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法治雨花建设,完善我区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促进社区(筹委会)居委会、村依法治理,满足人
民众法律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雨花区社区(筹委会)居委会、村
(以下简称“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社区法律顾问”是指由雨花区司法
局聘请的、为各社区(村)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兼)职律师。
第四条雨花区司法局是社区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考
核机关,通过实施聘任备案、工作备案、年度履职评价等措施
对社区法律顾问实施管理。
第五条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客观、择优原则。
第二章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成立
第六条成立“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雨花区司法局
将适时发布“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公开竞选”有关文件通知,
服务库由参与“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公开竞选”后中标的律
师事务所(简称“中标所”)组成。
第七条参与“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公开竞选”的律师
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
(二)成立时间满4年,且未受过处罚;
(三)拥有10名以上律师,雨花区属律师事务所除外。
第八条中标所应与雨花区司法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服
务期限3年,期满无以下情况可续签:
(一)书面要求退出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
(二)本所指定的成为我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服务律师
不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累积3次(同一人3次或两人及两
人以上共3次)以上被所在社区投诉的;
(三)本所指定的成为我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服务律师
累积3次(同一人3次或两人及两人以上共3次)不服从雨
花区司法局有关工作安排的;
(四)年度考核中,本所指定的成为我区法律顾问服务库
的服务律师有3人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经雨花区司法局局务会决定的不适合继续签订法律
顾问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社区法律顾问的产生
第九条建立“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律师团队”(后简
称“律师团队”),中标所选择本所10名以上优秀律师,成为
“律师团队”成员,由区司法局安排一对一服务社区,承担社
区法律顾问职责,即“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执业律师的法定条件并通过年检;
(二)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者在高等院校连续从事法律
研究、法律教育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管理;
(四)执业记录良好,无执业纪律处分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资料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核
实后统一报送,应包括: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资料(从事大学教
学的应当同时报送其所在学校的证明及职称评定证明);
(三)个人承诺书。
第十二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
律所应将该律师退出“律师团队”:
(一)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注销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受过司法行政机关
执业处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书面
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所在社区(村)交办的法
律事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五)对雨花区司法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不配合参加,经该
局局务会集体研究不适合继续成为“律师团队”成员的;
(六)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从事与其职业、社区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请单位利益的;
(八)有《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性行为的;
(九)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十)存在其它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社区法律顾问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社区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所在社区(村)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为所在社区(村)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
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协助草拟、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文书;
(四)受委托参与、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执行等法律
事务;
(五)协助预防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
纷和其他法律纠纷,协助处理涉法信访、突发公共事件等非诉
讼法律事务;
(六)及时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法律信息,协助所在社
区(村)开展法制调研和法制教育宣传;
(七)协助所在社区(村)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八)受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所在社区(村)
的合法权益。
社区法律顾问受委托处理本条第四款法律事务,以及其它
耗时较多的具体法律事务,可以按照约定支付适当的专项法律
服务报酬。
第十四条社区法律顾问处理所在社区(村)的法律事务
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了解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所在社区的有关会议,独立发表法
律意见或建议;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对履行职责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所在交办的各项事务;
(四)不得发表、散布有损所在社区(村)声誉的言论和
进行有损聘请单位形象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
见;
(六)不得利用社区法律顾问的身份和便利,办理与所在
社区(村)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一)社区法律顾问应在每月的10日、20日(遇法定
节假日或周末则推迟至最近工作日),在社区(村)坐班处理
社区相关法律事务;
(二)其他工作日应主动定期联系,可采取电话、网络、
传真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服务。
(三)在社区(村)事务急需时,应到场处理有关法律事
务。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日志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应将提供法
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结果详细记载,办理具体法律事
务,要一案一档(详见附表一),对典型案例应及时登记报告
(详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区法律顾问遇到有
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司法所报告:
(一)涉及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
题;
(三)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五)涉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实行年终工作报告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在
每年接到通知后,向所在社区(村)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并经
社区(村)盖章确认后交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存档。
第二十条实行回访、检查制度。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
或征求社区(村)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社区(村)
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的,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款
的,经社区(村)申请,要及时予以更换(见附表四)。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
务时,应承担起信息、民意的收集上报,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协助配合制度。社区(村)应加强与社区法
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社区(村)组织的重大活动,
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其履行社区法律顾问职责,
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社区(村)应当向本社区(村)
众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工作职责、聘任期限等
信息。
第六章社区法律顾问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三级管理。雨花区司
法局负责监督、指导、考核管理工作,各街道(镇)及各司法
所协助做好社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社区(村)直接管理社区
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雨花区司法局将适时发布社区法律顾问年
度考核通知,对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考核分以下步骤进行
(见附表三):
(一)社区法律顾问及所在律所自评;
(二)社区(村)评议;
(三)司法所初审意见;
(四)区司法局考核评定。
考核以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业绩和社区(村)评价为主
要依据,年度履职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称职四种。被评为不称职的律师下年度不再指派为社区法律顾
问,年度考核中,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中的律师事务所有3
名及以上律师不称职的,该律师事务所自动退出雨花区法律顾
问服务库。
第二十六条社区法律顾问待遇:每人每年5000元。在
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律师上浮20%、被评为“称
职”的无浮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下浮20%,被评为不
称职的不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退出“律师团队”。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雨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
服务时间服务形式
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
服务时间服务形式
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
附件二: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典型案例呈报表
社区(村):年月日
报送单位
经办人
案例类型
案
件
事
由
处
置
经
过
处
置
结
果
注:1、此表请社区法律顾问在案结后及时报社区(村)主任;
2、由社区(村)主任负责上报至司法所,再由司法所逐级报区司法局办公室和法律服务
科。
附件三:
雨花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议表
(20年度)
政
法律顾问
姓名
所在
执业机构
治
面
貌
顾问村(社区)
服务内容
村代
法
律
咨
询
参
与
调
解
写
法
律
文
书
(份)
代
理
诉
讼
代
理
仲
裁
法
律
意
见
办
理
法
律
援
助
(件)
其
他
(次)
年
联法
制
讲
座
务
法
律
体
检
(次)
度
系
工
社
作
区
量
(次)(场)(次)(次)(次)(次)(次)
合计
工
作
总
结
工
作
总
结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执业
机构
评议
意见
所在社区
(村)
评议
意见
司法局
评
结
议
果
(盖章)
年月日
司法所
评
意
议
见
(盖章)
年月日
注:检查评议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附件四:
社区(村)要求调整法律顾问申请表
年月日
社区(村)
法律顾问姓名
上年度
检查评议情况
社区(村)
司法所
执业机构
要求
调整理由
负责人签名:
社区(村)盖章
聘请顾问意向
司法所
意见及建议
负责人签名:
司法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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