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7 03:41:0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为什么唱国际歌违法)

雨花区社区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法治雨花建设,完善我区公共法律

服务体系,促进社区(筹委会)居委会、村依法治理,满足人

民众法律服务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雨花区社区(筹委会)居委会、村

(以下简称“社区(村)”)法律顾问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社区法律顾问”是指由雨花区司法

局聘请的、为各社区(村)提供法律服务的专(兼)职律师。

第四条雨花区司法局是社区法律顾问的聘用、管理、考

核机关,通过实施聘任备案、工作备案、年度履职评价等措施

对社区法律顾问实施管理。

第五条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客观、择优原则。

第二章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成立

第六条成立“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雨花区司法局

将适时发布“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公开竞选”有关文件通知,

服务库由参与“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公开竞选”后中标的律

师事务所(简称“中标所”)组成。

第七条参与“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公开竞选”的律师

事务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的;

(二)成立时间满4年,且未受过处罚;

(三)拥有10名以上律师,雨花区属律师事务所除外。

第八条中标所应与雨花区司法局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服

务期限3年,期满无以下情况可续签:

(一)书面要求退出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

(二)本所指定的成为我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服务律师

不遵守本制度有关规定,累积3次(同一人3次或两人及两

人以上共3次)以上被所在社区投诉的;

(三)本所指定的成为我区法律顾问服务库的服务律师

累积3次(同一人3次或两人及两人以上共3次)不服从雨

花区司法局有关工作安排的;

(四)年度考核中,本所指定的成为我区法律顾问服务库

的服务律师有3人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

(五)经雨花区司法局局务会决定的不适合继续签订法律

顾问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社区法律顾问的产生

第九条建立“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律师团队”(后简

称“律师团队”),中标所选择本所10名以上优秀律师,成为

“律师团队”成员,由区司法局安排一对一服务社区,承担社

区法律顾问职责,即“社区法律顾问”。

第十条担任社区法律顾问律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执业律师的法定条件并通过年检;

(二)连续执业2年以上或者在高等院校连续从事法律

研究、法律教育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讲师以上职称;

(三)政治立场坚定,熟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管理;

(四)执业记录良好,无执业纪律处分记录;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资料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核

实后统一报送,应包括: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年审证明资料(从事大学教

学的应当同时报送其所在学校的证明及职称评定证明);

(三)个人承诺书。

第十二条社区法律顾问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

律所应将该律师退出“律师团队”:

(一)被判处刑罚或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被注销执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受过司法行政机关

执业处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条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相关会议,不按期限提供书面

咨询、论证等法律意见,不按时完成所在社区(村)交办的法

律事务等不积极履行职责的;

(五)对雨花区司法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不配合参加,经该

局局务会集体研究不适合继续成为“律师团队”成员的;

(六)泄漏因担任法律顾问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七)从事与其职业、社区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害聘请单位利益的;

(八)有《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

性行为的;

(九)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十)存在其它应当予以解聘的情形。

第四章社区法律顾问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社区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工作:

(一)对所在社区(村)重大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为所在社区(村)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

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

(三)协助草拟、审核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文书;

(四)受委托参与、代理诉讼、调解、仲裁、执行等法律

事务;

(五)协助预防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商事纠纷、行政纠

纷和其他法律纠纷,协助处理涉法信访、突发公共事件等非诉

讼法律事务;

(六)及时提供国家、省、市有关法律信息,协助所在社

区(村)开展法制调研和法制教育宣传;

(七)协助所在社区(村)开展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

(八)受委托办理其他法律事务,依法维护所在社区(村)

的合法权益。

社区法律顾问受委托处理本条第四款法律事务,以及其它

耗时较多的具体法律事务,可以按照约定支付适当的专项法律

服务报酬。

第十四条社区法律顾问处理所在社区(村)的法律事务

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取有关证据材料;

(二)调查了解与所处理的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所在社区的有关会议,独立发表法

律意见或建议;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十五条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对履行职责中了解到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应当保守秘密;

(二)忠于职守,维护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细致、高效完成所在交办的各项事务;

(四)不得发表、散布有损所在社区(村)声誉的言论和

进行有损聘请单位形象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

见;

(六)不得利用社区法律顾问的身份和便利,办理与所在

社区(村)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一)社区法律顾问应在每月的10日、20日(遇法定

节假日或周末则推迟至最近工作日),在社区(村)坐班处理

社区相关法律事务;

(二)其他工作日应主动定期联系,可采取电话、网络、

传真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服务。

(三)在社区(村)事务急需时,应到场处理有关法律事

务。

第十七条实行工作日志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应将提供法

律服务的时间、内容、方式和结果详细记载,办理具体法律事

务,要一案一档(详见附表一),对典型案例应及时登记报告

(详见附表二)。

第十八条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区法律顾问遇到有

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向辖区司法所报告:

(一)涉及集体诉讼或上访的案件;

(二)涉及重大经营决策和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涉法问

题;

(三)涉及因违法行为,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事项;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

(五)涉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实行年终工作报告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应当在

每年接到通知后,向所在社区(村)递交书面工作报告,并经

社区(村)盖章确认后交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存档。

第二十条实行回访、检查制度。区司法局应当定期听取

或征求社区(村)对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社区(村)

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不满意的,符合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款

的,经社区(村)申请,要及时予以更换(见附表四)。

第二十一条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法律顾问在提供法律服

务时,应承担起信息、民意的收集上报,并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协助配合制度。社区(村)应加强与社区法

律顾问的联系,主动邀请其参加社区(村)组织的重大活动,

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积极支持其履行社区法律顾问职责,

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制度。社区(村)应当向本社区(村)

众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工作职责、聘任期限等

信息。

第六章社区法律顾问管理、考核

第二十四条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实行三级管理。雨花区司

法局负责监督、指导、考核管理工作,各街道(镇)及各司法

所协助做好社区法律顾问日常管理,社区(村)直接管理社区

法律顾问。

第二十五条雨花区司法局将适时发布社区法律顾问年

度考核通知,对社区法律顾问进行考核,考核分以下步骤进行

(见附表三):

(一)社区法律顾问及所在律所自评;

(二)社区(村)评议;

(三)司法所初审意见;

(四)区司法局考核评定。

考核以社区法律顾问年度工作业绩和社区(村)评价为主

要依据,年度履职评价结论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

称职四种。被评为不称职的律师下年度不再指派为社区法律顾

问,年度考核中,雨花区法律顾问服务库中的律师事务所有3

名及以上律师不称职的,该律师事务所自动退出雨花区法律顾

问服务库。

第二十六条社区法律顾问待遇:每人每年5000元。在

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律师上浮20%、被评为“称

职”的无浮动,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下浮20%,被评为不

称职的不再担任社区法律顾问,退出“律师团队”。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七章附则

本办法由雨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登记表

服务时间服务形式

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

服务时间服务形式

办理事项

办理结果

附件二:

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典型案例呈报表

社区(村):年月日

报送单位

经办人

案例类型

注:1、此表请社区法律顾问在案结后及时报社区(村)主任;

2、由社区(村)主任负责上报至司法所,再由司法所逐级报区司法局办公室和法律服务

科。

附件三:

雨花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议表

(20年度)

法律顾问

姓名

所在

执业机构

顾问村(社区)

服务内容

村代

(份)

(件)

(次)

联法

(次)

(次)(场)(次)(次)(次)(次)(次)

合计

(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执业

机构

评议

意见

所在社区

(村)

评议

意见

司法局

(盖章)

年月日

司法所

(盖章)

年月日

注:检查评议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附件四:

社区(村)要求调整法律顾问申请表

年月日

社区(村)

法律顾问姓名

上年度

检查评议情况

社区(村)

司法所

执业机构

要求

调整理由

负责人签名:

社区(村)盖章

聘请顾问意向

司法所

意见及建议

负责人签名:

司法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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