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更新时间:2024-11-06 14:31:34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台州公司注册)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

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

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

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

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

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

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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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

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

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

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

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

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

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

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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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

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

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

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

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

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

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

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

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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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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