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更新时间:2024-11-06 23:23: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3日发
(作者:范朝霞)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______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具有律师资历

的人员实行自愿的原则自由组合,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律

师所。事务所的财产由缔约律师依约按份共有,事务所自立享有民事

权利,担当民事义务。

其次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建设和改革开放对

法律服务的需要,为中外人士提供多层次、全方位、超前性的优质法

律服务,引入风险机制、竞争机制、利益机制,聚拢法律精英,广招

社会贤达,创办第一流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经批准之日成立,受______市司法局监督和管

理。

第四条事务所律师参与律师协会,受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事务所在业务范围内统一接受托付并指派律师执行职

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辞退工作人员;打算内部机构设置和管理

形式;依照国家规定的原则详细确定适合本所状况的分配方法;在不违

背国家规定的状况下管理、处分本所财产。

第六条事务所按照业务进展的需要,可以在其它地区设立分支

机构。

第七条事务所管理采取民主集中制。可以按照本所的详细状

况,建立适合本所的管理制度的,打算本所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事务所名称:_______________

事务所地址:_______________

其次章开办经费金额、来源及用途

第九条事务所开办经费由合伙人自行筹集,其金额为___万元

(人民币)。

第十条开办经费用于:

(一)租用办公用房间,租金___万元;

(二)购办公用品(电脑、复印机、四通打字机及一般办公用品):

___万元;

(三)安装工作电话:___元;

(四)宣扬广告费用:___元;

(五)装修办公用房费用:___万元;

(六)印刷有关文书:___元;

(七)其他开支:___元。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接受中外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的招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经济案件当事人的托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三)接受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的托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

(四)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托付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

诉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托付,担任代理人;

(五)接受非诉讼人的托付,提供法律协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与调

解、仲裁活动;

(六)解答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有关法律事

务的文书;

(七)办理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合伙人会议

第十二条合伙人会议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律

师组成。

第十三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推荐产生、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打算事务所的进展规划和工作方案;

(三)打算汲取新的合伙人;

(四)打算事务所的解散、分立、合并;

(五)打算事务所利润分配计划。

第十四条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第十五条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任主

持。经事务所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律师提议,可召开合伙人暂

时会议。合伙人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采取民主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成员按所持

事务所股权比例举行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议决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该纪要经与会

合伙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章合伙人扩大会议

第十八条合伙人扩大会议是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事务所

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和其他合伙

人组成。

第十九条合伙人扩大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打算事务所重要规则制度;

(二)打算重大案件的代理、辩护思路;

(三)打算对事务所专、兼职律师的内部嘉奖处罚措施;

(四)负责主、协办律师的评定;

(六)评定年度优秀律师;

(七)打算事务所经营管理过程中合伙人会议决议以外的其它重大

事项。

其次十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其次十一条合伙人扩大定期会议每两月召开一次,由事务所主

任主持。经事务所主任提议或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提议

可召开合伙人扩大会议暂时会议,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其次十二条合伙人扩大会议采取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合伙人

扩大会议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其次十三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必需有合伙人扩大会议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

第六章全体律师会议

其次十四条全体律师会议是事务所民主管理机构,由全体律师

组成。

其次十五条全体律师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打算与律师福利有关的各项制度的提案;

(二)民主选举产生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各业

务负责人,报所主任批准;

(三)对合伙人扩大会议各项决议举行质询;

(四)对合伙人扩大会议经营管理事务行使监督权;

(五)评定事务所年度优秀律师。

其次十六条全体律师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

其次十七条全体律师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每年年终进行,

会议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其次十八条全体律师暂时会议由合伙人扩大会议或三分之二

以上律师提议召开,由事务所主任主持。

其次十九条合伙人扩大会议应向全体律师会议定期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全体律师会议采取集体决策制度,由到会律师过半数

表决通过决议。

第三十一条全体律师会议必需有事务所全体律师五分之四以

上参与方能召开,否则形成的决议视为无效。

第七章事务所主任

第三十二条事务所设主任一职,事务所主任为事务所负责人,

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十三条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推荐产生,报

主管部门备案。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四条事务所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事务所日常工作;

(二)按照全体律师会议选举结果任命事务所副主任、主任助理、

办公室主任、各业务部负责人;

(三)聘任或辞退工作人员;

(四)批准普通的财务支出;

(五)在特别状况下,对事务所重大事务有暂时打算权。

第三十五条事务所主任在任职期间不称职的,经合伙人三分之

二同意后,应该罢免。主任被罢免应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事务所主任下设副主任、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

各业务部负责人等机构。其职权范围由事务所岗位责任制规定。

第八章财务制度

第三十七条事务所专职律师人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使工资

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挂钩。事务所专职律师的业

务助手酬劳,在指导律师个人收益中列支,详细比例由律师本人与业

务助手自行约定。

第三十八条事务所依法纳税,并按有关文件规定向司法行政管

理机关缴纳管理费、律师协会会费。

第三十九条事务所在扣除税金、管理费,以及各项费用后,设

立事业进展基金、律师福利基金和风险基金。

第四十条事务所合伙律师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离在福

利基金、风险基金中列支。专职律师的业务助手有关保险由律师本人

与业务助手自行确定,保险费用由律师本人收入中支取。

第四十一条合伙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所有财产依合伙人协议

采取按份共有。

第九章劳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事务所律师由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组成。

第四十三条律师按照业务需要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的人员作为

业务助手。

第四十四条事务所按照业务进展和管理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

数量的行政人员。

第四十五条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由合伙人会议打算,并

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实施。

第四十六条事务所聘请人员一律采取合同制。凡在事务所工作

的人员(兼职律师、业务助手除外)必需有原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或

辞去现职等手续。事务所正式聘用前,试用期为三个月,合作后方可

签纠正式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采取一年一聘制。

第四十七条专职律师聘用业务助手,应与助手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应报主任审批。

第四十八条聘用律师遇有下列状况,合伙人会议有权打算辞

退。

(一)违背事务所规则制度,经两次劝阻,仍不改正的;

(二)事务所经济情况难以维持时;

(三)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辞退的;

(四)其他不行原谅的缘由,必需辞退的;

(五)因各种缘由不能完成工作定额的。

第四十九条事务所应该为在本所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律师办

理待业、医疗、养老保险。

第十章终止和清算

第五十条事务所遇下列状况之一的,由合伙人托付事务所主任

提出终止申请,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依据国家法律、政策必需撤销的;

(二)发生严峻亏损或其他缘由无法继续开展业务工作的;

(三)其他不行抗拒的缘由;

(四)合伙人协议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事务所终止或撤销后按法律规定组成清算小组,清

点财产。如有债务的,以本所财产清偿。资不抵债时,由合伙人依约

分担;资产抵债后还有剩余的,按合伙人协议分割。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合伙人会议研究通过,报司法行政机关批

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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