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4-11-06 00:35:31 阅读: 评论:0


2022年8月2日发
(作者:户口所在地行政区划怎么填写)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9

•【字号】浏政办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

理办法的通知

浏政办发〔202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9日

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公共数据共享和信息资源整合,消除信息孤岛,打通数

据壁垒,强化数据资源保障,大力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长沙市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电子政务服务

标准化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

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

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

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

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长沙市共享

平台信息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共享平台由市数据资源中心统筹建设,其

他各单位不得再建设共享平台。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4个基本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

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政务信息资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

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简

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共享交换体系和政务信

息资源管理机制等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长沙市相关标准统筹建设。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数据资源中心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

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单位应加强共享信息的采集、存储、清洗、比对、更

新、使用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目录编制和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编目规则》编制、维护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

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七条各单位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依照标准规范,按无条件共享、有条件

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别进行分类整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浏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使用要求,按照目录编

制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梳理后的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单位的政务信

息资源目录。

第九条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于每年10月份对本单位的资源

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维护和整合,并报市数据资源中心整

合形成全市资源目录。

第十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开展政

务信息资源协同应用。

第三章信息资源采集与更新

第十一条各单位须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

及时。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能从共享平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

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各单位采集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的信息进行比

对,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为便于信息共享,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

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作为标识提供,

房产房屋信息以不动产单元号作为标识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码作为标

识提供。

第十三条信息采集工作原则上应当以数字化和电子化方式进行,以手工方式采

集的纸质信息和模拟电子信息等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数字化

转换。

第十四条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及时维护和更新共

享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共享信息发生变更后,应

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数据更新,并通知相关使用单位进行数据比对和更新,确保数

据的一致性。

第十五条不同单位之间提供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且不能确定哪一方为数据来源

的情况下,由市数据资源中心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四章信息资源共享使用

第十六条共享平台部署在电子政务外网,各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通过市

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与共享平台对接以实现政务数据的交换共享。

第十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

种类型。

可提供给全市所有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与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跨单位并联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单

位之间共享。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使用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

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

件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

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十八条各种类型政务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各单位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各单位对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有使用需求的,通过共享平台向市数据资

源中心提出申请。市数据资源中心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对可以共享

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单位将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再由市数据资

源中心列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十九条各单位列入不予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

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调整为共享类,并向市数

据资源中心申报将相关信息从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删除。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单位

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提供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共享

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用途。各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

位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十一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

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修正疑义、错

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单位。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

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五章信息资源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市数据资源中心会同市保密局、公安局、网信办等单位建立政务信

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落实

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更新、存储、共享、使用等全过

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完善安全技术保障和管理体系,落实系统和网络安全防护措

施,确保系统和数据资源安全。

第二十四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根

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对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

源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

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共享平台进行采集、发XXX共

享。

第六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市绩效考核范围。市数据资源中心定

期对各单位提供的数据数量、质量及更新、使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公布评估

结果,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数据资源中心统筹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和

运维经费,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单位,不予安排项

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

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

为项目验收内容。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数

据资源中心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采集政务信息的;

(三)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未按相关规定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保密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各单位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共享

信息的;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

《保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三十一条市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本级平台与长沙市平

台的无缝对接,信息资源管理的宏观政策、相关制度和规范的制定等工作,明确基

础数据库和主题数据库建设、维护和信息采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

定和履职需求,统筹建设管理相应的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和业务数据库。

市司法局负责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制度、规范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市数据资源中心统筹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并

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市审计局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市保密局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保密审查,指导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所涉及的

保密制度和措施,协调处理有关保密事项。

市档案馆负责制定和贯彻执行政务信息资源电子档案归档的相关制度与标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

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明确目标和责任,主动提出共享需求,主动提供共享信

息。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应集中技术力量,积极配合市数据资源中心,与相关单位协

调一致,完成信息共享的对接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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