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考研分数线划定及复试的说明

更新时间:2024-11-07 13:38:5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土地赔偿法)

教育部:考研分数线划定及复试的说明

教育部:2006考研分数线划定及复试的说明

(六)复试

1.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

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招生单位认为必

要时,可再次复试。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在复试进行,成绩计入

复试成绩。

2.对以同等学力资格(以报名时为准)报考的考生(不含“MBA”和

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一律加试。招生单位要全面、严格复试。复

试时,要进行本科主干课程和实验技能的考查,其中笔试科目不少

于两门,每门考试时间为3小时。

3.少数民族地区及少数民族考生的复试:

少数民族地区仅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

方简表》中所列的民族自治区域。

考生的少数民族成分网报时应如实填写,虚假成分及复试时更改

无效。

4.为西部地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在职考生,户籍和人事档案须在

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所在地,方可享受优惠政策。

(七)教育部依据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结合年度全国研究生招生

计划和报考的生源情况,以及总体初试成绩情况,对报考统考、MBA

及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生提出确定进入复试的基本要求,其中包括

应试科目总分要求和单科分数要求;对应届本科毕业生和非应届毕

业生实行统一的参加复试最低分数线。

对单考生参加复试的要求由招生单位自定。

经教育部批准的北京大学等34所高校自行确定本校复试分数线。

各招生单位原则上进行120%左右的差额复试

符合复试基本要求,但因招生名额限制无法录取的参加“MBA联

考”及“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只能转到其它校同一专业复试,

不得转其他学科专业复试;未参加“MBA联考”、“法律硕士联考”

的考生,亦不得转到工商管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专业复试。

调剂复试的要求均以初试结束后教育部发出的2006年录取工作

通知的规定为准。

2006年34自主划线高校复试线公布时间确定

七、体格检查

考生复试时应按招生单位规定到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

等)医院进行体格检查。具体要求,见各招生单位招生简章或复试通

知。

八、录取

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

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

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参加统考、“MBA联考”及“法律硕士联考”考生可被录取为定

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托培养或是招生单位自筹经费

硕士生。

参加单考的考生,只能被录取为回原单位的'定向培养硕士生或

委托培养硕士生。

招收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均实行合同制。招生

单位、用人单位、拟录取为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硕士生

的考生之间,必须在考生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

被录取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参加工作1至2年,再入学学习。

九、毕业生就业

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回定向或委托单位。

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硕士生毕业时采取毕业研究生与用人单位“双

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毕业生调配部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十、其他

(一)考生报名时不再出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材料。考生与

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

使招生单位无法调取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

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二)已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被录取为硕士生后,培养经

费及在学期间的待遇按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办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简章,结合

各地实际情况作必要的补充规定。

(四)现役军人报考硕士生及军队系统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

招收硕士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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