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
第6期
瘦沾论 No.6
Zheng Fa Lun Cong Dec.10,2011
【文章编号】1002----6274(201 1)06--039—15
论式:法律逻辑研究的新方向
武宏志
(延安大学21世纪新逻辑研究院,陕西延安716000)
【内容摘要】当我们将审视焦点从法律三段论的外貌转向其内在要素——事实前提和法律前提,并进一步寻这些
前提的支撑基础时,一个全新的法律论证结构暴露出来:若干可能的或合情理的论证(合情论证、论证型式、论式推
理)支持两个前提,使得我们有理由假定到目前为止对两个前提没道理怀疑。然而,亚里士多德于分析性推理理论
之外开创的并在中世纪传统中广泛应用的论式理论系统,被现代逻辑理论和法律逻辑理论遗忘了。幸运的是,上世
纪50年代以来,敏锐的逻辑学者和法律学者,分别在法律领域和逻辑领域复兴了论式理论。当代关于论式的界定、
功能、结构、分类、评估、经验基础和文化特异性的研究已在多个学科展开,初步形成了论式理论的基本框架。一种
周全、可应用的法律逻辑有必要整合法学“论题学”和论式的逻辑理论,以丰富法律逻辑的内容与方法。
【关键词】论式事实前提法律前提证据证明 法律解释非形式逻辑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从逻辑观点看,法律理论中的老生常谈——内部 论证、证人证言论证等。而标准有效三段论的前提必
证立和外部证立是不同层次的论证(子论证)和主论 须是假定绝对确定的“真”,即达到100%的确信度,
证的关系结构分析及其有效性评估的问题。子论证 否则三段论的逻辑形式不再具有“保真”的功能。由
的支持力决定主论证前提的可接受性,进而影响主论 此可见,在理解法律论证的两类子论证或外部证立
证的有效性。一旦涉及到其子论证的分析和评估,人 时,我们始终躲不过合情论证或论证型式(argument
们就法律大前提内涵的解释出现歧见,并分别提出法 scheme,论式)的影子。可惜,法律逻辑迄今没有明确
律解释的论证时,所谓法律三段论就变得复杂了。某 将视线投射到这个重要问题上。
一法律解释被采纳,是因为支持该解释的论证更有
一
、力、更合理。不过,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支持法律解释
论式研究概观
的论证并不是演绎论证,也不是科学归纳意义上的归
在《新修辞学》中,佩雷尔曼使用了法文术语
纳论证,而是一种合情(似真)论证。因此,所确定的
sch me argumentatifI ]P25 ,25 ,254, , 。, 06, 24,60o, 和
法条的意思(将在法律大前提中使用)不具必然性,
schbmes d’arguments,[。] 即argumentative scheme或
或者说并没有达到百分之百“真”。这样一来,法律
argumentation scheme,arugment schemes,意指一种在
大前提就难以满足演绎三段论要求的“真”要件。事
说服性活动中能扮演建设性角的论辩技术。一般
实小前提也是同样情况。从证明标准来看,在任何法
认为这是论证型式(论式)的最早使用。①之后,非形
律程序中均不需要绝对确定(确信度100%)这一要
式逻辑和论辩理论英语文献中频繁出现argumenta—
求,最高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即确信
tion schemes或argument schemes以及相似表达式。②
度95%。_1 这就是说,任何法律诉讼论证的力量都 (一)论式的定义
无需达到(实际上也达不到)对事实的绝对确定的证 在佩雷尔曼看来,人们在修辞学中运用论式,是
明标准。之所以如此,一个原因是证据证明所用的论 因它们被论证者及其听众的共同文化一致认可。to—
证也不是演绎推理,只是合情论证,如回溯论证、权威 poi被比喻为不可或缺的“军械库”,一个希望说服他
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形式逻辑重大前沿问题研究”(2009JJD720022)之子课题“论证型式研
究”中期成果。
作者简介:武宏志(1957一),男,陕西榆林人,延安大学21世纪新逻辑研究院院长、政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论证逻辑。
政法论丛
人的人不得不从中获取自己的论辩武器。l3 当代修
论式是一种模式,对该模式进行代入可以生成论证;
辞学家沃尼克和克兰由此将论式定义为:论式本身是 通过给一个特定的论证匹配该模式来归类论证。有
关于我们从早已接受的前提形成新信念的方式的独 自由变项的论式相当于能通过用始终指称个体的变
1。。论式是从前提到结
特的、属于某种文化的信念。因此,论式本身是关于
项系统地代入而生成论式集。l
论证的“论题”,它们是将意见与凭借被公认和听众 论的推论形式,这种推论形式是在日常会话交换中使
接受而获得力量的断言联系起来的不同方式。正是
用的论证。在一些实例中,它们代表演绎的和归纳的
该形式本身的可辨认性赋予论证说服力。修辞学强 模式,但是,它们典型地代表那种在不确定和知识缺
调,论式之所以能有说服的功能是因为论证者和听众
乏的条件下走向一个似真假设的有用启发法的可废
在共同文化中的共同参与。l4 J 、
语用——辩证法学派曾在多处提出过论式定义。
最新表述是:论式是语用的支持原则的表征,在论辩
中用它来为接受一个论点提出理由。一个论式揭示
单一论辩的内部结构:它描绘给定理由的可接受性被
认为“传递”到结论的方式。 _Px”论式是辩证检验程
序的一部分,其中反对者和提议者确定是否一个前提
以恰当的方式支持一个结论。论式的核心是使可接
受性从前提“传递”到论点的特有方式成为可能的论
辩原则。使用某一论辩原则涉及援引一种专门检验
程序,包括与该论辩原则系统地相联系的某些批判性
问题。每一论式伴有某种特定检验程序这一事实,是
三类主要论式(迹象、比较和因果)的依据。[6 3m33
非形式逻辑学家认为,论式是代表日常论说以及
诸如法律论辩和科学论辩那样的特别语境中所使用
的常见论证类型之结构的论证形式,即推论的结构。
它既包括演绎和归纳的论证形式,也代表既非演绎也
非归纳的第三类论证——可废止的、假设性的或回溯
的论证形式。这种论证本身也许不是非常强,但在其
前提是可接受的条件下,可以强到足以为保证其结论
的理性接受提供证据。这样的论证能够适当地拥有
某些力量,或者在向前推进的、一直收集新证据的探
究或讨论中,在对各种意见加以平衡的基础上,成为
接受的合(情)理基础。这种探究甚至在不确定或知
识缺乏的条件下,使用暂时被接受的结论继续前
行。 ⅢP卜 这些论式看来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论题,即
传统上一直认为对逻辑和修辞学都很重要的普通论
证形式。[ ]
人工智能学者强调论式的可废止性和“半形式”
特性。论式是为了确立命题支持或攻击其他命题而
使用的重要的论证模式。在对话期间,这些模式被主
体所表达的命题以及主体可能拥有的相关信念代
入。l9 戈登和沃尔顿甚至用形式逻辑的语言来定义:
止推论。【“ 维尔希基指出,可废止(狭义)论式不会在
纯正的形式逻辑系统中出现;它最多是语用有效的、
偶然的,即在特定语境或环境中使用;是可废止的,即
允许例外;是具体的、依赖语境的论式。所以,可废止
的论式是一种半形式的论证模板。对于为真实生活
论证提供分析和评估工具的目标来说,纯形式的论式
也许并不是足够柔性的。¨l “
(二)论式的多学科研究
论式是修辞学、非形式逻辑、语用——辩证法、人
工智能与法律等多学科的研究对象。
1.修辞学的论式研究。修辞学对论式的研究从
亚里士多德的《修辞学》和《亚历山大修辞学》开始,
其后有西塞罗和昆体良的相关著述。论题学在中世
纪经院教学的“辩证法”科目中续存下来。但是,拉
姆斯将辩证法归于逻辑学,修辞学走向文体或风格
学,最终导致论式在修辞学和逻辑学中都消失了。不
过,维科的第一个原创哲学著作《论我们时代的研究
方法》中指出,古代的智慧和雄辩术的意义不要因现
代发明和科学之技术的急速同化而被轻易抛弃。现
代的论证和精巧装置应该掌握,不过只是被那些受过
论式艺术教育的纯熟心灵所掌握。 3_ “ 维科比较了
新、旧两种学习方法。旧方法是“修辞的”(论题的),
首先由西塞罗从古代传承。新方法是“批判的”,是
笛卡尔典型代表的思维模型。在维科看来,两种方法
各有优劣。新方法的优点在于清晰和精准,但其劣势
似乎盖过了优势:慎思洞察力的丧失、想象力和记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