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相关问题

更新时间:2025-02-25 21:10: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原告:

被告: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份

注:本诉状格式亦可适用于公民提起经济诉讼

(编辑:戴*娟律师)

刘××,男,生于××××年×月×日,汉族,××市××××公司员工,住××市×××路×××号

×××室;

陈××,女,生于××××年×月×日,汉族,无业,地址同上。

刘××与陈××于××××年×月×日经恋爱结婚,婚后感情尚好,生有一子刘×。因陈××

沉溺于麻将,经常整夜不归,不尽照顾家庭和儿子的义务。为此经常发生争吵,

矛盾日益激化,夫妻感情受到极大伤害,经居委会、亲戚朋友劝解无效,双方都认

为无法共同生活下去,故协议离婚如下:

一、儿子刘×由父亲刘××抚养,陈××负担抚养费每月____元;

三、婚后的共同财产各一半(附清单);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附清

单);

四、房屋是刘××婚前购置的个人财产,离婚后陈××搬出另住,刘××一次性给予经

济帮助一万元。

协议人:刘××(签名)

陈××(签名)

×××年×月×日

(编辑:戴*娟律师)

因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注:答辩理由应陈述起诉书中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缺少法律依据等问题,并列

举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

(编辑:戴*娟律师)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

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

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

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

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

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

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

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离婚财产分配,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

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

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

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

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

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

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

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

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

方应当予以补偿。”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

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

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

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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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

询华律网婚姻家庭律师

#目录

简介

制定背景

涉及内容

社会意义

存在争议

司法条文

简介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

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制定背景

社会意义

法学专家认为新解释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

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全认为,解释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

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存在争议

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比如对

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

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

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

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

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

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

司法条文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

月4日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1〕18号为正确

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

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夫妻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

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

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

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

方的主张-成立。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

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

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的。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

为夫妻共同财产。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

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

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

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

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

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

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

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

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

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十条夫妻一方

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

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

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

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

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

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

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

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

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

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

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十

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

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

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

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

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均有婚

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此前作出的相关司

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

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的婚姻行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

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

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

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

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

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

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

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

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

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

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

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

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

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

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子女的保护和教育】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

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继承遗产】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

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

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

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

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

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

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

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

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不得提出离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

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复婚】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

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

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

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的子女抚养】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

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

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

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的子女探望】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

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

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

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

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

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

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家庭暴力与虐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

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

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

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遗弃】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

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犯罪】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

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

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

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

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

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

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的其他违法】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

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条【变通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

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与旧法废止】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年04月28日实施日期:1981

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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