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更新时间:2024-11-07 23:55:0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物业代理)

第八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种类,掌握律师和律

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教学重点与难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责任的范围

【教学时数】1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法

【教学内容】

第一节律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分类

律师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律师法第七章以专章对律师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律师法律责任,按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的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

的法律责任;按责任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民事法

律责任、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

二、规定律师法律责任的意义

对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律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纯洁律师队伍,提高律师素质,增强律师的自律性,维护

律师的形象,提高律师的声誉,从而保证律师依法执行职务,认真履行职责,实

现职业目的。

第二节律师行政法律责任

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律师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对其违反有关律师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律师法47、48、49条相关规定,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

(1)警告;(2)(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执业;(5)吊销执业证书。

律师法50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

(2)(3)没收违法所得;(4)停止整顿;(5)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二、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

2012年修正的律师法具体如下:

1、根据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

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

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2、根据律师法48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

者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3、根据律师法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

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

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

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妨碍对方当事人

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

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4、根据律师法50条第1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

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

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

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

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

5、根据律师法第51条规定,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

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

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

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

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

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

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三、对律师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执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为此,司

法行政机关应设立、投诉信箱,受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司法

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

定进行。其中,对律师给予警告处罚和对律师事务所给予责令改正处罚的,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当场作出

处罚外,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律师、律师事务所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必须

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调查结束,由司法行政机

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

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对律师

给予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和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停业整顿、吊销执业证书处罚,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再由司法

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或集体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

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

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受到处罚;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三节律师民事法律责任

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条件

律师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除了在刑事诉讼中接受人

民法院指定担任辩护人外,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聘请。这种委托关系属于

民法领域的代理关系。当事人授予律师一定范围的代理权并付给律师约定的报酬,

律师则有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代理权限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总则第164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

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损害赔偿,其实质就是民事损害赔偿,因此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条件,

具体包括:

1、律师必须实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作为,

例如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出卖当事人利

益等;也可以是不作为;也就是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2、律师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指律师实施损害行为

是由于其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如果律师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在工作中出现

失误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原理,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律师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害,而且律师的行为与当事人的经济损

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这是律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律师违法执

业或者工作中存在过错,但未给当事人造成任何经济上的损害,那么律师只应受

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律师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如果律师的行为系正当执业,不违反法律

规定,不违反律师职业规范,也不违反委托合同,亦不超越代理权限,即使当事

人受到经济损害,也不能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5、律师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如果律师给当事人合法

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则不是律师的执业过错行为,

而是发生在律师执业以外的个人行为,由其个人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事责

任及其他责任,但不属于律师赔偿责任,也不属于律师法第54条调整的范围。

二、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原则

律师法第54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此,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律师事务所对所

属律师在执业中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的限度;二是

因违法执业或过错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律师,在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

当事人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应该向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的限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主要有以下三

项:

(1)律师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补偿性的,其方式以财产性经济补偿为主,非

财产性的补偿措施为辅(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

(2)由于律师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补偿性的,所以一般以损失填补和恢复

原状为原则,经济赔偿的数额一般只能等于而不能高于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

(3)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以外,一般允许当

事人自由处分,也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国家一般不作干预。

如果律师事务所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认为需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律师追偿,该律师的赔偿责任一般以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为限。

第四节律师刑事法律责任

一、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主体

所谓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

后果。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有的国家在关于律

师的职业规范和执业纪律中规定了律师的刑事责任,或者在对律师违法行为的惩

戒中包含有刑事处罚的内容。例如,在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如有蔑视法庭或者违

抗法庭命令的行为,将受到监禁的处罚。又如,在欧洲某些国家,律师保守职务

秘密是强制性的义务,如果律师故意或过失泄露职务秘密,要受到罚金甚至剥夺

自由的刑事制裁。

关于律师的刑事责任,要注意律师的违法行为是否能够直接反映律师职业行

为的不适当性,区分律师个人犯罪和律师职务犯罪。从个人角度来看,律师对其

自身的与执业活动不相关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属于一般主体刑事责任,与

律师执业是否适当无关。

从职业角度来看,如果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

例如,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

人行贿,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据等,说明律师执业不适

当,构成律师的职务犯罪,则属于律师的刑事责任。

我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

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

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

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故意提供虚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据,妨碍对方当事人

合法取得证据的;

(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

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

议的;

(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

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关于律师刑事责任的主体,不单单指执业律师,还应

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在我国,在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单位犯罪

已成为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为适应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需要,随着刑事法律法

规的增补和完善,国家已明确规定单位为刑事责任的主体。律师事务所是独立自

主、自负盈亏、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占在执业活动中,以律师事务

所名义或者律师事务所成员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或者因严重

失职给国家、社会和公众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还

应当追究律师事务所的刑事责任。

二、律师刑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律师在执业中可能构成的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泄露国家秘密罪。我国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

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2、行贿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个人行贿罪。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

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390条规定:对犯

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

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

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是单位行贿罪。我国

刑法第393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

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389条、第39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介绍贿赂罪。我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

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

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毁灭、伪造证据罪。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

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

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5、故意或过失提供虚明文件罪。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个人故意或过失提供虚明文件罪。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

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

虚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占前款规

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

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二是单位故意或过失提供虚明文件罪。我国刑法第23l条规定,单位

犯故意或过失提供虚明文件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29条的规定处罚。

三、刑事辩护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

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

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

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如何理解:

1、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界定:一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三是其他干扰司法机关

诉讼的活动;

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3、追究辩护人伪证罪的特别程序:案件管辖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

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追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

务所或所在的律师协会。

【思考题】

1.简述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

2.简述律师刑事责任豁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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