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解除
同居是由来已久的社会现象,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由于迫于城市生活的压力,
选择了先同居后结婚的方式,导致很多同居问题的发生。这种情况是不受婚姻法保
护的,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
解除同居关系也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
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
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那么根据这一条司法解释,小没有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法院是
不予受理的。双方只要自动解除,不再共同居住就可以了。
二、解除同居关系能否索要青春损失费
“青春损失费”,法院是不会支持的。“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词
汇,在我国法律中无从到相关规定。而且这种情况,也不属于《关
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补偿的范围
之内的。不属于解释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小梅与小强属于“未婚同居”关系,这种
关系虽然法律未加以干涉,但自然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既然法律给了未婚男女
一个意思自治的私人空间,双方如果自愿选择了这个法律并不给予保护的生活方式,
那么双方的关系只能受道德规范的调整了。换言之,当双方分手时,同居关系随之
自行解除,一方无权向另一方请求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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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
《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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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居关系如何认定
同居,是指现阶段的同居关系主要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居住
在一起。
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
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
当时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同居关系的认定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认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同居男
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
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子女财产问题。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
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可理解为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
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二、如何处理同居关系案件
虽然同居是双方自愿的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是解除同居关系关系到子女抚养、
财产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问题,因此必须慎重处理。因为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
释均未规定同居关系如何解除,实践中,均是参照婚姻关系的解除办理。
对于同居关系案件的解决,主要适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
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法律对非法
同居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对非法
同居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
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
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根据前述对非法
同居的分类,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对于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
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
予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一并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
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制度,妥善进行分割。
如何合理处理好同居关系的案件,应着重研究掌握最高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规
定,把握好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社会稳定和构建
和谐社会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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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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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3:06: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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