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离婚肯定会涉及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离婚
财产分割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但是夫妻签订了一份
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协议书,在离婚的时候处理起来就比较
简单了。那么,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夫
妻离婚房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
夫妻离婚肯定会涉及财产分割,特别是房产的分割。离婚财
产分割一直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但是夫妻签订了一份夫妻离婚
房产分配协议书,在离婚的时候处理起来就比较简单了。那么,
小编就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
一、夫妻离婚房产分配协议书怎么写
房产分割协议书
协议人:
×××,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现住×××××××××××××。
(家庭成员情况:婚姻、在世与否、死亡时间、等),所分割
的家庭财产情况(例如:该房产座落在××××××××××××,建筑面积
×××.××平方米,混合(砖混)结构,所有权证编号为:xx市房权证××
区字第××××××××号)。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三、(其他约定条款)。
协议人:
二OO×年××月××日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
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
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
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
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
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
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
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
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
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
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
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
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
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
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
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
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
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
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
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
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
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
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
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
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
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
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
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
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
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
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
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
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
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
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
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
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
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
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
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
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
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
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
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
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
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
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
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
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
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
保护,有了这个协议,处理离婚纠纷就简单的多,因为财产纠纷
是最容易发生矛盾的,当然,小编好建议去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
丰富的实战经验可以给予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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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8:44:5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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