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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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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
地址设在:
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
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
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
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
会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开办资金的数额和来源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
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具体业务范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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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
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
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
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
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
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
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
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
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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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
(四)批准财务开支;
(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本所设副主任若干人,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
期二年,根据业务分工协助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主任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误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或明显
不称职,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提议并决议,可以免除其职
务,选举新的主任。
第五章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五)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
重大开支事项;
(六)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
(七)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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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九)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十)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合伙人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提
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人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的,可以出具
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行使权利。
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伙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方为有效。
第六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本所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享有相应权
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本所建立健全行政、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具
体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所办理各项法律事务,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
一收取服务费用、统一入帐,任何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
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所内统一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
同意,不得私自分割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本所的收入分配方案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确定,具体标准按照合伙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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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履行代扣代缴义
务。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对其所创业务收入在按照规定提取效益工资、
摊销公共费用支出和扣除各项税费及公共积累后,剩余部分作为本所
的财产积累,用于事务所发展。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所设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
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人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章律师事务所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八条本所变更名称、组织形式、隶属关系、住所、负责人、
合伙人、章程和合伙协议等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
(四)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解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定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
伙人有权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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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律师事务
所的执业证书及律师执业证书全部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
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清偿所有债务。对剩余的财
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分配,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律师事务所解散后,应当将财务帐簿、业务档案、印
章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九章章程的解释、修改和补充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修改、补充意
见时,合伙人会议应当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或补充。修改、补充章程时,
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签名,报
登记机关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所合伙人会议可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制定实施
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签字,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之日
起生效。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二: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行政管
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本所日常工作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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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本所行政管理事务。
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
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部门负责人协助主任
管理某类或某项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
责任制。
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
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
第五条本所每月召开数次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问
题。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合作律师会议全体成员、相关问题涉及部门
的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
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三分之二的与会者通过。
第六条本所每周二、五下午为学习日。周二下午为业务学习日,
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五下午为政治学
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专职律师一至二人负责
日常接待、收案、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
理并登记。
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
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
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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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
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
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
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
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
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
要有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
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
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考勤制度”以及“奖惩制
度”。
第十四条本所按《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合作律师会议,会议
由主任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本所依《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开展后勤服务工作,以
便顺利开展日常业务。后勤工作由副主任一人分管。
第十六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
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安全工作列入本所议事日程,指定副主任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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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合作律师会议。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本三: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
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
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
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
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
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
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
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
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
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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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
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
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
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
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
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
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
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
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
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
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
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
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
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
二、对做无罪辩护有争议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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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本市或全国影响较大的各类案件;
四、涉及各级人大代表、各级政协委员、民主人士的案件;
五、其他重大疑难案件。
第十条事务所对下列行政事务应向司法局报告或备案:
一、在本市或外省新设立或撤并新机构;
二、与外国律师建立协作关系或举办工作交流活动;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一条本事务所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和其他有丰富知识和经
验的人士作为本所顾问,顾问有权得到相应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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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3 00:00:5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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