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关于借贷合同相关案例
1,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诉西藏吉庆实业开发公司抵
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5年12月8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
186号判决书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共同诉讼的问题规定,是就主体
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做出的规定,其前提必须是当事人一方或
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一致
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负担问题,如果当事
人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该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
家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保护问题,应当以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就代理
签订代理合同,且实际支付了代理费为前提。律师的费的数额应当以
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为依据,人民法院不能以有关部门颁布的律师服务
标准作出认定。
当事人以一审法院超额查封应与解封为由上诉的,不属于对一审
判决上诉的范畴,二审法院对此不应审理。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大连办事处诉辽宁华曦集团公司等借款担
保纠纷案,2003年8月28日最高院民二终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
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主债权已经超
过诉讼时效,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证人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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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人依法享有的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产生的抗辩权。虽然嗣后主
债务人又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抗辩权,但对担保人
不生效力。
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
之间构成共同债务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
贷款的法律责任。
3,何荣兰诉东营海科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案,2003
年9月11日最高院(2003)民一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
债务人,未经通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
式没有规定。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并未加重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负担,也未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则债务人仅以债权人在报纸上
登载债权转让通知不当为由,否认债权转让对其发生法律效力,法院
不予支持。
4,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诉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等
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7月3日最高院民二终字第155号民事判
决书
如果加盖变造印章的行为是当事人本人所为,则该印章虽为变
造,但仍能代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即使当事人知道在某一交易中他人使用其变造印章并对该交易
行为予以认可,也就是对该交易行为中他人的代理行为表示认可,其
效力仅及于该项代理实务。他人多次使用其变造的印章,并不产生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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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造印章在每项交易中均能代表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
5,抚宁县农村信用联社诉抚宁县新兴包装材料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案,2007年4月24日最高院(2006)民二终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
保证人无偿转让财产的法律后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期间,
将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事实上造成担保人对债权人进
行担保的法人财产的减少。而无论是保证人无偿转让资产还是受让人
无偿受让资产,均未对保证人原有的债务进行处理,也未征得债权人
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认可。由于企业的所有财产是对其全部债务的一般
担保,该财产转让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权利,客观上造成了债权的落
空。因此,受让人应当在其无偿受让财产的范围内与保证人对债权人
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公报》2007年第9期。
6,上海万顺房地产公司诉永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合作开发协议纠
纷案,2004年4月1日最高院(2003)民一终字第47号判决书。
催告对方履行的当事人应当是守约方,处于违约状态的当事人不
享有基于催告对方仍不履行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以解除权成就为前提,解除行为应当符合
法律规定的程序,否则不能引起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7,交通银行香港分行诉佛山市政府担保纠纷案,2005年1月4日最
高院(2004)民四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承诺函与担保函的区分。本案中佛山市政府先后向香港交行递交
三分《承诺函》,函中均有相同的表示:本政府愿意督促该驻港公司
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按时归还贵行贷款本息。如该公司出现逾期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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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本息等情况,本政府将。
首先从名称上看,承诺函并非担保函,对于其能否构成担保应根
据其内容来认定。其次从承诺函的内容上看,“负责解决,不让贵行
在经济上蒙受损失”并无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意思表
示。因此根据《担保法》第三条的规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贷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向合同债权人
出具承诺函,但未明确表示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还款的,不能推定出
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公报
2005年第11期
8,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诉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
纷案,2005年11月22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43号民事判
决书。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属于法定解除权。虽当事人
行使法定解除权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性质、程度
和后果不能等同于当事人故意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
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2006年
第二期。
9,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诉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等借款担保纠纷案,2006年1月18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
号民事判决书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得免除。保证合同是当事
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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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之间没有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另
行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
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增加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何区别。保证人的增加与并存
的债务承担在案件的实质处理上并无不同,只是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
承担系独立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
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
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
表示中有较为明确的保证含义,可以认定为保证,如果没有,则应该
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2006
年第三期
10,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诉中国农业银行襄樊支行等信用证垫款纠
纷案,2005年8月23日最高院(2003)民四终字第21号判决书。
如何认定主合同无效时担保人的过错。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
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并非主合同的当事人,主合同无效不应当要
求非合同当事人的担保人承担无效结果。因此,担保人的过错不应是
指在主合同无效上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应当包括:担保人明知主合
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使主合同成立
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2006年第三期
11,贵州百花药业有限公司诉遵义浩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案,2005年9月28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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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转让合同的效力。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
况下,抵押人转让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在转让后
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
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
抵押人主张确认抵押物转让无效是否应予支持。作为抵押人,在
转让抵押物时不履行通知、告知义务,转让抵押财产后仍然不履行清
偿债权的义务,却执意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来主张转让
无效,以达到依法不能达到的毁约目的,其行为不是维护法律。只要
抵押权未消灭,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
12,健康元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合同纠
纷管理权异议案,2005年8月25日最高院(2005)民二终字第160
号判决书。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企业法人的
分支机构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分支机构系依法设立并领有
工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交易
的行为能力,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
讼的当事人。2006年第六期。
13,北京市威豪房地产公司诉广西北生集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案,2006年6月2日最高院(2005)民一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根据《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被吊销营
业执照后没有办理清算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的,不属于法人终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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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仍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此类法人与他人发生纠纷
的,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其开办单位虽然有权利和义务对其
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但在此类法人尚未注销时,因其开办单位不是相
关合同的当事人,与合同对方之间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故其开
办人作为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有权确
认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合同效
力的认定,实质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行为进行的干预。合同无效是自
始无效,单纯的时间经过不能改变无效合同的违法性。因此,当事人
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关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
的规定。2006年第9期。
1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昆明办事处诉昆明新人人海鲜酒楼有限责
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7年12月22日最高院(2007)民二
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对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数个企业法人能否一并送达法律
文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鉴于被告方数个企业法人的法定代
表人为同一人,且其在各企业法人中的职权与义务基本相同,故在向
被告方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时,仅送达至其中一个企业法人,并
通过该企业法人向被告方其他企业法人转交或留置送达的做法,并不
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属于审判程序违法。2008年第九期
15,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太平支行诉哈尔滨松花江奶牛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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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8年1月17日最高院(2007)民二终字第
178号民事判决书。
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逾期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
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
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债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
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应当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债权人向
改制后的企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应当视为债权人对债务人
变更的认可。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
或放弃。第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表明当事人服从第一审人民法
院对他们权利义务关系的处理。当事人未在上诉期间上诉,而在二审
期间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008年第
九期
16,陆丰市陆丰典当行诉陈卫平、陆丰市康乐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组
等土地抵债合同纠纷案。2007年4月25日最高院(2006)民二提字
第十号民事判决书。
典当行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行为人
以取得土地的合法手续作为抵押向典当行借款的,不违反有关法律的
禁止性规定,即使该土地抵押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也仅仅发生不
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并不因此影响行为人与典当行之间典当协议
的合法有效。2008年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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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诉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
有限公司等借款抵押合同纠纷案,2007年7月26日最高院(2007)
民二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
抵押担保是物的担保,当抵押人不是主债务人的情形下,抵押权
人只能对抵押人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实现债权。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
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但不得请求抵押人直接清偿主债务人的债
务。
抵押担保权利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债权人)对(编号)合同
项下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该抵
押合同所担保的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2008年第三期
18,瑞华投资控股公司诉山东鲁祥铜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
纠纷案,2008年4月21日最高院(2007)民四终字第28号民事裁
定书。
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基础法律关系涉及多份借款合同,虽然借款
人为同一主体,但是,为多分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均系多人,
各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对象、金额、方式也不相同。根据《民事诉讼
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此类诉讼的合并需要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
院许可,否则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合并审理。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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