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语言、思维与逻辑关系新解

更新时间:2024-11-07 05:34:00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语言、思维与逻辑关系新解

王晶宇

【摘要】语言、思维与逻辑的关系是法律逻辑学这一学科的理论基础,对于思维与

语言、逻辑表达与语法运用的关系还有待深入研究.对这些基本理论问题的深入理

解无疑会增强法律逻辑学的教学效果.在法律逻辑学教学实践中应当注意到上述问

题的存在.因此,强调以语言为中心反思逻辑学的科学性、以应用性为导向理解法律

逻辑学的实践性,才能促进教材理论与教学方法相得益彰.

【期刊名称】《管理工程师》

【年(卷),期】2013(000)004

【总页数】5页(P59-63)

【关键词】法律逻辑学;形式逻辑;语法;语言哲学

【作者】王晶宇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在使用《法律逻辑学》教材进行教学的课程实践中①,时时会遇到用日常语言的语

法形式来理解形式逻辑的逻辑表达问题。但在语言使用中,一方面,语句的选择与

运用本身涉及形式逻辑语言表达的精确性,同时,语言的使用应当与日常语言的语

法切合。要达到二者的有机统一必然会涉及如何在符合日常语言的语法前提下遵循

形式逻辑的思维形式的问题。如何能达致二者的有机统一将对教学效果起到相当重

要的作用。为此,本文将对语言、逻辑、思维形式进行分析,以促进法律逻辑学教

材理论与教学实践的相得益彰。

一、教材中语言、逻辑与思维关系梳理及其问题分析

(一)教材中语言、逻辑与思维基本观点举要

对于思维与语言的关系,教材持有的观点可以总结如下。首先,思维与语言关系最

为密切,思维离不开语言,语言也离不开思维,因为语言是代表思想的一种符号,

思维必然表现为一定的语言形式,思维形式的结构也就不能不通过一定的语言形式

表现出来。因此,人们可以通过语言把握、研究它所表现的思维形式的结构。语言

有表层结构与深层结构,思想结构要通过语言结构才能表现出来,但二者却有时不

一致。其次,思维同语言的关系,是内容与形式、被表现和表现者的关系。思维形

式的结构是通过语言形式体现出来的共性;而语言形式表达的则是具有某种特定结

构的思维形式的现象。正因为思维同语言密不可分,思维是否正确的问题也就必然

通过语言的表达显现出来。因此,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结构的研究,也就能够而且必

须结合语言材料来进行。

对于逻辑与语言的关系。其主要观点如下。首先,语言是意义规则,因不同的民族、

地区而存在差异,但都是长期使用习惯约定俗成的。其次,逻辑判断离不开语句这

样的表现形式,因此,概念必须通过语句表达,而判断也必须通过语句表达,不可

能有离开语句而孤立存在的判断。再次,一个语句是否表达判断,表达何种判断,

要根据语句表达的思想是否符合判断的特征来确定,并且还要透过语句形式来把握

它实际上表达的是一个什么样的判断。只有透过语句把握它实际表达的判断,才能

抓住各种各样语句形式掩盖下的推理关系。

(二)教材阐释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逻辑、思维与语言的关系,实质上是相当复杂的。只有通过认真分析思维与语言的

关系,才能深刻地意识到作为逻辑形式的思维的形式与语言语法之间的更为复杂的

关系。在此,教材中对其分析具有合理性的成分,但不难看出,这种分析并没有意

识到思维与语言之间的相互建构性。在此,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首先,形式逻辑作为思维的形式,离不开对思维内容的回归,而思维内容与作为媒

介的语言的发展又密不可分。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语言是思维的表达形式,而应

当说,语言既是思维的载体,同时,又是表达思维内容体现在语言中的意义。二者

是互相影响、互相促进而不断发展的。如果简单地把思维认为是第一性的,而语言

是第二性的,必然会产生诸多问题。再者,思维的内容,即语言的内容可以通过不

同的语言语法体现出来,但是,语言同时又有民族性、地域性、历史性,因此,不

能说通过不同民族的语言都能在形式上理解思维的逻辑形式时都具有语法的同一性。

这就说明,如果不注重不同语言的语法形式的差别而试图通过形式逻辑对语法加以

限定必然会产生学习上困难。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使用汉语语法理解形式逻辑因

其语法问题会产生困惑。

在特定语境下,人们总是用不同的语言和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思维内容。特别是

在传统逻辑学当中,人们研究思维规律时总是离不开语言语法形式的帮助。就今天

的形式逻辑而言,在很大程度上与西方语言的形式联系在一起。在汉语语境下,对

形式逻辑的理解与西方语言的理解存在语言学上的差异。这一点在法律逻辑学教学

中往往被忽视。虽然,逻辑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一直试图摆脱对自然语言的依赖而试

图达到现代逻辑学上的符号化。此种倾向必然会导致对自然语言的丰富意义的缩减

进而割裂语言与思维的内在关联。而逻辑学毕竟要通过日常语言的方式表达出来使

之理解思维内容。在这一点上,如何在教学中深度把握这一要点有必要深入分析不

同语言语境下学习逻辑学的方式,通过语言上的差异而理解逻辑的本质。

因此,抽象意义上的语言与思维的关系不能从根本意义上理解不同民族的语言在理

解其思维内容上的差异性。不同的语言形态承载着由于历史传统而形成的思维上的

差异,而形式逻辑学在试图理解思维规律的过程中必须回归到不同的思维内容的文

化倾向上。在语言的差异性上,汉语与以英语为代表屈折语的形态语言不同。汉语

不是屈折语,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说汉语在表达含义方面逻辑不够严谨。因此,在法

律逻辑学教学中,某些逻辑表达式在构造汉语句子时会出现背离汉语日常表达习惯

而造成学习困难的局面。另一方面,汉语中的一些表达不能通过形式逻辑方式加以

分析或出现不合逻辑但能在语言表达时可以理解的情况。

上述情况在当今的法律逻辑学教材中仍未得以充分体现。仅仅从一般层面来分析语

言、逻辑与思维之间的关系是不充分的。在此有必要从现有的法律逻辑学的教学问

题入手,从形式逻辑在不同语言中的教学分析所出现的情况开始,再分析在教材安

排上对相关问题的理论阐述的更新问题。

二、语言形式与逻辑形式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问题分析

众所周知,语言具有民族性、历史性与地域性,它承载了语言使用者的思维倾向。

而形式逻辑学要求逻辑形式的普遍性与一般性。但是,不同人们使用的不同语言的

语法形式不尽一致,如果忽视了这种语言上存在的语法差异,将会导致通过不同语

言的语法来理解思维内容而产生混乱。而这在汉语的语言教学中以英语的语法形式

为基础来表达形式逻辑的一般性问题上可窥见一斑。

为了说明上述混乱,现根据法律逻辑学教学过程中的实践问题举例如下:以模态逻

辑语句为例,“天可能下雨”这句话,就汉语表达而言,对这一语句的否定形式有

两种,第一种为“天可能不下雨”,第二种为“天不可能下雨”。一般而言,第一

种是模态逻辑的否定形式,而第二种并非是针对天可能下雨的否定形式。而是对可

能性本身的否定。在我们的日常语言中,经常会使用第二种形式来表达思想内容。

而在英语中,这类表达往往没有相应的语法形式表现在模态逻辑表达式当中。然而,

这种区别往往被忽视。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在汉语言的日常使用习惯中,第二种形

式经常使用。在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往往根据日常的语言习惯而进行第二种语句的

理解。这导致学习上的困难。而造成这种困难的原因不在于日常语言本身在用法上

存在的问题,而在于这种对于形式逻辑学教学的语法标准与西方语言的语法上的一

致性。而汉语并不存在这种语法上与西方语言语法上的相似性。

又比如,“所有的学生都是优秀学生”的否定形式为“并非所有的学生都是优秀学

生。”在这一语句的否定形式中根据汉语的使用习惯有两种理解方式,一种为并非

是对“所有的学生都是优秀学生”这一判断的否定。另一种理解是并非是对“所有

的学生”这一词项的否定形式。两种理解在特定的语境中都是正确的。然而在英语

的使用中就不存在这种差异性的理解。原因恰恰就在于不同的语言中的语法形式的

不同。从现有的逻辑学教学过程看,可以在学习中限定,并非是对整个语句的否定,

然而,正是这种在教学的精确性却违背了日常语言的使用习惯,进而导致教学与日

常语言使用的背离。上述问题的产生使我们有必要清晰地认识到在思维、语言与逻

辑的统一性上,要充分地尊重不同的语言的语法,从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而不

能生性定义特定语词的限定性意义而导致在日常生活中不能充分地考虑到逻辑的实

用性。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情形,完全是由于在不同的语言中,语法形式不同,而形式逻辑

符号的统一性在转换成特定语言的语法形式中有特定的语言语法上的要求,它要求

这种逻辑上的表达在语法中充分得以体现,但是语法的逻辑性不强,就会产生这种

问题。而这恰恰是汉语表达力求与英语表达在语法中试图一致的结果所导致的问题。

根据形式逻辑的对当关系,A命题与O命题是矛盾关系:即SAP等值于“并非

(SOP)”。上述例子,“所有同学都是优秀学生”这句话等于“并非‘有些同学不

是优秀学生’”,而非“‘并非S’OP”,即“‘并非有些同学’不是优秀学

生”。根据矛盾关系,可以推知:“天必然下雨”与“并非天可能不下雨”是等值

的。同理,“花是红的”与“并非有些花不是红的”是等值的。但是我们知道,诸

如,“并非天可能不下雨”,“并非有些花不是红的”在日常用语中很少出现,甚

至基本不用。因此,在理解语句含义方面,学生不好理解而认为逻辑法不好学。在

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就会出现如下情况。在理解上,由“并非违法行为必然是犯罪

行为。所以,违法行为可能不是犯罪行为。”而在日常使用中,经常会这样表

达:“违法行为不必然是犯罪行为,所以,违法行为可能不是犯罪行为。”既然法

律逻辑学学科是一门应用学科,就需要我们重视在学习过程中的实践性。在实践教

学与教材安排方面要充分地考虑到语言的差异性对形式逻辑学的思维规律的一般性

的理解能力问题。究其原因仍有必要回归到对法律逻辑学教材对思维、语言与逻辑

之间关系在哲学上的理论审视。

三、教材理论内容更新的建议

(一)思维与语言的关系问题

虽然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规律的科学,但是要说明逻辑学与语言的关系还是要回

归到思维与语言的基本问题上。在此问题上,视角的不同会产生理论的不同,而哲

学上的研究视角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打开了窗口。逻辑哲学与语言哲学在这方面的研

究为思维与语言的关系提供了有益参照。

随着哲学上的语言学转向,传统上研究思维与存在的问题通过语言哲学表达出来。

理解了语言才能理解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并非语言是思维的载体,它就是思维本身。

人类通过语言来表达思维,语言成就了思维。因此,思维与存在的关系实质上是语

言自身的问题。人类语言不尽相同,因此,人类思维上的差异集中体现在不同语言

的差异上。我们可以说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特质不同,展现在语言形式上也不同,

在语言的语法构造上也不同。语言的深层结构不仅是形式上的,也是内在地历史形

成的。思维差异既在形式上也在内容上表征不同民族哲学观与世界观的不同。

在思维与语言的关系上,教材中对于二者关系的理解是以思维为核心,以语言为工

具。但是,在语言哲学看来,理解语言是认清思维。以思维为中心来理解语言问题

应当转变为以语言为中心来理解思维问题。因为,思维是要求澄清的,而不是自明

的,它要通过语言来展现出来,语言就是存在的家,语言就是思维的家。对于作为

形式逻辑的思维规律的认识,要从认识语言开始,而非以思维规律的规定性为核心

来解释语言,进而限定,改造自然语言。当然,形式逻辑的发展符号化倾向说明形

式逻辑本身是一种认识世界的方式,它有自己的哲学观与世界观。

思维的差异性一直与语言相伴随不断发展,同时,语言也在思维的差异性中不断地

更新。在历史上,不同民族的语言创造了独特的文化,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也形成

了显著的差异。由此,思维的差异性在语言的发展过程中日益固化。从某种意义上

讲,这也是一种对思维不断发展的限制性因素。正如逻辑学这一学科产生于西方一

样,西方语言的逻辑性也随着逻辑学的发展而呈现出逻辑化的倾向。对于汉语语言

而言,中华文化在逻辑学科的发展中日益受到语言的限制而表现得更为明显。这种

显现,不可能不通过语法形式表现出来。进而,当学生在学习法律逻辑学时不可避

免地受到汉语言使用的影响。

(二)形式逻辑与语法问题

形式逻辑的研究起源于对语言语法形式的研究,最终服务于一个逻辑判断的真实性。

而判断的真实性涉及如何理解从语义内容探究思维内容的问题。这就意味着语法的

发展以语言中意义丰富的内容为导向。因此,在理解思维内容的问题上,不同的语

法分析会导致对语言内容理解的不一致,亦即对思维内容理解上的差异。因此,对

于语法分析而言,是一种多样性,敞开式的分析。特别是对于语法的逻辑性不强的

汉语而言,这种分析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正是基于对形式逻辑作为思维规律的科学性的理解上的不同,形式逻辑学最终会涉

及如何理解思维的差异性问题上来。因此,简单地讲思维与语言关系问题不足以形

成对以汉语言教授法律逻辑学形成的困难的回应。毕竟,学习逻辑学上的真假关系,

其检验的最终目标还应回归到对思维内容的真假上,如果逻辑学不能为理解思维内

容服务,最终亦会偏离其学科宗旨。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假定有两种不同的语言,在这两种不同的语言中,一

种以西方语言为代表,语法形式逻辑性比较强的范例语言为蓝本进行标准化说明。

另一方面,我们要内在地认识到汉语言在语言发展过程中所展现的与西方语言语法

某种程度上的差异性的存在。只有通过这种对差异性本身的认识,才是法律逻辑学

教学中应当注意的核心。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逻辑学符号化的倾向,逻辑学的

发展日益要求在日常语言的基础上科学化,逻辑学试图克服日常语言产生的局限性

而从纯粹形式化的角度来追求科学性,从而导致日常语言实践性的降低倾向。

汉语语法与以英语为代表的西方语言的语法不尽一致,以西方语言的语法为标本来

理解汉语语法同样会存在问题。如果强化这种立场,将会导致对思维的差异性本质

的理解。因此,在实践上,我们应当以自己的语言的语法为出发点来理解形式逻辑

中的某些思维规律。

就历史传统而言,不同民族的思维方式不一样。因此,在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上,

思维形式是一种理性思考的方式,是在思维内容的理解中发展出来的一种思维规律

的学科。但这种对逻辑的理解如果把其定义为一种基于生理学意义上的规律,显然

与不同民族的思维差异相去甚远。因此,所谓形式逻辑可以说是研究思维规律的科

学并非在绝对意义上与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一样,是可以纯粹地、客观化加以研究的

一种思维过程,而是加入到历史性的,文化意义上的思维规律。如果承认这种前提,

那么世界观与哲学观的不同就必然会体现在对形式逻辑的理解中。

从上述关于语言形式与逻辑形式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

了不同语言语法差异而导致的教学困境。为了避免这一问题的产生,在法律逻辑学

教学中应当重新审视如何在教学方法与教学观点上的理论创新。

四、法律逻辑学教学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法律逻辑学的哲学性、科学性

思维与语言问题在法律逻辑学教学中实质上是语言语法的差异性与形式逻辑要求普

遍性的矛盾。语言表达思维,思维依赖语言,二者的相互关系已经变得由于语法的

不同导致的理解思维方式的不同。因此,最终要回归到如何理解逻辑学的哲学性质,

科学性质的问题,进而提升到教学方法问题。

从逻辑哲学的角度看,逻辑是人类理解世界的一种思维方式,它的发展最终要创立

自己的人工语言来摆脱自然语言的不精确性。因此,不论是哪种语言,从语法形式

来理解思维的本质都会产生各自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逻辑学的科学性,

但是,这种科学性也并非如同自然科学的科学性那样精确。而科学本身也是一种对

事物的特定条件限定下的理解。科学理论也是在假设、验证、修正的基础上不断发

展的。同理,在法律逻辑学的教学上,本着科学精神,也要求对逻辑学的本质规律

的理解应当体现出对理论的反思、审视与验证。

传统的形式逻辑是一种主谓结构的逻辑学。主项与谓项的关系构成了形式逻辑学的

核心。在语法上表现为主语与谓语之间的关系。如果把所有的语言都依些语法来分

析,汉语语言在很大程度上是在被肢解的基础上加以理解的。特别是古代汉语,它

的独特性昭示着我们应当关注思维规律与主谓结构语法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路向

无疑对于汉语语法而言,有牵强附会之嫌。当然,语言在表达意义上,有许多相通

之处,大量的语言学家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但毕竟,语言在使用中存在不同的

语言环境,语法规则的建立是人们日常使用习惯的要求,虽然这种趋同性的努力也

型构了人们的日常使用习惯。由此,在教学方法上,思维的差异性,语法的差异性,

思维的规律性与语言的内在统一性之间的相互关系应当作为法律逻辑学教学的一部

分,不能避而不见。

(二)法律逻辑学的实践性与应用性

法律逻辑学是一门逻辑学与法学在实践中形成的应用学科,既包含逻辑学的理论内

容,又包含法学的实践应用。从这一角度而言,法律规则的语言表达与汉语表达习

惯应当一致。因此,在教学中,强调汉语语法规则在法律规则中的重要地位与逻辑

学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地位的相互统一是这一学科必须关注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

在教学中充分注意并意识到法律规则的逻辑性应当符合汉语语言的本质性特征,同

时,在力求规则清晰易懂的基础上进行法律逻辑学的教学。在汉语表达法律规则时,

根据汉语语言发展的特点来进行法律逻辑学教学的举例要得当,避免导致学生不易

理解的语言形式。

事实上,由于逻辑学的形式特征,在法律判断的逻辑转换过程中,西方语言也存在

着自身的使用习惯,因此,在其他语言的语法转换过程中也会遇到此类问题。所以,

经由语法转换而形成的逻辑表达应当符合法律规则在含义上的明确性要求。

判断是以真实性为前提,在逻辑形式的正确性为依据的基础上形成的。如果在实践

中仅仅看到形式的合理性,而不注重判断含义的真实性,那么,对于法律逻辑学教

学而言必然会导致法律逻辑学实践性的降低。

因此,在强调意义明确的前提下,合理地援引规则进行法律逻辑学教学是实践导向

的教学思路。从实践性出发,我们会发现逻辑学在实用上的特点就是根据法律这一

特定语言规则来进行教学的,而不是纯粹的逻辑上的引导对法律规则的不断的变幻

而形成的游戏。

综上所述,从哲学上的思维与语言、逻辑学上的语法与形式逻辑到法律规则与逻辑

教学这些问题必须得以引起足够重视。教学中的困惑有待于理论上的思考,进而形

成对教材理论的反思,与此同时,法律逻辑学教学的实践性与逻辑学科的科学性的

反思都将会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产生重要影响,只有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把法律

逻辑学这一课程实践推向新的境地。

注释:

①笔者教学的教材为雍琦所著的法律逻辑学[M].法律出版社,2004.这一部分中

关于教材观点举要,即是教材中相关部分的主要观点。相关的理论分析即来源于对

这一教材在教学中产生的实践问题。以下教材意指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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