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更新时间:2024-11-07 07:28:27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青岛工商年检网上申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

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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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学习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

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的合法权益,促

进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事务所(含省

外事务所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分所)为委托人法律服务的收

费行为。

事务所异地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

费规定,具体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法律服务成本,为委

托人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事务所依法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律学习、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

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事务所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

治区司法厅制定。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由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和需要的人数;

(三)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事务所、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八条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

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事务所与委托人

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九条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

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的,可按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

包括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

文件,会见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它相关

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出席法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

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包括前往异地阅卷、调查、会见

被告及出庭的旅途时间及必要的停留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

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采用计时收费的,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

具工作清单。委托人也可以与事务所协商,对计费工作时间进行包干。

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事务所根据的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

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事务所内张榜公布。

第十条风险代理是指事务所受理业务时,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与

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法

律服务的行为。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具体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比例以及违

约责任等。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

的30%。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

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

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

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

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收费标准

后愿意协商收费的,事务所可以协商收费。实行协商收费,事务所应

当与委托人签订特别收费条款或协议,明确委托人已被告知收费标准

并经确认案件重大、复杂、疑难,以及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等。

第十四条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

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事务所应当在业务接待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的位置公

示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有关政策依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介绍收费方式及收

费计算办法,双方协商统一后,再与委托人签订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

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争议标的、

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

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

意。

第十八条事务所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

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资料复(打)印费等,不属于服务费,

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十九条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的,可以协商选择采用费用

包干或报销实际支出两种结算方式。

事务所需要预收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费用概算,经协商一

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

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条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事务所应当向委

托人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有效凭证的

部分,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双方协商一致采用费用包干方式结算的

除外。

第二十一条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事务所

统一收取。除此之外,事务所及承办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

他费用。

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

合法票据。

第二十二条因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

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

偿事宜,依据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

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三条事务所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

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事务所可以

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因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的协会、以及司法行政部门

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事务所应当到当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性收

费许可证》,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收费审验。

第二十六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事务所

收费及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在检查中发现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实施行政处罚;对违

反《法》、《和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

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事务所或存在价格违法行

为,可以通过电话、来访、函件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

部门或者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

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收费标准

一、本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事务所依法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

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律学习、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

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二、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计时收费

(一)适用范围:全部服务事项

(二)收费标准:200-2000元/小时

计时收费的时间确定,按照《广西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九

条相应规定执行。

四、计件收费

(一)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二)收费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2000-15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2000-15000元

(3)审判阶段:

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2000——20000元/件;

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35000元/件;

高级法院审理的案件,8000——50000元/件;

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30000——150000元/件。

(4)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收取,也可选择

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事务所协商确定。

2、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不涉及财产:1000-10000元/件

五、按比例收费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

偿案件。

(二)收费标准:

由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服务费,最高

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费率为5%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10-50万元(含50万元)费率为4.5%

50-100万元(含100万元)费率为4%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费率为3%

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费率为1%

六、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民事、行

政案件的收费规定;代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收费,依照本标准代理刑事

案件的收费规定。

七、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城市居民,

如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而

生活确有困难的,请求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工赔偿金以

及其他特殊情况无力负担服务费的,事务所应该酌情减收或免收服务

费;对非城市居民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

九、属国家级贫困县、自治区级贫困县(含防城区)的事务所,可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40%收取。在其他县级(不含城区)执业的事务

所,可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30%收取。

十、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

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

法由自治区协会另行制定,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和自治区司法行政

部门备案。

十一、以上各项收费标准是办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

民事、行政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和申诉再审,刑事案件分为侦

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和申诉再审。

十二、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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