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正
规版)
?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
赵志仁
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
一、侦查假设的逻辑方法
1侦查假设的概念及其特征
所谓侦查假设,是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采取秘密和公开的调查手段,在
收集了一定的客观事实的根底上,对案情所做的一系列假定性设想的一种逻
辑方法。侦查员和指挥员常常以此制定侦查方案,不断地推动侦查工作深入
开展,到达破案的最终目的。这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推理,也是一种特殊的逻
辑思维方法。侦查假设是查清犯罪活动的性质、目的、手段以及作案过程的
一种假定性解释。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必经的一个阶段。
侦查假设具有客观实践性、个案性、连续性三个主要特征。
(1)客观实践性。侦查假设的客观实践性是指它来源于侦查的客观实践。
只有在具备了犯罪的客观行为,经过一番调查了解,掌握了一定犯罪材料的
根底上,才能进行侦查假设。例如,只有当巨额钱物被盗,发生了盗窃案,
才能在此根底上建立内盗还是外盗的侦查假设。
如果根本没有发生刑事案件,当然谈不上侦查假设了。离开具体的客观
的犯罪事实,仅凭主观臆想瞎猜想、乱分析,就不是侦查假设了。一个比拟
复杂案件的侦查假设,总是随着侦破工作的进展,不断推出新的假设。侦查
假设是否正确,最后总是要受客观实践的检验。因此,侦查假设的一个重要
特征是它的客观实践性。
(2)个案性。一般情况下,假设可分全称假设、特称假设和单称假设。自
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的常常是某一类,甚至是整个事物的性质、结构、功
能等的假设,因此,往往用全称或特称假设,又称为类似假设。而侦查活动
绝大局部都围绕着某个特定的对象、单个的犯罪人和事件进行,即使有并案
侦查的情况,但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手段都是具有其个性特征的。因此,
侦查对象的独特性质,决定了侦查假设的个案性质,如以人命名的案件:
“张德刚案件〞、“王利平案件〞等,有以日期定名的案件:如“113案
件〞、“1120案件〞(即指1月13日、11月20日)等,这些都是单称性的假
设。因此,侦查假设必然是以单称、个案性进行的。
(3)连续性。侦查假设是一系列假设的提出→推动→再提出→完善、修
改、补充→侦查实践证实的、连续的、动态的开展过程。这个假设不断深入
开展的过程,也正是侦查过程步入深入的过程。侦查假设也是一个不断解决
矛盾的过程,一个问题弄清了,又会出现另一个新矛盾。例如某年某月,一
列装满重要军事物资的火车被颠覆,排除意外事件以后,首先要看是责任事
故,还是有意破坏,这可以相应地建立两个侦查假设,再进行收集材料,勘
察等等,一旦发现是成心破坏所致,那么,就要寻作案人,这又必须进行
新的假设,即:是什么人?采取了什么手段?作案过程如何等等。再根据这些
新的假设,重新组织力量,开展侦查工作,直到破案为止。
2侦查假设的客观依据
侦查假设是建立在犯罪行为所改变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形态根底之上的,
这些形态构成了犯罪信息。也就是说,任何犯罪行为必然是某种客体实施了
精神的、或物质的侵犯行为或冲突,其结果一般都会改变物质的形态,并使
有关信息储存在客体之中,例如:手印、脚印、刀痕、血迹、衣物、精斑、
唾液等等。这种犯罪后留下的痕迹,就是犯罪信息。这些信息被侦查人员所
接收、储存,经过筛选,并据此提出侦查假设,进行调查访问、摸底排队、
获取证据等等。侦查假设决不是梦想或主观的虚构,而是根据犯罪信息,通
过分析和推理的思维方法,而建立在的客观事实根底之上的。
3侦查假设的步骤和方法
侦查假设一般有三步,即:提出假设、否认假设和验证假设。
第一步,侦查假设的提出。提出侦查假设是侦查假设的起始环节。提出假
设必须根据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措施进行调查、勘察、
询问,和对犯罪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种种变化
进行客观、辩证的分析。这是提出侦查假设的根底和前提条件。现场勘查是
提出侦查假设最初的、也是最主要的条件,离开了对犯罪现场的客观分析,
不可能提出科学的侦查假设,还会使侦查工作陷入主观盲目之中。
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案件性质的假设。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特殊的本质属性。刑事案
件也是如此。不同类型的案件,其性质是迥然不同的。即使是同类案件其性
质也是有差异的,如同是伤害罪,就有成心伤害和过失伤害、有直接伤害和
间接伤害等等。案件的性质不同,侦查对象的范围也不相同。案件的性质仅
凭感觉器官是无法得到的,必须通过对案情的分析,才能对案件性质进行假
设。如果是盗窃案,就要确定是内盗还是外盗;如果是人命案,就是确定是
自杀,还是他杀,还是意外案件;如果是杀人案,还要分析是成心杀害还是
过失杀害等等。与案件有关的情况都需要在勘查和调查的根底上去假设,然
后才能逐步地予以确定。
目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开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上下串
联,各类案件日趋复杂,仅就抢劫、盗窃、财物的案件来看就有多种交
叉的表现形式:见财起意进而图财害命者有之;财产纠纷而入室抢劫并报复
杀人者有之;入室盗窃而见起意、施以者有之;合同纠纷为挽回损
失,连偷带抢者有之。因此,侦查假设也应更加科学化、严密化,并且在宏
观和微观的结合上进行多层次、多系列的假设。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案件变
化多端的新情况。
第二,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
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关于犯罪客体的假设,是解决犯罪行为究竟侵犯
了什么的问题。对犯罪客体假设的作用,主要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帮
助侦查人员认识、把握犯罪的本质;二是可以确定案件的性质,分清各种犯
罪之间的界限。能提出比拟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假设的关键是要详细地了解案
情。所以,对所发生的一切情况掌握得愈全面、详细、具体,所建立的侦查
假设也就愈可靠。
第三,关于确定嫌疑对象的假设。任何刑事案件,必然有犯罪主体,即
作案人。为了确定犯罪主体,必须首先作出关于嫌疑对象的假设,寻那些
具备作案条件的人,作为侦查对象的假设。例如:某少女被后杀死在河
边。经调查,该女青年系河东村人,死前曾和甲、乙、丙三个男青年谈过恋
爱。把这三个人假设为嫌疑对象,从这三个人中进行筛选,看谁具备了更多
的作案条件,当然也不排除在更广泛的范围中进行嫌疑对象的假设,通过实
践检验,最后确定犯罪分子。
第四,对作案时间、空间以及作案手段进行假设。任何案件都是在特定
的时间和空间里发生的。因此侦查员和指挥员准确掌握作案的时间、地点,
对破案是极其重要的。对作案的时间,包括什么时间作案?作案的过程共用了
多少时间?作案的空间即作案的地点在何处?是第一现场还是第二或第三、四
现场等等,侦查人员必须经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提出侦查假设,才能进一
步确定侦破的方向和范围。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通过法医验尸,认定女
尸已在水中浸泡了2~3天,因此作案时间根本可以确定;发现女尸的河边没
有作案痕迹,看不出这里是第一现场。那么到底第一现场在何处,这需要作
关于犯罪现场的假设干假设。既可以假设第一现场在河东边附近的房子里或
树林里,也可以假设就是在河边,然后根据掌握的线索,进一步确定和检验
假设。
以上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侦查假设的主要内容。当然还可以进一步从
犯罪的动机、结果、整个作案过程等方面进行侦查假设。这些都是侦查假设
的起点环节。
第二步,通过筛选,否认假设,建立新的假设,到破案的可靠途径。
在侦查实践中,随着对犯罪分子作案情况的大量了解和掌握,使侦查人员的
认识进一步深化,于是不断地否认那些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假设。通过否认那
些假设,可以不断地缩小侦查范围,把握侦查方向。也只有不断地否认那些
错误的假设,才能逐渐使侦查人员的思维更集中到真实性的假设方面来;只
有不断地抛弃和否认那些错误的假设,才能区分真相和假相,不被虚假的现
象所迷惑,使侦查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否认、筛选假设可以说是通向最后破
案的桥梁。这里仍以河边女尸为例:
经调查发现,她曾同甲、乙、丙三个人有过恋爱关系。这就可以先作三
个侦查假设:如果是甲作案,那么甲就必须有作案的时间、特定的手段。经
了解,甲没有作案时间,因此甲作案的假设就不能成立,应予否认。后经深
入了解,乙和丙也同样存在与作案事实相矛盾的情况,于是乙和丙作案的假
设也被否认了。随着调查工作的不断深入,又了解到了新情况:前几天村里
来了一个外地卖金银首饰的小贩,常常把几个女青年带到河边小树林中打首
饰,其中就有受害的女青年。根据这个线索,于是作出新的假设:那个打金
银首饰的可能作案,第一现场有可能在小树林中。根据新的假设进行勘察,
果然发现了小树林是作案的第一现场,那里有扭打的痕迹,还有女尸的头
发、布丝等遗留物。在筛选、否认假设的过程中,从逻辑上说,往往采用选
言推理的形式。选言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形式之一,它的一个逻辑要求是作为
推理前提的选言判断,必须力求穷尽各种可能。为此,侦查员在侦查的过程
中,对于作案人的各种假说必须全面、周详,力求防止遗漏或疏忽。假设的
大前提往往以或A、或B、或C……来表示了解的各种可能,这些可能应当
努力包括所有的情况,然后在实践中将不可能者一一排除。只要真正穷尽了
各种可能,排除不可能后,余下者便是要的案犯了。只是由于侦查的过程
中,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地出现,要真正做到穷尽各种可能并非易事,因
此必须善于根据新情况或新问题修正原有假说,提出新的假说。只有这样,
才能一步步地向破案的方向逼近。
第三步,侦查假设的证明。查假设的证明虽然离不开逻辑证明,但主要是
事实证明。这是由侦查假设的实践性所决定的。侦查假设不是人们头脑中固
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侦查实践中产生的。人类开展史说
明:人们对客观事物本质属性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认
清。侦查破案亦是如此,特别是对情况与线索的区别、对犯罪嫌疑人的摸
排、对侦查范围的制定、对侦查目标的选择,往往要经过屡次的反复,即实
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只有通过屡次地反复地检验,才能突出侦查重
点,为制定最正确的侦查方案提供充实的依据。如果不对侦查假设进行检
验,就无法确定先侦查什么后侦查什么,侦查工作就难以步步深入。
侦查假设将在实践中得到证明,侦查假设证明的过程也就是侦查工作逐
步向纵深开展的过程。侦查假设的验证并不是简单的肯定和否认,往往是曲
折的,存在着三种不同情况:一是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被证明假设为真,
案情那么会进一步暴露或到达破案的目的;二是假设中有局部是正确的,另
局部不符合客观实际,那么应进一步修改、补充,使其更加完善;三是假设
与客观情况完全不符合,那么被证明为错误的,这样的假设那么被完全否
认,应以新的侦查假设补充它。虽然错误的假设被排除,但是不能完全否认
它的作用,它往往是到达其理性认识的中介和桥梁,使新的假设更加确切、
具体。侦查假设在反复实践中,终被证明为真。
侦查假设虽然已被实践所证明,认定了犯罪分子,但也仍然需要逻辑证
明,也就是将实践检验的结果,以系统、理论的形式予以论证,并起草法律
文书,转交检察机关对罪犯提起公诉。
〖HTK〗4侦查假设的逻辑要求〖HT〗
侦查假设既是侦查实践必经的途径,又是侦查人员经常运用的主要的逻
辑思维方法。它要求:
(1)假设的根据必须真实可靠。侦查假设是围绕着确定犯罪分子是谁这个
主题展开的,稍一疏忽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因此,必须慎重对
待。同时,任何假设都不是主观臆想,不是虚构,它必须建立在一定事实的
根底之上。因此,侦查假设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要建立在已经掌握的、可靠的
事实根底之上。只有这样的假设,对侦查工作才有实际意义。
(2)侦查假设不能与案件中的事实相矛盾。一旦发现矛盾,必须予以否
认,重新提出假设。
(3)关于案件性质与犯罪主体的假设,是核心假设。这些假设不仅能说明
和解释该案的性质、过程、犯罪主体等,而且还能理解与之相关的事实,并
能据此进行有效的、符合逻辑的推理。
(4)侦查假设,要力求穷尽各种可能性。即使是同一个案情,或同一件事
实,都应有假设干个不同的假设去解释它。这样既可以在对立的假设中择
优,有利于选择最正确的侦查决策,也可尽量防止遗漏有关情况。
以上四点是侦查假设过程中的最根本的思维要求。侦查假设是侦查工作
必经的途径,是侦查人员必用的逻辑方法,刑侦人员应当重视和研究这一方
法,使侦查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二、侦查演绎法
侦查演绎法是侦查过程中常用的逻辑方法。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一
般推向个别。就演绎推理而言,只要前提可靠,推理形式正确,就可以得到
必然性结论。侦查中常见的演绎推理形式有假言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
理、直言三段论和二难推理等。其中最经常、大量使用的是假言和选言推
理。下面将对这两种推理的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进行说明。
1假言推理在侦查中的应用
所谓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
系而推出结论的推理。例如:
某日清晨,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市内一座大桥附近散步时,发现河面上漂
浮着一个黑乎乎的物体。他马上喊人来用铁钩子钩上来,是一团用麻袋包裹
着的东西。老工人扒开一看,里面装着一大块一大块的肉。一种不祥之兆揪
住他的心,他用手扒了扒肉,突然露出了一只手,定睛一看是一只被水泡得
惨白的人手。在场的人都惊得目瞪口呆。
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运用了如下推理方法进行侦破。
第一,运用假言推理准确无误地立案。
市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侦查员赶往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查和尸表检
查。侦查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痕
迹、物证等信息并进行反应。要反应就离不开逻辑推理。思维上的反应是否
符合逻辑,不仅直接涉及能否准确无误的立案问题,也涉及能否迅速及时破
案的问题。勘查说明:发案现场位于桥南170里处的西郊。侦查员从麻袋里
取出了一具无头、无腿的女性残尸躯干。这段残尸躯干用双层白塑料布包裹
着。勘查说明:此案是一起特大案件。其推理依据如下:
如果是“案〞,那就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确实是
案,所以,本案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这里的大前提是:“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小前
提是现场勘查得来的真实情况。结论是通过大小前提之间的推导得出的,带
有必然性。这个充分肯定式假言推理使侦查员迅速、准确、无误地立了案。
第二,详细而周密地掌握现场情况,为假言推理提供依据。
这起特大案的侦破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侦破案的先决
条件是必须查明死者姓甚名谁?家住哪里?死者生前有无工作单位,单位又在
何方?而发案所在市,地域宽阔、人口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发案所在市的常
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在千万以上。而在众多的人口当中,女性的比例近一半,
即有500多万人。茫茫人海,上哪里去寻这个被害妇女呢?其难度可想而
知。这里用“大海捞针〞来形容此案的侦破难度并非夸张。那么,如何利用
的这些条件来破案呢?经过研究认为,客观世界的任何事物的存在和联系都有
着一定的条件关系。就本案的实际来看,首先要根据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的
情况,分清和寻被害妇女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其次,
要在此根底上运用各种假言推理绘制被害者画像,用逻辑推理来提供查被
害妇女的依据,尽最大可能缩小查被害妇女的范围。
根据尸表检查和尸体的分剖情况,侦查技术人员做出了如下推断:
①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而后又被碎尸投入河内。
②作案时间在12月20日左右,饭后二三小时之内。
③作案工具系刀和锯两种。
④尸体包装物有麻袋、塑料布、牛皮纸和三种不同的绳子;尸体外表很干
净,无任何灰垢(并非水泡干净的);整个现场无血迹,因而分析本现场不是
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
⑤死者年龄约在35至40岁之间;根据两臂横直测量,身高约165公分
左右。
⑥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不是体力劳动者。
⑦死者颈部有几根弯曲头发,腹部有妊娠线。死者应是生前烫发和生过
孩子的妇女。
⑧死者右锁骨部位有一黑痣,右手食指指甲盖上有一先天性的紫红道。
血型为A型。〖HT〗
上述推断是否符合逻辑呢?如果符合逻辑,推断就是正确的,就能为侦查
员分析作案时间、案件性质、作案条件,特别是迅速查明死者提供可靠的依
据。如果上述推断不符合逻辑,就会给侦查工作设置不应有的障碍,甚至使
侦查工作走上弯路,或步入歧途。这里仅就几个主要推断从假言推理和侦查
实践结合的角度作些分析:
①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
如果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
那就应是绳勒造成的窒息死亡;检验说明: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
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所以死者应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确定
犯罪分子用何种手段将被害人致死,是对杀人案正确开展侦查的一件必要工
作。由于客观事物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并且因果联系的规律性知识通常由假
言判断表达,所以侦查员往往把规律性知识和勘验检查中掌握的事实材料结
合起来得出结论。本案的侦查员就是运用这种方法,依靠充分条件、必要条
件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来确定被害人的死因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的。
②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
这是由两个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第一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认式:
如果是第一现场,周围必有大量血迹;本现场无血痕(且无伪造
和破坏之嫌疑);所以,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
第二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
只有在室内,尸表才可能无任何灰垢;本案被害人的尸表无任
何灰垢;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在室内被杀死碎尸的。
准确地分析第一现场的所在地,在侦破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
接涉及侦查员能否正确制定侦查方向,准确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等一系
列问题。
③死者身高约在165公分左右。
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
如果死者发育正常,那么死者的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尸检证
明:死者发育正常;所以,死者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
死者两臂横直长度165公分,所以死者身高近似于165公分。这个近似
值的伸缩幅度可在正负5公分之间。即:调查时可以排除160公分以下和
170公分以上的妇女,使调查范围缩小。
④死者是脑力劳动者。
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
如果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那就不是体力劳动者;
检尸证明: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所以,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
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当然就是脑力劳动者,这样侦查范围又进一步缩
小为脑力劳动者。
⑤死者生前生过孩子。
这是通过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推出来的结论。
只有生过孩子的妇女,腹部才有妊娠线;死者腹部有妊娠线;
所以,死者生前生过孩子。
把③、④、⑤三个推理的结论联系起来,就可以得到被害妇女的生理特
征,从而把不符合以上生理特征的妇女排除在外,缩小调查范围。经查访某
单位曾有一女干部失踪,她的身高、肤、发型与无名女尸相似,与该失踪
妇女的丈夫所介绍的固定生理特征完全相同,于是侦查认定这个失踪的女干
部就是被害人。然后再通过指纹鉴定,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
如果失踪妇女的指纹与被害妇女的指纹完全相同,那么失踪妇女就是被
害妇女;经鉴定,失踪妇女的指纹与被害者指纹完全相同;所以,该失踪妇
女就是被害者。
经过以上一系列假言推理,终于弄清了死者姓甚名谁,在何处工作。这
都是通过给残尸画像、按照残尸所提供的条件,建立的假言推理系列。
第三,运用假言推理的否认式,确定嫌疑对象。
死者查明后,下一步就要确定残害妇女的是何许人也?通过调查该妇女生
前表现及亲属朋友,又运用了以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HTF〗只有具备作案时间的人,才是的凶手;
〖SX〔Z2〗某甲、乙、丙……都没有作案时间;
〖〗所以某甲、乙、丙……都不是作案人。〓〓〓〓〖SX〕〗
只有具备作案动机和目的的人,才是的罪犯;
〖SX〔Z2〗某甲、乙、丙等不具备作案动机和目的;
〖〗所以某甲、乙、丙等不是的罪犯。〓〓〓〓〓〖SX〕〗
〖HT〗
由上述两个推理不难看出:在摸底排队,排除嫌疑人时,侦查员最常用
的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认式。它在缩小侦查范围,突出重点嫌疑人的环
节上,起较大的作用。
第四,根据作案的必要条件,正确确定罪犯。
从逻辑思维的角度看。在侦查工作中,嫌疑对象确定得是否准确,关键
在于认定的各种条件是否确实、准确,即分清哪些条件是充分的、哪些条件
是必要的、哪些条件又是充要的,如果要突出重点嫌疑人,就得掌握足够的
必要条件。必要条件虽然达不到完全认定犯罪分子的目的,但毕竟能突出侦
查目标,随着必要条件逐步地增加,由量变到质变。一旦众多的必要条件和
确凿的证明密切结合起来,就可以向充分必要条件转化,到达迅速确定罪犯
的目的。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丁有杀人作案的条件。
①丁是被害人的直接领导,几年来两人关系密切、异常,经常同吃饭,
同看电影,外出散步,形影不离。不少人反映,他俩屡次在树林、办公室接
吻搂抱,并有“越轨〞行为。据此推断:
如果并非夫妻关系的已婚男女,常在一起接吻搂抱,那么关系一定暧
昧。
丁与被害人并非夫妻关系,常在一起接吻搂抱;
所以,丁与被害妇女关系一定暧昧。
在此推理的根底上,分析了丁与被害妇女的根本情况。丁在单位系中层
领导,掌握一些比拟先进的技术,颇受单位重视,是个很有前途的中年人,
已经结婚,并有一个孩子,妻子尽管不在身旁,但夫妻感情较好。据此分
析:他与被害人交往只是想“玩一玩〞、“占点廉价〞,并不是真正爱上了
被害人。被害人常把丁与自己丈夫比拟,感到自己丈夫“过于土气〞、“没
风度〞、“没路子〞,渐渐对丈夫和孩子由冷淡到疏远,甚至仇恨,为此平
常打骂孩子,挖苦丈夫,并向丁表示要与丈夫离婚,忠于丁,献身丁等等。
丁既怕事情闹大影响自己的夫妻关系,又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因而有杀人灭
口的可能。
②丁有作案工具来源。捆女尸用的绳子共三种,其中有两种是市场销售
的普通麻绳,另一种是国内罕见的尼龙绳。经检验、鉴定,这种尼龙绳国内
不生产,只有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化纤工业兴旺的国家才有。而丁本人近
几年曾屡次去美国、日本。发现尸体的第二天,丁将两根同样的绳子(26mm)
扔到了搂下垃圾箱内。被邻居看到,拾回来,所剩下半截绳子头,与捆尸所
用的绳头剪断的刀口一致。至此,重点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经批准拘留了
丁。丁在大量罪证和事实面前,不得不交待的作案动机和过程。
在上述侦破中,假言推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是由于,任何一起案件
的发生都是客观存在,并都存在着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即某事物的发生
和存在,决定着另一事物的发生和存在。因此,当侦查员一旦到了条件和
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性联系时,便可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的假言推理进行
分析,判断案情,从而取得满意的结果。
应当指出,在侦查工作中,嫌疑对象确实定是否准确,关键在于认定的
必要条件是否准确。侦查实践证明,具备犯罪必要条件愈多的人,作案的可
能性愈大。如果具备了作案需要的全部必要条件,而且必要条件之间又有内
在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犯罪的链条,那么破案就水到渠成了。
为此侦查人员应从哪些方面搜集有关的必要条件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其一,犯罪人在现场留下的物品、工具、脚印、指纹、唇纹、唾液、精
斑、毛发、皮屑等;
其二,犯罪人是否熟悉现场,是否了解现场周围的情况,有无预谋;
其三,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
其四,犯罪人作案时,是否因被害人对抗而留下肉体创伤、衣物裂痕,
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凶器给被害人所留下的伤痕;
其五,犯罪人应该具备的作案时间、动机,及企图到达的目的、使用的
手段等等。
以上这些都是运用假言推理的重要依据。只有在对作案人各方面情况有
了一定了解的根底上,才能有效地运用假言推理。条件愈多,愈细致、深
入,破案的效率会愈高。
第五,运用假言推理中容易出现的逻辑错误。
假言推理是一种演绎推理,它要求前提必须真实可靠,同时还应遵循假
言推理的规那么。在运用假言推理时,如果违反了以上两条根本要求,那就
得不到正确的结论。通常容易犯的逻辑错误有以下几种表现:
(1)大前提虚假。有些侦查员在办理案件时,以想当然,或者凭经验进行
轻率的断定,因而常造成大前提虚假。有的侦查员,一看到被害人的生殖器
被犯罪分子切割,往往会先入为主,把案件性质定为“致死〞。其思维
过程如下:
如果死者的外生殖器被切割,那么就是致死;
此人的外生殖器被人切割;
所以,此人是致死。
很显然,侦查员在这里想利用充分条件假言三段论推理来推断案件性
质。从外表上看,它符合“充分肯前式〞的推理规那么。实际上其大前提是
虚假的。这是由于生殖器被割,并不一定是所杀。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
的逻辑联系,因此,所推出的结论也失去了必然性,不符合演绎的逻辑特
征。这种由大前提的前后件没有逻辑联系而造成的逻辑错误有很大的危害
性,它常常使侦查员误“或然〞为“必然〞,扰乱侦查视线,而且不知其
错。这种逻辑错误往往与侦查员混淆了“侦查经验〞和“侦查规律〞两个概
念的区别有关。在侦查逻辑中,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同全称肯定性的
直言判断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可以转化为全称肯
定判断,而全称肯定判断也可以转化为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例如:
“如果谁是投毒作案的犯罪分子,那么他一定有接触的时机〞,可以转
化为“但凡投毒作案的犯罪分子都有接触的时机〞。后者亦可以转化为
前者。如果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后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许多是经验性的而
不是规律性的),那么不能转化为全称肯定判断。例如:(1)“如果是犯罪人,
被询问时表情一定紧张〞;(2)“如果杀人手段残忍,那么一定是仇杀〞;(3)
“如果是杀人,那么必有合谋〞;(4)“如果有盗窃,那么一定是外
盗〞;(5)“如果死者被人切割了外生殖器,一定是致死〞。上述五个前
提是虚假的。如果将这样一些虚假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就得不出必然性
的结论,失去演绎的特。所以侦查员假设混淆了“侦查经验〞和“侦查规
律〞的区别,就会误“或然〞为“必然〞,导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
(2)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特征。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
混淆不同条件关系的假言判断的逻辑错误。例如:
〖HTF〗如果谁不贪污、不腐化,那么谁就不会犯错误;
〖SX〔Z2〗某干部不贪污,不腐化;
〖〗所以,某干部不会犯错误。〓〓〓〓〓〓〓〓〓〖SX〕〗〖HT〗
这个推理是一个错误的推理。它错就错在没有区分假言判断的逻辑特
性;它误就误在混淆了大前提的条件关系。因为“贪污〞和“腐化〞各是错
误的充分条件,而推理者那么误把充分条件当作了必要条件。
又如:“违法〞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把“违法〞误作“犯罪〞
的充分条件,就要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果把“作案动机〞、“作案时
间〞、“去过现场〞、“作案工具〞等诸多的必要条件误作充分条件,并以
此为大前提进行推理,就势必导致错拘、错捕,冤枉无辜的严重恶果。
〖HTK〗2选言推理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HT〗
选言推理是建立在选言判断根底之上的。因此,要讲清选言推理在侦查
中的应用问题,首先要讲清选言判断在侦查中的应用。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形形、千变万化,各类案件自身的情况也错综
复杂,犯罪分子既要千方百计作案满足私欲,又要想方设法逃避打击,这种
特殊的心理状态往往使其在极隐蔽的情况下作案。这样,侦查员办案初期所
掌握的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很少。在很多不能够立即做出断定的情况下,侦查
员不得不依靠选言判断对勘查、调查得来的情况作出各种可能性的估计或推
测,表达在思维上就构成了选言判断。例如:
〖HTF〗“某人突然被杀,或是谋财害命,或是报复杀人,或是致
死,或是流氓杀人,或是抢劫杀人,或是反革命暗杀……〞〖HT〗
这个选言判断,对侦查员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提供了假设干个可能
性。虽然暂时不能立即肯定或排除某种可能,但毕竟有助于侦查员确定侦查
范围,有助于侦查员选择最正确决策。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选言判断是侦查员分析各种情况的根底,
是指挥员选择最正确决策的前提。
作为侦查员和指挥员在应用选言判断时最忌讳的是“遗漏选言肢〞。比
方:某地公安局在追缉堵截特大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时,由于犯了经验主义
的错误,在逻辑上遗漏了选言肢,因而放纵了犯罪分子。当然,有的侦查员
是这样分析的:
犯罪分子或是从铁路上劫、乘火车外逃,或是从公路劫、乘汽车外逃,
或是从水路劫、乘船只外逃。
尽管实施追缉堵截时动用了许多军警,结果犯罪分子还是从空中劫持飞
机逃跑了。这个教训是沉痛的。它启示我们,在开展侦查工作的时候要防止
“经验主义〞,注意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尽最大可能穷尽选言判断的各个选
言肢。选言判断在侦查期间的作用比拟大。因为侦查初期侦查员所掌握的事
实材料比拟少,只能依靠选言判断来分析案情的各种可能情况,其作用主要
是制定一个分析的范围,以供选择。
因此,选言判断的应用与破案的差距较大,其威力也要小于选言推理。
相对地讲,选言推理的作用就比选言判断大一些。如果要进一步开展侦查工
作,到达破案的目的,必须在选言判断的根底上用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来肯定或否认一些选言肢,即应用选言推理。下面,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
〖HTF〗某月某日,某公安分局接到报告:“某居民家院里有一具男尸倒
卧于血泊之中。〞刑警队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出动,勘查了犯罪现场。
现场位于居民稠密的住宅区,是两间土平房和一个四方大院,坐北朝
南。户主的外甥被杀死在院内南墙窗下,头部、颜面、颈局部别有8cm长的
伤口六处,左手背有斜行伤口11cm,右手二、三、四、五指被砍断,系抵抗
伤。说明被害人与歹徒有过剧烈的搏斗。住屋内有四具尸体,横卧于血泊之
中。死者手脚均被绳索反捆,并连在一起,口中塞有白线手套、纱巾、花
布、纱布等物。由西向东的排列顺序是户主、户主之妻、户主之子、借宿的
女邻居。〖HT〗
这里仅就“案情分析〞这个环节中的选言推理的应用来作些研究。
第一,运用选言推理,作出案件性质的推断。推断符合逻辑与否,决定
案件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人的突然死亡有三种可能:或是自杀,或是他
杀,或是意外事件致死。某事件,如果都是自杀或意外事件致死的话,那么
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就难以立案。勘查说明:院内男尸有明显的抵抗伤而且
有的损伤的部位、方向、程度不能自己造成。屋内的四具尸体手脚被捆,口
中均有异物堵塞。院内和屋内诸多死者的实况说明: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
外事件致死。不相容选言推理(或者叫“排斥〞选言推理)的否认式说明:此
事件性质是他杀无疑,应予立案侦查。
第二,运用选言推理,进行作案工具的推断。法医检验说明:院内和屋
里的五名死者系被同一凶器所杀。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员常把凶器分为钝器
或锐器。技术鉴定证实:五具尸体的尸伤创壁光滑、创缘整齐,不能由钝器
形成,只能由锐器所致。对作案凶器的推断准确与否很重要,它直接涉及能
否“由物人〞的问题。现场勘查时发现屋内墙角的水缸后面扔着一把非常
锋利的斧子,斧刃上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型完全相同。借宿的女被害者的长
发中留有菜刀把上的钢圈一个,水桶中有歹徒由于用力过猛而折断的菜刀
把,沾满着被害人的血迹。
第三,关于歹徒有无预谋的推断。
〖HTF〗歹徒要么是有预谋作案,要么是临时起意作案;
〖SX〔Z2〗歹徒是有预谋的作案;〓〓〓〓〓〓〓〓〓〓
〖〗所以,歹徒不是临时起意作案。〖SX〕〗〖HT〗
这是由肯定前件到否认后件的排斥选言推理。
此推断与勘查事实相符。捆绑被害人的绳索不是死者家中的,是歹徒带来
的
口中的白线手套也是歹徒带来的。室内被害人的身上有匕首划痕,院内被害
人手上的伤口也
,有两名死者
是匕首形成。整个现场没有查到匕首,系作案前带来作案后带走。可见,歹
徒
预谋、有准备的作案。
第四,对作案人数的推断。
〖HTF〗歹徒或是一人作案,或是二人以上作案(含二人在内);
〖SX〔Z2〗歹徒不是一人作案;〓〓〓〓〓〓〓〓〓〓〓〓〓〓
〖〗所以,歹徒是两人以上作案。〖SX〕〗〖HT〗
这是一个前提中否认一个选言肢,结论那么肯定余下选言肢的否认肯定式
选言推理。
此推断与勘查事实相符。一人不能同时威逼、捆绑并杀死五人,至少有一
人
绑才能行凶,现场足迹也说明是多人作案。
第五,对是否熟人作案的推断。
〖HTF〗作案歹徒或是生人或是熟人;
〖SX〔Z2〗查明不是生人作案;〓〓〓〓〓
〖〗所以,作案歹徒是熟人。〖SX〕〗〖HT〗
这是一个由否认前件到肯定后件的排斥选言推理。
此推断与调查和勘查情况相吻合。调查访问得悉,发案前曾有人喊叫户主
姓
;作案后,杀人灭口,斩草除根,随后逃遁。
〖HS2〗〓〓〖HTH〗三、侦查归纳法〖HT〗
侦查归纳法是指侦查工作中运用归纳推理的逻辑方法。归纳推理的思维方
向,是从个别推
名,敲门而入
威逼,他人捆
是有方案、有
向一般,其结论绝大多数是或然性的(完全归纳推理例外)。下面简要介绍侦
查
归纳推理方法。
〖HTK〗1科学归纳法〖HT〗
中经常运用的
它是根据某类事物的局部对象和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与其他必然联系的,
概
的一般性结论的推理。
科学归纳法在现场勘查、痕迹提取、尸表检查和法医解剖中有着广泛的用
途
立自己的科学理论时,总是有方案、有目的地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材料,
并
的因果关系和其他必然联系,概括出某类事物的本质。如:侦查员发现许多
精
扼颈而死都不是自杀。为了解开这个谜,侦查员结合生理学知识进行了科学
探
说明:精神正常的人之所以不能扼颈自杀,是因为自扼颈部时就要出现窒息
状
,导致肢体肌肉松弛,这样,自扼颈部的手就会无力地自然下垂,不能继续
扼
因此自我扼颈致死常是假象。
压颈部致死,
态或意识丧失
讨。结果试验
神正常的人因
结合分析事物
。侦查员在建
括出某类事物
〖HTK〗2概率归纳法〖HT〗
它是人们在思维中判明事物或然性程度的一种和数学有关的逻辑方法。它
常
查和重复实验某类事物局部对象的方法,推出某类事物全部对象的概率性结
论
指一次抽取某类案件的数量与所抽取的发案总数的比。这种方法又叫概率归
纳法。
例如,某市秋、冬交替之际共发生重大案件300起。刑侦内勤随意抽取了
其
现有60起案件是盗窃案,另外40起是其他案件。再将其他时间抽取的盗窃
案
冬交替季节盗窃案件发生的频率相比拟,发现总在0
动
概率〞。通过百分比计算,就可推知秋冬交替季节盗窃案的发案率在60%左
右。
值得强调的是:频率是指一次抽取某类发案数与其他案件总数之比;屡
次
或实验某种事物的频率所得出的常数叫概率。二者之间有区别。
在调查、实验和摸排嫌疑人作案的必要条件过程中,侦查员发现概率通常
是
化。据此分析,就可作出以下三个假言判断:
在0与1之间变
、重复进行调查
。这个常数就
6这个常数附近摆
叫“
件的概率与秋、
中的100起,发
。所谓概率是
常采用大量调
(1)如果概率介于0与1之间,就意味着“或然〞(概率越大越接近真实,概
率
虚假);
(2)如果概率等于1,就意味着“必然〞;
(3)如果概率等于0,就意味着“不可能〞。
就第一种情况分析,概念推理和模态判断有了密切联系。根据概率的大
小
可能〞、“很有可能〞、“很大可能〞、“极大可能〞、“可能性很大〞、
“
、“可能性极小〞等模态词。
很明显,概率归纳法的结论是或然的。尽管如此,它在侦查实践中也有着
积极的意义:
第一,它可以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或然判断的可靠程度,为摸排嫌疑人提供
许多方便;
第二,它可以总结发、破案的特点,为研究发、破案的规律打下良好的根
底;
第三,它可以为预防犯罪和打击犯罪,为上级机关决策,对社会治安综合
治
料。
〖HTK〗3统计归纳法〖HT〗
理提供参考材
可能性很小〞
,侦查员可选“
越小就越接近
它是由选出的样本具有某种属性推出总体具有某种属性的推理。
在统计学中常把要推算的对象叫做总体。把以总体之中选出并据以计算的
那一局部有代表性的对象叫做样本,把选样本的方法简称为“选择〞。
侦查破案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侦查员的思维内容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因此
选
否广泛直接涉及统计归纳法的结论是否可靠。如果要增强统计归纳法的可靠
程
加大样本的代表性。这就不可防止地涉及了质和量的问题。质的差异性越
小
就越大;量的数目越多,覆盖面就越大。侦查中常用的是“抽样归纳法〞和
“
。
“抽样归纳法〞就是根据与案件有关问题的性质,把总体分成许多层(即许
多
在各层中随机抽取样本。由样本具有某种属性推出总体也有某种属性。其作
用
局部单位的调查,计算综合指标。
“分类归纳法〞就是通过科学的分析,对分散的、不系统的个别调查单位
的
,综合说明整个研究对象和各个组成局部的特征,推出该类事物的各种类型
的知识。其作用
特征加工整理
就在于通过对
小类),然后
分类归纳法〞
,样本的代表性
度,就必须
样的代表性是
就是说明总体内部结构及其相互关系,以便于正确反映侦查工作开展变化的
规律。
〖HTK〗4作案再现归纳法〖HT〗
它表达的也是由个别到一般的思维进程。这里的“个别〞特指现场的痕
迹
“一般〞特指整个犯罪过程。
在侦查工作中,如果要在思维上再现犯罪过程,必须分两步走。
第一步:先将现场的痕迹和物证等假设干个别事实的原因分析清楚。例
如
生一起杀人纵火案,现场位于坐北朝南的两居室内。两具女尸头北脚南,摞
在
尸衣着完整,上衣堆积胸部,分析为移尸拖捞形成,一人作案的可能性大。
两
折,脑组织外溢;头部至腹部有多处圆洞状烫伤。烫伤检验说明无炎热细胞
等
析是死后伤。地面中央堆积的木板残块中有一根79×12×10
棒
被害人的血迹。据此分析犯罪分子是用桦木棒子猛击两名被害人头部使颅骨
损伤致死。厨房
子,一端
5公分的桦木
带有
生活反映,分
尸均见颅骨骨
一起。两具女
:某地区林业局发
、物证;这里的
炉子周围有大量喷溅性血迹。污水场旁发现了“电钎子〞两根,其中有一根
的
毛发和血污的附着物。分析是犯罪分子心毒手狠,在被害人死后又用这“电
钎
部和身上。被害人家中无“电钎子〞,系凶手自带作案工具,分析为事先有
预
子、衣柜均未翻动,箱中的500元现金和800元存折及其他贵重物品均未丧
失
人的可能性极大。
第二步:将对个别事实的分析作为犯罪分子所造成的后果中的一环,寻
其
可能按客观规律连接起来,进而推测整个作案过程。如上例,可做这样的再
现
筹划,一人自带两个电钎子闯入被害人家,准备扎死两名妇女。他先将两名
妇
,发现了比自带作案工具更有力、更能快速致人于死地的桦木棒子。于是就
地
棒子猛击两名妇女头部,直至脑浆外溢。过了一会,凶手还觉得不解恨,于
是又用自带的“
取材,用桦木
女骗至厨房内
:犯罪分子经
内在联系,尽
,分析为报复杀
谋。屋内的箱
子〞捅扎其头
尖端沾有六根
电钎子〞通上电,扎两名被害妇女,直至满足报复心理为止。接着分别将两
名
屋内,摞在一起,而后纵火破坏现场。仓惶逃跑时,将自带作案工具“电钎
子
现场。
此种“作案再现归纳法〞能使零星分散的材料变得集中、系统,便于专案
指
情,及时采取有效侦查措施。但此法的或然性使其结论处于侦查假设的地
位
一是现场有可能是伪造或破坏的,痕迹和物证中有时有真有假,虚实难辨;
二
和勘查技术诸多原因,有时难于发现和提取有关的痕迹和物证,而不能发现
和
场就没有与案件相关的痕迹或物证;三是连接组合个别原因时,有可能将先
后
客观实际不相符合。尽管如此,只要侦查员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应该注意的
事
还是可能发挥其作用的。
〖HTK〗5并案侦查归纳法〖HT〗
项心中有数,
顺序颠倒而与
提取不等于现
是由于责任心
。原因有三种:
挥全面概括案
〞留在了犯罪
被害妇女拖至
它是指侦查员发现某些性质相同的案件在假设干主要方面有相同或相似之
处
罪分子或同一犯罪集团所为的一种推理。它表达的思维进程也是由个别到一
般
别〞是指某个案件的作案手段、工具痕迹、犯罪用语、出入路线、侵害目标
等
一般〞是指对假设干相关案件的全部概括和主要特点的综合。例如:
〖HTF〗某市在一年内连续发生13起杀人抢劫和盗窃金库案件。犯罪分
子
夫
窃、抢劫现金1
案
子所为。
(1)13起案件现场都发现了螺纹钢改制而成的煤铲、刃宽0
和
棍。
(2)作案时间相近似。犯罪分子都是利用深更半夜、月黑星稀、更夫或值班
员
之机作案。
沉睡于梦乡
类似于煤铲
67分的凿子
的撬
件
5万元,粮票3万余斤,经细致勘查和调查认为:这13起
是同一犯罪分
两人,盗
作案时杀死更
等。这里的“
。这里的“个
,考虑是同一犯
(3)猎取的目标多是地处偏僻的城乡结合部位及对外营业的小单位的金库。
盗
现金、国库券、粮票;手段是无人即偷,有人即抢。
(4)作案手段都是事先踩点,有准备作案。入室方法多是上房揭瓦或钻天棚
口
时总要事先在地上垫麻袋、枕头、椅垫或账本等物品,以免发出响声。
(5)犯罪分子的口音是哈市口音,威胁更夫时,用语相同:“你别动,你动
我就整死你!〞
根据上述五个特点,市局果断采取了并案侦查措施。破案证明,这13起案
件
。这种归纳法虽然具有或然性,但可以探求犯罪行为(原因)和现场痕迹、物
证
联系,虽然确定不了假设干同类案件是哪人所为,但可以概括出是同一个人
或
为。〖HT〗
〖HS3〗〖HT4F〗〖JZ〗第二节〓逻辑知识在起诉工作中的应用
〖HT〗
逻辑知识在起诉工作中的应用,主要是运用概念判定犯罪性质,以及在起
诉
反驳的方法。
中运用证明和
同一犯罪团伙所
(结果)之间的
确是一人所为
,搬撬金库
抢目标多是
〖HS2〗〓〓〖HTH〗一、明确概念的方法在起诉工作中的应用〖H
T〗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刑法中规定的什么是犯罪,都要用
概
们通常叫罪名概念。
罪名概念是刑法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一个概念,它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犯
罪
质罪的惟一标准。各种罪名概念都是对犯罪的本质进行的抽象概括。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
行
地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这是起诉阶段中最关键性的环节。判定犯罪性质和
罪
肃、重大的事情,因为它一方面与国家法律的严肃性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关
系
利和尊严,因此认定罪名一定要准确、恰当、具体。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运
用
辑方法。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包括有明确罪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方法、下定
义
念进行限制和概括的方法。
〖HTK〗1明确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方法〖HT〗
的方法和对概
明确概念的逻
到维护人的权
名是件十分严
断定,即正确
、犯了什么性
念来表示,我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概念的两个根本特征。概念的内涵是对概念对象特有
属
的反映。外延就是对概念对象的反映,亦即概念的适用范围。概念的内涵是
从
面,外延是从概念所反映对象的数量方面来明确概念的。如“侵犯财产
罪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把公私财物占为己有,或者成心破坏公私财物的
行
犯财产罪的本质特征。其外延包括有七条具体罪名,即抢劫罪、盗窃罪、抢
夺
罪、贪污罪、成心破坏公私财物罪。
在确定各种各样的罪名中,要能正确地分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
与
是件复杂的工作。明确罪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是确定罪名的必要前提之一。
例如抢劫罪与抢夺罪这两个概念,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其内涵却大不相
同
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抢夺罪
的内涵是乘人不
。“抢劫罪〞是
数罪,这确实
罪、罪、
为〞。这是侵
〞,其内涵是:
对象的性质方
性或本质属性
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通过对这两个概
念
可以知道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异同。
(1)从主观条件上看,两者都是成心犯罪;
(2)从侵害的客体来看,两者所侵害的对象都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但抢劫
罪
私财物外,还侵犯了人权,使被害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威胁。
(3)从犯罪的手段来看,它们二者是有所区别的。抢劫罪与抢夺罪其行为都
是
抢
的手段不同,前者是公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胁迫,迫使被害人不得不交出
财
物抢走。后者那么是乘人不防范、不注意的时候夺取财物的行为。
(4)从犯罪的结果来看,二者也不相同。抢劫罪的构成不必要求“数额较
大
罪的定罪必须是“数额较大〞的行为。
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存在着互相制约的关系。某一具体罪名概念的外延往往
决
。如上述抢劫罪的外延,就是指但凡具有抢劫罪内涵所反映的本质属性的那
类行为的人,都
定于它的内涵
〞,而对抢夺
物,或者将财
“抢〞,但
侵害的除公
内涵的比拟,
应定为抢劫罪,反之,但凡犯了抢劫罪的主体,也决定了它必须具有刑法规
定
涵,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两者都反映了那类事物共同的(特有的)本质属性。明
确
外延是逻辑思维的根本要求。明确罪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司法工作者正
确
件之一。
罪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与一般概念的内涵、外延是有区别的。一般概念的
内
对对象客观本质的抽象、概括。罪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那么是对主体的犯罪
行
征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它主要是揭示触犯了刑律的犯罪行为及所造成的损害
结
的内涵一般包含有三个要素,即: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犯罪行为的特征、
犯
的损害结果。如“放火罪〞。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指“成心放火燃烧公私
财
社会公共平安的行为〞。放火罪的外延那么指但凡具有这一内涵的所有行
为。
物,严重危害
罪行为所造成
果。罪名概念
为的本质或特
涵和外延,是
执法的必要条
概念的内涵和
的该罪名的内
在各种各样的犯罪中,确定其罪名往往是复杂的。例如:被告金某趁厂里
派
的时机屡次倒卖走私手表50多块,获利800余元。这种行为究竟是否犯罪?
犯
正确认定罪名?
为了确定金某行为的性质,必须弄清“走私罪〞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并
的行为特征,与被告金某的行为进行对照。
我国法律规定,走私罪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破坏国
家
、进出口物品管理和关税管理,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货物、金银、票据、
有
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逃套外汇,偷漏关税,情节严重的行
为
私罪的法律标准说明:走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在客观
方
行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的行为,并具有犯罪的成
心。
被告金某倒卖手表的行为,具备了上述走私罪的三个必要条件。但是,根
据我国?刑法?
面必须是走私
。以上关于走
价证券以及其
对外贸易管制
根据这一罪名
了什么罪?如何
他去广州出差
规定,走私罪还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金某虽然倒卖的是走私手表,
但
额仅800元,属情节轻微,还不能构成走私罪,而属一般违法行为,应由有
关
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通过揭示“走私罪〞这一犯罪概念的特征亦即内涵,正确区分了
金
质的。
在起诉的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地运用罪名概念定义的逻辑方法区分罪与非
罪
的界限,以判定犯罪性质和准确罪名。下面就如何运用罪名概念定义的逻辑
方
以阐述。
〖HTK〗2运用罪名概念定义的逻辑方法来确定罪名〖HT〗
法分别予
、此罪与彼罪
某的行为的性
部门依照行政
由于他获利数
法律逻辑中所讲的下定义的逻辑方法,是用凝炼、精确的科学语言,揭示
概
的思维方法。任何科学定义都是人们对事物高度抽象、概括的认识,是对事
物
本质规定。它是人类认识的结晶并对人类的实践活动起着指导的作用。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种种罪名,都是运用定义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进行
的概括。
内涵和外延的
念内涵和外延
所谓罪名概念定义,就是用简炼、明确的标准语言,以压缩的形式揭示
“
和外延的逻辑方法。这是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依据,
也
检察人员正确判定犯罪性质、确定罪名的有效方法。
法律逻辑中,关于概念定义的逻辑结构如下:
〖HTF〗被定义概念=种差+邻近的属〖HT〗
定义必须正确地规定出邻近的种差和属概念,这是定义的一个根本的、本
质的特征。
罪犯概念定义也属于上述定义要求的范畴,因此,它也是由种差和邻近的
属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成心犯罪。在这个定义中,“犯罪〞是被定义
概
“二人以上共同成心〞就是种差。
罪名概念定义又与传统逻辑中的定义有所区别,它有自身的特点,表现
为:
(1)罪名概念的属就是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类罪名。类罪名就是对同类犯罪
本
征的抽象概括。我国刑法分那么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把犯罪划分为八大
类,即:反革命罪,
质或主要特
念的属概念,
所构成。例如
是起诉过程中
罪名〞概念内涵
危害公共平安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这是划分罪与非罪、此
罪
根据。
(2)罪名概念的种差就是类罪名中所包含的假设干具体罪名。每一类犯罪
中
种情况。一般来说又可以把它区分为两种形式。
第一种,种差是以联言命题的形式构成的。对这种罪名的认定,必须按照
联
要求,即种差包含的每一个条件都必须是真实可靠的。其形式为:
〖HTF〗罪名=种差A、并且B、并且C……+邻近的属〖HT〗
例如:
〖HTF〗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便
财物的行为。〖HT〗
以上是对贪污罪的罪名概念下的定义,它是由三个联言命题来构成种差
的
为贪污罪的,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
员,或者集体经
,即但凡被认定
利,贪污公共
言命题的逻辑
,往往包含着多
与彼罪的主要
,侵犯财产罪
济组织
工作人员;贪污罪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公共财物;其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上
的
条件缺一不可。因此认识它的种差是以联言命题的形式构成的这一点很重
要
罪与其他罪名的法律根据。
第二种,种差是以选言判断的形式构成的。即刑法分那么条款中规定了几
种
其中之一,便构成此罪。其形式为:
〖HTF〗罪名概念=种差A、或者B、或者C……+邻近的属〖HT〗
例如:刑法中对诽谤罪规定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
字
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法律条文规定了几种情
况
中之一,就构成诽谤罪。如:
〖HTF〗某单位刘某(女)曾与某厂采购员李某谈恋爱,在交往中发现李
某
脾气暴躁,嗜酒成性,因而刘某就中断了与李某的恋爱关系。李对此心怀不
满,对刘某进行
爱夸夸其谈,
,只要符合其
报,公然侮辱
情况,只要符合
,这是区分贪污
便利。这三个
诽谤,并写成小字报贴在刘的单位门口,说刘某作风不正,曾与三四个男人
发
进行了人工流产,还接受钱物等等。刘某对此十分气愤,一气之下服毒自
杀
风正派,工作积极,李某所言纯属捏造。〖HT〗
以上李某的行为,就是捏造事实,并以小字报形式公布于众,到达损害他
人
并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构成诽谤罪,受到了刑罚处分。又如:
〖HTF〗易某,某瓷厂煤窑工。1985年12月某晚易与王一起值夜班,
在
,
叫王把煤渣倒在离仓库较远的空旷地。但是王为了及早倒完去会女友,却把
煤
近的工地上,便急忙走了,易也未觉察。半夜刮起大风,将灰渣中余火吹向
工
蔓延,很快烧了十几间工棚及烧瓷的工具,又危及仓库,幸被众及时发
现
失财产约合人民币5000余元。〖HT〗
,将火扑灭,损
棚仓库,火势
渣倒在工棚附
易
掏扒窑中煤渣时
名誉的目的,
。经查,刘某作
生性关系,并
在上述案例中,对易和王应如何确定犯罪性质及罪名,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
放火罪;另一种认为是过失失火罪。为了恰如其分地判定罪名,必须对“成
心
这两个概念予以区别。
我国刑法第11条对成心犯罪规定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成心犯罪。〞这就是说,成心
犯
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对
危
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所谓“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
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这
种
犯罪。〞这个定义包括两种不同类型行为的本质特征: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
预见;二是已经
结果,是过失
危害社会的结
害结果的发生
罪必须具备两
果,并且希望
〞和“过失〞
种认为是成心
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成心,还是过失,对于正确认定
犯
量刑有重大意义。把上面两个罪名概念的定义与被告王、易的行为进行比
拟
到,易与王并没有放火的成心,只是由于去会见女友,急于完成任务,而把
煤
近而引起火灾的。经分析,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过失失火罪对易和王进行起
诉。
在运用罪名概念定义判定犯罪性质的思维过程中,容易出现下面两种逻辑
错误:
第一,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所谓定义过窄,就是定义概念的外延小于被
定
。即被定义的概念中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情况,而定义概念中却只包
含
言之,属概念下面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种概念,而在运用这一罪名概念
时
其中的某个种概念,即把属于被定义概念的局部对象,排除在它的外延以
外。
例如我国刑法中关于成心杀人罪,这个罪名概念包含有两种罪名,即直接
成心杀人罪和间
,往往出现漏掉
一种情况。换
义概念的外延
渣倒在仓库附
、对照,可以看
罪性质、裁定
接成心杀人罪。在运用这一罪名概念时,要特别注意它的外延范围。成心杀
人
都具有杀害他人的成心,都属于成心杀人罪的种概念,如果误把这两种当作
一
了其中一种,那么会犯定义过窄的错误,并造成难以挽回的错判。例如:
〖HTF〗被告甘某,男,30岁。同村于某揭发了甘某走私黄金之事,甘
某
一天黄昏甘某看见于某抱着自己一岁多的儿子在河边,甘某随即拿起身旁的
锄
部猛击数下,于当场倒地,头部大出血死亡。于的儿子也掉在河里淹死。
〖HT〗
被告甘某明知用锄头猛击于的头部,必然会致于某于死地,甘是出于报复
杀
以犯了直接成心杀人罪。但如果对甘某只认定为一罪那么是错误的。因为甘
对
有明确的成心杀人的动机,但对其儿子落入水后不采取措施,而是听之任
之
的间接成心杀人是:“虽不具有杀人成心,但预见到死亡结果,并有意放任
其结果的发生,
。我国刑法规定
于的儿子虽然没
人的成心,所
头,向于的头
即怀恨在心,
种罪名,漏掉
罪这两种罪名
对
死亡结果发生满不在乎,听之任之的态度,而发生致人死亡结果的。〞根据
甘
以一个单纯的直接成心杀人罪论处,而应以直接成心杀人罪和间接成心杀人
罪
,属于数罪并罚。只有这样才是正确地、完整地、客观地反映了甘某所实施
的
质。
第二,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定义过宽就是定义概念的外延大于被定义概
念
之,就是把非特定行为的罪名也包含在被定义概念的外延之中。这种把本不
属
罪行为而归入该罪名之中,就扩大了该罪名外延的范围,逻辑上就叫犯了定
义过宽的错误。
例如,某私人公司的经理王某,为了到达获取国家重要经济情报的目的,
对
报人员实行“刑讯逼供〞。对于王某的行为,如果把他判定为刑讯逼供罪,
就犯了定义过宽
某单位的情
于该罪名的犯
的外延。换言
犯罪行为的本
两个罪名论处
某的行为不应
的错误。这是由于我国刑法第136条对“刑讯逼供〞概念的定义是“国家工
作
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
概
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又主要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
上案例中是某私人公司的经理,显然超出了刑讯逼供罪的范围,扩大了此
罪
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
依照法律,该公司王某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拘禁罪〞。我国宪法第37条规
定
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或
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
制
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王某的行为与我国刑法第136条“刑讯逼
供
论是内涵或者外延都不相同,而符合我国?宪法?第37条的规定。
总之,正确把握罪名概念定义,对于正确起诉有重要意义。
〖HTK〗3
〖HT〗
运用概念限制和概括的逻辑方法,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
罪〞的规定无
公民的人身自
者人民法院法
:“中华人民
外延的范围,
念的外
说明,“刑
延
讯逼供〞这个
是指
人员,对人犯
在起诉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准确地判定被告行为的犯罪性质,大量地运用
着
概括的逻辑方法。
所谓概念限制的方法,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减少概念外延的方法,
使
概念,过渡到外延比拟窄的概念,从而使罪名概念由笼统、抽象,不易把握
变
而易于把握。例如关于杀人罪概念的限制过程:
〖HTF〗杀人罪→成心杀人罪→直接(间接)成心杀人罪〖HT〗
以上就是对杀人罪这一概念外延的限制。它是由外延比拟宽的概念,过渡
到
概念的过程,表现着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犯杀人罪的主观认识逐步深化、具体
化
判定犯罪性质中必经的逻辑通道。
所谓对概念的概括,就是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扩大概念外延的逻辑方
法
较窄、概括性较弱的概念,过渡到外延较宽、概括性更强的概念的逻辑方
法
杀人罪概念的概括程序为:
〖HTF〗成心杀人罪→杀人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H
T〗
。例如,对成心
,是使其由外延
的过程。这是
外延比拟窄的
为明确、具体
其由外延宽的
概念的限制和
通过对成心杀人罪的上述概括,使人们的认识从具体的罪名,提高到一定
的
且确切地到了它的属概念,从而为量刑打好了原那么根底。
我国的刑法分那么规定了八类性质的罪名,其中每一类罪名中,又划分为
假
法中的条、款)。就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大类来说,就包括了
19
的罪名,除杀人罪外,还有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打砸抢罪、诬告陷害罪、
强
所有这些具体罪名概念,都可以概括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这一类
罪名概念之中。
检察机关在起诉过程中,常常是双向运用,既要运用概念限制的方法,判
定
体罪名,又要运用概念概括的方法,把具体罪名提高到特定的属概念中去,
从
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便正确、恰当地起诉和量刑。
〖HTF〗案例一:村民王某,男,25岁,与同村女青年刘某谈恋爱。一
天
刘,发现刘正与另一男青年拥抱,他一时气愤顺手拿起柴棍打那男青年,男
青年见势逃跑,
晚上,他去
原那么高度认识
被告行为的具
奸妇女罪等。
种不同性质
设干个分类(即刑
原那么高度,并
于是王就向刘的头上打去,刘顿时血流满面昏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二:尹某与曾某盗窃部队支后,为了筹集去国外投敌的经费,某日
晚
值班人员金某,令其交出保险柜钥匙。金不肯,于是二人用匕首将金杀死,
在
中,由于声音太大被发现,二人被捕。〖HT〗
以上两案例都具有杀人性质,都可以定为杀人罪。但是在运用限制和概括
的
就容易把他们两者区别开来了。
案例一中,王某的行为是过失杀人罪,而案例二中尹某和曾某的行为是抢
劫
以进一步限制为反革命抢劫杀人罪。对此两案行为性质的概括也截然不同,
前
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后者尹和曾是出于反革命目的进行抢劫的,因
此
革命罪。如果不正确地运用概念的限制和概括的方法,就很容易混淆罪名的
性
践中,明确概念的方法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必要前提。尤其是检察人员在审查
和提起诉讼的过
质。在司法实
应概括为反
者概括为侵犯
杀人罪,还可
逻辑方法时,
撬保险柜过程
持威胁银行
程中,运用概念限制和概括的方法去断定罪名,更是具有重大的意义。这里
介
辑中明确罪名概念的两种主要逻辑方法,它也是司法实践中大量运用的思维
方法。
〖HS2〗〓〓〖HTH〗二、证明与反驳的方法〖HT〗
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检察机关将派员参加法庭审理。其任务,一是发表
公
诉;二是参加法庭辩论,协助审判庭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法庭辩论主要是
针
的辩护人进行的。在法庭辩论中,大量地运用着证明和反驳的逻辑方法。
〖HTK〗1证明和反驳概述〖HT〗
对被告和被告
诉词,支持公
绍的是法律逻
证明的方法就是用一系列有内在联系为真的判断,通过逻辑推理的方法,
证
断
题是真实的。所谓反驳的逻辑方法,是用各种为真判断和推理,论证某一判
断
虚假的。
〖HTK〗2证明和反驳的逻辑结构及其方法〖HT〗
或论题是
或论
明某一判
证明是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的有机统一。
论题又叫论点,是证明的中心议题,是证明中的主体和灵魂,整个证明都
是围绕这个中心
进行的。在起诉中所要证明的对象,就是证明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某
条
什么罪名。这些都必须清楚确切,不能有丝毫模糊。论题也是起诉的中心论
题。
论据又叫理由、根据,是证明论题真实性的判断。起诉中的论据就是被告
人
及
其有关的证据。它是确定论题真实性的根据,是证明的根底。需要指出的
是
的证据必须是依法收集的,并且证据与客观事实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
着
相制约的内在的本质联系,它们彼此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相互
证
只有这样的论据才是充分、确凿的东西,运用这样的论据才能使论题得到证
明
员,在庄严的法庭上的一切表述都应是在严格科学意义上,进行令人信服的
论
特别注意论据的真实性及其内在的相互联系性,以此构成论题的支柱。
证,这就必须
。作为检察人
明的统一体。
互相依赖、互
,起诉中所运用
的犯罪事实
、某款、应定
所谓论证方式,是指论题和论据的,也可以说就是论证的方式方
法
论题,可以有不同的论证方式。
证明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证明;另一种是间接证明。
直接证明,就是指从论据的真实性中直接推出论题真实性的思维过程。
在法庭审判时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录资料,一般可以作为直接
证
是必须经过法庭调查后,已被查证属实的,才可作为法定的证据。
间接证明,就是通过中介环节证明论题真实性的方法。
下面以不同的案例,分别对直接证明和间接证明的方式予以阐述。
〖HTF〗被告李用,男,28岁。其案情是:
1980年李用因成心杀人罪,被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送劳改农场服
刑
间又屡次打架斗殴,并企图越狱逃跑。1982年同队罪犯王中揭发了李企图越
狱
李心怀不满,遂起报复恶念。同年8月某日凌晨两点,李趁王熟睡之机,手
持
部猛击,惊醒了与王同睡的其他犯人,在他人的厉声呵斥下,李犯才罢手。
受
受伤,口鼻流血不止,昏迷不醒,生命垂危,经医院尽力抢救脱险,但是留
有重度脑震荡后
害者头部多处
砖头向王的头
逃跑的罪行。
。在劳改服刑期
明的论据。但
。同一个
遗症。
在开庭审判时,被告人李用不成认主观上有杀死王中的目的。他说,我只
是
吓他一下,并不想伤害王的生命。从其行为结果来看,也并未造成被害人死
亡
也认为李用犯了成心伤害罪。〖HT〗
对于被告和辩护人的上述立论,公诉人进行了反驳。他在反驳时,就用了
直
。
〖HTF〗公诉人的论题是:李用犯了成心杀人(未遂)罪。论据如下:
第一,成心杀人(未遂)罪和成心伤害罪,这两者从外表上看似乎很相似,
其
于成心,在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是从客观实际情况出
发
质联系中,可以到这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从李用犯罪的主观要件来看,
由
的犯罪企图,李怀恨在心,李的行为的目的明显的是指向王的生命,而不是
指
这
向他的健康。
于王揭发了李
,从其内在的本
主观上都是出
接证明的方式
。所以辩护人
想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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