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与重婚

更新时间:2024-11-08 23:09:15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

注意: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0年12

月23日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目录附后)。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

则》同时废止。

【案情】谢某与刘某于1983年结婚,当时去人民公社办结婚证,因客观原因人民

公社未发结婚证给谢某、刘某,婚后二人一起生活并生育二子。谢某在未与刘某离

婚的情况下,自2003年以来却与罗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子。

罗某明知谢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谢某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分歧】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

认为,谢某与刘某并未办理结婚证,他们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谢某、罗某的

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与刘某虽未办理结婚证,但他们之间成

立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谢某、罗某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评析】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一、谢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事实婚

姻关系,且该事实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虽然1994年民政部新颁布的《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中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

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但2001年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又做出了例外规定“对于1994年2月1日

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

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

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由此可

见,1994年2月1日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

以后成立的事实婚姻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二、1994年《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

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配偶的人与他

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

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对于原文笔者的观点本文笔者不能予以苟同,本文笔者赞

同第一种意见,即“谢某与罗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一、原文笔者将

民法上的事实婚姻概念与刑法上的事实婚姻概念混为了一谈。在民事司法领域中,

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一般采用狭义上的解释。因此,在民事司法领域,构成事实婚

姻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即双方的同居是完全自愿,且

均无配偶又非禁婚亲属和染有禁婚疾病。这是追认此类两性结合具有婚姻效力所必

须具备的首要条件;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应当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双方是否以配偶相待,

是事实婚姻与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

说,男女双方不仅内在地具有夫妻生活的一切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社会所承

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一切具有隐蔽性的、临时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的形式

区分;

4、事实婚姻违反了婚姻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这

是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的区别。可见,在民事司法领域,强调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

均无配偶,既然如此,那么,在民事司法领域所调整的事实婚姻就不涉及重婚罪的

问题,双方均无配偶,其同居根本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在刑法关于重婚

罪的表述中,没有事实婚姻这个概念的解释,但是从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重

婚罪的表述中,却可以看出刑法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定位。刑法定位的事实婚姻强

调的构成要件是:1、同居的男女双方至少有一方有合法的配偶;2、同居的男女

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共同意愿,并且双方的意思表

示一致;3、同居的男女双方具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

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4、不特定的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5、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事实婚姻是否影响重婚罪的成立”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

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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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重婚的认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

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

起混淆的问题。

发布的“法释〔2001〕30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解释颁布于2001年12月24日,其中

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也就是说:1994年2月1日民

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

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也按

离婚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

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

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也就是说:

1994年2月1日以后,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法复[1994]10号”(“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

定罪处罚的批复”,产生于1994年12月14日)规定: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

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1994]10号”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30号”司法解

释所取代。因为“法释〔2001〕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法复[1994]10号”

解释的是刑事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2001〕30号”解释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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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众也

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关于“事实婚姻”与“重婚罪”的问题是比较复杂而容易引

起混淆的问题。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司法

解释中第五条的适用对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处理办法。

也就是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

但没有登记结婚而要求“离婚”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即使没有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

也按离婚处理。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登记结婚

而要求“离婚”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

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也就是说,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

对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

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法复”的规定并没有被“法释〔2001〕

30号”司法解释所取代。因为“法释30号”解释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解释的是刑事

法律关系,且并未与“法释”解释相抵触。

现在而言,法律已经彻底否定了“事实婚姻”,对于出现事实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

予认定的。在确定属于重婚罪后,构成重婚的行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应有

的责任。如果还有疑问请登陆华律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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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姻要想构成重婚罪,那么前婚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法律

婚,否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前婚的事实婚姻没有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本身

都是非法的,当事人都没有获得配偶的身份,那么后婚无论如何都没有侵犯一夫一

妻制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构成重婚罪。

【案情】

2009年1月,黄某经人介绍与谌某相识,同年4月,黄某与谌某在婚姻登记机关

登记结婚,2009年9月,被告谌某独自回到娘家,从此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期

间谌某并与另一男子同居且生有一子。2011年8月,黄某向人民法院咨询谌某是

否构成重婚罪。

【分析】

我认为谌某与另一男子同居构成事实婚姻,因此谌某构成重婚罪,理由如下:

第一、《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

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

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所以将此也定为

重婚是将其作为重婚罪的共犯来考虑,因为没有他的行为就没有他人的重婚行为,

二人行为结合后才导致重婚的发生。从客体上讲,重婚罪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从

客观方面讲。即行为人有重婚的行为。在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

包括两种:有配偶的人,没有配偶的人。在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

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则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第二、本案中谌某的行为应当属于第一种情形,即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对此应当

分为两个层次理解:第一层是指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这里应当不包括事实婚姻姻;

第二层是指又与他人结婚,这里应当包括事实婚姻姻。《关于〈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

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

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

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

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事实婚姻姻也应分情况,也就是说,在民法上,除94

年2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事实婚姻姻以外我国已经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姻,而在刑

法上“事实婚姻姻可以构成重婚罪”。刑法上对事实婚姻姻以重婚罪定罪论处,并不

是承认“事实婚姻姻”,而是为了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一夫一妻的家庭关系,维护

社会的稳定。《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是法定离婚理由”,但这对当

事人的惩罚力度是远远不够的,需要运用刑罚的手段。本案中,谌某与“他人”同居

生活且生有一子,一般人见此都会认为谌某与“他人”是夫妻关系,即谌某与“他人”

已经构成事实婚姻姻,故谌某构成重婚罪。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

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12月14日]规定:“新的《婚姻登

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

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

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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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杭某和女青年赵某于1987年相识,之后在未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情

况下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先后生育两个女孩。1993年,双方发生纠纷,后

各自带一个孩子独立生活,再无往来。1994年10月,杭某与女青年杨某登记结

婚,并于次年生一男孩。此间,赵某曾带孩子到杭某,要求给孩子看病并索要共

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被杭某拒绝。2002年6月,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杭

某、杨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月,杭某和杨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

【法院判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对于杭某和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两审

法院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杭某与赵某已形成事实婚姻,杭某在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其与赵某事

实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杨某在明知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的

情况下,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故以重婚罪判处杭某有期

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二审法院认为,杭某、杨某是在杭某与赵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已实际解除的情况下才

登记结婚的,其主观上均不具备重婚的故意,客观上也未同时保持两个婚姻关系,

故其行为不符合重婚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均不构成重婚罪。遂撤销原判,宣告

杭某和杨某无罪。

【评析意见】事实婚姻是审理重婚案件中虽然常见但往往较难准确把握的一个问题。

其所以较难准确把握,一是由于重婚案件具有其特殊性,据以认定事实婚姻的证据

一般较难收集,也较难甄别;二是对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构成重婚罪,

存在诸多法律适用上的不同观点。所谓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得到周围众公认的婚姻,它既不同于通奸,也与

临时姘居有着本质的不同。就本案而言,杭某和赵某于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

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有两女,已形成事实婚姻。对此,两审法院的判决均予

确认。但在如何看待二人1993年自动解除事实婚姻这一行为的法律效力上,两审

法院产生了分歧。

重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婚姻关系的重合,但民法中的重婚行为并不必然等同于刑法

中的重婚罪。刑法中的重婚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该罪除要求行为人有重婚的客观行

为外,其在主观上还必须有重婚的故意,即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妻子或丈夫

的故意。也就是说,重婚者必须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相婚者必须

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才构成重婚罪;如无此故意,则即使客观上有重

婚行为,也不构成重婚罪。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看,刑法中的重婚罪是一种已经

严重到构成犯罪的重婚行为,对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要比民法中的重婚行为严得

多。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因遭受自然灾害流落在外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下落不

明造成生活困难而重婚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虐待外逃重婚的,被拐走后

再婚的,在司法实践中均不以重婚罪论处。因此,在判定事实婚姻当事人的行为是

否构成重婚罪时,只能依据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分析。

目前,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

重婚罪呢?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

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关于法

律不保护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的司法解释精神看,

至少目前,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

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

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名副其实的重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

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坚持对包括双重

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考虑:其一,事

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远山区,事实婚

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如果法律对事

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其二,改革开放以

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人便饱暖思

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更加严重地

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离婚、重婚

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

1994年12月1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

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

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

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

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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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会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这是对重婚罪的界定,据此,重婚罪有两种情况,是本人无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名副其实的重婚,对本人来说并不构成重婚,但因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

成为重婚罪的共犯。

当然,相婚者在不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之结婚并不构成重婚。

坚持对包括双重事实婚姻在内的各类事实婚姻均应治罪的认识,现阶段还有其实情

考虑:其一,事实婚姻在广大农村还是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边

远山区,事实婚姻占有很高的比例。事实重婚是败坏社会风尚的最严重的污染之一,

如果法律对事实重婚不予打击,无疑是对毒化社会风气的行径的容忍与放纵。其二,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其中一些思想意识不健康的

人便饱暖思淫欲。有的弃家别子,另寻他欢,包二奶现象大增,如不以重婚论,会

更加严重地冲击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其三,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考虑,

离婚、重婚使妇女、儿童无家可归,更不利于对儿童的教育。

对前后都为法律婚的重婚行为认定重婚罪并无异议,那么,事实婚能否构成重婚罪

呢?

事实重婚罪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先婚是事实婚,后婚为法律婚的重婚;二是前婚是

法律婚,后婚为事实婚的情形;三是先后两个都为事实婚的情况。关于法律不保护

事实婚姻,应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从的司法解释精神看,至少,

对待事实婚姻,仍是有条件地予以承认,如《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

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

解除。在现阶段,还不能绝对说事实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护。

因此,对事实重婚,法律也必须予以制裁。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新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

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

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

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

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

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

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

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

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

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

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

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

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

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

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

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

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

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

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

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事实婚姻可以构成重婚罪。1994年12月14日《关于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

定罪处罚的批复》明确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

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足以说明,司法解释肯定了事实婚姻仍可构成重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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