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院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汇报

更新时间:2024-11-08 13:47:1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商标国际注册)

20XX年法院对妇女权益保护情况的汇报

近年来,我院在审判工作中认真遵循《妇女权益保护法》确定的法律

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审判机关的司法职能,依法制裁歧视、虐待、残

害妇女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打击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在

依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积极维护妇女利益,有力地保护了妇

女的合法权益。

一、增强保护妇女权益工作的意识

妇女的法律地位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文明与进步,提高我国妇女的法律

地位,一直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广大妇女和人民众深切关注的问

题。《妇女权益保护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妇女的社会

地位和权益,把妇女保护问题纳入到法制化轨道。作为国家执法机关

的人民法院,我们在领会《妇女权益保护法》精神,实施妇女保护原

则过程中,深深感到: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是

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我们强化了两项措施。一是加强普

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维护妇女正当权益的意识,

提高广大妇女依法进行自我保护的能力。近年来,我们多次组织干警

进行较大规模的宣传咨询活动,接待咨询众上千人,着重对《婚姻

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妇女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进行宣传与

答疑,在接待来信来访的过程中,耐心指导利益受损害的妇女正确使

用法律武器维护正身正当权益。二是重视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

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类案件坚持随来随诉,有诉即理,当立则立,

快审快结的原则,为妇女权益的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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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我院共审理婚姻家庭及侵害妇女权益案件4756件,占民事案件

总数的38.04%。

二、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现实社会生活中,由于女性在生理上所处的弱势地位,侵害

女性人身权利的犯罪还十分猖獗。人民法院握有打击犯罪、制裁违法

活动的专政手段,使我们能够更有效地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因此,

我们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强化打击手段,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与惩治

以性犯罪、家庭暴力、侮辱妇女、遗弃女婴以及拐卖妇女、强迫组织

妇女等为主要形式的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刑事犯罪活动,坚持对

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从重进行惩处。近3年来,共依法判处、组

织、强迫妇女等以女性为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84件,依法判处

人犯98人,有效地遏制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为妇女创造了一个

安宁的社会生活环境。

三、民事审判中维护妇女正当权益

由于民事活动的广泛性,妇女正当权益的被侵犯更多地发生在民事活

动之中。因此,如何在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证妇女实现自身应有的权

益,成为我们审判工作的一大重点。在日常民事审判中,我们主要做

了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切实保护妇女的诉讼权利。对于妇女为

维护自身权益而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我们本着“方便诉讼、减轻讼

累”的原则,及时立案,快速审理。对有损于妇女身心健康的诉讼,

如对处于怀孕期、哺乳期和中止妊娠后不满六个月的妇女提起的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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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坚持不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注重依法保证妇女的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针对当事人在庭审和诉

讼过程中,对女当事人采取威胁、谩骂、侮辱、人身攻击及严重暴力

等侵害妇女诉权的行为,坚决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拘留等诉讼

强制措施予以制止和惩处,3年来,共对5名此类当事人进行了拘留,

有效地保护了妇女的诉讼权利。

(二)严格执行各项实体法,切实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继承权、名誉

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一是处理离婚案件家庭财产分劈时,在不违背法

律原则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男女双方在经济上、生理上的差异,适当

向女方倾斜。对男方有过错的离婚案件,则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

支持女方的合理要求,由男方在财产分劈中对其进行补偿。二是排除

各方面阻力,在离婚后住房解决上充分保护妇女利益。新《婚姻法》

改变了婚前重大生活资料在共同生活八年后转化为共同财产的规定,

使得妇女离婚时在住房解决上处于严重不利地位。我院在处理此类案

件中,积极利用《婚姻法》其他条款,通过由男方提供暂住房屋或提

供经济帮助等方式,使妇女离婚后不致无家可归,保障了妇女离婚后

的正常生活条件。三是对无职业、无固定收入、无经济来源的老年妇

女离婚案件,处理时体现保护原则,由男方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

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四是保护妇女合法继承权。坚持男女平等享

有继承权的原则,对同一继承顺序的妇女,依法保证其与男子平等的

继承份额,将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妇女,列入第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依法取得对其公婆遗产的直接继承权。五是搞好侵害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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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对在公开场合以侮辱、诽谤、宣扬个人隐私,进

行人身攻击等方式损害妇女名誉,侮辱妇女人格的肇事人,严格按照

法律规定,依法责令其向受侵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其给予适当

的精神损害赔偿。

(三)从维护妇女利益出发,认真做好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的进

步和妇女社会地位、自身素质的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

妇女越来越多,尤其表现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女方为原告的占

60%以上。在处理这些案件中,我们注意做好调解工作,减少女性在

此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一是息诉工作。对女当事人起诉的家庭矛盾

不突出,夫妻双方无根本利害冲突,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可能继续

共同生活的离婚案件,引导女当事人慎重考虑离婚后的实际问题,以

及对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帮助她们本着夫妻互谅互让的精神,协调

好家庭关系,减少矛盾冲突,维护家庭稳定。二是调解工作。对无和

好可能的婚姻,教育双方当事人人正确对待感情和离婚问题,促使双

方平和地分手,减少因婚姻破裂而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三是依法

判决工作,对确已死亡的婚姻和由此引起的家庭暴力案件,坚决顶住

男方的纠缠与威胁,当判则判,当离即离,依法保护妇女的正当权益。

由于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我们一直很好地把握了上述原则,多年来,

我院审判工作中未发生一起因保护不力,而导致妇女在诉讼过程中受

到严重伤害的事件。

四、强化宣传效应,唤起全社会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关注在充分发

挥审判职能,依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同时,我们还注意与新闻媒体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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