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
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
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
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
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
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
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
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
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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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
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
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
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
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
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
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
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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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
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
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
和诉讼活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
贷、保险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
关文件和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
工作条件和方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
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
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
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
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
定期听取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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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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