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案例讨论

更新时间:2024-11-07 20:48:1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证券开户要钱吗)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案例讨论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案例讨论

案1(结婚实质要件)....................................................2.

案2(结婚形式要件)....................................................3.

案3(离婚管辖权)......................................................3.

案4(亲子关系).......................................................4..

案5(涉夕卜收养)....................................................5..

案6(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6.

案1(结婚实质要件)

案情介绍: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XX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

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

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届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

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

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

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案件讨论: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

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哪些证件?

案2(结婚形式要件)

案情介绍:王伟和张莉婚姻无效案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

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

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

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届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届认

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

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届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

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

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

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

享有继承权案件讨论: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如何规定?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

案3(离婚管辖权)

案情介绍: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案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

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请离婚

诉讼。王华实在离婚请求书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请求书由王华

实的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后,付春花气愤万分。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成,就

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XX区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王华实

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

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案件讨论: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的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3、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

案4(亲子关系)

案情介绍: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案

台湾人王旋展在台湾与高风风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王旋展来到我国福建省某地,

经人介绍,与福建省某地女子李玉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李玉为王旋展生一子女,男

女均可,所生子女为王旋展所有,李玉哺乳6个月后交王旋展,

王旋展付李玉人民币5万元。协议达成后,王旋展、李玉二人同居致使李玉怀孕分娩

生一男孩。哺乳期6个月后,李玉将孩子交给王旋展,王旋展付李玉5万元人民币。

王带孩子回台湾时出现法律问题,王旋展以生父的名义带孩子离境,王旋展与李玉不

存在婚姻关系,且我国法律不允许借腹生子;王旋展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出境,王旋

展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公证机关拒绝为王旋展收养子女出证。

案件讨论:

1、王旋展与李玉所生的子女,应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2、在王旋展借腹生子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进行保护?

案5(涉外收养)

案情介绍:宋万福收养大陆孩子争议

原籍辽宁省的台湾居民宋万福,1949年随国民党军队撤至台湾,在台湾定居。宋

万福在台湾结婚,婚后无子女。其妻在台湾病逝后,宋万福孑然一身。

1991年,宋万福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

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宋万福发现养子有

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为此,宋万福与养子的

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收养人、送养人系成年人,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符合我国法

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已经履行了收养法定手续,收养关系已正式成立,具有法

律效力,应予确认。宋万福否定收养关系的存在,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但送养人

未向收养人如实告知其儿子的身体情况,亦是事实。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本案予

以调解,解除了宋万福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

案件讨论:

1、涉外收养应适用什么法律?

2、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3、收养子女应履行哪些手续?

4、收养关系经成立,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案6(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1985年,中国籍男子张某与日本籍女子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

取名张小某。根据《中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一方是中国人,其子女出生

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张小某具有中国国籍。1990年,佐佐

木智子回日本,长期不归。1993年,张某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到住所地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某要求抚养张小某,佐佐木智子要求张小某由她带到日本

抚养。法院询问张小某愿随父还是愿随母生活,张小某答与谁一起生活均可。

案件讨论:

1、假如你是受案法院的法官,你将张小某判给张某抚养,还是判给佐佐木智子抚养?

理由是什么?

2、本案审理应适用中国法?还是日本法?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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