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法律顾问制度
翁源县纪委监察局法律顾问制度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的
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法律环境越来越规范和严格,法律
风险越来越大,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
然要求,是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重大举措,翁源县纪委监察局结合
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法律顾问制度。
1、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患于未然,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
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
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法制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
公司的合法权益。
3、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和合同管理制度,以制度
建设规范合同的起草、审查、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工作,提高合
同履约率,减少合同纠纷。
4、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本身内容的完善与否、合法与否,直接关系
到制度的实施及效果,并会导致一系列的连锁反应。法律顾问应从法
律预防的功能和目的出发,从制度上维护合法权益。
篇二: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行为,加强公司对法律事务的管理,防
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有效降低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风险,切实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办公室内设法律顾问室,负责法律顾问的组织联络和日
常工作。
公司办公室通过召开论证会、座谈会,听取法律顾问意见,也可以直
接请法律顾问就有关事务提供书面法律意见。需要委托法律顾问代理
案件的,由公司法制办代表公司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公司办公室应当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公司法律顾问由公司外聘法律专家、律师和法律事务人员组
成。公司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法
学教学、法学研究、律师、司法、仲裁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
名度。具体人选由办公室提出建议,公司办公会审定。
第四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1、为公司各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信息。
2、根据需要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章程、声明、函件
等法律事务文书,出具法律意见书。
3、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
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等。
4、根据需要办理或协助办理有关非诉讼(仲裁)法律事务。
5、根据需要对公司职工进行法律培训,协助公司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协助公司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根据需要参加经济、贸易、科技等
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
谈判,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根据需要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
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9、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
公司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10、参与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1、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
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2、接受公司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文字或口头的方式
随时(当面或电话)向法律顾问提出法律咨询要求,法律顾问提供的
解答、咨询意见或法律信息仅供咨询人参考。
第六条法律顾问履行前述第四条2、3、4、6、7、8、10、11项工作
职责,各部门须通过公司办公室向法律顾问交办。对于有关法律事务,
如有公司办公室的书面文件统一部署或授权,各部门可以直接与法律
顾问联系。
第七条凡须经法律顾问审查的合同文本或其他文书,均应在该文本
签字生效之前送审,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适当提前,为法律顾问留
有必要合理的工作时间。
第八条法律顾问办理任何法律事务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
越权处理。法律顾问的任何审查意见均为参考意见,有关人员应当认
真考虑,如认为不妥或不符合实际情况,可以不予采纳,并提出建设
性意见共同探讨。
第九条法律顾问可因履行职责之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1、应邀参加有关会议,了解情况,主动提供咨询意见。
2、调阅、复制有关关联性档案资料。
3、要求有关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无保留地提供相关背景、技术、往
来函件等资料。
4、声明保留自己的不同意见、观点。
第十条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公司工作纪律,保守公司商业秘
密,不得以公司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本规则所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确保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对于诉讼、仲裁案件,如因受诉法院或案情等因素,需要
另行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的,由法律顾问提出建议人选供办公室、有
关部门负责人参考,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室应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适时梳理分析并
根据需要提供分析意见。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室可根据工作需要购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
释汇编等法律书籍、资料,订阅相关法律报刊杂志。
第十五条法律顾问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代理
费,交通、住宿费,根据事务的归属,由发生该事务的有关部门审查
承办,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额给予解决。
外聘法律顾问因公出差,差旅费报销按照公司部门经理标准执行。第
十六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办公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篇三: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
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
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
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
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
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
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
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
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
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
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
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
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
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
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理参与经济法律事务谈判;
(三)协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经济合同管理制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
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
动;
(六)代理工商登记、联营、租赁、承包、担保、税务、信贷、保险
等业务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七)协助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六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有权查阅聘请方的有关文件和
资料,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进行调查取证,获得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方
便,并有权拒绝办理与法律顾问工作无关的事务。担任法律顾问,
应当在聘请方委托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不得参与和干预与执行职
务无关或者未经委托的其他事务,不得泄露聘请方要求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建立工作计划制度、工作档案制度、集
体讨论制度以及与聘请方的业务联系制度。
第八条,乡综治办应当对法律顾问的工作加强检查和监督,定期听取
聘请方的意见;发现不称职的,及时与聘请方协商撤换。
第九条,法律顾问聘应合同终止后,聘请方要求续聘的,可
与乡综治办协商订立新的聘应合同。
法律顾问聘应合同履行期间,一方提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与
对方协商一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维古乡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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