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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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不动产登记制度)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4440更新时间:2011-02-2411:09:17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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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

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

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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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的特殊规定

1.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

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

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

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平均值”指将发放到

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

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2.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费的经济补

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

人所有。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的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

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

范。

根据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

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夫

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军人离婚应当注意的问题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去年11月总政治部颁发的《军

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在适用婚姻法第33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一是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

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一般情况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

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

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

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

二是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三是根据实际情况,

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

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

婚投下一张赞成“票”。

《规定》中涉及军人离婚的规定包括:第11条:“现役军人离婚,应当严肃慎重,不

得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纪律,不违背社会公德。”第12条:“现役军人申请离婚的审批程

序、权限与申请结婚的相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时,应要求离婚双

方签字或提供本人书面意见。”这里的“同意离婚”,是指同意现役军人申请离婚或起诉离

婚。同时,《规定》还在第11条第2、3、4款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

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

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

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

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

须程序。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且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它分两种情况:

一是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领导应当视情进行调解;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并经

对方同意,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部队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

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这里需

要注意两点,一是这里的“调解”是“视情”和“可商请”,都不是“必须”或“应当”,

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二是第一种情况是“政治机关方可出具证明同意离

婚”,即这个证明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第二种情况是“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即这个证明

不是同意离婚的证明,而是关于调解状况的证明。

关于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一方要求离婚的出证程序。它也分两种情况:

一是如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双方到地方婚姻登记管理

机关进行离婚登记。

二是如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

重大过错的除外。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对这两种情况,都未规定军内调解程序;二是对第二

种情况,之所以政治机关原则上不得出具同意离婚证明,是因为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

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除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外,是否同意离婚是

军人的个人权利,政治机关不能代替军人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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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

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

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全文】

军人离婚的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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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军人,因发现妻子有外遇(无确凿证据),需离婚,由于财产分割问题,女方不

同意,请专家回答一下我的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决。

我和女方结婚两年零八个月,无子女,无存款,现有住房一套,是结婚前我贷款购买,

结婚后至今共还房贷51000元整。今年四月份借款20000元给女方调动工作用。主要就是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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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的财产分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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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军人也有特别的规定。

解释(二)十四条规定: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

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又规定,“平均值”,是指

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为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

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军人离婚财产分割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

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

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姓名和住所。【全文】

转业军人离婚规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财产分割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

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3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

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

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

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

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全文】

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负什么责任?

问:我想问您一下,军嫂在生下孩子一年后其丈夫就提出离婚,其丈夫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而且现在妻子还有病?

答:这个是涉及军婚问题的离婚纠纷。所谓军婚,就是夫妻一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

革命军人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

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中是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

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

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

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

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军人提出离婚时,孩子已经出生一年,

所以不受此限制。至于其丈夫要对离婚负什么责任,则要看导致双方离婚的原因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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