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陆与香港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之探究

更新时间:2024-11-08 02:57:32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渎职的意思)

中国大陆与香港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探究

操武斌张宪涛

摘要:大陆与香港同属大中华法域,同时也是普通法系与社会主义法

系交汇融合和冲撞的板块,本文对二法域知识产权发展与变革、定义

与制度、侵权与救济、冲突与协调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比较研究,

以便更好地协调两地间的知识产权保护。

Abstract:ThemainlandandHongKongChinaandFranceare

bothlargedomain,aswellasthecommonlawsystemandthe

socialistlegalsystemintegrationandconvergenceofplate

collision,thepaperonthetwojurisdictionsintellectual

propertydevelopmentandreform,andthedefinitionofsystem,

andtortrelief,conflictandcoordinationofknowledge

Propertylegalsystemforcomparativestudies,inorderto

bettercoordinatebetweenthetwoplaces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protection.

关键词:中国大陆、香港、法域、知识产权、比较

Keywords:China,HongKong,jurisdiction,

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comparative

大陆、香港地区作为大中华法域组成部分,在其各自管领的地域内实行不同的法律

制度,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二法域沿着不同的轨迹发展,从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形成

各具特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二法域知识产权主要制度作一比较。

一、法律发展与变革

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英文为ITELLECTUALPROPERTY,简称IP,或

ITELLECTUALPROPERTYRIGHT,简称IPR,其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注1)。在

大陆,1899年(光绪24年)总理衙门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规》为最早的知识产权法

规,1906年(光绪32年)清光绪皇帝颁布《奖给商勋章程》、1904年(光绪29年)11月

24日《商会简明章程》订有专利与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注2)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

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注3),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商标注册试

办章程》。1911年12月12日由民国工商部颁布的《奖励工艺品暂行章程》,1915年

北洋政府颁布《著作权法》,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了《商标法》,1944年南京政府

颁布《专利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发布了一个废除六法全书的文

告,宣布废除国民政府的各种法律。1950年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

例》、《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关于改进和发展出版工作的决议》,1953年颁布

了《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1963年颁布了《发明奖励条例》和《商

标管理条例》。由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所决定,这些法律法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所

起的作用有限。七十年代内地开始改革开放,第一部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全

国人大常委会1982年8月通过《商标法》》(至2001年10月已2次修订);1984年3月

1/5

颁布《专利法》(至2000年8月已2次修订);1990年9月颁布《著作权法》》(至2001

年10月已1次修订);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1991年6月颁布《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1995年7月颁布《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7年5月颁布《传

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在香港,最早的知识产权法律是香港立法局于1873年通过的《商标条例》,比

于1875年才建立的英国商标注册制度还早。知识产权制定法包括英国议会制定并适

用于香港的法律,《版权(香港)宪令》、《1956年版权法》、《版权——计算机软

件法》、《1956年专利法》、《1977年专利法》》、《1968年外观设计版权

法》》、《1949年注册制外观设计法》以及香港立法局制定的《第39章版权条例

(由1997年第92号第281条废除)》、《第42章专利权注册条例(由1997年第52号第

154条废除)》、《第43章商标条例(由2000年第35号第99条废除)》、《第44章联

合王国設計(保障)条例(由1997年第64号第96条废除)》、《第263章商标(緊急情

況)条例(由2000年第35号第99条废除)》、1980年第69号法律公告《第362章商品

說明条例(由2000年第65号第3条修訂)》、1994年第17号法律公告第445章《集成

电路的布图設計(拓扑图)条例》。

大陆与香港还适用保护知识产权的一些国际协议。作为WTO组织的一员,大陆与香

港须同时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的约束,二法域知

识产权制度面临立法现代化、国际化、一体化潮流的冲击。

二、法律制度之异同

《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

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

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对各成员方提出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二法域都以更改本法域立法,使本法

域立法与协议要求一致的方式来履行成员方义务。因此,二法域的知识产权立法都

有国际化的趋势,在许多重要问题上,作出了与《TRIPS协议》的要求相同的规

定。

二法域都就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立法,立法形式基

本一致,不同的是大陆将计算机软件和传统工艺美术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对信

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单章立法,这是香港所没有的。与《TRIPS协议》一致,关于专

利,大陆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香港分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二

种。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大陆称发明和实用新型,香港称标准专利和短期

专利。香港未将实用新型立法,大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则将植物品种单行立

法。关于地理标志,大陆是依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取代《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规定》)对地理标记(原产地theOriginofgoods)采混合立法保护方式进行管理和

保护,香港则是在《商品說明条例》列明了原产地规定。关于未披露过的信息权,

大陆《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定。

当然二法域的知识产权立法在许多地方仍然存在不同。此种不同不仅仅是立法

技术的差异,更多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作用与地位的不同认识。下文罗列一些不同之

处:

大陆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香港包括货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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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商标、防御商标、集体商标及证明商标,防御商标由驰名商标而注册。

大陆允许三维标志或立体形状注册商标;香港《商标条例》允许声音、氣味注

册商标,使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展,符合今日商标形式多样的趋势。

大陆《商标法》第53条明文禁止‘反向假冒’。

关于他人的肖像或姓名,香港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作为商标,大陆商标法对此未

作规定。

大陆《著作权法》第3条增列了杂技艺术作品,第58条增列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

护。第43条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增加第8条:被授权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

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香港《版权条例》第97条:“(2)﹒﹒﹒第

96条(虛假署名)所賦予的权利持續存在,直至有关的人死後20年為止。”第30-34

条对间接侵权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列举了间接侵犯版权的各种类型,包括输入或输

出侵犯版权复制品、管有侵犯版权复制品或进行侵犯版权复制品交易、提供制造侵

犯版权复制品的方法、允許处所用作進行侵犯版权表演、提供器具作侵犯版权表演

等。

对于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规定,二法域均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方法、动物和

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大陆与香港均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

予专利权;大陆规定原子核材料不授予专利权;香港规定美学创作、單純之电脑程

序、資料的呈示(資訊之提供)不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大陆与香港均自申請日起計是20年。香港规定屆滿缴

费可維持有效一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大陆为10年;香港为4年得續展4年累计8年,均

自申请日起计算。

大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十年;香港为五年得以相同期間續展直至屆滿二

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关于侵权与救济

二法域用不同方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类型。大陆对直接侵权行为作了例示性规定,

如《著作权法》46条,47条《专利法》84条,85条,《商标法》52条,《反不正当

竞争法》5条10条14条。又以其他侵权行为的名义作为概括性补充。香港则完全采

用例示主义的立法例,无论是直接侵权行为还是间接侵权行为都有详细描述,便于操

作。如《版权条例》23-35条,《专利条例》73.74条,《注册外观设计条例》31

条。

二法域对侵权行为都规定有救济措施。关于民事救济制度,二法域基本上与国际协

议所要求的民事救济手段接轨,如大陆法规定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香港法规定被侵权人可寻求損害賠偿、強制令、交付令、扣

留令、处置令、交出利潤、帳目計算賠偿或其他形式的济助,与就侵犯任何其他产

权而可得者相同,并且法院可酌情判給額外的損害賠偿。

关于刑事救济制度,二法域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都比较详细,刑事犯罪种类比

较多样,罪名不尽相同,其中内地刑事惩罚比较严厉。

关于行政救济制度,二法域都赋予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特别是

通过海关监督控制侵权物品进出境,如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香港《第

3/5

342章海关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单篇成章。

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商标和地理标志、商业秘密工作,下设商标

局、公平交易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工作和统筹协

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下设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管

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事宜;农业部主管植物品种事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主管植物品种、原产地域产品事宜。香港设立知识产权署,下设专利注册处、商标

注册处、外观设计注册处、版权特许机构注册处,所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管理

均统一由知识产权署执行。

《TRIPS协议》将确立司法审查制度放在重要位置上,香港沿袭英美法系的司

法审查(judicialreview)制度。大陆则在《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第46条第2款、

第55条,《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著作权法》第55条中明确表明了司法审查制

度在大陆知识产权法上的确立。

四、冲突与协调

二法域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存在不同的独特地区法律制度,二法域之间在

同一法律层面上的冲突属于区际法律冲突,而这种区际法律冲突又属于不同社会制

度区域之间的冲突。(注4)

依据《TRIPS协议》所规定的最惠待遇原则,WTO成员之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

面,应该按照《TRIPS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互相提供保护。这样,对于二法域的

自然人和法人,就不能再简单地作为本国国民来对待,而要按WTO成员的‘国民’

来处理。(注5)当然大陆与香港之间可透过某种安排予以相互保护。

大陆与香港二法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给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实施造成

困难,也给司法实务中解决两地间知识产权纠纷带来麻烦,亟需学术界对此深入研

究。

参考文献:

(注1)参见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3页,《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一

版;

(注2)参见郑中人著,《清朝的专利制度》,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article/?id=11772;

(注3)参见李顺德著,《当代中国的智慧财产权制度与社会发展》,引自正义网

/zyw/n77/;

(注4)参见吴汉东著,《中国区域著作权制度比较研究》,引自正义网

/zyw/n6/;

(注5)参见章忠信著,《我国加入世界貿易組织后关于著作权法适用之浅述》

1999年12月台湾「律师杂志」243期。

有关《TRIPS协议》以及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条文内容引自互联网官方网

站,恕不一一列明;

作者简介:

操武斌,男,1966年出生,法律硕士,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财经法律系,副

4/5

教授,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邮箱:cwb1966@.通讯地址:江

西省景德镇市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财经法律系,邮编:333000

张宪涛,男,1951年生,江西(景德镇)立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诉讼

法学比较,港澳台法律制度和WTO法律框架。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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