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更新时间:2024-11-07 23:46: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全面放开二胎)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摘要】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范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

范逻辑结构的前提。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1、奥斯丁的命令说;2、哈特

的规则说;3、德沃金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4、庞德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从规范

的角度出发,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最后

到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理论方面,有前苏联法学家的假定、处理、制裁学说、西方学者

的假定、处理学说和以张文显为代表的法理学者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学说。

最后在黄茂荣教授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观点,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

素构成的。

【关键词】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法律规范逻辑要素;法律事实;法律后果

【中图分类号】D90

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理论是确定法律规范句法、静态构成的理论。如果不严谨,句法不

正确,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轻则出现争吵不休的情况,重则产生为了自己或自己阶级

的利益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情形。因此,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进行正确合理的分析具有重

大意义。以下即是笔者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

1法律规范的含义界定

要分析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首先就应知道法律规范的含义,这是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

构的前提,借用罗尔斯的术语来说,这是一种“反思的平衡”的结果。什么是法律规范?不

同的人会有不同的界定,正如凯尔森所说,我们对于自己工作中那些想当做工具的术语,可

以随意界定,唯一的问题是它们能否达到我们想要达到的学术目的。对于法律规范的含义,

目前有两种主要的观点,一是认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等同,即是指赋予一定事实状态以法

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笔者认为要充

分认识这两种观点,应当了解法的要素和法的模式问题。法的要素是指法的基本组成元素,

法的模式是解释法由何种要素组成时所使用的概念。关于法的模式问题,有四种主要的理论。

第一种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奥斯丁认为法律的基本组成元素是命令,所有的法律都是由命令

组成的,这个理论曾经是主宰西方法律一个多世纪的强势理论。但这一理论却遭到了新分析

法学派的批判。新分析法学派认为,如果命令就是法律,那一个人冲到银行抢劫,命令柜员

把钱拿出来,那么这个人对柜员所下的命令难道也是法律?这显然是为人所不能接受的。因

此奥斯丁的命令说因新分析法学派的批判而衰落下去。第二种理论是哈特倡导的规则说,哈

特认为法律是由首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首要规则是义务性的规则,但由于首要规则会

具有不确定性、静态性和无效性这三种缺陷,因此哈特又设计了三种授权性的次要规则来进

行补救,分别是: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哈特将法律规则区分为首要规则和次要

规则,并不是以它们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划分的,而是从它们的相互关系出发,将规则分为首

要规则和次要规则,认为次要规则是依附于或依赖于首要规则的。第三种理论是德沃金提出

的规则、政策、原则模式。德沃金认为,实证主义是一种规则模式,它所主张的关于法律是

单一的基本检验标准的这个中心思想,迫使人们忽视那些非规则的各种准则的重要作用。因

此德沃金对哈特的法律规则说进行了批判,提出了自己的关于法的模式的学说,他认为,所

谓政策,是指规定一个必须实现的目标,一般是关于社会的某些经济、政治或者社会问题的

改善(虽然某些目标是消极的,在这样的目标中,它规定当前社会的某些特点需要保护,以

防止相反的改变)。而德沃金所说的原则是指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

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

道德层面的要求。从以上关于政策、原则的定义出发,必须减少车祸的准则是一项政策,而

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则是一个原则。最后一种理论是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庞

德提出的律令、技术、理想模式。庞德认为,“法律”一词在不同的人口中可以表示不同的

含义,但在司法领域中指的是作为审判案件的权威性资料。而这权威性资料则是由律令、技

术、理想三种要素组成的。其中,律令要素是指由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组成的实际调整

人们行为的要素;理想要素是指规定法律的关于哲学的、政治的和伦理的等目的的要素。理

想要素和律令要素构成了主体意义上的法律。技术要素则是指不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等,而规

定某些法律技术内容(如专门法律术语的界定、公布机关和时间、法律生效日期等)的要素,

它作用于审判案件的途径,不能独立存在,总是依附于律令要素和理想要素,是一种程序性

要素。

我国法学界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长期采用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认为法的要素只有法律规

范一种。前苏联的这一学说的源头是奥斯丁的命令说和哈特的规则说。但近年来我国有些学

者对法律规范说提出了质疑,其中较为流行的观点是认为法的要素有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

法律概念三种,并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等同。本人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出发,在法的模式问

题上采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是目前来讲最为合理的。①也有学者提出了与法律规范说本质上

相同的学说,他们都认为从规范的角度来讲法的要素只有一种,只不过用了不同的名称,例

如拉伦茨称为规整,[1]黄茂荣称之为法律规定。[2]笔者认为既然是以规范功能为标准,将这

一法律要素称为法律规范更易于为人所接受。本人觉得法的要素必须具备的一个特征应当包

括独立性,每一个元素都是独立的个体,就像法律的细胞一样。而我国的法的三要素说是不

具备这一特征的。法律概念是从各种事实中抽象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

含义的变化会对法律适用有很大影响,例如,美国宪法早就规定了“人生而平等”,但对于

“人”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是始终未变的。美国建国初期允许奴隶制的存在,没有将奴隶视

为人。而林肯解放奴隶后,长期将“平等”这一概念理解为“隔离而平等”,实行种族隔离。

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才开始打破种族隔离的观念,将“平等”理解为今天意义上的平等。

虽然法律概念的正确理解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概念不具备独立性这一特征,它需要衔接词

才能组成语句,对人的行为进行调整。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的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

或出发点。法律原则是内容高度抽象化的准则,原则上不能用其直接作为审判案件的依据,

只能作为辅助依据或用以补充法律漏洞等。由于法律原则的抽象性,使其无法独立地发挥作

用。我国有时出现过用公序良俗原则裁判有关二奶的案件,但那只是特殊情况,不能体现法

律原则的独立性。因此说法是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要素构成的是站不住脚的。

笔者认为从规范的角度出发,法的要素应当是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因此法的

要素应当只有法律规范一种。但要注意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是不同的,法律条文是法律规范

的载体,法律规范的内容包含于法律条文之中。但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法律规范,有些

法律条文只是技术性的。并且有时两条或两条以上的法律条文才能组成一条法律规范,一条

法律条文有时也会包含两条以上法律规范。由此,本人得出结论,法律规范是法的唯一要素,

是法律中能够独立发挥规范功能的最小单位。

2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若干主要理论的分析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理论的核心,是对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抽象、分析、分

解,进而得出所有法律规范共有的、抽象的“构成要素”。但由于人们分析法律规范逻辑结

构的出发点、坚持的基本原则、运用的方法等的不同,不同的人因此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以

下本文对我国法学理论中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主要理论进行简要介绍。

2.1观点1: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

这是前苏联法学家的观点。前苏联法学家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这三个

逻辑要素构成的。其中,假定是指规定一定行为准则适用的条件的那一部分;处理是指法律

规范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人们根据自己的行为所要

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那一部分。

评析:三要素说曾经是我国法学理论界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通说。但现在已为大多

数法学家所摒弃,因为他们认为制裁这一逻辑要素表达的主要是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但在法

律规范中,除了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之外,还有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是指法

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的后果。如一个人在遇到凶手暴力威胁他人

生命的犯罪行为时而出手伤了凶手甚至要了凶手的性命,法律是肯定这种行为的,属于正当

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

至制裁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特定义务而行为人不予履行,那么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而“制裁”这一词语的含

义根本不能表达肯定性的法律后果,甚至不能完全表达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比如关于撤销的

后果即不能表达,而只能表示否定性的法律后果的一部分。并且,“处理”一词所要表达的

含义与其在中文里的本身含义有很大差别。“处理”这个词语在中文里的意思有三种:1、作

谓语时,指安排(事物)、解决(问题)等。2、指减价或变价出售。3、用特定的方法对工

件或产品进行加工;使工件或产品获得所需要的性能。这就容易让人产生理解偏差,造成学

术交流中的不便和实践操作的困难。正是由于三要素说具有的这些缺陷,才会被普遍批判,

被其他学说取代。

2.2观点2:法律规范=假定+处理

假定是指规范适用时所应具有的事实、情境、条件等;处理是法律规范中反映行为规范

本身的那一部分,也就是法律规范中规定允许、禁止或要求人们行为的那一部分。这是西方

学者提出的学说。例如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

里的“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

正的起诉状内容的”是假定,而“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是处理。

评析:西方学者的这一学说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三要素说的缺陷。但正如这一理论自己

解释的那样,“处理”本就是行为规范。如果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

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是行为规范,就会出现矛盾的地方。因为这第九条法律条文是一条法律规范,而法律

规范本质上可以说是调整行为的规范,也即行为规范。既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是行为规范,那么也可以说它是法律规范。但这第九条法律条文很明显应该只是一条法

律规范,如果说一条法律规范包含了另一条法律规范,这就与法律规范的含义相违背。因此

西方学者的观点并没有完全克服三要素说的缺陷。

2.3观点3:法律规范=权利义务的规定+法律后果的归结

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与其适用的条件、方式、限度是不可分开的。人为地将它们分割开,

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就成为不可思议的东西。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如果把“当事人订立合同”与“采取要约、

承诺方式”分开,“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的规定就变得莫名其妙。因此,以张文显教授为

代表的法理学者认为,任何法律规范都是由权利义务的规定和法律后果的归结两部分构成

的。

评析:张文显教授所代表的法理学者提出的这一理论与上述的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有很

大的不同,因此没有了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的缺陷,但又产生了新的缺陷。以上面提到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为例,假如“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权利,“采取要约、承诺

方式”是义务,那法律后果的归结这一部分又体现在哪里?只能说这一理论太形而上学了,

没有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需要改进。

3本文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模型

针对现有的法律规范逻辑结构学说的缺陷,也有学者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比如笔者

认为黄茂荣教授关于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观点是比较合理的,即黄茂荣教授认为法律规范是

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两部分组成的。[2]虽然本人认为黄茂荣教授的观点比较合理,但本人

却又不完全赞同,因此在他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本人自己的观点,即笔者认为法律规范是

由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构成的。其中,法律事实是指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事实。法律后果是由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动和消灭而导致的结果。理由如下:

(1)构成要件只是对法律事实的进一步抽象分析,而这抽象分析有可能没有涵盖所有

法律事实,遇到无法处理的社会问题。例如,刑法里的犯罪构成理论有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四要件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某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满足的主客观条件的有机整体,由四

个方面构成:①犯罪主体;②犯罪客体;③犯罪主观方面;④犯罪客观方面。三要件说认为,

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除了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行为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

即是说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①该当性;②违法性;③有责

性。虽然四要件说在我国颇有基础,简洁明了,便于司法实务操作,但是由于其拼凑式的逻

辑结构,使得其面对现实中的疑难案件遭遇困境,在客观上也造成了我国与刑法学界在共犯、

紧急避险等问题上对话困难。因此具有更严密、体系强优势的三要件说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

支持。但这并不能说明三要件说就是完美的理论,而是表明随着时代的发展,任何理论都会

暴露出其缺陷,现在四要件说暴露出了缺陷,以后三要件说也会出现不足。所以用构成要件

作为法律规范的逻辑要素是有局限性的。并且拉伦茨在其《法学方法论》一书中也提到构成

要件是从案件事实中总结出来的,[1]但他却也选用构成要件作为法律规范的要素,这说明他

也没有认识到法律事实的范围是大于构成要件覆盖的范围的。另外,黄茂荣采法律效力来做

法律规范的另一要素也是有问题的。法律效力即法律约束力,一般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

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委托书

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这里的“被代理

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却没有规定人们如何行为,而只是确

定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妇女享有

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也没有规定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因此用法律效力来做法律规范的

逻辑要素并没有做到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合理抽象。而法律后果的内容包括法律关系的产

生、变更、消灭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做到了对法律规范逻辑结构更准确的解析。

(2)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的内涵比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更抽象,根据构成要件与法律

效力做出法律判断需要的时间比根据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更多。因此采用法律事实与法律后

果作为逻辑要素可以得到更高的效率。并且学界与实务界对法律事实的定义比较清晰,基本

达成了共同的认识,而对于构成要件的争论比较多,如果根据构成要件的含义审案,有可能

导致法官在判案时由于个人理解的不同出现同等情况却不同等对待的情形。

(3)采用法律事实作为逻辑要素更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如果采构成要件,不同的阶

级会从自己的阶级利益出发,提出维护自己阶级利益的构成要件学说,产生阶级矛盾。而如

果采法律事实,可以更好地表明法律是注重事实的,处理法律问题时不因行为人阶级的不同

而不同,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出社会和谐的局面。

所以,本人认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采用法律事实和法律后果二要素来表达是对法律规范

更好的解析、抽象。

总之,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分析是法理学中一项颇具技术性的工作,要充分运用阶级分

析方法、价值判断方法和实证研究方法对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进行分析,使其从理论走向实

际,在实践中发挥作用,否则,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这一理论难逃束之高阁的命运。

注释:

①笔者虽然认为在法的模式问题上采前苏联的法律规范说是目前来讲最为合理的,但笔者

对法律规范的定义与前苏联法学家是不同的,后文将给出笔者的定义。

参考文献:

[1]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44.

[2]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M].第五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36.

[2](136).

[1](133).

TheLogicalStructureofLegalormAnalysis

Abstract:Toanalyzethelogicalstructureoflegalnorm,weshouldfirstknowthemeaningof

legalnorms,aw,there

arefourmaintheory:mandofAustensaid;'srule;n’sprincipleofrules,

policies,mode;'slaw,technology,ngfromthestandardview,lawnorm

istheonlylawofelements,y,

aboutthelogicalstructureoflegalnormtheory,theformerSovietjurists'theoryof

assumes,processing,sanctions,thewesternscholars’theoryofassumes,processingandlegal

scholarsattributedtoZhangWenxianastherepresentative'stheoryoftherightsandobligations'

rules,thelegalconsequences'y,basedontheideasofProfessorHuangMaorong

putforwardviews,thatlawiscomposedoflegalfactsandlegalconsequencesoftwoelements.

Keywords:logicstructureoflegalnorm;Legallogicelements;Legalfact;legalconsequ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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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法律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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