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香港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探究
操武斌张宪涛
摘要:大陆与香港同属大中华法域,同时也是普通法系与社会主义法
系交汇融合和冲撞的板块,本文对二法域知识产权发展与变革、定义
与制度、侵权与救济、冲突与协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比较研究,
以便更好地协调两地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ThemainlandandHongKongChinaandFranceare
bothlargedomain,aswellasthecommonlawsystemandthe
socialistlegalsystemintegrationandconvergenceofplate
collision,thepaperonthetwojurisdictionsintellectual
propertydevelopmentandreform,andthedefinitionofsystem,
andtortrelief,conflictandcoordinationofknowledge
Propertylegalsystemforcomparativestudies,inorderto
bettercoordinatebetweenthetwoplaces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关键词:中国大陆、香港、法域、知识产权、比较
Keywords:China,HongKong,jurisdiction,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omparative
大陆、香港地区作为大中华法域组成部分,在其各自管领的地域内实行不同的法律
制度,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二法域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从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
各具特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二法域知识产权主要制度作一比较。
一、法律发展与变革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英文为I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或
ITELLECTUALPROPERTYRIGHT,简称IPR,其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1)。在
大陆,1899年(光绪24年)总理衙门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规》为最早的知识产权法
规,1906年(光绪32年)清光绪皇帝颁布《奖给商勋章程》、1904年(光绪29年)11月
24日《商会简明章程》订有专利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注2)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注3),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试
办章程》。1911年12月12日由民国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15年
北洋政府颁布《著作权法》,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1944年南京政府
颁布《专利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了一个废除六法全书的文
告,宣布废除国民政府的各种法律。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
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年颁布
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
标管理条例》。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
起的作用有限。七十年代内地开始改革开放,第一部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全
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8月通过《商标法》》(至2001年10月已2次修订);198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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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专利法》(至2000年8月已2次修订);1990年9月颁布《著作权法》》(至2001
年10月已1次修订);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1年6月颁布《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1995年7月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7年5月颁布《传
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在香港,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是香港立法局于1873年通过的《商标条例》,比
于1875年才建立的英国商标注册制度还早。知识产权制定法包括英国议会制定并适
用于香港的法律,《版权(香港)宪令》、《1956年版权法》、《版权——计算机软
件法》、《1956年专利法》、《1977年专利法》》、《1968年外观设计版权
法》》、《1949年注册制外观设计法》以及香港立法局制定的《第39章版权条例
(由1997年第92号第281条废除)》、《第42章专利权注册条例(由1997年第52号第
154条废除)》、《第43章商标条例(由2000年第35号第99条废除)》、《第44章联
合王国設計(保障)条例(由1997年第64号第96条废除)》、《第263章商标(緊急情
況)条例(由2000年第35号第99条废除)》、1980年第69号法律公告《第362章商品
說明条例(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訂)》、1994年第17号法律公告第445章《集成
电路的布图設計(拓扑图)条例》。
大陆与香港还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些国际协议。作为WTO组织的一员,大陆与香
港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的约束,二法域知
识产权制度面临立法现代化、国际化、一体化潮流的冲击。
二、法律制度之异同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
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
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对各成员方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二法域都以更改本法域立法,使本法
域立法与协议要求一致的方式来履行成员方义务。因此,二法域的知识产权立法都
有国际化的趋势,在许多重要问题上,作出了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同的规
定。
二法域都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立法形式基
本一致,不同的是大陆将计算机软件和传统工艺美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单章立法,这是香港所没有的。与《TRIPS协议》一致,关于专
利,大陆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香港分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
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大陆称发明和实用新型,香港称标准专利和短期
专利。香港未将实用新型立法,大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则将植物品种单行立
法。关于地理标志,大陆是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取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规定》)对地理标记(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采混合立法保护方式进行管理和
保护,香港则是在《商品說明条例》列明了原产地规定。关于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
当然二法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在许多地方仍然存在不同。此种不同不仅仅是立法
技术的差异,更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作用与地位的不同认识。下文罗列一些不同之
处:
大陆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香港包括货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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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防御商标由驰名商标而注册。
大陆允许三维标志或立体形状注册商标;香港《商标条例》允许声音、氣味注
册商标,使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符合今日商标形式多样的趋势。
大陆《商标法》第53条明文禁止‘反向假冒’。
关于他人的肖像或姓名,香港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作为商标,大陆商标法对此未
作规定。
大陆《著作权法》第3条增列了杂技艺术作品,第58条增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
护。第43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增加第8条: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香港《版权条例》第97条:“(2)﹒﹒﹒第
96条(虛假署名)所賦予的权利持續存在,直至有关的人死後20年為止。”第30-34
条对间接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列举了间接侵犯版权的各种类型,包括输入或输
出侵犯版权复制品、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提供制造侵
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允許处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权表演、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权表演
等。
对于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二法域均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方法、动物和
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大陆与香港均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
予专利权;大陆规定原子核材料不授予专利权;香港规定美学创作、單純之电脑程
序、資料的呈示(資訊之提供)不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大陆与香港均自申請日起計是20年。香港规定屆滿缴
费可維持有效一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大陆为10年;香港为4年得續展4年累计8年,均
自申请日起计算。
大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香港为五年得以相同期間續展直至屆滿二
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关于侵权与救济
二法域用不同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类型。大陆对直接侵权行为作了例示性规定,
如《著作权法》46条,47条《专利法》84条,85条,《商标法》52条,《反不正当
竞争法》5条10条14条。又以其他侵权行为的名义作为概括性补充。香港则完全采
用例示主义的立法例,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都有详细描述,便于操
作。如《版权条例》23-35条,《专利条例》73.74条,《注册外观设计条例》31
条。
二法域对侵权行为都规定有救济措施。关于民事救济制度,二法域基本上与国际协
议所要求的民事救济手段接轨,如大陆法规定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香港法规定被侵权人可寻求損害賠偿、強制令、交付令、扣
留令、处置令、交出利潤、帳目計算賠偿或其他形式的济助,与就侵犯任何其他产
权而可得者相同,并且法院可酌情判給額外的損害賠偿。
关于刑事救济制度,二法域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比较详细,刑事犯罪种类比
较多样,罪名不尽相同,其中内地刑事惩罚比较严厉。
关于行政救济制度,二法域都赋予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别是
通过海关监督控制侵权物品进出境,如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香港《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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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章海关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单篇成章。
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工作,下设商标
局、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和统筹协
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下设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管
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事宜;农业部主管植物品种事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植物品种、原产地域产品事宜。香港设立知识产权署,下设专利注册处、商标
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管理
均统一由知识产权署执行。
《TRIPS协议》将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放在重要位置上,香港沿袭英美法系的司
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大陆则在《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第46条第2款、
第55条,《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著作权法》第55条中明确表明了司法审查制
度在大陆知识产权法上的确立。
四、冲突与协调
二法域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存在不同的独特地区法律制度,二法域之间在
同一法律层面上的冲突属于区际法律冲突,而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又属于不同社会制
度区域之间的冲突。(注4)
依据《TRIPS协议》所规定的最惠待遇原则,WTO成员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应该按照《TRIPS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互相提供保护。这样,对于二法域的
自然人和法人,就不能再简单地作为本国国民来对待,而要按WTO成员的‘国民’
来处理。(注5)当然大陆与香港之间可透过某种安排予以相互保护。
大陆与香港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实施造成
困难,也给司法实务中解决两地间知识产权纠纷带来麻烦,亟需学术界对此深入研
究。
参考文献:
(注1)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
版;
(注2)参见郑中人著,《清朝的专利制度》,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article/?id=11772;
(注3)参见李顺德著,《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引自正义网
/zyw/n77/;
(注4)参见吴汉东著,《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引自正义网
/zyw/n6/;
(注5)参见章忠信著,《我国加入世界貿易組织后关于著作权法适用之浅述》
1999年12月台湾「律师杂志」243期。
有关《TRIPS协议》以及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条文内容引自互联网官方网
站,恕不一一列明;
作者简介:
操武斌,男,1966年出生,法律硕士,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财经法律系,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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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邮箱:cwb1966@.通讯地址:江
西省景德镇市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财经法律系,邮编:333000
张宪涛,男,1951年生,江西(景德镇)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诉讼
法学比较,港澳台法律制度和WTO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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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2-08-02 17:22:4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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