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推理中的逻辑思维
作者:宋永强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5期
摘要:法律是严谨的,人具有理性和感性。在有些时候,人的生活常识和感性会得出错
误的结论。比如有些人是好人,人们根据这个命题很容易错误的推导出有些人是不是好人。本
文研究法律推理中常见的逻辑思维,用法律逻辑学知识分析案例。揭示法律推理逻辑思维的重
要性。
关键词:逻辑思维;法律推理
一、错误运用法律逻辑思维的案例
在彭某扶老人反被讹的案件中,法官的判决有这么一句话:本院认定被告是被原告撞
伤。……如果被告(这里指扶老人的彭某)是见义勇为做好事,他应该抓到撞伤人的人才是符
合常识的;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完全可以说明事实自行离开。
但被告没有这么做,行为与情理相悖。这种推论很显然没有任何逻辑性可言。法官判决中的这
段话其实是一个二难推理。它的原理如下:如果s,那么q;如果s,那么r;非q或者非r,
所以非s。在这里s表示彭某做好事,q表示抓到撞到原告的人,r表示说明情况自行离开。法
官的思维情况是彭某没有抓撞到原告的人,也没有说明情况之后自行离开,所以彭某没有做好
事。这个推论形式是有效的,但是不可靠的。一方面这个逻辑思维可以用两种方法进行破斥。
第一,s和r以及s和q不是条件关系,从s既不能推出q也不能推出r;第二,选言支没有穷
尽。另一方面,即使能得出彭某没有做好事,也无法有效推出彭某撞伤了被告。根据彭某行为
有悖常理,就算得出彭某不是见义勇为不是做好事,难道就能得出老太太是彭某撞的吗?显然
不能,因为没有做好事和撞人不是同一个概念。在这里的推理过程中,法官没有遵循同一律而
想当然地认为没有做好事就是撞伤了人,没有弄清楚二难推理要穷尽选言支并且要确保假言命
题前件必然要推出后件。只有这样,这个推论在形式上才是有效的。
二、司法中常见的逻辑错误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如果仅凭感觉,就会得出这
样的错误推理:不知道作案情况的人就没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这个推论让人很难接
受,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也有作证的义务。作证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只是不知
道案件情况不做证人而已,但这不意味着公民没有作证的义务。它的逻辑错误在于混淆了充分
条件和必要条件,否定充分条件命题的前件是常犯的逻辑错误。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一
部分甚至可以说是大部分冤假错案的发生,法律推理中的思维错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这
样一个错误的推论:大前提是:立功作为量刑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小前提是:某甲作战
英勇多次立功,结论为某甲符合立功情节可以减轻从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推论的错误之处在
于立功这个概念,前后两个立功不是同一个概念,违反了同一律。如果我们在法律推理中,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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