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案例讨论
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案例讨论
案1(结婚实质要件)....................................................2.
案2(结婚形式要件)....................................................3.
案3(离婚管辖权)......................................................3.
案4(亲子关系).......................................................4..
案5(涉夕卜收养)....................................................5..
案6(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6.
案1(结婚实质要件)
案情介绍:乔治与王芳婚姻登记案
英国人乔治生于1977年,1995年来中国,在北京XX学院就读。读书期间与本
校中国籍女学生王芳相识并产生恋情。
1997年8月,王芳毕业后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二人决定结婚,并到王芳住所
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结婚登记。
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之间的婚姻届涉外婚姻,应到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结婚登记。
乔治与王芳遂到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审查了乔治提供的
证明材料后认为,乔治现年20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
的规定,而且没有按照民政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提供有
关证件,系证件不全,决定不予登记。
案件讨论:
1、我国法律对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适用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按英国法,乔治已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其年龄不符合
条件为由不予婚姻登记,是否正确?
4、我国民政部要求外国人在我国登记结婚要提供哪些证件?
案2(结婚形式要件)
案情介绍:王伟和张莉婚姻无效案
中国公民王伟,男性,现年21岁。中国公民张莉,女性,现年19岁。王伟与张
莉是邻居,自幼相处,两小无猜,是年二人决定结婚,到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
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两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目的,王伟、
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马来西业、泰国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
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为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届发生纠纷。
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届认
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
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届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
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伟、张莉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登记结婚被拒绝,之后,二人
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法院认为:王伟、张莉在婚姻实质要件不
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到泰国采取宗教方式结婚,婚后回国居住,是规避我国法律
的行为,其婚姻无效,采用宗教方式结婚,我国法律不予认可。张莉对王伟的遗产不
享有继承权案件讨论:
1、我国法律对婚姻形式要件如何规定?
2、婚姻缔结方式有几种类型?
3、法院认定张莉不享有继承权是否正确?
案3(离婚管辖权)
案情介绍: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案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
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
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请离婚
诉讼。王华实在离婚请求书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请求书由王华
实的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后,付春花气愤万分。
王华实赴美6年多,付春花除工作外,还要抚养孩子,伺侯老人。付春花还考虑
到丈夫在外求学不易,节衣缩食,常给丈夫寄些衣物。没想到,王华实学有所成,就
一脚蹬了她母子俩,而且还向法院隐瞒他有儿子这一事实,不想承担抚养儿子的义务。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北京市XX区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王华实
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
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案件讨论:
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在外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外国法院已经受理的情况下,
中国法院是否应受理境内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的起诉?
2、涉外离婚案件涉及哪些问题,如何适用法律?
3、我国法院作出判决后,能否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
案4(亲子关系)
案情介绍:父母与非婚生子女关系案
台湾人王旋展在台湾与高风风结婚,婚后多年不育。王旋展来到我国福建省某地,
经人介绍,与福建省某地女子李玉达成借腹生子协议,由李玉为王旋展生一子女,男
女均可,所生子女为王旋展所有,李玉哺乳6个月后交王旋展,
王旋展付李玉人民币5万元。协议达成后,王旋展、李玉二人同居致使李玉怀孕分娩
生一男孩。哺乳期6个月后,李玉将孩子交给王旋展,王旋展付李玉5万元人民币。
王带孩子回台湾时出现法律问题,王旋展以生父的名义带孩子离境,王旋展与李玉不
存在婚姻关系,且我国法律不允许借腹生子;王旋展以收养的名义带孩子出境,王旋
展与孩子有血缘关系,我国公证机关拒绝为王旋展收养子女出证。
案件讨论:
1、王旋展与李玉所生的子女,应否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2、在王旋展借腹生子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应采取何种措施对所生子女进行保护?
案5(涉外收养)
案情介绍:宋万福收养大陆孩子争议
原籍辽宁省的台湾居民宋万福,1949年随国民党军队撤至台湾,在台湾定居。宋
万福在台湾结婚,婚后无子女。其妻在台湾病逝后,宋万福孑然一身。
1991年,宋万福回大陆探亲时,经人介绍在大陆收养一子,并在养子所在地的民
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户籍登记。后来,宋万福发现养子有
先天性心脏病,遂反悔,否认他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为此,宋万福与养子的
亲生父母发生争执,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收养人、送养人系成年人,被收养人系未成年人,符合我国法
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收养人已经履行了收养法定手续,收养关系已正式成立,具有法
律效力,应予确认。宋万福否定收养关系的存在,与事实不符,有悖法律。但送养人
未向收养人如实告知其儿子的身体情况,亦是事实。法院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本案予
以调解,解除了宋万福与养子之间的收养关系。
案件讨论:
1、涉外收养应适用什么法律?
2、收养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哪些条件?
3、收养子女应履行哪些手续?
4、收养关系经成立,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案6(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1985年,中国籍男子张某与日本籍女子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婚后生一子,
取名张小某。根据《中国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一方是中国人,其子女出生
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因此,张小某具有中国国籍。1990年,佐佐
木智子回日本,长期不归。1993年,张某以夫妻长期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到住所地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张某要求抚养张小某,佐佐木智子要求张小某由她带到日本
抚养。法院询问张小某愿随父还是愿随母生活,张小某答与谁一起生活均可。
案件讨论:
1、假如你是受案法院的法官,你将张小某判给张某抚养,还是判给佐佐木智子抚养?
理由是什么?
2、本案审理应适用中国法?还是日本法?理由是什么?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2:43:0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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