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绪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性质,搞清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必要性和重要
意义,提高学习的自觉性,为进一步学习法律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做好
思想准备。
教学重点:
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和意义
教学难点:
法律逻辑的定义
教学时间:2学时
第一节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与性质
一、日常语言中的“逻辑”
“逻辑”是英语Logic的音译,源于希腊文。(在希腊文的意思是思想、言辞、理性、
规律等。)近代学者严复(福州人)在其译著《穆勒名学》中把logic翻译成“逻辑”一词。
后经近代学者的提倡,这一译名得以普及。
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
例如:“实现现代化是中国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指社会发展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
“说话、写文章要合乎逻辑”,“办案人员的思维要具有逻辑性”,指思维的的规则、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
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指一门和思维有关的学科。
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
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我教12级的法学逻辑”指一门学科。
可以说,作为一个日常词语,逻辑一词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熟悉的,而作为一门学科,
我们对它就知之甚少了。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形式:概念判断推理
基本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
简单方法:定义划分求同法求异法等
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重在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及其规律,同时也涉及一些简
单的逻辑方法。即逻辑学是关于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简单逻辑方法的科学。
因此,要了解它的研究对象和特点,需要了解清楚几个基本概念:思维;思维的逻辑
形式;逻辑规律;简单的逻辑方法。先从思维谈起。
(一)思维
什么是思维呢?思维是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
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
人类认识的理性阶段,借助于语言来实现的对客观世界的间接、概括地反映。它以抽象、
概括的方式反映世界。其基本形式是概念、命题、推理。
思维是人脑的机能与属性,它看不见,听不到,也摸不着。所以必须借助于物质外壳—
—语言才具有直接的现实性,也才能成为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思维语言包括:自然语言和
人工语言。
自然语言是人们日常运用的语言;
人工语言是人们制造出来用以表示某种意义的符号。也叫符号语言。
如:自然语言“如果天气好,那么我们就去爬山。”可用人工语言“p→q”表示。
逻辑学是通过研究语言的形式结构来实现对思维形式结构的研究,它对思维形式结构的
认定必须借助于对相关语言形式的分析。
(二)思维形式
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思维也是如此。在具体思维中,思维形式和思维内
容总是结合在一起的,既不存在没有思维形式的思维内容,也不存在没有思维内容的思维形
式。但是思维形式对于思维内容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将它从不同的具体思维内容中抽取
出来,使它暂时脱离思维内容,并对它进行专门的研究。所以逻辑学可以把思维形式抽出来
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思维的内容:是反映到人们思维中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当事物及其性质、关系、规律反
映在思维之中,就构成了思维的内容。它包含具体知识方面。例如:“货币”具有“固定充当
一般等价物的商品”的性质,就形成了“货币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这一命题的内容。
思维的形式:思维在抽象掉具体内容之后所具有的共同结构,思维的逻辑形式又叫思维
的结构形式。是思维反映客观事物的方式和手段,即概念、判断、推理等。下面的命题,
内容各不相同:
(1)所有大学生都是学生。(前一横线内容可用S代替,后一横线内容可用P代替)
(2)所有金属都是导电体。
(3)所有商品都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
内容各不相同,但它们却有共同的逻辑形式,抽象出来:所有S都是P
其中“S”和“P”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们;“所有„„都是„„”
是不变的部分,是这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S”和“P”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
内容间共同的形式结构。
又如:
(1)如果是共同犯罪,那么就不只有一个犯罪嫌疑人。
(2)如果明天天气好,那么我就去郊游。
这两个命题内容不同,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即:如果p,那么q
(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命题去代换它们;“如果„„那么„„”
是不变的部分,是这一类命题所共同具有的,是“p”和“q”所表示的各不相同的具体思维
内容间共同的形式结构。)
又如:
(1)所有违法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所有抢劫行为是违法行为,
所以,所有抢劫行为都是要受法律追究的。
(2)所有学生都要努力学习,
所有海大的学生都是学生,
所以,所有海大的学生都要努力学习。
以上两例是推理,推理是从一个或者一些已知命题得出新命题的思维活动。它们都由三
个命题组成,其中包含三个不同的概念,具体内容不同,但也有共同的形式结构:
所有的M都是P
所有的S都是M
所以,所有的S都是P
其中,“M”、“P”、“S”是可变的部分,可以用任何具体的词项去代换它;其余的部分
则是不变的部分,是“M”、“P”、“S”所表示的具体内容间的共同。
又如:
(1)如果某甲是案犯,那么他有作案时间;
某甲是案犯;
所以,他有作案时间。
(2)如果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那么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所以,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两例也是推理,其具体内容也不相同,但也有着共同的形式结构:
如果p,那么q
p
所以,q
其中,“p”和“q”是可变的部分;其余的部分则是不变的部分,是“p”和“q”所
表示的具体内容间的共同形式结构。
小结:从上面所举的例子可知:不同的思维内容可以有相同的思维形式。逻辑学重点研
究的是思维的逻辑形式,逻辑形式是有不同思维内容的某种类型的思维形式所共同具有的一
般形式结构。逻辑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各种推理在形式结构方面表现出来的共同特征,以揭示
其规律性。
同时,由以上可以看出,思维的逻辑形式包含了两个部分。逻辑常项和逻辑变项。
逻辑变项是指在一个逻辑形式中用符号表示的可以代入具体内容的可变部分。
逻辑常项是逻辑形式中不随思维内容变化而变化的部分。它决定着该类思维形式的逻
辑性质与逻辑特征,是区分不同种类的逻辑形式的唯一依据。作为一个思维形式,最重要的
是逻辑常项。所以,准确把握逻辑常项,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逻辑思维形式至关重要。
逻辑常项是指思维形式中不变的部分,也就是说,在同一种逻辑形式中都存在的部分,
逻辑变项是指逻辑形式中可变的部分,即在逻辑形式中可以表示任一具体内容的部分,变项
不论代入何种具体内容,都不会改变其逻辑形式。
例如:在“所有S都是P”这一逻辑形式中,“所有„都是„”不能任意改变,是逻辑
常项;“S”和“P”是可变的,可以代入任一词项,被称作变项。
所有S都是P
(逻辑常项)(逻辑变项)(逻辑常项)(逻辑变项)
(逻辑学对思维形式结构的考察,是从它所表现的思维内容的真假关系方面来进行的。
思维的形式结构本身无所谓真假,但同一思维的形式结构在不同的具体思想内容的代入下,
就会形成有真有假的具体思想。至于这些具体思想,事实上是否符合客观事物情况,逻辑学
并不能解决,还要借助于其他学科。)
(三)思维形式的规律
逻辑学除了研究思维的逻辑形式外,还研究运用各种逻辑形式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律。
在同一个思维过程中,各种逻辑形式之间及其内部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这种内在联系就是逻辑规律: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逻辑学通过揭示思维
的逻辑规律,以便帮助人们正确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使得人们在思维活动中具有思想的确
定性、无矛盾性、明确性、论证性,在表达思想时能够做到清晰、准确、严密、合乎条理。
遵守这些逻辑基本规律是进行正确的思维和表达的必备条件。
思维的逻辑规律,是人们在运用词项、命题、推理等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时必须遵循的各
种逻辑法则。这些规律对人们如何运用思维形式进行思维提出了要求。符合要求,遵守规律
的思维才是正确的。
思维规律的作用:(三个)
▲思维规律是保证逻辑形式正确性所必须遵守的最起码的思维法则;
▲它是从正确的逻辑思维形式中总结概括出来的,对各类逻辑形式的正确运用,都带
有普遍性的意义。
▲是保证思维过程的确定性(同一律的要求)、一贯性(矛盾律的要求)、明确性(排
中律的要求)、论证性(充足理由律的要求)的必要条件。
思维规律的特点:(两个)
①强制性。正确的思维过程必须遵守。
②规范性。凡是符合思维规律的思维过程就是正确的。
这个特点是由于,思维规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客观事物在确定的时空内是确定的。
(四)简单的逻辑方法。
此外,逻辑学还涉及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它是人们在思维过程中,与思维形式的运用
有关的一些抽象化的思考方法。
逻辑方法是指人们在思维过程中,遵循和运用逻辑规律以形成概念和命题,进行推理
和论证的方法。主要有:定义划分求同法求异法等。
由于这些方法是以思维的确定性为前提的,依靠它们不能使我们获得对自然、社会及
思维的普遍规律的认识,因此,这些方法被称做简单的逻辑方法。
综上所述,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以思维形式的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逻辑学
是通过研究语言的形式结构来实现对推理形式的研究,它对形式的认定必须借助于对相关语
言形式的分析。
三、逻辑学的性质(工具性、基础性)
逻辑“为一切法之法,一切学之学。”——严复
任何学科的性质都是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的。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科学具有工
具性和基础性
1、工具性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决定了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
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作为一门给人们提供思维工具的科学,逻辑学本身并不能直接提供任何具体的科学知
识,它为人们进行正确思维、表达和论证思想,探求新的知识,提供了必要的逻辑手段和方
法。这种逻辑手段就是指它的工具性。所以逻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在其他学科里被当作
是普遍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列宁就曾经说过:“任何科学都是应用逻辑。”亚里士多德和培根都曾经把他的逻辑学
著作定名为《工具论》。
逻辑学所研究的思维形式结构是通过对各种不同民族的语言进行分析而抽象出来的,它
们是全人类所共有的。任何一个民族、任何一个阶级的任何一个个人,要进行思维活动,要
表述论证思想、交流信息,都要运用共同的思维结构形式,都要遵守共同的思维规律,否则
思维活动无法进行,思想交流无法实现。这就是说,逻辑学这一工具是具有全人类性的,它
不以任何民族、阶级、阶层、政党、集团的意志所转移。它所提供的知识是全人类进行思维
的一种共同的、必要的工具,它的规范作用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
2、基础性
任何学科都都需要借助思维形式结构来承载具体的思维内容,逻辑学是一门基础性学
科。逻辑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它的重要性、工具性、应用性已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重视。二
十世纪八十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逻辑学列为七大基础学科之一。近年来,我国举行并
成为热点的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和国家公务员的入学、入围考
试,都将逻辑知识运用纳入其考试的重要内容。逻辑学与法学有着天然的联系。司法的理论
和实践均已证明,法律规范的设立和法律的适用都需要学习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方法,培养
逻辑素养。
第二节逻辑简史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至今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古代的中国、印度和希腊是逻辑学
的三大源头。逻辑学产生的三大发源地,说明逻辑不是随便就可以在哪个民族中产生的,
它必具两个要件:一是,一个民族的抽象思维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另一是,必具论辩蔚
然成风的氛围,论辩的氛围培植和发育了逻辑。从逻辑的称谓,可以看到其论辩的意蕴。据
史料记载,古希腊人最初认为逻辑包括两部分内容:这就是论辩术和修辞学,而古罗马更多
的是用“论辩术”;古印度的逻辑称为“因明”,“因”是原因、根据,“明”是知识,因明是
考定正邪,研核真伪,也是关于论辩的;我国古代逻辑更是鲜明的称之为“辩学”、“名辩学”、
“论理学”,我国古代重要的逻辑学著作“墨辩”,开篇就讲“辩”。我们查阅古代中国、印
度、希腊的历史就可以看到三大逻辑发源地所具上两点成因。本节不在此详述,对此感兴趣
的读者可自己查阅有关资料。
古代中国、印度、希腊三大逻辑,在自己民族文化背景下,用自己民族的语言和表达方
式,向后人阐释了各自的逻辑体系,而形成三个不同的逻辑传统。现代的逻辑学渊源于希腊
逻辑,发达于欧洲。古希腊是逻辑学真正的发源地。中国的名辩和印度的因明没有取得发达
的成就,它们在人类生活中的影响十分有限,尤其对现代科学和现代文化没有特别的作用。
1、以古希腊逻辑为先河的传统逻辑
古希腊逻辑是三大逻辑发源地之一。被马克思誉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被恩格斯誉
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是逻辑学的创始人。据说亚里
士多德名下有100多部著作,尽管他是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尽管许多学问都可以追溯他
为始祖,但是能使亚里士多德成为无可置疑的最成功创始人的学科是逻辑学。亚里士
多德在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演绎逻辑系统,后人尊称为“西
方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的主要逻辑著作包括:《范畴篇》、《解释篇》、《前分析篇》、《后分
析篇》、《论辩篇》和《辩谬篇》。后人把亚氏这些逻辑专著收集在一起,合称《工具论》。在
这些著作中,他分别论述了有关概念、判断、推理、论证、论辩的方法以及如何驳斥诡辩等
方面的问题。特别是他关于三段论的理论,至今仍在沿用。另外,在其哲学著作《形而上学》
一书中,他还系统地论述了矛盾律、排中律,同时也涉及到同一律。正是由于亚里士多德的
卓越贡献,才奠定了传统逻辑学发展的坚实基础。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研究了假言命题、选言命题、联言命题以及由它
们所组成的推理形式,并提出了相应的推理规则。欧洲中世纪对逻辑学的发展虽没有多大的
建树,但出版了一些较有影响的逻辑教科书,如西班牙彼得的《逻辑大全》等。
17世纪,随着实验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弗兰西斯·培根
(1561-1626)研究了科学归纳法问题。他在《新工具》一书中提出了科学归纳的“三表法”
即"存在和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进而奠定了归纳逻辑的基础。19世纪,英国哲学
家、逻辑学家穆勒(1806-1873),在《逻辑体系》(我国近代学者严复译为《穆勒名学》)中
把培根的三表法进一步发展为科学归纳的五种方法: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共
变法和剩余法。至此,由古希腊的演绎逻辑与近代的归纳逻辑构成了今天称之为传统逻辑的
基本框架。
2、现代逻辑的兴起与发展
现代逻辑是在亚里士多德创立的传统逻辑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现代逻辑,有的学
者称之为"数理逻辑"。
17世纪末期,德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莱布尼兹(1646-1716),提出了两种思
想,一种是用数学演算的方法来处理演绎逻辑;另一种是要在自然语言之外,创立一种适合
于演算的"通用语言"。莱布尼兹的这两种思想,为数理逻辑的诞生奠定了思想基础。虽然他
的理想没有通过自己的努力而得以实现,但后人仍然公认他是数理逻辑的创始人。
莱布尼兹之后,英国数学家、逻辑学家布尔(1815-1864)于1847年建立了"逻辑代数"。
这是数理逻辑的早期形式,它标志着莱布尼兹关于数理逻辑的思想已经初步成为现实。
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另一位德国数学家、哲学家、逻辑学家弗雷格(1848-1925)
模仿数学的方法,首次把传统逻辑符号化,并形成一种结构清楚的逻辑演算系统。由于弗雷
格的杰出贡献而被认为现代逻辑之父。
自弗雷格后,许多杰出的逻辑学家,如皮亚诺(1858-1932)、罗素(1872-1970)和怀
特海(Alfred,Whitehead,1861-1947)等人的不懈努力,直至1930年,哥德尔(1906-1978)
证明一阶谓词演算的完全性,数理逻辑才算真正意义的创立,并标志现代逻辑的诞生。
数理逻辑的基础部分,就是常说的两个演算,即命题演算和谓词演算。以命题演算和谓
词演算为基础的现代逻辑已经发展出各种各样的分支。其前沿的研究领域有语言逻辑、哲学
逻辑、计算机与人工智能逻辑以及认知逻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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