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平台上面有一位听众是6天前发来的短信:他要咨询这样
一个问题:说的很详细:我们和嘉宾来共同了解一下:我们家房屋产
权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有三人,我,我老婆,我儿子。我们离婚了,在
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法院的调解书下达后,我俩就分居了。
随后同意离婚后房屋所有权归我和儿子共同共有。现在我想卖房子,
并有姓王的先生愿意买。他的问题是:如果我和王先生达成买卖协议,
要求我老婆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将来顺利办理房屋所有权
转移登记,老婆如果认为我的行为损害了儿子的利益,可否提出反
对?如果可以,我老婆可以申请何种登记?
如果他老婆认为他的行为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可以提出反对。因为双方离婚后,按协
议女方失去对房屋所有权,本该无权干涉,但是房屋归二人所有,而且女方还是孩子的监护
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无权订立合同,但是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如果女方认为
她老公的行为损害到孩子利益了,那其可以以监护人身份为孩子的利益行使对房屋的处分
权。也就是女方可以反对男方的行为,而男方必须接受。此时,女方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异
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
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所以,他老婆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以维护孩子的权利。
解读的非常的详细,也不知道这位朋友是否在听我们的节目,
既然提出实际的问题了我们在延伸一下,就这个案例来说离婚后,该
房屋所有权人是谁?
案中双方达成的协议,如果都按照协议离婚,那么应根据协议处理房屋归属。可知离婚
后,他和孩子共同获得房屋所有权。
如果男方要转让房屋,是否要经得孩子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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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有关事项其无资格决定,不符合法律有
关规定,因此,他爸爸要转让房屋不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但是孩子的爸爸不能违背孩子对
房屋享有的利益。
那么如果孩子爸爸要转让房屋,是否要经得他老婆的同意?
两人同意离婚后,按协议,他老婆已经失去对房屋享有的所有权,此时他就不需要征
得他老婆的同意而转让房屋,但是不能损害孩子的利益。
既然谈到了离婚后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我感觉到了房子成了
婚姻纠纷的重头戏,那么接下来我们就来关注一下最高法对婚
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在去年的时候就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针对当今社会婚姻家庭
纠纷中的主要问题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裁判依据。
民政部今年刚发布的报告显示,从近五年情况看,离婚人数逐年
上升,年平均增幅为7%,2010年全国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有267.8
万对。逐渐攀升的离婚率也带来了不少问题。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呢?比如说婚前贷款买的房婚后配偶
有份儿吗?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怎么办?父母为子女结
婚买的房,会成为儿媳妇或女婿的财产吗?„„接下来我们的嘉宾将
对这些问题做详细解答。
问:说起来这婚姻财产纠纷问题也是“与时俱进”啊,这次关于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已经是第三次了,为何在这个时候又出台一个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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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
答: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
适用疑难问题,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婚姻法的
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
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
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
题。
2003年12月25日,又出台了解释(二),主要针
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
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
作性的裁判依据。
2008年以来,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
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案件中相对集中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
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为此,最高人民
法院于2008年1月启动了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经过充分论证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司法解释(三)。
问:刚刚我说过,“房子”成为婚姻纠纷中的“重头”。这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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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中直接涉及房产的就有好几条,这些纠纷该怎么处理?
答: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司法解释(三)
首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
所有。如果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划分按揭房
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
显失公平的情况。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一方在婚前已经通
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
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那么离婚分割
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对按揭房屋
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配偶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
合理的补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
由其继续承担,这样处理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
于婚后参与还贷的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
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照顾子女和
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打断一下王律师,我想起了另一种关于房产的纠纷,如果夫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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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双方共有的房屋卖给了第三方怎么
办?
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指出,只要第三方的购买行为具备三个
条件,人民法院则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的主张。这三个条件分别是:
第三方要善意购买,即购房时并不知道卖房的夫妻双方没有协商;支
付合理对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这标志着房屋买卖的物权已发生转
移。有专家认为,如果夫妻双方只有一套住房,一方未经同意出售住
房,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应当允许追回房屋。但建议最终
未被采纳,是因为一套住房的情况比较复杂:若一套住房是豪宅,卖
了之后还可以买小房,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如果是出售的房屋是唯一的小房,出售之后将无处栖身,在具体执行
判决时法院可支持追回住房的主张。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
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
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
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啊?
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就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
动产,而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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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
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样的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
理,有助于纠纷的解决。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
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
况。
问: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哪个是真?很多时候确定当事人是
否具有婚姻关系、亲子关系就决定了财产的分割,审判实践中怎么判
定这些关系呢?
答:首先谈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A鉴定
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在处理
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
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
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2002年4月1日开
始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
的规定做出处理,即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
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
诉的法律后果。司法解释(三)对此予以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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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呢?
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
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
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
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
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但
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
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
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
的申请。如果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结婚登记程序上有瑕疵的婚姻宣
告为无效,不仅扩大了无效婚姻的范围,也不符合设立无效婚姻制度
的立法本意。这次解释就第一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
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怎样理解?
婚姻法17条确定,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二
明确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解释(三)对此进一步补
充;房子的升值视为自然增值,如果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升值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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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于购房,再升值,对再升值的部分,可作为投资收益,属于夫妻
共有;个人房屋租金,倾向于共同财产,出租房需要对房屋修缮管理,
可认为是经营管理,举个例子,男的依靠祖上几间房屋租金过活,不
上班,女的上班,工资作为共同财产,租金不作为共同财产,显然不
公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
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怎样
处理/
以往这类问题,没有离婚,主张抚养费的,有的法院不予受理,
现实中,比如一方常年在外,钱也不交家,另一方辛苦带孩子,无法
维持生活,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如果不支持,显然不公平,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离婚不是必要条件;
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001年的司法解释一限定为是指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现实生活中,大学里学生能自食
其力的很少,对这部分子女,如果主张抚养费,应不应支持?目前法
院的做法是尽量调解,调解不了的,也只能按照解释一的规定,现在
来看,解释一这一条有点超前,期望将来立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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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
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
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
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
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
们应怎样理解?
相对应增值部分,未做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还是要按照婚姻
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如果房价跌了,是
否也要另一方承担,倾向性意见,无需承担,至少应补偿还贷的一半,
因为,跌应该是暂时的,总体还是升。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
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
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
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为离
婚;离婚是主诉,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是附带,主诉不成就,附诉当
然无效;证据规则67条“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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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
利的证据”;2、如果协议中明确约定,不以离婚成功为条件,如果
登记离婚或协议离婚不成,诉讼离婚时,仍按协议办理,则属于当事
人的意思自治,可按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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