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针对贵公司拟清算、解散之事宜,经认真分析、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推出本工作
方案,供参考。
一、工作目标
依法办理解散清算事宜,妥善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及剩余资
产,确保公司解散清算后,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再为公司承担不
可知的法律责任,避免法律风险,是本所为贵公司的解散清算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指派专业律师及工作人员全程负责贵公司的解散清算工作,
具体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如下事务:
1、为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提供法律咨询,为公司解散清算事务
起草、制订股东会决议、解散通知和公告、清算方案、清算报告等
有关法律文件;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协助清算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清算组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3、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解散备案、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
4、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为清算组代理人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协助股东与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联系工作;
5、办理与解散清算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团队与工作方式
本所将指派由周维坤律师、刘佩琪实习律师及其他律师助理组
成法律服务团队负责办理,服务团队采用不固定工作方式,服务团
队以电话、传真、等多种形式联系处理工作。同时,在必
要情况下,服务团队将邀请与我所有合作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
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理财务、税务问题,包括在清算中
处置资产和债权债务问题所引起的税务负担,避免法律风险。
四、具体工作计划与步骤
1、根据公司章程与法律规定,召集股东会会议,起草、制定
公司解散、清算的股东会会议决议。
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通知及表决等程序必须符合公
司章程或法律的规定,会议召开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全体股东,股东
会会议作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同意。
2、协助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清算组成
员备案,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计划在10个工
作日内完成。
法律规定: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之日起
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
案。
清算期间,公司应停止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3、对税务审计,进行汇算清缴(一般要求提供纳税鉴定报
告),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银行账户销户手续。
4、全面清收各项债权,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法律规定: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
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
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根据关于公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
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应在全国和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
告,避免清算组因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
时申报债权未获清偿而承担赔偿责任。
5、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与公司财务人员及聘请的社会中介
机构专业人员配合,核对、确认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在
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终结前可以补充申报。债权
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尚未分配
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的,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
已经取得财产予以清偿。
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清算组应在核实后书面通知债权人,债
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经债权人要求,清算组应重新
核定后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清算组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的,
清算组应告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6、清理公司财产,对公司财产全面盘点、核实债权债务、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法律规定:债权为公司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到期债权,清
算组应及时清收;对于未到期债权,清算组应与债务人协商,要求
债务人尽可能提前清偿,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可以通过债权
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制定清算方案前,应以清算组的名义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
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对财产情况进行评估,以保证清算工作
的合法性。
清算方案应报股东会决议确认,未经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方案,
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清算组须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在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
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的,清算组应当向
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7、分配清算财产。
法律规定:清算财产的法定分配顺序为: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各项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8、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会确认。
清算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公司概况、解散原因、清算过程、清算组组成情况、通知和公
告债权人的情况、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净资产)情
况、企业财产的构成情况、债权、债务的清算情况、企业剩余财产
分配情况、会计凭证、账册等会计资料的保存情况、其它有关事
项。
法律规定: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必须报股东会决议确认。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和银行账户,向公
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
以上,如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由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则相关清算事务将移交给人民法院,我们将协助股东与法院或破产
管理人联系。
五、工作报酬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结合本专项法律服务的工作
量与工作难度等因素,工作报酬确定(不含案件受理费、财务审
计、税务鉴定和资产评估、拍卖费、公告等其他费用)。具体的支
付方式按《委托代理协议》执行。
六、承诺与声明
1、本律师将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以律师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优质高效地履行法律服务义务;
2、本律师将严格按照委托方的授权范围与权限进行工作,不
作出任何超越授权范围与权限的行为;
3、本律师在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期间,将不接受任何与贵公司
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4、本律师对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获得和知悉的公司需要保密的
任何信息、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监管机构
要求或贵公司书面同意外,不向第三方披露;
5、因接受委托时各种不可预知的原因可能导致解散清算工作无
法正常进行或者破产宣告申请不被人民法院受理,或者破产程序不
能终结,届时将出现无法按正常程序注销公司的风险,也存在不能
完全地和绝对地排除股东或清算组成员法律责任的风险。
6、本工作方案的法律权利属本所,非经本所书面同意,请勿
提供给第三方或作其他用途。
以上方案,供参考。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与律师联系。
本文发布于:2022-08-03 10:26: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3635.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