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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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2012年第7期 

NO.7,2012 

第30卷 

毕节 学院 学报 

JOURNAL OF BHIE UNIVERSⅡY 

V01.30 

(总第144期) General No.144 

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三十年 

葛宇宁 ,张四化 

(1.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2.河南省高级法院法警总队.河南郑州454000) 

摘要:中国法律逻辑研究起步于30年前的改革开放,30年来,从无到有,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生 

机勃勃的学科。其发展历经形式逻辑为纲阶段、现代逻辑为纲阶段以及现代的多元发展阶段。取得瞩目 

的成就,也产生了许多基本问题和热点问题,如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学科基础。法律推理及法律论证 

问题都值得思考和研究,出其经验和不足,以期为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下一步发展打下基础。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科性质;学科基础;法律推理;法律论证 

中圈分类号:B81—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7O59(2012)O7—0044—05 

改革开放是新中国历史上一次重要转折,历史意义非凡,可以说是新中国的一次新生。从此长 

期僵化、禁锢的思想樊篱被打破,整个社会的思想得到了大解放。在此背景下,科学研究也开始重 

新走向正常轨道,许多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就。法律逻辑也不例外,从无到有,逐渐成为一门 

独立的学科。 

中国的法律逻辑是在逻辑的应用下起步的。1978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和《哲学研 

究》编辑部发起并组织的首次全国逻辑讨论会召开。会上提出:“我们不仅要研究一般的具有现代内 

容的逻辑学,还要研究为法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军事工作者用的逻辑学,为教育工作者用的逻 

辑学,以及结合自然语言的逻辑学等,以满足各类人员对于逻辑的需要。”[11这为中国法律逻辑研究的 

产生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 

1980年,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刊发了阳作洲的《在刑事侦察中怎样运用选言判断和选言推 

理》、 《刑事侦察中怎样运用假言推理》和雍琦的《比对推理在刑事侦查中的运用》三篇论文。这三 

篇论文可以看作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点。因此本文拟以此为中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开端。时至今日, 

中国法律逻辑的研究也经历了30年的沧桑历程,有必要对此进行回顾与反思,总结经验和教训,以 

期开拓中国法律逻辑研究的新进程! 

中国法律逻辑30年研究的总体状况 

(一)中国法律逻辑研究的三个阶段 

30年来.中国法律逻辑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虽然这三个阶段无法以具体时间划分,但 

按其研究的主导思想来分却是明确的。 

第一阶段.形式逻辑为纲阶段。这一时期的法律逻辑研究是着眼于形式逻辑的应用,把法律逻 

辑视为形式逻辑在法律领域的简单应用。国内第一本以“法律逻辑学”命名的教材便是如此认定: 

收稿日期:2012—03—03 

作者简介:葛宇宁(198o_.),男,河南柘城人,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马克思 

主义哲学和逻辑学研究。 

张四化(1983一),男,河南商水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警官,硕士。研究方向:逻辑学和法学。 

・44・ 

“法律逻辑是一门应用性的形式逻辑分支学科,它的任务在于把形式逻辑的一般原理应用于法学和法 

律工作者的实际.探索在法律领域应用逻辑的具体特点,因此,法律逻辑学并没有与传统形式逻辑 

不同的特殊对象.研究的还是属于思维领域的对象。”回 

作为中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起步阶段,这种学科理论定位对于激发广大形式逻辑学者去探索形式 

逻辑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有着重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这种理论定位还相当不成熟,有许多缺陷。 

第二阶段,现代逻辑为纲阶段。随着在中国学习和研究现代逻辑的人越来越多,现代逻辑的精 

确化和系统化令许多人痴迷,认为是科学的典范,法律逻辑的发展也应该以现代逻辑为纲。正是在 

这种背景下,我国法律逻辑的研究产生了一次转变,一些法律逻辑研究者开始尝试和探索法律逻辑 

的现代化,他们试图以数理逻辑为基础建构法律逻辑体系。 

当然,“这种研究方法收效甚微,成果很少,至多是丰富了哲学逻辑研究的内容,其实际意义几 

乎未得到学界尤其是法律逻辑界和法理学界的认可”。[31遭遇这种结果的原因就在于,这种完全形式化 

的逻辑仅仅立足于思维的一致性,而抛弃了思维的辩证性,这不符合法律思维的实际。法律思维是 

“依据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的”。[41这种价值取向性和合理性的 

要求决定法律思维的非单调性。 

第三阶段,多元化阶段。到了20世纪末,中国逻辑学者开始对法律逻辑研究进行了反思。比如 

雍琦在1997发表了《关于法律逻辑性质及走向的思考》;王学棉在1998年发表了《对我国法律逻辑 

研究的反思》。这些思考和探索为中国法律逻辑研究的多元化准备了基础。 

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从此开始走向繁荣,出现了许多优秀的法律逻辑学人和法律逻辑经典作品。 

不同的学者也开始对法律逻辑的不同领域进行了新的探讨。 

(--)法律逻辑研究的体 

30年来,由于学术传统的承袭、学者的学术背景和研究旨趣的差异,逐渐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逻 

辑学术体。主要有:法律逻辑学科基本理论研究者、法律方法论研究者、法律推理研究以及法律 

论证研究者等。 

法律逻辑学科基本理论研究的学者比较多。这种研究把法律逻辑视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统 

一研究,并力图构建出法律逻辑的完整学科理论。这一法律逻辑学术体以西南政法大学的学者为 

主要代表,如已故的雍琦先生。 

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体比较分散,多是法理学出身的学者,如葛洪义、陈金钊等。山东大学还 

设立了法律方法论研究所,专门从事法律方法论的研究。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体虽然与法律逻辑学 

科基本理论研究的学术体不尽相同,但其研究内容却有较多契合之处,像是一对学术孪生妹。 

法律推理的研究体主要着重于对法律推理进行研究,其中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法律逻辑就是法 

律推理,两者是一回事。在法律推理研究领域比较著名的学者有张保生、陈锐等,均有较有影响力 

的作品问世。 

法律论证在中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是近几年的事情。法律论证研究的学术体比较复杂。既有 

出身于逻辑学的学者,如武宏志,也有出身于法理学领域的学者,如焦宝乾。他们共同的旨趣是把 

法律逻辑建构于论证理论之上。 

二、中国法律逻辑30年研究的基本问题和热点问题 

其实,中国法律逻辑3O年研究的基本问题便是其热点问题,因此本文对基本问题和热点问题不 

再细作区分,并作分析。 

(一)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 

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是构建法律逻辑学科理论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30年来学界对这 

门年轻学科的学科性质一直是争议不断,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形式逻辑分支论、 

应用逻辑分支论和理论法学分支论三种。 

形式逻辑分支论的观点认为“法律逻辑是形式逻辑的一门分支学科”,圈认为两者具有共同的研究 

・ 45・ 

对象。其实,这种理论认为法律逻辑就是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简单应用,是逻辑加上法律的案例。 

自从形式逻辑分支定位论遭到学界众多责难以后,便有许多学者把法律逻辑定位为应用逻辑的分支 

学科。例如,有学者认为: “法律逻辑学应属于逻辑学,即它主要是逻辑科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因而属于应用逻辑的分支。”旧这种定位论在学界颇为流行,已经处于主导地位。但我们认为,这种把 

法律逻辑定位为应用逻辑分支的观点是否科学,还很值得商榷。把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定位为理论 

法学的分支,在西方法学界较为流行,而在我国,只是在最近几年,才有个别学者提出这种观点, 

如雍琦、张成敏等。 

(--)法律逻辑的逻辑基础 

法律逻辑作为一种“逻辑”,它不同于大众逻辑,是一种专业逻辑,它需要自己的逻辑基础。它 

的逻辑基础究竟是什么呢?在我国法律逻辑学术界一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形式逻辑。第 

二种是现代逻辑,第三种是非形式逻辑。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里的“逻辑”是形式逻辑,其逻辑方法是简单的形式逻辑,因此遵守 

的是形式逻辑规则,走的是简单逻辑之路,认为复杂的现代逻辑在法律逻辑中无用武之处。如学者杨 

建军认为: “法律逻辑是一般形式逻辑在法律中的有限度的运用”, “我们不需要洞悉逻辑的奥秘”。网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逻辑应以现代逻辑为逻辑基础。持这种观点的学者痴迷于现代逻辑的 

“完美性”,看到了现代逻辑的精确性和高度公理系统化,两个演算系统的演算能力。认为如果我们 

能把法律逻辑建构在现代逻辑基础之上,实现法律逻辑的可计算化。那么法律适用就变得简单而精 

确,甚至可以实现计算机操作。 

第三种观点可以说是第二种观点的“反叛”,他们讨厌法律逻辑的过度形式化,认为法律逻辑是 

一门实践性、实用性的学科。高度的形式化只能是带来了越来越差的实践性和应用性,如此,法律 

逻辑便会越来越远离我们的生活,远离法律实践,成为一种只在书本上存在的东西。 

(三)法律推理的研究 

法律推理向来被认为是法律逻辑研究的核心。“如同逻辑学皆以推理的研究为中心一样.法律 

逻辑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是法律推理”。嗍虽然许多学者对法律推理作为法律逻辑的研究核心没有异议, 

但对法律的推理定义却远未达成一致意见。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推理是指“法律工 

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 

结论的过程”。 所谓狭义的法律推理主要是指司法推理,也就是在司法审判中,法官运用法律理由推 

导出司法判决的过程。 

另外,学者们又把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法律推理和实质法律推理。形式法律推理就是依据形式逻 

辑的推理规则和方法进行法律推理,主要就是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即以选定的法律规范为大前提, 

认定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依据三段论的格式推出法律结论。实质法律推理有时也称辩证法律推理, 

“它是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分析并得出价值选择的辩证思维活动”。[1ol在这种推 

理中,并不严格死守法律的规定,而是通过对各种利益、价值、公共政策进行综合的平衡,法官拥 

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法律推理的研究在我国还算比较深入,出现了许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学术专著。 

(四)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在我国的研究起步较晚,是最近几年的事情,主要是在引进西方法律论证理论的基础 

上开始的。如对德国法哲学家罗伯特・阿列克西法论证理论和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的新法律论辩修 

辞理论的翻译和研究都为我国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起步打下了基础。 

法律论证的作用在于“为司法判决提供理由。”01]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判决都需要论 

证。正因为如此, “德国宪法法院第二审判庭于1937年2月14日发布的一项决议中规定:所有法 

官的司法判决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121 

年轻学者焦宝乾的《法律论证导论》一书是我国法律论证研究领域的重要著作。 

・46・ 

三、中国法律逻辑研究30年的成就、经验和不足 

(一)中国法律逻辑研究30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3O年来,中国法律逻辑的研究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散乱到组成独立学科,在我国学科分类 

中取得了应有的地位,并走进各所政法院校的讲堂,成为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可谓成绩斐然。 

30年来,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领域出现一大批著名学者,如吴家麟、雍琦、王洪、葛洪义、陈 

金钊、张成敏、熊明辉等,并形成了相关的研究体。 

上世纪80年代中期 中国政法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率先在国内开设了法律逻辑、诉讼逻辑专业 

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如今,法律逻辑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教育在其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也先后 

展开,比如,南开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等。目前,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南开大学哲 

学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等均先后开设了法律逻辑学专业方向的博 

士研究生教育。 

在30年里,尤其是法律逻辑研究走入多元化阶段后,出现许多法律逻辑的经典著作。如雍琦的 

《审判逻辑简论》、《法律适用中的逻辑》、王洪的《司法判决与法律推理》、解兴权的《通向正义之 

路——法律推理的方法论研究》、张保生的《法律推理的理论与方法》、陈锐的《法律推理论》、焦宝 

乾的《法律论证导论》等。 

(二)中国法律逻辑研究30年的经验 

一是坚持了法律逻辑的实践应用指向。中国法律逻辑是在逻辑走向实践应用的号召下开始的, 

可以说,法律逻辑产生的动因就是逻辑学的应用,即着眼于逻辑在法律实践的应用。在发展过程中, 

许多学者都紧紧坚持该学科的实践应用指向,力争把法律逻辑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让法律逻辑为 

提高我国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素质服务。法律逻辑面向的对象是法律职业者,他们是面向实践处 

理具体实务的一个体,法律逻辑既要关注法律实践,尤其是法律适用的实践,同时,它也要服务 

于实践。为法律实践提供帮助。 

二是坚持“百家争鸣”方针。法律逻辑研究对所有有志于法律逻辑研究的学术体和个人开放。 

如前所述,在我国法律逻辑研究的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学术旨趣的学术体和学术个人,他们从不 

同的角度和层面对法律逻辑进行研究,产生了诸多成果。这些不同的学术体之间互相尊重,相互 

借鉴,在争鸣中共同发展。 

三是注意吸收古今中外的成果。中国法律逻辑的研究起步较晚,又是从无到有,之所以能在这 

么短的时间取得这么大的成绩,这与中国的法律逻辑学者注意吸收古今中外的成果分不开。中国传 

统的断案审案故事有许多法律逻辑方面的智慧,被一些先行的中国法律逻辑学者吸收了。此外,我 

们还注意从西方国家引进、翻译了大量法律逻辑方面的科研成果,既为我国法律逻辑的发展提供了 

丰富的资料,又开阔了中国学者的视野。 

四是重视学科建设。中国法律逻辑产生之初就力求建立一门独立的学科.这种学术研究的战略 

思维保证了法律逻辑的健康发展。1981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就出版了相关的教材,即由阳作洲、石子 

坚、杜辛可、郭虹、雍琦合编的《法律专业逻辑学》。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学 

科分类与代码表》(GB/r13745—92)将法律逻辑学归属于法学学科,其学科代码为:820.1060,法律 

逻辑作为一门学科得到了其应有的地位。 

(三)中国法律逻辑研究30年存在的不足 

一是学科理论建设不够。长期以来,在国内居于主流地位的法律逻辑学科理论仍然是形式逻辑 

学科理论的翻版,以普通逻辑体系为自己的体系,没有自己独立的学科理论。即使现在有所发展, 

但也是散乱的,不成体系的,可以说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和独立的法律逻辑学科理论体系。这表明 

我国学者对法律逻辑学科理论的构建不够。 

二是与法律实践结合程度仍然不够。中国法律逻辑的研究虽然坚持了法律逻辑的应用指向,但 

在发展过程中与实践结合的程度依然不够,大量的法律逻辑研究成果与法律实践脱节。法律逻辑是 

・47・ 

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它的生命和价值在于实践和应用。 

三是不同的学术体交流与合作不够。我们在前面把中国法律逻辑的研究者分为法律逻辑学科 

基本理论研究、法律方法论研究,法律推理研究以及法律论证研究等四个主要体,其实对所有的 

法律逻辑研究者也可以进行另一种分类,即法学中从事法律逻辑研究者和逻辑学中从事法律逻辑研 

究者。由于我国教育体制的问题,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学术壁垒,交流和合作不够。笔者主张不同 

的学术体之间应该加强交流与合作,不同的学者应在学术交流中寻彼此的结合点,谋求共同发 

展的平台。 

四是学术交流平台不足。在我国目前没有专门刊发法律逻辑研究成果的学术刊物,法律逻辑方 

面的论文有些发表在逻辑学版面上、有些发表在法学版面上,有些甚至发表在哲学或者政治版面上。 

这样就很不利于学术之间的交流和对话。 

参考文献: 

【1】倪鼎夫.努力发展逻辑科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而奋斗[c]//C ̄学研究》编辑部.逻辑学文集.长 

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28. 

[21吴家麟.法律逻辑学【M1.j匕京:众出版,1998:4. ’ 

[3]熊明辉.法律推理的逻辑基础[q//葛洪义.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第三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187. 

【4]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5]/a ̄.法律逻辑研究回顾Ⅱ】.法学探索,1995,(1):47-49. 

[6]梁永春.逻辑学新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86. 

[7】杨建军.逻辑思维在法律中的作用及其限度Ⅱ].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5):3-11. 

【8】雍琦.法律适用的逻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9. 

[9张文显.9]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fM1.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6. 

【10】郝建设.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q//梁庆寅.法律逻辑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75. 

【11】於兴中.人工智能、话语理论与可辩驳推理[C】//葛洪义.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第三辑).北京:中国政 

法大学出版社。2005:127. 

[1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德文版序)[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 

Thirty Years of Chinese Legal Logic Research 

GE Yu-ning,ZHANG Si-hua 

(Center for Fundamentals of philosophy and 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Society, 

Jilin University,Changchun,Jilin 1 3001 2,China; 

Judicial Police Corps,Hish Court of Henan Province,Zhengzhou,Henan454000,China) 

Abstract:Chinese legal logic research started about thirty years ago.From then on,it has become an 

independent and alive discipline from scratch.Its development can be divided into three stages,the formal 

logic as the key link stage,modem logic as the key link stage and modem pluralistic development.Obtained 

remarkable achievement,also produced a lot of many basic problems and hot issues,such as the nature of 

legal logic,logical foundation of legal logic,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argumentation problems are worth 

thinking and studying.Therefore,we find out the experience and deficiency of legal logic research,and offer 

a foundation to our further development. 

Key words:Legal Logic;Discipline Characteristic;Discipline Foundation;Legal Reasoning;Legal 

Argumentation 

(责编:任秀秀责校:张永光)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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