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状

更新时间:2024-11-06 18:22:39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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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__________,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户籍所在地:,

:___________。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归原告抚养,随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照

_______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参加工作止,孩子参加工作

之前的医疗费、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

一半;

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____________房产一处、

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卡车一辆,金银首饰及原告陪嫁物品);

四、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从未

承担起一名丈夫及父亲的责任,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

准予离婚。

原被告于XX年在酒吧相识,认识半年后双方在未进行充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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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前提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才发现彼此之间的生活习惯、

习性、理念等各方面都不相近,因此双方经常产生各种摩擦及争吵,

原告一再忍让,以为婚后都会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认为经过双方的

努力一定会有一个幸福的家庭。

但原告的一再忍让并没有换来幸福的婚姻生活,原被告双方始终

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后从未有正常的夫妻交流,原告从未体会到

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更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

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

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

温暖的夫妻生活,故原告于____年____月搬回娘家居住生活,被告对

原告不管不顾,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置之不理,原告向被告索要

孩子抚养费及医疗费用,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被告从未承担

起一名父亲及丈夫应尽的职责。现原被告已经分居三年有余,原告已

彻底放弃这段夫妻感情,夫妻之间已无任何和好的可能。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

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

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视为感情确已破裂,如人民

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原被告婚前未进行充分了解,

婚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告已经无法经受这种婚姻生活,已经无

法和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已经走到尽头,双方已经符合法律规定

婚姻破裂情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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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求判决婚生子归原告抚养,随同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按照

_____元/月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参加工作止,孩子参加工作之前的

医疗费、教育经费按实际发生的金额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

由于原告具备以下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有利条件,恳请人民法

院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将孩子判归原告抚养,理由如下:

1、孩子自出生一直由原告照顾、抚养生活,孩子已经习惯由原

告抚养,并且孩子不愿让其他人照顾;

2、被告从未承担起一名父亲的责任,对孩子从未进行照顾;

3、原告父母身体健康,无任何不良嗜好,经济状况良好,愿意

帮原告抚养孩子;

4、原告大专学历,能够为孩子成材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被告

为初中学历,无法为孩子的成材及成长提供任何有利条件;

5、孩子年纪尚幼,无法离开母亲的照顾及抚养。

6、原告家住市区周边,能够为孩子教育、成长提供有利环境,

被告家住山区,无法为孩子医疗、教育提供便利条件。

根据现阶段生活成本及孩子花费情况,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

_________元/月支付抚养费,并承担孩子医疗费、教育经费实际发生

额的一半。

三、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____________房产一处、

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卡车一辆,金银首饰及原告陪嫁物品)。

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父母为原被告双方分家,原被告共同分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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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__________房产一处,现被告名下有车牌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

卡车一辆,婚内购买金银首饰(______________________)及原告陪

嫁物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财产

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已

无和好可能。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主持公道,判决解除双方夫妻关

系,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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