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服务工作方案(律所版)

更新时间:2024-11-07 03:32: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合作协议书格式)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服务工作方案

一、资料收集

1、历次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

2、业主明细资料(户数、面积、身份性质);

3、管理费的收取情况;

4、管理费开支的依据、年度审计情况;

5、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

二、提供服务内容

1、提供相关法律意见与咨询;

2、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

3、就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论证或实操支持;

4、协助审核相关文件;

5、协助规范物业公司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文件

6、协助处理与业主因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

7、物业公司内部员工的劳动关系

8、对公司的管理及潜在风险提供法律意见

9、协助公司处理与行政管理部门的关系

10、其他相关工作。

三、物业公司管理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

业的权利仅限于在销售物业之前,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目前案

涉房产已经全部出售且交付,开发商已不是该物业的唯一产权人,在存在多位业主的

情况下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物权法》的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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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并符合“双过半”规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

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另,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

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规定,有权更换开发商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是

业主而非建设单位,法律法规从未明确规定开发商在业委会成立前可自行更换物业服

务企业。

综上,我们认为在案涉房产已经全部出售且交付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

非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法定程序决定,开发商无权单独决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就目前开发商拟单方决定公开招标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建议贵司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就开发商单独公开招标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组织相关业主向开发商提出明确

异议。

2、对目前贵司在案涉业主中的支持率情况进行摸底,分别确定完全支持、尚需争

取的业主人数、面积等情况。

3、准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工作,包括会议召开程序、提案主体、表决方式

等,促成业主大会通过“同意继续聘请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的决议。

4、准备好过往的物业费财务收缴开支情况,以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核查(如

有)。

5、关于是否成立业委会的问题,可根据贵司进行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再做进一

步专项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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