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
我国政府法律顾问角定位研究
—以相关行政规范为考察对象——
宋国涛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部,河南郑州451000)
摘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促进法治行政的重要制度依
托,而角定位是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前提和基础,它关系到这一制度的发展方向与实
施成效。在对30个省级政府的相关行政规范梳理后笔者发现,当前部分省级政府对法律顾问
的角定位仍存在定位不明确、缺乏针对性以及程序保障制度缺失等不足,需要从角定位
的明确性、程序保障的刚性和规范性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政府法律顾问;角定位;程序保障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7017渊2019冤07-0022-07
引言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深化
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若干
决定》)第一次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
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全
面依法治国决定》)进一步确立了“积极推行政
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改革内容。这一改革主张不
仅是对我国三十余年政府法律顾问实践所发挥的
积极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
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的重要改革举措。尽管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就开展了政府聘请法律顾问
实践
咱1暂
,但因中央层面对政府法律顾问没作出统
一的制度安排,各地政府在政府法律顾问的落实
层面可谓千差万别。因此,这方面的实践效果也
大不相同,政府法律顾问的角定位和功能发挥
情况均存在差异。2016年中央两办联合发布《关
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
意见》(以下简称《推行法律顾问意见》),就党政机
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制度确定了原则和要求,各
地根据这一原则要求分别制定或修改了相关行政
规范。考察我国各地政府法律顾问的角定位,
有助于分析其与《推行法律顾问意见》的契合度,
寻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不足,也
可为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指引。
一、我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应然定位
(一)党和国家法治发展方略中的政府法律
顾问
相比较而言,《改革若干决定》对这一制度的
定位不明确,而《全面依法治国决定》不仅明确提
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而且
对政府法律顾问的构成以及职责功能进行了规定。
《全面依法治国决定》将政府法律顾问的角和功
能定位为:通过对行政决策及行政决定给出合法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7CFX011);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6CFX025)
作者简介:宋国涛(1984—),男,河南邓州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决策咨询部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
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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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科学论坛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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