发生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后,部水文局立即启动《突发公共水事件水
文应急测报预案》,组织有关流域和地方发展应急监测,及时提交检测报告。
4.1.4应急调水。需要采取跨流域或跨省(区、市)应急调水时,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
府提出请求,国家房总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制订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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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应急工程。需要采取筑坝封堵、拦截、分流等应急工程措施时,由建设与管理司组织
技术力量提出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4.1.6需要派专家或有关人员赴现场指导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同意后确定。
4.1.7需要跨省(区、市)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
4.1.8跟踪与续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事发地以及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和相关流域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事件处置的进展情况以及危害趋势,编写《重大突发
水污染事件续报》分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必要时经请示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同意后续报
国务院,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4.2响应结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结束应急响应: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露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伤害,并使事件的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
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国务院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3应急响应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写应急响应总体评估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
括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应急机制启动;处理时间的措施、过程或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
社会影响以及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应急响应过程中存在的为题及今后工作意见和建议。总体评
估报告经领导小组组长审签后。分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要时报国务院并通报有关部门。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多方筹措资金,落实应对重大突发无污染事件的业务经费,确保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
工作的有效开展。
5.2装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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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水质监测部门要备有足够的应急、移动监测设施和设备,提高快速机动应急检测能
力,保证应急检测需求。
5.3技术保障
统筹规划,加大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主要江河突发水污染检测体
系、预警系统、应急处置决策支持系统。
5.4专家库
各相关司局应建立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相关专业的专家库,确保在事件发生后相关专家能
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建议,对应急处置进行指导。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部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视水污染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水利部及相关司局职责发生变化,或
者应急响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6.2本院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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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水利部应对重大五不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今年来,我国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特别是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给我国社会,经济管
理及至国际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水利部作为国务院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在应对突发水污染事
件中应对做好相关处置工作。随着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出台,我不也成立
了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为充分发挥各单位和
部门的职能,提高重大突发事件处置时效,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音准和部门在重大突发水污
染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十分必要。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共6章17条,分别明确了
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使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体系与职责、报告与受理、应
急响应、应急保障以及附则等。具体说明如下:
1.1明确《预案》的编制目的。主要是配合、协助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城乡居民的饮用水安全。
1.2说明《预案》的编制依据。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编制,主要依据为《国家突发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明确《预案》的使用范围。本《预案》主要适用于跨界、跨省(市、区)河流(湖泊)
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主要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
急预案》规定的Ⅱ级以上水污染事件确定,即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水污染事件
(Ⅰ级)制定。
1.4明确处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工作原则。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
原则,强调以人为本,协作配合、科学应对。
2.1根据水利部[2006]181号《关于成立水利部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确定。
2.2根据水利部“三定”方案规定的各单位职责,以及在以往的水污染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分
工,确定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
3.1明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报告执行水利部印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
(水资源[2008]104号)。
3.2明确水污染突发事件报告受理部门和信息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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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明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事件认定、应急启动、应急监测、应急调
水、应急工程、工作组派遣和跟踪与续报等,并明确具体应急处置措施的责任部门。
4.2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的条件。
4.3明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评估报告编写单位、编写内容和报送程序。
5.1明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资金保障措施。
5.2明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装备保障措施。
5.3明确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技术保障措施。
5.4明确建立突发水污染事件专家库的必要性。
6.1明确本《预案》管理与更新方式。
6.2明确本《预案》的生效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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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20:52: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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