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联考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附答案

更新时间:2025-02-27 02:45:4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创业板上市要求)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3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了牟取私利,故意将一包面粉说成是“白粉”,将其卖给了乙,从中牟利3000

元,甲的行为构成()。

(A)贩卖罪

(B)罪

(C)招摇撞骗罪

(D)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2.甲误将一包面粉当作“白粉”卖给了者乙,从中牟利2000元,甲的行为构

成()。

(A)贩卖罪

(B)罪

(C)招摇撞骗罪

(D)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3.对于犯组织、领导、参加罪的行为人,又实施爆炸犯罪的,应当()。

(A)以组织、领导、参加罪处罚

(B)以爆炸罪处罚

(C)以组织、领导、参加罪和爆炸罪数罪并罚

(D)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4.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

(A)未按操作规程进行医疗的医护人员

(B)任何人

(C)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D)没有医疗实践经验的人

5.招摇撞骗罪的假冒对象是()。

(A)军人

(B)人民警察

(C)国家工作人员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6.王某因走私罪被判过刑,后又犯运输罪,对王某应当()。

(A)从重处罚

(B)加重处罚

(C)按照法律规定的刑罚处罚

(D)按吸收犯处罚

7.甲在盗窃之前,请乙代为销赃。甲盗得财物后,乙如约销赃,获赃款2000元。甲、

乙二人平分了赃款。乙()。

(A)构成盗窃罪

(B)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C)构成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罪

(D)不构成犯罪

8.下列哪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明意图陷害他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的

9.孙某制作、复制大量的淫秽光盘,除出卖外,还多次将淫秽光盘借给许多人观看。对

其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处罚

(B)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从重处罚

(C)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数罪并罚

(D)以传播淫秽物品罪从重处罚

10.甲的好友乙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追捕,乙逃至甲家说:“公安人员马上就到,该怎么

办?”甲说好办,你赶快向我家后面的树林中逃,若公安人员来了我跟他们假装摩擦耽

误时间。公安人员丙由于已看见乙逃到了甲家里,正要进门被甲拦住,说家有病人,不

许惊扰,丙说执行公务要紧希望理解,甲提出要看工作证,丙说放在了路边警车上包里

了,甲还是不让,于是和丙拉扯在一起,甲使劲一推,丙倒地后脑正好撞到石头上而死

亡,则()。

(A)甲成立窝藏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罪

(B)甲成立窝藏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罪

(C)甲只成立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D)甲成立窝藏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罪

11.甲自称为法硕联考命题组办公室工作人员,持伪造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命题组的印章,

以向考生出售考题为名,骗取考生钱财共20万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成立伪造(公文)国家机关印章罪

(B)甲成立罪

(C)甲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招摇撞骗罪,数罪并罪

(D)甲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与罪,数罪并罪

12.甲为显示自己是本地“人们惹不起的人”,一日装作喝醉酒,在附近街道上开车横

冲直撞制造事端,拦截、辱骂、殴打本地多人,其中致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则()。

(A)甲成立交通肇事罪

(B)甲成立寻衅滋事罪

(C)甲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13.甲系某医院外科医师,应邀在朋友乙的私人诊所兼职期间,擅自为多人进行了节育

复通手术。甲的行为构成()。

(A)非法行医罪

(B)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医疗事故罪

(D)不构成犯罪

14.甲15周岁,系我国某边镇中学生。甲在上学路上捡到一手提包,打开后,发现内有

1000元钱和2小袋白粉末,袋上有中文“”和英文“heroin”及“50克”字

样。甲在电视上看过,知道这东西就是白粉,心想不如把它卖了,还能发一笔财。甲先

将一袋白粉卖与他人,后在学校组织去邻国旅游时,携带另一袋白粉并在出售。甲

的行为构成()。

(A)走私罪

(B)非法持有罪

(C)贩卖罪

(D)走私、贩卖罪

15.下列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的有()。

(A)残疾人甲冒充战斗英雄,以报告英雄事迹为名,先后骗到人民币10万元

(B)甲是北京某国家机关普通干部,名片上却印有:某某部副部长

(C)甲住院看病,被告知没有普通床位,甲冒充某国家机关领导,骗取医院按高干安

排单间住宿

(D)甲冒充国家防震救灾办公室人员,到处设捐款点,先后骗得钱财20万元

16.甲(17岁)犯盗窃罪。下列选项中乙、丙、丁、戊构成包庇罪的有()。

(A)甲的父亲到其在医院的好友乙,乙以医院的名义开具出生证明,将甲的年龄变

为15岁

(B)公安机关到甲出生医院当年主持接生的大夫丙作证,由于丙与甲的父亲是老战

友,丙篡改当年甲出生时的医院记录,证明甲的年龄为15岁

(C)公安机关到甲出生医院当年主持接生的护士丁作证,由于丁与甲的母亲是同学

关系,丁故意作,证明甲的年龄为15岁

(D)戊明知甲多次盗窃,却故意装作不知,一直未向司法机关反映

17.在2009年下半年。我国多地连续发生不法分子使用注射器扎刺他人,制造恐怖气氛

的恶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恐慌,后经取样鉴定,排除使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炭

疽等烈性病原微生物造成伤害的可能性,对此类行为应以()论处。

(A)故意伤害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D)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二、多项选择题

18.下列犯罪中,哪几种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

(A)逃税罪

(B)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C)污染环境罪

(D)行贿罪

19.下列哪些人可以成为脱逃罪的主体?()

(A)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B)依法被关押的罪犯

(C)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

(D)依法被关押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犯罪嫌疑人

20.下列行为中,构成包庇罪的有()。

(A)明知是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

(B)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明包庇

(C)包庇贩卖的犯罪分子

(D)旅馆业、饮食服务业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

风报信,情节严重的

21.关于非法持有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法持有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持有”仅限于本人持有,不可能通过他人持有

(C)“持有”仅限于行为人对具有所有权而持有

(D)为了贩卖而持有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2.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B)单位可以成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主体

(C)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不另成立妨害公务罪

(D)运输罪仅限于在境内运输,而不包括从运往境内和从境内运往

23.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具有犯罪集团的一般属性

(B)黑社会性质组织所从事的危害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又包括违法行为

(C)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为,又包括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统一策划、指挥下从事的其他犯罪行为

(D)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保护,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

三、法条分析题

24.《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

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请回答:(1)本条中“多次盗窃”“扒窃”“入户盗窃”应如何界定?

(2)如何理解本条中“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携带凶器盗窃的是否一律构成盗窃罪?携带凶器盗窃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之后果有

何不同?

(4)甲在公共汽车上窃得乙的一个包,打开包发现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和诺基

亚手机一部,另外包里还装有支、弹药等物品,请问甲的行为构成何罪?(5)盗窃使

用中的电力设备,该如何处理?

25.《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

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试回答:(1)本条规定的“抢夺”“公私财物”的含义应如何界定?

(2)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如何理解?

(3)本条中“携带凶器抢夺”的含义是什么?

(4)除了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满足哪些条件?

26.《刑法》第270条第1款、第3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试

分析条款规定。

27.《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

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

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请回答以下问题:(1)条文中“其他方法”应如何理解?

(2)条文中“入户抢劫”应如何理解?

(3)条文中“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如何理解?

(4)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如何理解?

(5)条文中“持抢劫”应如何理解?

四、案例分析题

28.2000年7月某日,被告人王某(15周岁)、李某、张某在某公园售票处商定,由李某

负责望风,王某、张某混入购票的人行窃。后王某、张某挤入购票人,王某窃得一

游客钱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欲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民警胡某与几名众即上前

抓捕王某、张某。王某向东逃离200余米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破胡某主动脉,致

胡某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逃走。张某向西逃离100余米后,被众抓获。李某

则乘乱逃走。后王某、李某均被抓获。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

请回答以下问题:(1)王某、李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29.2004年5月17日,胡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遭两名加害人报复追杀。胡某

在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追赶胡某。途中,胡某多次拦车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

此时,一中年妇女甲骑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000元)缓速驶来,眼见两名加害人已经逼

近,情急之下,胡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甲推下(甲倒地但并未受伤),骑车逃走。胡

某骑至安全地带,松了口气,才想起摩托车怎么处理。胡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

开,发现内有现金2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额存单(面额1万元)。胡某顿生贪念,将

现金和存单据为己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胡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

期之前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对胡某在遭追杀的紧急情况下,夺取摩托

车的行为,如何定性?

(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何罪?后胡某使用伪造的

身份证将存单中的1万元取出,这一行为又该如何处理?

(3)对胡某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的行为,如何定性?

30.甲(男,1988年3月5日生)平时游手好闲,贪图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

零花钱而费尽心机。2005年7月3日,甲让乙(男,1989年8月4日生)给自己的父亲

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乙问:“为什么要撒谎?”甲吼道:“这不用你管!”

乙虽不乐意但还是打了电话。甲于当日半夜将自己的左手小指在齐指甲根处剁下。第二

天清晨,甲让丙(男,1988年6月9日生)将装有半截手指的信封送到自家门前。中午,

丙按甲的旨意给甲的父亲丁打电话:“你的儿子已被我们了,限你在三天内拿20

万元来赎人,否则要你儿子的命。”丁立即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甲、乙、丙抓获。甲在

被羁押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一起事实:甲于2004年2月15日,在

马某家盗窃了3000元现金,为毁灭罪证而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乙在预审

讯问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于2005年4月15日参与一起案的经过并从中分得赎金

2000元的事实。丙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并带侦查人员在韩某

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后韩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本案中甲、乙、丙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2)本案中是否存在共同犯罪?如有,构成何罪?

(3)哪些人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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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

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

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8项规定情形之一,或者人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5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注: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

标准可以按照前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②一年内曾因

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③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④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

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⑤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

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⑥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⑦盗窃救灾、抢险、防汛、

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⑧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3)携带凶器盗窃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

带的器械进行盗窃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行为。携带凶器盗窃

的,其是否构成盗窃罪要看具体情形: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

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准备,不能认定携

带凶器;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携带凶器”是指行为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而未

使用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在携带凶器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

场使用凶器施暴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转化为抢劫罪。同时注意与携带凶器进行抢夺

之不同后果的对比,携带凶器抢夺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或以凶器相威胁,均

以抢劫罪论处。

(4)甲以秘密手段窃取乙的一个包,款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

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由于甲并无盗窃支、弹药的主观故意,而是意外地发现包

里有这些特殊物品,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不构成盗窃支、弹药罪。

(5)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应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如果盗窃正在使用的电

力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价值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构成犯罪的,或者盗窃上述设

备及其重要零部件并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刑事

责任;盗窃上述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数额较大,并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

与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25.(1)本条规定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成为抢夺罪的对象。

抢夺特定财物,如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应按刑法的相关规定论处,

不构成本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指当着

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的面或者在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况下,

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行为人在夺取财物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审判

实践中,抢夺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突然把财物夺走,但也有在被害人有所察觉但防卫

能力丧失的情况下(如患病、醉酒等)把财物夺走。

(2)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

他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重伤的;②导致他人自杀的;③具有下述第3项至第10项

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巨大”50%的。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①导致他人死亡的;②具

有下述第3项至第10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50%的。

(注: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

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①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②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③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④驾驶机动车、

非机动车抢夺的;⑤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⑥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

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⑦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

的;⑧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⑨自然灾害、事故灾

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⑩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

常等严重后果的。)

(3)“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

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行为人随

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

了实施犯罪准备的,不构成抢劫罪;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或使凶器能

为被害人觉察到的,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犯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行

为人必须实施了抢夺的犯罪行为,如果抢夺的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行为人当场使

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仍可以依照抢劫罪论处;②行为人的目的是窝

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③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同时

应当注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①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②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③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

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26.本条规定的是侵占罪的一种情形。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

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

出的行为。

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

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

拒不交出或者拒不退还的行为。所谓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

管的财物或者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

体。(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7.(1)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

或不能反抗的方法。例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用催眠术或用毒药毒昏等,致使

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熟睡、酣醉、昏迷等状

态而秘密窃取其财物的,因行为人并未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行为,不属于以其

他方法实施的抢劫罪。如果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窃取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

则构成盗窃罪。

(2)认定“入户抢劫”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

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是功能特征,

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行为为目的。抢劫行为

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

意实施抢劫,不属于“入户抢劫”。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另外

还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人户实施盗窃、、抢夺等犯罪而转化

为抢劫的情形。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二是对于部分时间从事经营、部分时间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行

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或者以购物等为名骗开房门入内抢劫的,应认定为“入

户抢劫”。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行为人进入生

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如场所之间没有明确隔离,行为人在营业

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非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应认

定为“入户抢劫”。

(3)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

地铁,轻轨,轮船.飞机等,不含小型出租车。对于虽不具有商业营运执照,但实际从

事旅客运输的大、中型交通工具,可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接送职工的单位班车、

接送师生的校车等大、中型交通工具,视为“公共交通工具”。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处于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及司

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也包括拦截运营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对旅客及司售、乘务人员

实施抢劫,但不包括在未运营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实施抢劫。以暴力、

胁迫或者麻醉等手段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特定人员实施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在公共

交通工具上抢劫”。

(4)条文中“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指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致

人重伤、死亡的,不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也不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或

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但在抢劫行为完成之后,行为人出于灭

口或者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的,应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5)“持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支进行抢

劫的行为。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的规定。假并不

符合“支”的概念和范围,所以持假抢劫不属于持抢劫。

28.(1)王某、李某、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即行为

人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本案中,王某、李某、张某有共同盗窃的故意,但是王某盗

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李某、

张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虽然王某仅仅窃得人民币200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

标准,但根据刑法修正案的新规定,在公共场所盗窃的,直接构成盗窃罪。

(2)王某构成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抢夺罪,为窝藏赃物、

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行

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抢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这是适用本条的前提。实施的上

列行为虽未构成上述犯罪,但是,如果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

仍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实施盗窃的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其暴力行为

情节严重,又已经达到抢劫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根据我

国刑法的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另外成立其他罪名。

所以,王某仅仅成立抢劫罪一罪。

考查要点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以及抢劫罪。抢劫罪是历年来法律硕士考试案例分

析题必考的题目,它涉及转化犯以及加重构成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发多发的案件,

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应当对抢劫罪予以充分的重视。

29.(1)胡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胡某因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而被人报复追杀,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迫

不得已夺走他人摩托车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而损害了另一较小的合法权

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2)胡某将工具箱内的2000元和存单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摩托车虽被胡

某因紧急避险夺走,但车尾部锁着的工具箱仍处于车主的控制之下,胡某擅自将其撬开,

并将其中财物占为己有,因而构成盗窃罪。胡某后来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取出l万元的行

为是使盗窃的财产凭证转化为实际财物的行为,应视为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并非构成独

立的罪。

(3)胡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

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胡某将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

摩托车推下山的行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30.(1)甲、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甲构成罪、放火罪,其

盗窃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丙的行为构成罪;乙的

行为发生在未满16周岁时,不负刑事责任。

(2)甲伙同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甲的父亲丁实施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其强

行索取财物,二人的行为符合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并未被,甲和丙是

以此甲的父亲,因此其行为构成罪而不是罪,二人的行为构成勒

索罪的共犯。乙仅帮助甲打了电话,但并’不知甲为何要自己打这个电话,因此没有犯

罪故意,不构成犯罪。

(3)甲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的共同犯罪中,甲起着策划、组织的作用,

是主犯;②在实施行为和放火行为时都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③甲的放火行为系其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问,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

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对其放火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丙的法定量刑情节:①在的共同犯罪中,丙起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

②实施犯罪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丙在被拘留期

间,检举揭发了韩某的抢劫行为,带侦查人员在韩某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并经查证

属实,具有立功情节,对其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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