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波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
制,规范街道法律顾问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
问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
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街道法律顾问,是指街道办事处根据需
要聘请的、为街道办事处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职律师和专家、法律
专业人士。
第三条安波街道法制办负责管理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
第四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依法维护政府公共利益;
(三)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
补救为辅:
(四)勤勉、敬业、高效。
第五条街道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街道办事处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部门
的重大决策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合同行为及其他非诉讼
法律事务提供咨询或建议,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二)为涉及街道办事处的有关调解、仲裁、诉讼、执行等
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大案件、事件
的研究讨论并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街道办事处委派代理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仲裁、执
行和其他诉讼法律事务;
(四)协助街道办事处草拟、修改、审查重大行政、民事合
同,根据街道办事处实际工作需要,参与涉及街道办事处的重要合同的谈
判;
(五)经街道办事处指派,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
查、协调,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并提由相关法律意见;
(六)指导协助街道办事处所属部门和街道各村(社区)的法律顾
问工作;
(七)协助街道办事处进行有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八)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法律、行政事务。第二章聘用
第六条担任街道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
在所从事的律师、司法、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
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由人士。具体聘用条件
为: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行良好,无违法
犯罪记录;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法学(法律)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四)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
会知名度,一般应具有高级律师等以上职称;
(五)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六)
年龄:30-55周岁。
第七条街道法律顾问的邀请,由街道法制办依据本管理制度第六条规
定,并结合其他条件挑选由合适人选,报街道办事处
审定确认。街道法制办上报人选时,应提供备选人员的详细资料并由具推
荐理由,经街道办事处审定后,由街道办事处向聘用人员颁发聘书。街道
法制办应将聘请情况向街道组织办、财政所备
案。
第八条聘用街道法律顾问,应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规定聘
用期限、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违约责
任。聘用合同内容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相抵触。
第九条街道法律顾问聘期为两年,期满可续聘。如遇特殊情况,街道
办事处可以提前解聘。
第三章权利义务
第十条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案件
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具体案件代理费由
街道法制办参照社会同类事务收费标准,结合委托事项情况与法
律顾问协商确定,但为街道办事处及其领导决策办理法律事务和提供法律
意见不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街道法律顾问在街道办事处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
力,不占用行政编制,但为办理街道办事处事务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街
道办事处承担。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确保严格遵守约定支付工作报酬,
保障工作待遇,并根据工作需要,为街道法律顾问提供下列工作条件:
(一)确保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二)确保办理聘用单位法律事务时能充分调阅相关资料;
(三)根据工作需要,提供进行调研的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街道法律顾问在聘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聘用单位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聘用单位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非法组
织;不得参加旨在反对国家、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街道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五)认真、细致、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本
管理制度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八)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四章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街道法制办负责对街道法律顾问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组织办负责对街道法制办聘请(聘用)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
监督。街道法制办对受聘街道法律顾问统一制发相应证件,并为街道法律
顾问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介绍信等委托证明。
第十五条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应每半年提交一份书面工作建议,每年
年末提交一份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街道法制办每年年末根据街道法律顾问的工作情
况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的依据为工作建议、工作总结、由席会议
情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不合格四个
等次、对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考核基本合格的法律
顾问,街道办事处将对其予以解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街道办事处所属各部门及街道各村(社区)法律顾问管理工
作可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由街道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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