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综合法律:保障措施制度
一、保障措施的概念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政府在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
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
威胁情况下,对进口产品实施的临时限制措施。
二、损害的调查与裁决
调查的发起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国内产业的申请;二是依
据调查机关的自主立案职权。
调查的方式,可以采用调查问卷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听证会
或者其他方式。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可以作出初裁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
终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保障措施
广义上的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狭义上的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数
量限制等形式。法律敎育网
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世界贸
易组织保障措施委员会。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
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
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
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
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采取
数量限制措施,需要在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之间
进行数量分配的,商务部可以与有关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
区)就数量的分配进行磋商。
四、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延长实施期限的条件是:
依法定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
要;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已经履行有关部门
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
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l0年。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l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
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
实施期间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
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
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
为2年。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同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
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前款限制: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
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l年;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
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2-08-02 20:54:4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www.wtabcd.cn/falv/fa/78/5282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