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最新)

更新时间:2024-11-07 16:44:43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天津港澳通行证办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30日司

法部令第125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

业许可证。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和发展,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

合理分布、均衡发展。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

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

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

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

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

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

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

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

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

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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